A. 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會回所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一、提供的材料
1.書面申請並填寫《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申請登記表》;
2.外匯資金來源情況表;
3.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4.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批准文件或證書;
5.如果發生前期費用匯出的,提供相關說明文件及匯出憑證;
6.外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境內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的操作流程
1.申請人與銀行應嚴格按照本指引辦理相關業務。申請人承擔申請事項真實、合法的責任,其提交的申請材料是保證申請事項真實性的重要依據。
2.外匯局應通過相關業務系統辦理本指引業務,並嚴格履行相關內控制度。
3.外匯局除收取申請書原件外,其餘材料均收取加蓋申請人簽章的復印件。
4.外匯局受理本指引中相關業務時,申請人確因客觀原因暫時無法提交部分規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門批復文件等關鍵性材料外),外匯局可在確定交易真實合法的前提下,憑申請人提交的《補充提交承諾書》先為其辦理相關業務,並要求申請人於承諾期內將材料補足。
5.針對本指引尚未明確但申請人確有合理需求的業務,外匯局應認真研究上報上一級外匯局。相關管理原則明確的,分局(含外匯管理部,下同)可按照內控制度規定,召開個案業務集體審議會處理。
6.在特定外匯收支形勢下,外匯局可要求申請人提交證明相關資本交易定價合理性的材料。
7.外匯局應建立非現場核查制度,對銀行和申請人按照相關法規和指引辦理業務的合規性進行核查。
8.銀行辦理境內直接投資業務時,可在系統中輸入申請主體提交的業務登記憑證上的主體代碼、業務編號、驗證碼,查詢和列印相應的控制信息表。
9.銀行在業務辦理過程中,對外匯管理規定未明確的事項,應及時請示所在地外匯局。
10.銀行為企業辦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業務,應確認申請人已通過上年度外匯年檢。
11.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同名同類型賬戶間外匯資金劃轉,銀行可在審核交易真實性證明文件後直接辦理。開戶主體因發放外幣委託貸款、參與外幣資金池、境外放款、購買保本型理財產品及經登記或核準的其他資本項目業務需在銀行辦理境內外匯劃轉手續的,銀行可在審核交易真實性證明文件後直接辦理。銀行為企業辦理境內劃轉時,劃出資金尚需原路劃回的,銀行不得將劃出賬戶關戶。
12.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賬戶所產生的利息或收益,申請人可在經常項目賬戶保留或憑利息收益清單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
13.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匯出業務時,除遵守經常項目規定外,還應確認申請人已通過上年度外匯年檢。銀行應審核利潤匯出金額是否與董事會決議及稅務證明原件中的金額一致,企業本年度處置金額原則上不得超出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中屬於外方股東的「應付股利」與「未分配利潤」合計金額。
14.銀行已報迅散送信息需調整或修正的,應及時與外匯局聯系並按照相關數據申報要求重新報送。
15.銀行應完整保留業務辦理有關資料。
法律依據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十四條 境內機構向境外匯出的前期費用,一般不得超過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的境外直接投資總額(以下簡稱境外直接投譽昌羨資總額)的15%(含),並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
(一)書面申請(包括境外直接投資總額、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費用金額、用途和資金來源說明等);
(二)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境內機構參與投標、並購或合資合作項目的相關文件(包括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備忘錄或框架協議等);?
(四)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報送的書面申請;
(五)境內機構出具的前期費用使用書面承諾函;
(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對於匯出的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確需超過境外直接投資總額15%的,境內機構應當持上述材料向所在慶拍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含外匯管理部)提出申請。
外匯指定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核准件為境內機構辦理購付匯手續,並及時向外匯局反饋有關信息。
B.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詳情
一、本通知所稱境內銀行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外資法人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
二、境內銀行涉及下列境外直接投資的,應在取得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後,持《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七條要求的材料,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一)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代表處除外);
(二)在境外設立附屬機構;
(三)依法購買境外機構股權;
(四)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直接投資項目。
第一款所涉交易需提供已向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的營運資金撥付計劃。
三、境內銀行應按以下方式填寫《規定》所附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一)根據被投資機構的經營范圍具體填寫「投資性質」項,若被投資機構屬金融類機構可選擇「其他」,並備注說明被投資機構的具體金融類別(銀行、保險、證券或其他)。
(二)若以自有外匯或購匯出資的(包括從境內和境外賬戶匯款),出資方式應選擇「境內現匯出資金額及幣種」填寫;若境內銀行以從其他境外被投資機構所分得的利潤或紅利等進行此次境外投資,應選擇「境外解決出資摺合金額及幣種」填寫。
(三)若以外匯資金直接對外支付的(包括從境內和境外賬戶匯款),可在「外匯資金來源」項下選擇 「境內匯出」填寫。其中,不涉及購匯的,選擇「自有外匯資金」填寫;涉及購匯的,選擇「購匯」填寫。
四、境內銀行所在地外匯局審核有關材料及信息無誤後,應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為境內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並為首次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境內銀行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
五、境內銀行對外直接投資匯出外匯資金,可根據登記有本次境外直接投資信息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直接通過相關業務系統辦理購付匯手續。
境內銀行在辦理購付匯手續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按規定通過相關業務系統辦理反饋手續。
六、境內銀行應按照《規定》第九條前兩款及第十條的要求,就已進行的境外直接投資相關事項的變化情況,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或注銷手續。境內銀行應就已登記境外機構發生的長期股權投資等不涉及資本變動的重大事項,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備案手續。
七、境內銀行可直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未獲得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境外直接投資核準的境內銀行,應自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1年內將剩餘資金調回。若原匯出資金以人民幣購匯的,可憑原購匯憑證自行辦理結匯。
八、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產生的利潤不得單獨結匯,應納入銀行外匯利潤統一管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匯。
九、境內銀行因所投資境外機構減資、轉股、清算等取得的資本項下外匯收入,以及本通知第七條、第八條所涉及的外匯收支等均應通過相關業務系統在外匯收支發生日後3個工作日內逐筆進行反饋。
十、境內銀行若將所投資境外機構減資、轉股、清算等取得的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結匯的,應按照銀行自身資本與金融項目結售匯相關管理規定,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所在地外匯分局(含外匯管理部)核准後辦理。境內銀行應在結匯日後3個工作日內通過相關業務系統逐筆進行反饋。
十一、境內銀行將其境外直接投資獲得的境外機構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轉讓給境內其他機構的,相關資金應在境內以人民幣支付。股權出讓方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變更或注銷手續,股權受讓方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受讓股權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十二、境內銀行在本通知發布之前已進行的境外直接投資,應於2010年10月31日前,參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補辦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因歷史原因無法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批准文件的,境內銀行應將按每筆投資情況填寫的《申請表》及逐筆信息匯總清單一次性報送所在地外匯局,由所在地外匯局為其補錄入相關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信息。
境內銀行未按規定期限和程序辦理上述補登記手續的,外匯局按違反外匯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三、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中對於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未予明確的外匯管理事項,境內銀行應參照《規定》辦理。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各分支機構、外資法人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C. 進行ODI備案,需要准備什麼資料
ODI備案所需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外方公司章程原件
3、審計報告
4、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
5、股東、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國外公司的名稱,地址,董事信息
7、資信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