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匯豐貴金屬真的要倒閉了嗎匯豐貴金屬老闆跑路了
小平台,倒閉了也不奇怪。國家整頓平台,不正規的非法平台是要關閉的。
2. 匯豐貴金屬交易怎麼樣
不錯 就是手續費貴。
3. 匯豐貴金屬是騙子嗎
這個不確定 不過央視財經頻道多次提到匯豐貴金屬 惡意坑騙客戶的錢 就像3.15報道的一樣
4. 匯豐貴金屬交易中心的運作模式
1.匯豐貴金屬交易中心設立特別類會員,擁有以下綜合類會員的權利
2.匯豐貴金屬交易中心設立綜合類會員,擁有開設連鎖零售店(分公司形式),加盟零售店(營業部形式),服務中心的權利。
3.匯豐貴金屬交易中心設立加盟零售店(營業部形式)擁有開設服務中心,及客戶的權利
4.匯豐貴金屬交易中心設立服務中心,提供客戶給加盟零售店或者綜合類會員
5. 匯豐貴金屬的交易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蘭溪匯豐貴金屬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貴金屬除黃金外)的貴金屬現貨掛牌交易行為,維護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交易市場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宗旨,組織會員單位開展貴金屬現貨掛牌交易。
第三條 掛牌交易商是指根據貴金屬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及《蘭溪匯豐貴金屬交易市場會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從事貴金屬生產經營的企業法人,經交易市場審核批準的會員單位。
第二章 產品標准及報價
第四條 會員根據供需情況進行掛牌銷售或掛牌采購的交易活動,會員進行掛牌銷售或采購必須註明貴金屬產品的詳細情況,包括貴金屬名稱、成色、質量標准、生產廠家、品牌、數量、價格、交易地點、交提貨方式等信息進行「掛牌」發布。掛牌賣出的會員保證一定的現貨存量。
第五條 報價原則:會員可以選擇交易市場中間指導價或者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定價作為掛牌交易價。
第六條 中間指導價:交易市場採用倫敦(LME)即時行情價格,綜合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兌換美元基準匯率作為中間指導價。
第七條 報價單位:掛牌現貨白銀是人民幣元/千克,報價保留到元的整數位;掛牌現貨鉑金、鈀金是人民幣元/克,報價保留到元的小數點後兩位。
第八條 報價時間:每周一至周六開市(結算時間、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國際市場休市除外)
周一早8:00至周六早4:00;
結算休市時間:交易日內凌晨4:00至6:00;
具體開市、休市時間以交易市場通知為准。
第三章 掛牌交易方式
第九條 會員進行貴金屬產品掛牌銷售或采購;客戶可自行選擇通過電話或者網路系統進行貴金屬產品交易。
第十條 貴金屬現貨掛牌交易是指會員按掛牌價格進行貴金屬產品買入或賣出簽訂電子購銷合同,按約定進行貴金屬產品實物交收的一種交易方式。為確保買賣雙方電子合同的履行,交易時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證金,履行電子合同前買賣雙方可根據貴金屬產品特點按照即時價格變動進行相互補償差價,實物交收時結清剩餘貨款。
第十一條 貴金屬現貨掛牌交易當日必須進行實物交割,當日未交割視為交割違約,違約方需支付交割違約滯納金給守約方。
第十二條 交易保證金:現貨掛牌交易採用預付交易保證金的形式進行。客戶預付交易保證金最低為成交金額的20%,最高為成交金額的40%。
第十三條 風險保證金:掛牌會員須向交易市場指定的銀行保證金賬戶預存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不能與任何的自然人儲蓄賬戶建立保證金轉賬對應關系,只能與會員在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之間辦理簽約轉賬。交易市場按會員預存保證金金額,計算會員的最大持倉補差虧損。交易市場有權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保證金比例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掛牌交易均可向會員進行交割申報,提取或交收實物貴金屬產品,需支付提(交)貨費。
第四章 收費標准
第十五條 客戶在參與貴金屬產品掛牌交易過程中,需支付如下費用:手續費、倉單管理費、提貨費、交貨費等。
第十六條 手續費收取標准1千克貴金屬品種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八,50千克、100千克貴金屬品種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六,其中交易市場收取手續費的37.5%。,其餘部分由會員收取。
第十七條 違約滯納金收支標准由交易市場價格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客戶持有電子合同,隔夜需按價格監督委員會確定的違約滯納金率計算。
第十八條 提貨費包括加工費、儲運費等;交貨費包括檢驗費、重鑄費等;提貨費、交貨費由會員自定收取,國家規定的稅收由賣方負責。
第十九條 客戶的交易保證金須打入交易市場指定銀行託管賬戶,相關交易費用由交易市場代會員統一收取,會員不得再收取客戶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 交易市場有權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以上收費標准進行調整。
第五章 清算
第二十一條 掛牌交易實行集中、T+1的資金清算原則。「集中」是指由交易市場和託管銀行對掛牌會員及客戶資金統一進行清算;「T+1」是指交易市場對客戶和掛牌會員每筆交易市場產生的費用在第二個工作日內進行資金清算。
第二十二條 掛牌會員及客戶須在交易市場指定的銀行開立資金清算賬戶;資金託管銀行根據交易系統每日結算數據,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資金清算。
第二十三條 掛牌會員及客戶可通過交易系統實時查詢資金清算明細數據,如有異議,24小時內向交易市場提出復核申請。
第六章 交割
第二十四條 掛牌交易的實物交割地為會員所在地(包括交易市場授權的綜合類會員所在地的交割倉庫)。
第二十五條 持有貴金屬產品買入的客戶在每個交易日上午10點至下午16點可向掛牌會員進行提貨申報(客戶在此之前須向其保證金賬戶內存入足額貨款),提取實物貴金屬產品。
第七章 居間業務
第二十六條 居間業務是指客戶通過掛牌會員、服務中心中介開戶,與掛牌會員進行貴金屬產品掛牌交易的活動,其程序是:
(1) 客戶委託服務中心辦理開戶手續,雙方簽署《居間協議書》,服務中心協助客戶與會員簽署《客戶協議書》;
(2)交易市場實行客戶編碼登記備案制度,客戶開戶時應由掛牌會員按交易市場統一的編碼規則進行編號;
(3) 每筆交易由客戶通過電話或遠程方式直接向掛牌會員下達指令。
第二十七條 客戶也可直接與會員簽署《客戶協議書》並辦理開戶手續進行交易。
第八章 風險管理
第二十八條 交易市場對客戶實行單筆最大交易限額制度及最大持倉限額制度(客戶單個品種單筆最大下單量為1000千克,最大持倉量為3000千克,交易市場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十九條 交易市場實行強行風險控制制度,當客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交易市場對其買入或賣出的貴金屬產品實行強行平倉:
(一)交易系統以客戶賬戶買入和賣出貴金屬產品的風險率來衡量客戶風險情況,風險率=客戶賬戶凈值÷持倉佔用交易保證金,當客戶賬戶風險率小於100%時,客戶交易保證金不足,由會員通知客戶需要追加電子合同保證金(此提醒只是作為會員的人性化提示,並不構成會員的義務),否則客戶只能減少買入或賣出的貴金屬產品,直至客戶賬戶風險率等於或者大於100%。當客戶賬戶風險率≤50%時,會員將客戶剩餘持倉電子合同進行全部強行平倉;
(二)因違規受到交易市場強行平倉處罰的;
(三)根據交易市場緊急措施應進行強行平倉的;
(四)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情況。
第三十條 交易市場對掛牌會員實行最大掛牌量制度。會員最大掛牌量為2萬千克(或按會員實際現貨存量的四倍)。
第三十一條 交易市場對會員同樣實行強行風險控制管理。當會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交易市場對其持有凈電子合同實行強行平倉:
(一)交易市場以掛牌會員持有凈電子合同的補差浮動虧損來衡量會員風險情況。當會員所持凈電子合同補差虧損額達到其風險保證金數額的50%時,交易市場將向此會員公告其存在強平風險;當會員的補差虧損額達到初始風險保證金的70%時,會員的凈電子合同將會被強行平倉;
(二)因違規受到交易市場強行平倉處罰的;
(三)根據交易市場緊急措施應進行強行平倉的;
(四)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被強行平倉的掛牌會員,其名下客戶的電子合同交易將直接轉交給特別類會員(特別類會員的交易規則詳見《特別類會員管理辦法》),價格損失由會員承擔。會員必須在當日結算後的兩個工作日內補足最低風險保證金,否則無法繼續交易,其名下所有客戶由特別類會員接管。
第三十三條 交易市場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交易市場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採取或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九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三十四條 異常情況是指不可抗力的突發事件以及交易市場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在報價及交易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交易市場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地震、水災、火災、戰爭、罷工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於交易市場的原因導致報價無法正常進行;
(二)交易市場業務規則中規定的其他情況。
出現以上所述異常情況時,交易市場可以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報價、限制掛牌、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製取款等緊急措施。
第三十六條 交易市場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前須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條 因異常情況交易市場採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交易市場不承擔責任。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條 交易市場發布當日市場行情及市場有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 交易市場發布的信息包括:掛牌交易品種的最高價、最低價、最新價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四十條 交易市場為掛牌會員和客戶提供相關信息的查詢。
第四十一條交易市場產生的信息歸交易市場所有。未經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傳播。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交易市場依據本規則及有關規定,對涉及交易業務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交易市場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檢查市場政策、法規和交易規則的落實執行情況、控制市場風險;
(二)監督、檢查掛牌會員和客戶的交易行為及服務中心的市場行為;
(三)了解和掌握掛牌會員的財務、資信狀況;
(四)調解、處理報價糾紛,調查處理各種違規事件;
(五)對其他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製造市場風險的行為進行監控。
第四十四條 交易市場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按有關規定行使調查、取證等權利,會員、服務中心應當配合。
第四十五條 對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經交易市場決定,可由會員代表、交易市場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士組成特別調查委員會。特別調查委員會存續期間,按本規則行使監督管理權。特別調查委員會實行迴避制度。
第四十六條 交易市場工作人員不能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會員、服務中心、客戶有權向交易市場及相關部門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嚴肅處理。
第十二章 調解與處罰
第四十七條 會員、服務中心、客戶之間因交易而發生糾紛時,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向交易市場申請調解。
第四十八條 交易市場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調解糾紛。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可由交易市場見證實施。
第四十九條 對會員、服務中心、客戶的違規、違約行為,交易市場有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本交易規則並結合《蘭溪匯豐貴金屬交易市場違規違約管理辦法》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條 交易市場可根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解釋權與修訂權屬於蘭溪匯豐貴金屬交易市場 。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