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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外匯管理新規定

發布時間:2024-07-08 02:00:33

1. 從國家外匯局網站了解我國現行外匯管理的措施和人民幣匯率的相關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副司長王春英發言過,人民幣匯率市場化和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內將加容快。2016年,為推進外匯市場發展,國家將推出一系列措施。

  1. 完善外匯衍生品市場,擴大企業運用衍生品管理匯率風險的功能,支持個人開展衍生品交易

  2. 豐富外匯市場參與者類型,引入合格境外主體,推動外匯市場對外開放。

  3. 完善交易,清算,信息等市場基礎設施建設。

  4. 加強從業人員素質,投資者風險教育。

2. 境內個人可以用外幣在境內買房嗎

國家外匯管理局已經明確規定境內居民個人不可以到海外買房,海外買房的申請是無法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的。個人購匯用於海外購房並非新政策,個人海外購房及投資屬於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一直以來都不能做。

具體政策內容如下:

2016年12月31日晚間,外匯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改進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答記者問」,表明個人年度購匯5萬美元的便利化額度沒有變化,同時重申了個人購匯不得用於海外購房及投資等未開放的資本項下交易。

事實上,個人購匯政策沒有變化。此次改進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並未縮減個人購匯的用途或調整購匯額度,而是對前期政策的落實進行更為細化、精確的管理,主要涉及三方面內容:

一是細化申報內容,明晰個人購付匯應遵循的規則和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強化銀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責任;三是對個人申報進行事中事後抽查並加大懲處力度。

外匯局指出,「當前我國資本賬戶尚未實現完全可兌換,資本項下個人對外投資只能通過規定的渠道,如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等實現。

除規定的渠道外,居民個人購匯只限用於經常項下的對外支付,包括因私旅遊、境外留學、公務及商務出國、探親、境外就醫、貨物貿易、購買非投資類保險以及咨詢服務等。」

相關政策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

四、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

限制境內企業開展與國家和平發展外交方針、互利共贏開放戰略以及宏觀調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資,包括:

(一)赴與我國未建交、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開展境外投資。

(二)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三)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台。

(四)使用不符合投資目的國技術標准要求的落後生產設備開展境外投資。

(五)不符合投資目的國環保、能耗、安全標準的境外投資。

其中,前三類須經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2)2016年外匯管理新規定擴展閱讀:

據多家銀行櫃台、網銀掛出的《個人購匯申請書》內容顯示,個人購匯加強了對用匯時間和用途的申報。

《個人購匯申請書》內容警示,對於存在六大違規行為違規行為的個人,外匯管理機關將依法將其列入「關注名單」管理。個人列入名單後當年及之後兩年不再享有個人便利化額度,同時依法移送反洗錢調查。

六大違規行為包括:

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匯信息;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不得參與洗錢、逃稅、地下錢庄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對於境內個人經常項目下真實的購匯需求,如旅遊、留學等,外匯局表示,境內個人憑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真實性購匯需求申報後,可直接在銀行辦理5萬美元以內的購匯。

3. 個人收外匯年度限額是怎麼算的

在中國個人結匯的年度限額是5萬美元,超過5萬美元之後,當年就不能結匯。
對個人版結權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4. 簡述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

廣義上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的貨幣金融當局或其他機構,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控制和管制行為;狹義上是指對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實行一定的限制。
2016年外匯管理重點工作:一是推進外匯監管方式改革,弱化事前審批,完善事中事後管理,提高國際收支監測分析的准確性和前瞻性,提升監管效能;二是進一步優化外匯管理服務,深化經常項目便利化改革,完善跨境投融資外匯管理,加快外匯市場發展;三是 加強風險防控,指導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要求辦理外匯業務,嚴格履行真實性、合法性審核責任,打擊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外匯市場秩序;四是 做好國家外匯儲備經營管理工作,統籌安全、流動和保值增值的各項目標,完善外匯儲備多元化運用;五是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認真落 實「兩個責任」, 繼續加強黨建工作,狠抓黨風廉政、隊伍建設和內部管理。

5. 多人向境外同一個人匯款有限止嗎

多人向境外同一個人匯款是有限制的,達到一定標准會觸犯「分拆匯款」禁令。

根據外管局的規定,以下行為將被界定為「分拆售匯」行為:

1、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後,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

2、個人在7日內從同一外匯儲蓄賬戶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

3、同一個人將其外匯儲蓄賬戶內存款劃轉至5個以上直系親屬等;

以上行為均將界定為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俗稱「螞蟻搬家」),一律進入黑名單,違規者將被剝奪兩年合計10萬美元的換匯額度。

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從2016年1月起將嚴格執行「分拆匯款」禁令,完善個人外匯業務「關注名單」管理,將存在借用他人額度辦理結售匯行為的個人,直接列入「關注名單」——即所謂「黑名單」,違規者將被剝奪兩年合計10萬美元換匯額度。

雖然外匯局解釋,「關注名單」不是「黑名單」,但就此次禁令來看,所有進入「關注名單」的人,兩年內如需換匯的話,需要提供「交易額」證明方。

(5)2016年外匯管理新規定擴展閱讀:

實際上,這個被稱為個人購匯黑名單的「關注名單」,早在2015年9月就已經開始,只不過一直沒有嚴格執行而已。不過從2016年1月開始,禁令已經嚴格執行。

據業內人士分析,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通知稱個人旅遊、留學換匯受到較小影響。以澳洲留學為例,每年幾萬澳幣的學費、生活費在5萬美金的限額內都可以搞定,影響最大的還是投資、買房一族,現在要想把大把的人民幣匯出來難度明顯加大了。

進入「關注名單」的個人恐怕在任意銀行換匯都將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督。外管局表示,將依託新系統強化「關注名單」管理和非現場監測,集中採集、集中分析、集中發布相關數據,實現「關注名單」全國共享。這意味著,超額換匯者將難以遁形。

受到影響的還包括不少內地企業,政府有意願收緊對他們的資金管理。中國商人希望將資金匯出境外,而政府則注意到了資金外流現象,因此正採取應對措施,多管齊下。

網路——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

6. 2016年個人購外匯有何規定

從國家外匯局獲悉,為進一步規范外幣現鈔收付,防止個別機構以虛構交易等方式版騙取外幣現權鈔收付,逃避外匯監管,外匯局日前發布《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的條件。
《辦法》規定,在無法使用銀行渠道等特殊情況下,允許境內機構以外幣現鈔辦理部分經常項目收付。具體包括銀行匯路不暢,或是與戰亂、金融條件差等國家(地區)進行的交易,以及境內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銷售免稅商品的外匯收入等。但也應按規定在經辦銀行辦理結匯,不得存入經辦銀行轉為現匯。
《辦法》同時規定,在無法使用銀行渠道等特殊情況,或是境內機構公務出國項下每個團組平均每人提取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含)以下時,境內機構可以按規定在經辦銀行購匯或使用自有外匯提取外幣現鈔。
上述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7. 購匯投資怎麼合法

一、央行加強對大額現金交易報告監管

2016年12月30日,央行對外發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在發布後、生效實施前,給予了金融機構半年時間的過渡期,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理財君覺得,對於近期央行公布的購匯政策,理解這個問題,首先得明白什麼是大額交易報告?

所謂「大額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將達到一定金額以上的交易信息在規定時限內報告反洗錢主管部門,目的在於協助主管部門開展反洗錢資金監測分析,大額交易報告提交義務是由銀行等金融機構來執行的,企業和個人無需額外履行報告手續。

8. 銀發2016年132號外匯巜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銀發[2016]13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為把握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的跨境融資水平,控制杠桿率和貨幣錯配風險,實現本外幣一體化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在總結前期區域性、地方性試點的基礎上,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融資,是指境內機構從非居民融入本、外幣資金的行為。本通知適用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以下稱企業)和金融機構。本通知適用的企業僅限非金融企業,且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本通知適用的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各類法人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熱度、國際收支狀況和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對跨境融資杠桿率、風險轉換因子、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等進行調整,並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見附件)跨境融資進行宏觀審慎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企業和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進行管理,並對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全口徑跨境融資統計監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三、建立宏觀審慎規則下基於微觀主體資本或凈資產的跨境融資約束機制,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按規定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按風險加權計算余額(指已提用未償余額,下同),風險加權余額不得超過上限,即: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Σ本外幣跨境融資余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Σ外幣跨境融資余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還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還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5。
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表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暫定為1。
匯率風險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中的本外幣跨境融資包括企業和金融機構(不含境外分支機構)以本幣和外幣形式從非居民融入的資金,涵蓋表內融資和表外融資。以下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一)人民幣被動負債:企業和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人民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
(二)貿易信貸、人民幣貿易融資: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人民幣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因辦理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人民幣貿易融資。
(三)集團內部資金往來:企業主辦的經備案的集團內跨境資金(生產經營和實業投資等依法合規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集中管理業務項下產生的對外負債。
(四)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
(五)自用熊貓債: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並以放款形式用於境內子公司的。
(六)轉讓與減免: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轉增資本或已獲得債務減免等情況下,相應金額不計入。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的業務類型進行調整,必要時可允許企業和金融機構某些特定跨境融資業務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五、納入本外幣跨境融資的各類型融資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外幣貿易融資: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外幣貿易融資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統一按1計算。
(二)表外融資(或有負債):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因向客戶提供基於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需要的衍生產品而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在報送數據時需同時報送本機構或有負債的名義本金及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
(三)其他:其餘各類跨境融資均按實際情況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各類型融資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或凈資產*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資本或凈資產:企業按凈資產計,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按一級資本計,非銀行金融機構按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
跨境融資杠桿率: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1,銀行類金融機構為0.8。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
七、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跨境融資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計入:已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含區域掛牌)交易的外幣,適用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區域交易參考價;未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貨幣,適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參考匯率。
九、中國人民銀行建立跨境融資宏觀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在跨境融資宏觀風險指標觸及預警值時,採取逆周期調控措施,以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
逆周期調控措施可以採用單一措施或組合措施的方式進行,也可針對單一、多個或全部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總量調控措施包括調整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結構調控措施包括調整各類風險轉換因子。根據宏觀審慎評估(MPA)的結果對金融機構跨境融資的總量和結構進行調控,必要時還可根據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需要,採取徵收風險准備金等其他逆周期調控措施,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企業和金融機構因風險轉換因子、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資合約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調整到上限內之前,不得辦理包括跨境融資展期在內的新的跨境融資業務。
十、企業跨境融資業務:企業按照本通知要求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具體細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發布細則明確。
(一)企業應當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但不晚於提款前三個工作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跨境融資情況簽約備案。為企業辦理跨境融資業務的結算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企業的融資信息、賬戶信息、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結算銀行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二)企業辦理跨境融資簽約備案後以及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跨境融資信息報送後,可以根據提款、還款安排為借款主體辦理相關的資金結算,並將相關結算信息按規定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系統,完成跨境融資信息的更新。
企業應每年及時更新跨境融資以及權益相關的信息(包括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和自身凈資產等)。如經審計的凈資產,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及時辦理備案變更。
(三)開展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往來,企業可採用一般本外幣賬戶辦理,也可採用自由貿易賬戶辦理。
(四)企業融入外匯資金如有實際需要,可結匯使用。企業融入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用於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並符合國家和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
十一、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實行統一管理,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法人為單位集中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送相關材料。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進行管理。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外幣跨境融資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後實施。
(一)金融機構首次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以及本機構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計算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並將計算的詳細過程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融資業務,應在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處於上限以內的情況下進行。如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低於上限額,則金融機構可自行與境外機構簽訂融資合同。
(二)金融機構可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管理制度開立本外幣賬戶,辦理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收付。
(三)金融機構應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執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資本金額、跨境融資合同信息,並在提款後按規定報送本外幣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後報送本外幣跨境支出信息。如經審計的資本,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在系統中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本機構本外幣跨境融資發生情況、余額變動等統計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可用於補充資本金,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並符合國家產業宏觀調控方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金融機構融入外匯資金可結匯使用。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對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情況進行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金融機構和企業應配合。
發現未及時報送和變更跨境融資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在查實後對涉及的金融機構或企業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發現超上限開展跨境融資的,或融入資金使用與國家、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不符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其立即糾正,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主體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將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行為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考核,對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還可視情況向其徵收定向風險准備金。
對於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責令整改;對於多次發生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暫停其跨境融資結算業務。
十三、對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企業改為事前簽約備案,金融機構改為事後備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資未到期余額納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實行的本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設置1年過渡期,1年過渡期後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再更改。如確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過渡期限長短和過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附件
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

1
國家開發銀行
2
進出口銀行
3
農業發展銀行
4
中國工商銀行
5
中國農業銀行
6
中國銀行
7
中國建設銀行
8
交通銀行
9
中信銀行
10
中國光大銀行
11
華夏銀行
12
中國民生銀行
13
招商銀行
14
興業銀行
15
廣發銀行
16
平安銀行
17
浦發銀行
18
恆豐銀行
19
浙商銀行
20
渤海銀行
21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22
北京銀行
23
上海銀行
24
江蘇銀行
25
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6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7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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