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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自律准則

發布時間:2023-12-08 14:46:26

⑴ 銀行從業人員從業基本准則

1、誠實信用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以高標准職業道德規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誠實信用。

2、守法合規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范以及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

3、專業勝任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資格與能力。

4、勤勉盡職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勤勉謹慎,對所在機構負有誠實信用義務,切實履行崗位職責,維護所在機構商業信譽。

5、保護商業秘密與客戶隱私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保護客戶信息和隱私。

6、公平競爭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尊重同業人員,公平競爭,禁止商業賄賂。

(1)外匯自律准則擴展閱讀

監管者

1、接受監管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對監管機構坦誠和誠實,與監管部門建立並保持良好的關系,接受銀行業監管部門的監管。

2、配合現場檢查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監管人員的現場檢查工作,及時、如實、全面地提供資料信息,不得拒絕或無故推諉,不得轉移、隱匿或者毀損有關證明材料。

3、配合非現場監管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按監管部門要求的報送方式、報送內容、報送頻率和保密級別報送非現場監管需要的數據和非數據信息,並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保證所提供數據、信息完整、真實、准確。

4、禁止賄賂及不當便利

銀行從業人員不得向監管人員行賄或介紹賄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監管人員提供或許諾提供任何不當利益、便利或優惠

⑵ 請問期貨市場有哪些法律法規需要遵守

我國目前已啟動了《期貨法》的立法程序。在《期貨法》出台之前,期貨法律規范體系的主體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期貨市場的主管機關──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部門規章。1999年國務院發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目前正在修訂,這是目前系統規范期貨市場的行政法規。

中國證監會作為期貨市場的監管機關,為貫徹執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了與之相配套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規章。會同原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國有企業境外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從而基本上形成了覆蓋期貨市場各個主體、各個環節的規章體系,使期貨市場法規體系基本健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有間接的規范作用。2003年6月發布的《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0號,簡稱期貨司法解釋),作為目前規定最為系統的期貨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起著重要的規范作用。再有,從自律規范的角度來看,期貨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自律規則也是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這些條款非常重要。另外如果對期貨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有不同意見,可要求簽署補充協議。

⑶ 金融更開放:境外機構在華發行人民幣債券有明確指引

債券市場對外開放的又一重要舉措正式落地。

9月25日,為促進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對外開放,規范境外機構債券發行,保護債券市場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發布了共同制定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同時,《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廢止,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納入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債券框架內統一管理。

央行副行長潘功勝在7月3日出席債券通周年論壇時就曾指出,中國內地債券市場對外開放一直在兩個維度推進:一是境外機構在華發行熊貓債(編註:境外機構在中國發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債券),二是境外機構投資中國的債券市場。

《辦法》的落地給境外發行人在華發行人民幣債券提供了一個更加清晰、明確的發行指引,這也意味著中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又邁出了重要一步。上海對外經貿大學金融系講師鍾輝勇向澎湃新聞表示,《辦法》生效後,境外的投資主體在核准之後基本上都可以在國內債券市場融資

「對外開放的力度很大,是全方位的對外開放,」鍾輝勇認為,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也增加了國內投資者的投資選擇范圍,有利於人民幣的國際化,發行流程上面,和國內發行人債券發行流程上面都基本一致。

境外機構首次在銀行間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是在2005年,而發行人為國際開發機構。此後,境外機構的境內債券融資渠道不斷擴寬,主體類型日益豐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債登」)9月發布的統計月報顯示,截至2018年8月末,境外機構已累計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1781.6億元,發行主體也從最早的國際開發機構拓展到外國政府、境外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

近年來,中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步伐穩健,不斷為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便利。2017年以來,境外投資者在債券市場的表現令人矚目。2017年7月,香港與內地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上線,即「債券通」,該渠道啟動後,境外投資者投資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模式將由此前的「中介代理」升級為「一點接入」式。目前,債券通的「北向通」正式開通已一年,成為了境外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市最主要的渠道。今年3月,彭博正式宣布將人民幣計價的中國國債和政策性銀行債券納入彭博巴克萊全球綜合指數。中國債券納入指數將從2019年4月開始,用時20個月分步完成。在此之前,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需完善數項計劃中的配套措施。隨著今年3月份中國債券納入彭博巴克萊全球綜合指數,中國債市作為世界第三大債券市場不斷開放已成必然趨勢,中國債市對外資的吸引力也大為增強。

中債登統計顯示,自2017年3月以來,境外機構在中債登的債券託管量已連續18個月增加。今年前8個月,境外機構託管量已增加4379.39億元,這一持倉增加額不僅超過了2017年全年數字,也超過了同期的保險、券商、資管產品等等,在全部機構投資者中,僅次於全國性商業銀行,是今年以來的第二大增持機構。2017年末,境外機構的託管量為9741.45億元,全年增加1952.96億元。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統計均以中債登統計數據為基礎,統計范圍為在中債登託管的相關債券,不含在上海清算所託管的債券以及直接在中證登託管的公司債等。之前數據顯示,境外機構託管在上清所的債券總額也在持續增長。

今年7月份債券 收益 率大幅下降後,人民幣匯率在6、7月份出現了較快貶值,無論是票息收益還是匯率層面,正常情況下,機構就會降低對境內債券的配置。但是,境外機構持有的人民幣債券規模還在持續增加,七八月份單月增持規模仍不算低。

今年來,債券市場對外開放的步伐始終在穩步推進中。6月20日,央行上海總部發布了《簡化境外投資者進入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備案有關要求》(以下簡稱《備案要求》),簡化了境外投資者進入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備案的信息收集和報備要求。央行上海總部表示,該公告是落實金融市場擴大開放,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有利於進一步便利境外投資者進入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

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對外開放,規范境外機構債券發行,保護債券市場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機構是指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的外國政府類機構、國際開發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合法注冊的金融機構法人和非金融企業法人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政府類機構包括主權國家政府、地方政府及具有政府職能的機構等。

本辦法所稱國際開發機構是指進行開發性 貸款 和投資的多邊、雙邊及地區國際開發性金融機構。

第二章 發行申請

第四條 境外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應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

外國政府類機構、國際開發機構等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相關債券以及境外非金融企業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應向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申請注冊。

第五條 外國政府類機構、國際開發機構應具備債券發行經驗和良好的債務償付能力。

第六條 境外金融機構法人發行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實際繳納資本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和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四)具備債券發行經驗和良好的債務償付能力;

(五)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的有效監管,主要風險監管指標符合金融監管當局規定。

第七條 境外金融機構法人發行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債券發行申請;

(二)發行人有權機構關於同意債券發行的有效決議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募集說明書;

(四)近三年的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及最近一期財務報告(若有);

(五)境外金融機構法人發行債券還應同時提供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同意其開展相關金融業務有關證明文件;

(六)信用評級報告及跟蹤評級安排說明(若有);

(七)擔保協議及擔保人資信情況說明(若有);

(八)境內及發行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具有相關法域執業資質的律師事務所等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第三章 債券發行、登記、託管、結算

第八條 境外機構發行債券可採用一次足額發行或在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

第九條 具備境外豐富的債券發行經驗,或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債券、持續信息披露一年以上的外國政府類機構、國際開發機構和境外金融機構法人,可申請在限額內分期發行債券。

境外非金融企業法人申請限額內分期發行債券的,應遵守交易商協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境外金融機構法人應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規定在債券發行定價前,將當期發行的更新募集說明書、信用評級報告(若有)、承銷協議和承銷團協議、法律意見書以及其他最終相關文件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一條 境外機構發行的債券應託管在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登記託管機構。發行結束後,發行人應及時向登記託管機構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登記託管機構應及時辦理債券登記。

境外機構應按照登記託管機構有關規定,確保付息兌付有關資金及時劃入債券持有人指定資金賬戶。

第十二條 境外機構經核准或注冊在境內發行債券應辦理外匯登記,募集資金涉及的賬戶開立、資金匯兌、跨境匯撥及信息報送等事宜,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規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 境外機構應在債券發行前和存續期間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境外機構以及擔保方(若有)應確保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境外機構在其他市場披露的重大信息,也應當同時或在合理的最短時間內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披露。

第十四條 境外機構面向達成書面定向認購約定的合格機構投資者定向發行債券的,應按照書面定向認購約定的內容與形式進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對象僅限於定向發行債券的合格機構投資者,不得公開披露募集說明書、財務報告等發行文件。

第十五條 國際開發機構發行債券時,公開披露有關財務報告的,應在募集說明書及財務報告的顯著位置聲明其財務報告所使用的會計准則,若未使用中國企業會計准則或經財政部按照互惠原則認定已與中國企業會計准則實行等效的會計准則(以下簡稱等效會計准則)編制所披露的財務報告,應同時披露所使用會計准則與中國企業會計准則重要差異的說明。

第十六條 境外金融機構法人和非金融企業法人發行債券時,公開披露有關財務報告的,應在募集說明書及財務報告的顯著位置聲明其財務報告所使用的會計准則,若未使用中國企業會計准則或等效會計准則編制所披露的財務報告,應同時提供如下補充信息:

(一)所使用會計准則與中國企業會計准則的重要差異;

(二)按中國企業會計准則調節的差異調節信息,說明會計准則差異對境外機構財務報表所有重要項目的財務影響金額。

第十七條 境外機構面向達成書面定向認購約定的合格機構投資者定向發行債券的,可由境外機構與定向合格機構投資者自主協商確定財務報告所採用的會計准則,並在書面定向認購約定中充分提示風險,確認投資者風險自擔。

第十八條 境外機構公開披露的發行文件應為簡體中文或提供簡體中文譯本。

第十九條 境外機構發行債券,採用中國企業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告的,應當聘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採用其他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告的,應當聘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符合以下條件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一)在境外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注冊成立,取得從事審計業務的執業資格並處於正常執業狀態;

(二)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市場認可度;

(三)在其所在國家或地區可以從事公開發行證券相關審計業務,並具備五年以上從事公開發行證券相關審計業務經驗;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或監管要求。

境外機構發行債券所提供的按照中國企業會計准則調節的差異調節信息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鑒證。

第二十條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境外機構委託對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債券相關財務報告進行審計的,應當接受財政部監管,並按照有關要求向財政部備案。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國家或地區與財政部簽署審計監管等效協議,或就發債簽署專門審計監管合作協議的,按照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至遲在境外機構提交發債申請前20個工作日向財政部進行首次報備,並在債券存續期間進行年度報備。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條 為境外機構債券發行提供專業服務的承銷機構、受託管理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及有關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依法對承擔相關財務報告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監管。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和存在嚴重執業質量問題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財政部有權採取責令其限期改正、公告等監管措施。

第二十四條 境外機構發行債券,應由境內及其所在國家或地區具有相關法域執業資質的律師事務所等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境內事項應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執業的律師出具法律意見。

第二十五條 境外機構債券發行人應當建立投資者保護機制,委託獨立於發行人的境內機構在債券存續期內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相關獨立機構應當勤勉盡責、獨立公正履職,督促發行人落實重大事項信息披露、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等投資者保護機制。

第二十六條 境外機構發行債券若公開披露信用評級報告,其評級報告應由經認可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評級機構出具。

第二十七條 交易商協會加強對境外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的自律管理,負責制定外國政府類機構、國際開發機構、非金融企業法人等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注冊發行債券等相關規則及境外機構發行債券信息披露指引,並對發行人信息披露進行評議和後續監督,對不能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公布之前已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獲准發行或注冊發行債券的境外機構可按照批准或注冊時有關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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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外匯儲備計價為何要從歷史成本法向市值法轉型

儲備計價從歷史成本法向市場價值法的轉型,顯示央行行為的市場化自律,這是需要相當大的勇氣的
一般而言,一國的國際收支體系報告由國際收支平衡表和國際投資頭寸表共同組成,一國定期披露國際儲備余額和對外投資凈頭寸的余額時,通常都採用歷史成本法來計價。但近年來國際會計准則的變遷和其他一些因素,共同促成了各國央行紛紛開始轉向採取市場價值法作為儲備計價的基本手段。
為什麼市場價值法有取代歷史價值法的趨勢?一是金融市場的發育,使得外匯及其衍生產品、黃金乃至IMF的提款權等都成為了市場敏感性資產,採取盯市(mark to market)方法確定價值成為可能;二是會計操作從手工記賬向基於網路的電子化記賬迅速轉型,使市值法計算的繁重簿記工作可以在每日交易結束後迅速以批處理的方式自動完成。因此發達國家的央行普遍開始採取以市值法為主,或者市值法和歷史成本法同時披露的方式,來公布外匯儲備和投資頭寸余額。
中國目前擁有的外匯儲備已經超過一萬億美元,三大因素促使中國有必要對市值法計價予以關注,一是中國在全球化中的分工地位,使得中國外匯儲備有可能進一步上升,採取市值法計價的外匯儲備更具有市場透明度;二是主要國際貨幣幣值的動盪,使得歷史成本更容易偏離市場價值,轉向市值法計價更符合穩健性會計原則;三是市值法計價比歷史成本法計價,更容易折射出一國貨幣當局在某一時段管理外匯儲備的市場績效。因此從這個角度出發,儲備計價從歷史成本法向市場價值法的轉型,顯示央行行為的市場化自律,這是需要相當大的勇氣的。
是否需要把外匯儲備分成功能性和投資性儲備,並且對兩者實施差異性的計價方式?這樣的設想可以進一步商榷,國際慣常做法是儲備被分為高流動性和中等流動性頭寸,分別進行管理和投資,但通常並不會對儲備實施兩種差異性的計價方式。其原因,一是被人為分為兩部分的外匯儲備,無論是用於市場干預還是用於追求投資收益,市場約束都要求這兩部分採用同一會計計價基準;二是如果不是同一計價基準,那麼貨幣當局面臨不利的市場變動時,就會產生將倚重於披露周期較長的儲備部分進行虛誇,將倚重於披露周期較短的儲備縮小的沖動;三是功能性和投資性儲備的管理目標、方式和機構通常有較為明顯的區別。
是否需要成立專門的政府機構來從事儲備計價向市值法轉型?這也許是更值得精心對待的問題。(作者為北京師范大學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⑸ 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回顧 當前特點和未來方向

自1994年開始,人民幣匯率構成機制不斷向著越來越商場化的方向變革,逐步構成了以商場供求為根底、參閱一籃子錢銀進行調理、有辦理的起浮匯率准則,人民幣匯率商場化水平不斷提高,商場在匯率構成中發揮了決議性效果。近幾年來,這一匯率准則飽嘗住了多輪沖擊的檢測,人民幣匯率堅持了根本安穩。人民幣匯率構成機制變革將持續堅持商場化方向,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增強匯率彈性,愈加重視預期引導和與商場交流,在一般均衡的框架下完成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根本安穩。

一、人民幣匯率構成機制變革回憶

1994年,我國對外匯辦理體系進行嚴重變革,完成人民幣官方匯率與外匯調劑價格並軌。依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經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樹立社會主義商場經濟體系若干問題的決議》精神,人民銀行發布《關於進一步變革外匯辦理體系的布告》,決議施行以商場供求為根底的、單一的、有辦理的起浮匯率准則,構成銀行結售匯商場與銀行間外匯商場雙層結構。

2005年7月21日,新一輪人民幣匯率構成機制變革啟動,人民幣匯率水平恰當調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議清晰提出「完善人民幣匯率構成機制,堅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根本安穩」。在主動性、可控性、漸進性原則指導下,我國開始施行以商場供求為根底、參閱一籃子錢銀進行調理、有辦理的起浮匯率准則。人民幣匯率不再盯住單一美元,而是參閱一籃子錢銀,以商場供求關系為重要依據,構成有辦理的起浮匯率。

2008年,為應對世界金融危機沖擊帶來的晦氣影響,我國恰當收窄了人民幣匯率的動搖幅度,在多個經濟體錢銀對美元大幅價值降低的情況下,人民幣匯率堅持了根本安穩,為抵擋世界金融危機發揮了重要效果,也為亞洲乃至全球經濟復甦作出了巨大貢獻。

2010年6月19日,人民銀行宣告進一步推動人民幣匯率構成機制變革,增強人民幣匯率彈性。隨後,人民銀行別離於2012年4月16日、2014年3月17日將銀行間即期外匯商場人民幣對美元買賣價起浮區間由5‰擴大至1%、2%。

2015年8月11日,人民銀行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率商場化構成機制。一方面在中心價構成機制上充分體現商場供求對匯率構成的決議性效果,提高中心價的商場化程度;另一方面則順應商場的力氣對人民幣匯率恰當調整,使匯率向合理均衡水平回歸。2016年2月,清晰了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心價構成機制,提高了匯率機制的規則性、透明度和商場化水平。2015年以來,我國外匯買賣中心(CFETS)發布人民幣匯率指數,外匯商場自律機制和我國外匯商場委員會(CFXC)建立,外匯商場得到大力發展。

2019年8月5日,受單邊主義和買賣保護主義辦法及對我國加征關稅預期等影響,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在商場力氣推動下價值降低打破7.0元。人民銀行綜合施策,加強預期引導,外匯商場運轉有序,外匯供需根本自主平衡,人民幣匯率完成了預期安穩下的有序調整,被商場稱為「不叫變革的變革」。

二、當時人民幣匯率構成機制特點

一是人民銀行退出常態化干涉,人民幣匯率首要由商場決議。2016年以前,因為人民幣持續存在單邊調整壓力,人民銀行需要經過干涉來引導人民幣匯率的有序調整。近兩年多來,人民銀行經過加大商場決議匯率的力度,大幅減少外匯干涉,在發揮匯率價格信號效果的一起,提高了資源配置效率。目前,人民銀行已退出常態化干涉,外匯商場自主平衡,人民幣匯率由商場供需決議。外匯儲備規模自2017年以來始終堅持在3萬億美元左右。

二是人民幣匯率雙向起浮,堅持根本安穩。2019年頭,國民經濟開局平穩,中美買賣局勢有所平緩,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增值至6.70元;跟著買賣局勢改變,8月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價值降低至7.10元鄰近。2020年頭,中美簽署第一階段買賣協定,商場樂觀心情一度推動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增值至6.90元鄰近,5月世界局勢改變又推動人民幣匯率小幅價值降低。近來跟著我國首先有用控制疫情,經濟增長表現出強勁韌性,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又升至6.95元鄰近。總體上,自2019年到2020年上半年,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心價在361個買賣日中173個買賣日增值、187個買賣日價值降低。2020年1~7月小幅價值降低0.1%,衡量人民幣對一籃子錢銀的CFETS人民幣匯率指數與上年末根本持平。人民幣在完成雙向起浮的一起,堅持了根本安穩。

三是人民幣匯率構成機制飽嘗住了多輪沖擊檢測,匯率彈性增強,較好發揮了宏觀經濟和世界收支主動安穩器的效果。在中美經貿摩擦、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並在全球蔓延、世界經濟衰退、世界金融商場動亂等多輪嚴重沖擊檢測中,人民幣匯率均能迅速調整,並在較短時間內康復均衡,有用發揮了對沖沖擊的效果。2020年以來,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年化動搖率為4.5%,與世界首要錢銀根本相當,匯率作為宏觀經濟和世界收支主動安穩器的效果進一步增強。

四是社會預期平穩,外匯商場運轉有序。近年來,盡管外部局勢趨於雜亂,但人民銀行加強預期辦理和引導,外匯商場預期堅持平穩,中心價、在岸價、離岸價完成「三價合一」,避免了匯率超調對宏觀經濟的沖擊。外匯商場深度逐步提高,商場接受沖擊能力顯著增強,銀行間外匯商場銀行結售匯根本平衡,供求堅持安穩。

五是商場化的人民幣匯率促進了內部均衡和外部均衡的平衡。跟著人民幣匯率彈性增強,錢銀政策自主性提高,人民銀行首要依據國內經濟金融局勢施行穩健的錢銀政策,避免了內部均衡和外部均衡的目標沖突。在此根底上,人民幣匯率有序調整,平衡了世界收支,促進了內外部均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發達經濟體遍及施行寬松錢銀政策,我國堅持施行正常的錢銀政策,利率水平與我國發展階段和經濟局勢動態適配,本外幣利差有所擴大,人民幣資產吸引力增強。一起,人民幣匯率合理反映了外匯商場供求改變,我國世界收支持續自主平衡,2020年上半年常常項目順差與GDP之比約為1.3%。

三、堅持愈加商場化的人民幣匯率構成機制

人民幣匯率構成機制變革將持續堅持商場化方向,堅持商場在人民幣匯率構成中起決議性效果,優化金融資源配置。

一是堅持以商場供求為根底、參閱一籃子錢銀進行調理、有辦理的起浮匯率准則。作為一個新興經濟體,有辦理的起浮匯率准則是當時適宜的匯率准則組織。持續堅持不進行外匯商場常態化干涉,讓商場供求決議匯率水平,中央銀行外匯干涉首要針對匯率無序動搖和「羊群效應」,堅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根本安穩。與此一起,我國的買賣和出資結構日趨多元化,對首要買賣和出資夥伴的匯率水平變動都將影響我國的世界收支和內外部均衡。持續參閱一籃子錢銀能有用增強匯率對宏觀經濟的調理效果和指示意義。

二是持續堅持人民幣匯率彈性,更好發揮匯率調理宏觀經濟和世界收支主動安穩器效果。當今世界正閱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世界環境日趨雜亂。世界金融商場動搖顯著,出資者對預期變動比較敏感,一些音訊面的沖擊簡單引發商場大幅振盪。我國面對的外部沖擊增多,不安穩性不確定性顯著增強,匯率變動方向愈加難以預測。地緣政治緊張局勢昂首、部分間經貿摩擦日益深化,也會對我國外匯商場產生影響。只有增強人民幣匯率彈性,才能協助對沖外部不安穩性不確定性的沖擊,堅持錢銀政策自主性,有利於加快構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世界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三是愈加重視預期辦理和引導。預期傳導是金融商場動搖在不同經濟體間傳導的重要途徑。因為外匯商場流動性好,商場參與者廣泛,體量也比較大,預期改變更簡單構成「羊群效應」,對匯率走勢構成較大影響。退出常態化干涉後,預期辦理和引導的重要性進一步傑出,人民銀行將持續經過多種方式合理引導預期,為外匯商場的有序運轉和人民幣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根本安穩創造條件。

四是掌握好內外部均衡的平衡,在一般均衡的框架下完成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根本安穩。人民幣匯率是聯系實體經濟部門和金融部門、國內經濟和世界經濟、國內金融商場和世界金融商場的重要樞紐,是協調好本外幣政策、處理好內外部均衡的要害支點。商場化的匯率有助於提高錢銀政策的自主性、主動性和有用性,促進經濟總量平衡。我國是超大體量的新興經濟體,錢銀政策制定和施行必須以我為主,統籌當時和久遠,完善跨周期規劃和調理,首要考慮國內經濟發展和金融商場安穩,統籌外部均衡,在動態改變中促進內外均衡的平衡和高質量發展,進而在一般均衡的框架下完成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根本安穩。

⑹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維護
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
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
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向投資者銷售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的證券、
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包括
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公開或者非公開轉讓的期貨
及其他衍生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業務服務的,適用
本辦法。
第三條 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
期貨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
過程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深入
調查分析產品或者服務信息,科學有效評估,充分揭示風險,
基於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
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
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並對違法違規行
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投資者應當在了解產品或者服務情況,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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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機構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
立承擔投資風險。
經營機構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表明其對產品或者服務
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五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
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相
關規定,對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登記結算機構及中國證券業協會、
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統稱行業
協會)等自律組織對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
理。
第六條 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
應當了解投資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職業、年齡、聯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性質、資
質及經營范圍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債務等財務狀況;
(三)投資相關的學習、工作經歷及投資經驗;
(四)投資期限、品種、期望收益等投資目標;
(五)風險偏好及可承受的損失;
(六)誠信記錄;
(七)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3
(八)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規定的投資者准入要求相關
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條 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
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
享有特別保護。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是專業投資者: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
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
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
限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
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
托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
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最近 1 年末凈資產不低於 2000 萬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 1000 萬元;
3.具有 2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
4
經歷。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1.金融資產不低於 500 萬元,或者最近 3 年個人年均收
入不低於 50 萬元;
2.具有 2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
經歷,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
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於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
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
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
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
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第九條 經營機構可以根據專業投資者的業務資格、投
資實力、投資經歷等因素,對專業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和管
理。
第十條 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
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有效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要求,綜
合考慮收入來源、資產狀況、債務、投資知識和經驗、風險
偏好、誠信狀況等因素,確定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
對其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
第十一條 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
以互相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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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
可以書面告知經營機構選擇成為普通投資者,經營機構應當
對其履行相應的適當性義務。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轉化成為專
業投資者,但經營機構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同意其轉化:
(一)最近 1 年末凈資產不低於 1000 萬元,最近 1 年
末金融資產不低於 500 萬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證券、基金、
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的除專業投資者外的法人或其
他組織;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 300 萬元或者最近 3 年個人年均
收入不低於 30 萬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
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 1 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
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
第十二條 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應當以書
面形式向經營機構提出申請並確認自主承擔可能產生的風
險和後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經營機構應當通過追加了解信息、投資知識測試或者模
擬交易等方式對投資者進行謹慎評估,確認其符合前條要
求,說明對不同類別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別,警示可
能承擔的投資風險,告知申請的審查結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條 經營機構應當告知投資者,其根據本辦法第
六條規定所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影響分類的,應
6
及時告知經營機構。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評估資料庫並
及時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評估結果,避免重復
採集,提高評估效率。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自律組織在針對特定市場、產
品或者服務制定規則時,可以考慮風險性、復雜性以及投資
者的認知難度等因素,從資產規模、收入水平、風險識別能
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認購最低金額等方面,規定投資者
准入要求。投資者准入要求包含資產指標的,應當規定投資
者在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前一定時期內符合該指標。
現有市場、產品或者服務規定投資者准入要求的,應當
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 經營機構應當了解所銷售產品或者所提供
服務的信息,根據風險特徵和程度,對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
的服務劃分風險等級。
第十六條 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時應當綜合考
慮以下因素:
(一)流動性;
(二)到期時限;
(三)杠桿情況;
(四)結構復雜性;
(五)投資單位產品或者相關服務的最低金額;
(六)投資方向和投資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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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方式;
(八)發行人等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
(九)同類產品或者服務過往業績;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資組合的產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產品或者服務
整體風險等級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 產品或者服務存在下列因素的,應當審慎評
估其風險等級:
(一)存在本金損失的可能性,因杠桿交易等因素容易
導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損失的產品或者服務;
(二)產品或者服務的流動變現能力,因無公開交易市
場、參與投資者少等因素導致難以在短期內以合理價格順利
變現的產品或者服務;
(三)產品或者服務的可理解性,因結構復雜、不易估
值等因素導致普通人難以理解其條款和特徵的產品或者服
務;
(四)產品或者服務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廣、影響力大
的公募產品或者相關服務;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場差異、適用
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發行或者交易的產品或者服務;
(六)自律組織認定的高風險產品或者服務;
(七)其他有可能構成投資風險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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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經營機構應當根據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
險等級,對其適合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投資者類型作出
判斷,根據投資者的不同分類,對其適合購買的產品或者接
受的服務作出判斷。
第十九條 經營機構告知投資者不適合購買相關產品
或者接受相關服務後,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
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經營機構在確認
其不屬於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後,應當就產品或
者服務風險高於其承受能力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
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
務。
第二十條 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
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包括制定專門
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關信息,告知特別的風險點,給予
普通投資者更多的考慮時間,或者增加回訪頻次等。
第二十一條 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投資者和產品或者服
務的信息變化情況,主動調整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
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並告知投資者上述情況。
第二十二條 禁止經營機構進行下列銷售產品或者提供
服務的活動:
(一)向不符合準入要求的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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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或者
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的意見;
(三)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
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四)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
品或者服務;
(五)向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銷售或者提
供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六)其他違背適當性要求,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
為。
第二十三條 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
供服務前,應當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導致本金虧損的事項;
(二)可能直接導致超過原始本金損失的事項;
(三)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
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
(四)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影響客戶
判斷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銷售對象權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
等全部限制內容;
(六)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適當性匹配意見。
第二十四條 經營機構對投資者進行告知、警示,內容
10
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語言應當通俗易懂;告知、警示應當採用書面形
式送達投資者,並由其確認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條 經營機構通過營業網點向普通投資者進
行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規
定的告知、警示,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通過互聯網等
非現場方式進行的,經營機構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
通投資者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
認。
第二十六條 經營機構委託其他機構銷售本機構發行
的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審慎選擇受託方,確認受託方具
備代銷相關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資格和落實相應適當性義
務要求的能力,應當制定並告知代銷方所委託產品或者提供
服務的適當性管理標准和要求,代銷方應當嚴格執行,但法
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其他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經營機構代銷其他機構發行的產品或者
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要求委託方提供的信息,
包括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產品或者服務分級考
慮因素等,自行對該信息進行調查核實,並履行投資者評估、
適當性匹配等適當性義務。委託方不提供規定的信息、提供
信息不完整的,經營機構應當拒絕代銷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 對在委託銷售中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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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銷售機構和受託銷售機構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並在委託銷售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九條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
明確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
據、方法、流程等,嚴格按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分類、分級,
定期匯總分類、分級結果,並對每名投資者提出匹配意見。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並嚴格落實與適當性內部管理有關
的限制不匹配銷售行為、客戶回訪檢查、評估與銷售隔離等
風控制度,以及培訓考核、執業規范、監督問責等制度機制,
不得採取鼓勵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切
實履行適當性義務。
第三十條 經營機構應當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
形成自查報告。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並主動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十一條 鼓勵經營機構將投資者分類政策、產品或
者服務分級政策、自查報告在公司網站或者指定網站進行披
露。
第三十二條 經營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妥善保存其
履行適當性義務的相關信息資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當利
用,接受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自律組織的檢查。對匹
配方案、告知警示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的保存
期限不得少於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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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投資者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按規定需
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投資
者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所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
影響其分類的,應當及時告知經營機構。
投資者不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實、不
准確、不完整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經營機構應
當告知其後果,並拒絕向其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 經營機構應當妥善處理適當性相關的糾
紛,與投資者協商解決爭議,採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資
者提出的調解。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存在過錯並造成投
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經營機構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
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監管中應當
審核或者關注產品或者服務的適當性安排,對適當性制度落
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經營機構嚴格落實適當性義務,強化
適當性管理。
第三十六條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應當制定完善本市場
相關產品或者服務的適當性管理自律規則。
行業協會應當制定完善會員落實適當性管理要求的自
律規則,制定並定期更新本行業的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名
錄以及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風險承受能力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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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的投資者類別,供經營機構參考。經營機構評估相關產品
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不得低於名錄規定的風險等級。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行業協會應當督促、引導會員履行
適當性義務,對備案產品或者相關服務應當重點關注高風險
產品或者服務的適當性安排。
第三十七條 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
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
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存
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期貨交易管理
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採取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至第(六)
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按照《證
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八十四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二)
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
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三
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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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經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
並處以 3 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 3 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未按規定對普通投資者進行
細化分類和管理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未按規定進行
投資者類別轉化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資者評
估資料庫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未按規定了解所銷售產品
或者所提供服務信息或者履行分級義務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未按規定劃分
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未按規定錄音錄像或者
採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未按規定製定或者落實
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和相關制度機制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未按規定開展適當性自查
的;
(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未按規定妥善保存相關
信息資料的;
(十)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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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構成《證券投
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證券公司
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期貨交易管理
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第四十二條 經營機構從業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
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採取市場禁
入的措施。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⑺ 外匯局系統如何加強內控機制建設

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內控制度體系是外匯局系統強化自我約束、防範風險的重要保障,是外管部門穩健有效運行的保證,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是維護外管部門形象的要求,是防止外管人員觸犯法律的要求。因此,外匯局系統必須加強內控制度建設,以確保外管人員依法、公正、廉潔、有效地履行工作職責,維護外匯秩序的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一、外匯局系統內控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外匯局系統內控制度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著漏洞和風險。外管系統內控機制建設只有進一步強化和完善,才能不斷適應外匯管理工作的需要。目前,外匯局系統內控制度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內控機制建設方面存在著思想認識誤區。一是觀念模糊。內部控制包含兩層含義:一層是內控機制,是相互制約、相互制衡的組織結構;一層是內控制度,是規范約束業務行為的准則。而在傳統的管理模式下,從業人員缺乏內控意識,認為有了規章制度就達到了內控的要求,從本質上沒有認識到規章制度僅是內部控制的基礎和依據,是一種相對靜態的概念,而內部控制是一種各項業務運作過程中環環相扣、相互制約的風險動態控制機制。由於認識上的偏差,使內控制度未能得到健全和有效的落實,形成重製度制定,輕制度落實的現象。二是忽視內控機制在業務發展和創新的過程中的不斷修訂和完善。內控建設是系統內部的一種自律行為,內控機制始終是以動態的形式存在的,是通過人的實際活動和業務行為實現的,它的作用是通過對人的監督和制約,達到制衡的目的。現實中,在業務發展和創新過程中,往往考慮內部控制的同步完善,忽視了內部控制在決策、執行和監督整個過程中的作用。三是忽視人的作用。內部控制是一種機制、一個過程,是由人來實現的,內部控制中出現的各類問題,歸根到底,都來源於人員的問題。只有通過對人的監督和制約,才能達到監督和制約事的目的。 (二)沒有系統、全面的內控制度。現有的內控制度是各個分支局按照總局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的內控制度,外匯局系統內缺乏一個自上而下、具有總體指導意義的科學、系統、全面、標準的內控制度,致使各分局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操作程序不規范,內控制度存在著一定的漏洞,隱藏著一定的風險。表現在有的業務未制定授權制度,或授權不清,責任模糊;有的制定的管理許可權不符合有關文件的要求;個別崗位責任制不完整;個別業務制度存在著滯後現象,未能隨著業務發展而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三)內控環境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內控制度的執行。一是現有的管理模式,決定了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的考核在一定程度上重速度輕質量、重形式輕內容、重結果輕過程,導致內控制度未能覆蓋所有的風險點,有的業務、崗位的內控制度存在盲點。二是風險控制分散,安全性較差。外匯管理業務專業性強,政策變化快,管理的內容和對象繁雜,還有較多的審核、審批職能,致使外匯管理部門人員數量與工作任務難以匹配,難以滿足責任分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要求, 不相容崗位分離的內控要求與人員不足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突出表現在業務工作上存在一人多崗,部分業務存在「一手清」現象,業務印章及重要空白憑證管理不規范,審批業務時在政策法規的把握上存在誤差等違規現象。 (四)對外匯管理重要性認識不足,是制約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的關鍵因素。一是部分外匯管理幹部對內控制度建設的重要性認識不夠,認為外匯管理部門不同於銀行的重要業務管理部門,不存在風險防範問題。實際上,外匯管理部門監管著國家對外經濟交往中的一切外匯資金的流出和流入,工作人員如在業務操作中稍有失誤而形成風險,就可能給國家造成損失。如工作人員對進出口核銷相關的單據審查不嚴,或未認真執行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就可能為犯罪分子逃套匯和洗錢提供可乘之機,造成國家外匯資金的損失。二是授權批准程序不規范。沒有建立合理規范的授權分責制度和完善的審批手續,各種授權缺乏書面形式的確認,超越授權等現象存在。主要表現是:少數人思想認識不到位,礙於情面,造成調離、休假人員交接手續不全;部分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工作中畏難情緒較重,使部分工作未能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等。 (五)人員數量和質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內控制度的執行。一是現行的內控制度要求業務分工互不兼容、業務操作互相制約,要求崗位設置明細化單一化。因各種原因,現有外匯管理部門存在著人員配備不到位的現象。一旦出現人員必須離崗,往往造成違規兼職代崗,甚至出現替代人員不能完全勝任所兼崗位的工作,由此而存在違規操作及可能發生的安全責任隱患。二是人員業務素質難以適應外匯管理工作的需要。少數人員對日常業務學習重視不夠,又缺乏專業知識培訓,導致業務知識面不寬,對有關規定理解不深刻,執行中容易產生誤差。 (六)缺乏有效的監督手段。一方面由於外匯管理業務多集中在總分局一級,分局外匯管理部門對支局的外匯管理工作布置多,檢查少;另一方面,外匯局系統尚未建立起一支專門從事外匯管理內部審計的隊伍,外匯分支局內控制度檢查工作難以做到制度化、程序化、經常化、專業化,檢查監督力度不夠,風險隱患難以及時發現。 二、完善外匯局系統內控制度建設的幾點建議 (一)切實加強對內控制度建設的組織領導,努力推進內控制度建設向縱深發展。內控制度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因此各級外匯部門要從講大局、保安全的高度出發,對內控制度建設常抓不懈。一是要樹立「內控優先」的思想,做到認識上定向,中心上定位,操作上定規,把抓內部控制機制的落實同抓運行機制、激勵機制的落實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人民銀行分支行要加強對外匯分支局內控制度建設的組織領導,一把手親自抓外管系統的內控制度建設,同時將內控制度建設列為分支局局長、外匯管理部門負責人、員工任期主要目標進行嚴格考核,保證內控制度建設各項工作落到實處。二是建議總局統一組織人員,研究當前外匯管理業務工作的各個風險環節,形成一套系統、規范、統一和便於操作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規程文本,使分支局在完整統一的框架內,加強內部管理。 (二)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全面提高外匯局系統幹部職工的素質。內控制度能否得到有效運作、執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員工的政治業務素質的高低,取決於員工對制度的理解和執行。因此,必須加強對職工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的教育,加強業務技能的培訓工作。建議上級部門針對不同崗位的特點,結合外匯政策的調整,制定相應的培訓教材,並隨著業務發展、政策的變化而不斷地調整,有計劃、連續地對不同崗位的業務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培訓。 (三)建章立制。實踐證明,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其原因是內部制度不健全,操作規程不統一,不規范。因此建章立制既是內部管理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的前提,也是內部管理能否落實的保證。外匯局系統應本著「權責明確、平衡制約、相互監督、優質高效」的原則,制定崗位責任制、內控制度、操作規程和業務審批許可權;同時根據業務的發展和政策的變化,不斷地對外匯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修訂、完善。在內控制度的制定上:一是崗位職責應明確崗位目標、職責、職權、從事該崗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及各崗位之間應有的相互監督約束機制。權責的明確,能有效防止工作的重復、遺漏或推諉,提高辦事效率,崗位間的相互制約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範風險的作用;二是內部管理制度是內控制度的核心,應覆蓋工作的各個方面,以制度約束人,以制度管理人,以制度制約人;三是針對目前內控制度中存在的對一般員工規定內容多、對管理層規定內容少、對業務操作規定內容多、對考核責任規定內容少的情況,進一步明確各級組織、各級領導、各個部門和工作崗位的職責和許可權,使每一個崗位、每一項業務和環節,都有明確的制度約束,都有規范的制約關系,都有定期不定期的檢查,都有具體的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形成一套分工合理、權責分明、運作有序的內控制度;四是在授權批準的控制上,要建立合理的授權分責制度,要按照業務工作程序授權,完善各種審批手續。各種授權都要以書面形式確認,以預防和控制風險的發生;五是建立科學有效的風險預警機制,建立覆蓋各個業務領域的數據倉庫和管理信息系統,對管理制度、審批程序、授權分責、職務分離、操作規程、崗位責任等情況實行適時監控和同步監測,及時規避或控制風險。 (四)加強監督機制,確保內控制度落實到實處。內控制度能否在外匯管理工作的實踐中得到貫徹執行,關鍵在於人的操作,在於有一個有效的監督機制,否則,制度再好,沒有有去執行或執行不嚴格,那制度就是一個花瓶式的擺設,不能發揮真正的作用。為此必須建立監督機制,確保內控制度有效執行。一是加強外匯局系統內審隊伍建設,加大對分支局各項業務制度、操作規程執行情況的審計力度;二是發揮人民銀行各分支行內審部門的作用,強化對外管部門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突出檢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查細、查深、查透,及時發現外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管理中的漏洞、隱藏的風險,及時採取措施,減少差錯、事故、案件的發生,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和水平;三是建立有效的幹部管理、監督和約束機制。要建立和完善幹部誡勉制度和述廉制度,通過強化組織監督、規范群眾監督、引導輿論監督、發揮社會監督,逐步建立起具有行業特點的幹部監督管理機制。 (五)加強幹部隊伍建設。人是內部管理中最關鍵的因素,因為任何內控制度都需要由人來執行,擁有品質良好、訓練有素的人員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內部控制某些方面的不足,所以要加強外匯局系統內控制度建設,就必須全面提高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能力,提高思想水平和道德修養。一是在人員配備上,尤其是重要崗位的人員配置不僅要配足,更要重視人員配置的質量,要按照「政治過硬、業務優良、作風清正、紀律嚴明」的標准配備。在人員崗位的設置上應體現「崗位選人」的原則,避免一手清、一專多能的崗位設置,依據崗位選定工作人員。二是加強人員、崗位的交流,實行重要崗位定期輪崗和離任審計制度,以規避和防範風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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