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境內個人境外投資規定
法律分析:目前,我國並沒有法律禁止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但在實操層面,由於監管層在無明確法律程序規定的情況下無法進行操作,因此,境內自然人向境外投資收到諸多限制。
例如,相關外匯管理規則,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准或者備案手續,但目前除特殊領域外,尚未有詳細的普適性的規則予以規定。因此,中國法律允許的境內個人在境外直接投資的范圍非常有限。
法律依據:《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家對境外投資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項目實行核准管理。
資源開發類項目指在境外投資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的項目。此類項目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資額2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大額用匯類項目指在前款所列領域之外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此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資用匯額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第五條 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和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准,項目核准權不得下放。為及時掌握核准項目信息,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核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核准文件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法規對上款所列項目的核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中央管理企業投資的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和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資項目,由其自主決策並在決策後將相關文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備案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證明。
第七條 前往台灣地區投資的項目和前往未建交國家投資的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或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❷ 境內機構可以使用什麼進行境外直接投資
法律分析:境內機構可以使用自有外匯資金或者符合規定的國內外匯貸款等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境外直接投資是指境內機構在境外設立或取得現有企業或項目的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權的行為,通過設立、並購、參股等方式。這是現代資本國際化的主要形式之一。
法律依據:《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四條
境內機構可以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符合規定的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實物、無形資產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其他外匯資產來源等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也可留存境外用於其境外直接投資。上款所稱自有外匯資金包括: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等賬戶內的外匯資金。
❸ 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規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規定》根據1999年4月12日發布的匯發(1999)133號進行修正,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完善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 管理條例》,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內居民個人”(以下簡稱“居民個人”)系指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人、定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 人(包括無國籍人)以及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按申請人護照上登記的本次 入境日期計算)以下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系指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外匯指定銀 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外匯賬戶”包括“現匯賬戶”和“現鈔賬戶” 。“現匯賬戶”系指由港、澳、台地區或者境外(以下簡稱“境外”)匯入 外匯或攜入的外匯票據轉存款賬戶;“現鈔賬戶”系指境內居民個人持有 的外幣現鈔存款賬戶。
第五條 居民個人不得以自身名義為機構辦理外匯收付。
第六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一級、二級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 ,負責居民個人外匯收入、支出有賬戶的監督和管理。
凳碼第二章
第七條 居民個人外匯收入系指居民個人從境外獲得的、擁有完全所 有權、可以自由支配的外匯收入,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1.專利、版權:居民個人將屬於個人的專利、版權許可或者轉讓給非 居民而取得的外匯;
2.稿費:居民個人在境外發表文章、出版書籍獲得的外匯稿費;
3.咨詢費:居民個人為境外提供法律、會計、管理等咨詢服務而取得 的外匯;
4.保險金:居民個人從境外保險公司獲得的賠償性外匯;
5.利潤、紅利:居民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幣有價證 券而取得的紅利;
6.利息:居民個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幣有價證券而取得 的利息收入;
7.年金、退休金:居民個人從境外獲得的外匯年金、退休金;
8.雇員報酬:居民個人為槐粗橘非居民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外匯;
9.遺產:居民個人繼承非居民的遺產所取得的外匯;
10.贍家款:居民個人接受境外親屬提供的用以贍養親屬的外匯;
11.捐贈:居民個人接受境外無償提供的捐贈、禮贈;
12.居民個人合法獲得的其他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二)資本項目外匯收入:
居民個人從境外調回的、經國內境外投資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各類直 接投資或者間接投資的本金。
第八條 居民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 人民幣;居民個人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經外匯局批准,可以解付外幣現鈔 或者兌換成人民幣。
第九條 居民個人從境外匯入或攜入的屬於本辦法第七條1項-11項所 列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需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人民幣,按照下列 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 行辦理;
(二)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 、5萬美元以下的,銀行須審核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後登記備案, 予以辦理;
(三)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上 、20萬美元以下的,應當持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 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
(四)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值20萬美元(含20萬美元)以上 的,應當持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由所在地 外匯局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真實性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 行辦理。
第十條 居民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需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人 民幣,必須向銀行或者外匯局提供下列相關證明:
(一)專利、版權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專利或牘權證書、轉讓 或者使用協議以及境外完稅證明;
(二)稿費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已發表作品、境外完稅證明;
(三)咨詢費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咨詢協議以及境外完稅證明 ;
(四)保險金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保單、索賠書、理賠證明;
(五)利潤、紅利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投資協議或者股權證明 、利潤分配決議或者紅利支付書、境外完稅證明;
(六)利息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債券或者債券登記或者存款利 息清單、境外完稅證明;
(七)年金、退休金: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在境外工作證明、境外完 稅證明;
(八)雇員報酬: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僱傭協議、境外完稅證明;
(九)遺產繼承外匯: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公證書、境外完稅證明;
(十)贍養款: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說明書;
(十一)捐贈外匯: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捐贈協議;
(十二)居民個人遇有本辦法未列入的其它經常項目外匯收入,且金額 在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應當持真實身份證明和相關的證明材 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 件到銀行辦理有關手續;等值20萬美元(含20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 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辦理有關手續 。
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從境外調回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如需解付外幣 現鈔或者兌換成人民幣,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下的,應當持 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批同意 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
(二)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20萬美元(含20萬美元)以 上的,應當持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由所 在地外匯局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同意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到 銀行辦理。
第十二條 居民個人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如需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 人民幣,必須向銀行或者外匯局提供下列相關證明:
(一)境外直接投資調回的本金收入:須提供國內境外投資有關主管部 門境外直接投資的批准文件、境外直接投資回收的有關證明材料、境外完 稅證明;
(二)境外間接投資調回的本金收入:須提供國內境外投資有關主管部 門境外間接投資批准文件、出售境外各種有價證券收據的有關證明材料、 境外完稅證明。
第三章
第十三條 居民個人外匯支出系指居民個人因私用於境外的外匯支付 和投資等,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常項目外匯支出:
1.居民個人出境旅遊、探親、會親、朝覲、留學、就醫、參加國際學 術活動、被聘任教等用匯;
2.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的用匯;
3.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少量葯品、醫療器械等用匯;
4.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生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情況 的用匯;
5.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從境外攜入或者 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匯出的用匯;
6.居民個人經常項目的其他外匯支出。
(二)資本項目外匯支出:
居民個人對境外各類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的外匯支出。
第十四條 居民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可以按照本辦法向銀行購匯 匯出或者攜帶出境,也可以從其外江賬戶中支付。
居民個人資本項目的外匯支出,可以從其外匯賬戶中支出,但不得購 匯支出。
第十五條 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金額在下列規定標准以內的,必 須向銀行提供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銀行審核後,按照規定標 准兌換外匯:
(一)出境旅遊、探親、會親兌換外匯標准:
1.去香港、澳門地區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等值外匯;
2.去香港、澳門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含台灣)可兌換2000美元(含2 000美元)等值外匯。
(二)自費朝覲、自費留學以及自費出國就醫人員出境時可一次性兌換 2000美元(含2000美元)等值外匯。
(三)其他需要兌換外匯標准:
1.居民個人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 擔旅途零用費,按照出境探親標准兌換外匯;
2.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按照其學術團體規定標准 兌換外匯匯出;
3.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葯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可兌換1000美元 (含1000美元)以內的等值外匯;
4.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生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用匯 ,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美元)等值外匯匯出;
5.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從境外攜入或者 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 0美元)等值外匯匯出;
6.遇有本辦法未列入的其他用匯,金額在500美元(含5000美元)以內的 由銀行兌付;
7.14歲以下兒童出境的,供匯標准減半。
第十六條 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金額超過第十五條規定標準的, 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因私兌換外匯超過規定標准,並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持 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 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兌換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二)一次性因私兌換外匯超過規定標准,並在街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 )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 的核准件予以供匯。
第十七條 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必須向銀行或者外匯局提交下列有 關文件:
(一)居民個人因私出境旅遊、探親、會親、朝覲、留學、就醫兌換外 匯除向銀行提交本人戶籍證明及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 辦事處或者鄉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文件外,還必須提交下列有關證明材料 :
1.已辦妥前往國家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和出境證明,自費留學人員還 需提供錄取通知書,自費就醫人員還需提供所在地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 附醫生意見以及境外醫院的接收證明;
2.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
3.定居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提供注有“僑”字的外國人居留證和注有 返回簽證的護照或外國人出入境證;
4.出境朝覲人員須提供省級宗教事務管理局的文件。凡屬通過旅行社 組團出境旅遊的居民(其護照附頁備注欄內蓋有“僅限一次旅遊出入境有效 ”)
由旅行社集體辦理兌換外匯手續。凡自行出境旅遊的居民可向銀行直 接辦理兌換外匯手續。
(二)居民個人因特殊需要申請兌換外匯必須向銀行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
1.居民個人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 擔旅途零用費,須提供邀請函、電,工作單位證明及出境文件;
2.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須提供有關學術組織的 證明文件;
3.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少量葯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須憑所在地 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處方、本人工作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的憑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以上人民政府開具的證明;
4.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重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情況 的用匯,須憑境外公證部門的有效證明,或者我駐外使、領館的證明,或 者病人所在地(單位)的申請或者醫院出具的處方;
5.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從境外攜入或者 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需兌換外匯時,兌換金 額在規定標准以下的,憑真實的身份證明到銀行辦理;兌換金額在規定標 准以上的,憑真實的身份證明、出售證明以及攜入境內的海關申報記錄或 境內原購物發票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
6.居民個人遇有本辦法未列入的經常項目下的其他用匯,憑本人工作 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有關文 件和與用匯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居民個人因私出境,持多次往返簽證的護照或通行證,如 一年期以內有效的,銀行在審核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後,按照 規定標准予以一次供匯;如一年期以上有效的,銀行在審核本辦法第十七 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後,按照規定標准在有效期內每年供匯一次;超過規定 標准兌換外匯,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居民個人現匯賬戶存款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照 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
(二)一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的,須持 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 性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
(三)一次性匯出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 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辦理匯出手續。
第二十條 居民人個現鈔賬戶存款或者持有的外幣現鈔匯出境外用於 經常項目支出,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匯出等值2000平均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
(二)一次性匯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萬美元以下的,須 持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和相應的外匯攜入海關申報單或者銀行 單據或者銀行證明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外匯 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
(三)一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含1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 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辦理匯出手續。
銀行、外匯局在審核外匯攜入海關申報單或者銀行單據或者銀行證明 後,須在相應的單據、證明上標注本次匯出金額和匯出日期。
第二十一條 居民個人在境外進行直接投資或者間接投資的用匯,按 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應當持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批准後,憑外匯局的批准文件到 銀行辦理;
(二)一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應當持本辦法第二 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局轉報國家外 匯管理局批准後,賃所在地外匯局的批准文件到銀行辦理。
第二十二條 居民個人在境外進行直接投資或者間接投資,必須向銀 行或者外匯局提供下列相關證明:
(一)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境外直接投資的批准文件、居民個人真實 身份證明、投資協議證明;
(二)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境外間接投資的批准文件、居民個人真實 身份證明、投資協議證明。
第四章
第二十三條 居民個人由境外匯入的外匯或攜入的外匯票據,均可以 開立現匯賬戶存儲;居民個人從境外攜入或者持有的可自由兌換的外幣現 鈔,均可以開立現鈔賬戶存儲。
第二十四條 居民個人將收入存入外匯賬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存入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
(二)一次性存入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須向銀行提供真實 的身份證明,銀行登記備案後予以辦理。
第二十五條 居民個人從現匯賬戶中提取外幣現鈔或將外匯賬戶中的 外匯收入兌換成人民幣,比照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居民個人從現鈔賬戶中 提取外幣現鈔,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提鈔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
(二)一次性提鈔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須向銀行提供真實 的身份證明,銀行登記備案後予以辦理。
第二十六條 居民個人外匯賬戶不得用於辦理境內賬戶間的劃轉及結 算。
第五章
第二十七條 居民個人從境外匯入或者攜入外匯,以及匯出或者攜出 外匯,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和海關申報。
第二十八條 居民個人通過國際郵政匯兌中心辦理外匯匯入及匯出, 按照對郵政匯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各銀行應當根據本辦法,管理、監督境內居民個人的外 匯收付與兌換,對於1月之內3次進
入登記備案記錄或者超過15萬美元(含1 5萬美元)的異常情況應當於3個工作日之內報告外匯局。
第三十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應根據本辦法,辦理規定的居民個 人外匯收支審核,監督檢查轄內銀行的居民個人外匯收支審核,定期向總 局報送表格,並對銀行報送的備案登記表進行定期分析。
第三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 管理條例》處罰。
第六章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不適用於非居民,非居民外匯管理辦法由國家外 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89月年15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1996年 2月發布的《關於境內居民外匯匯入款解付原幣現鈔的復函》、1996年5月 發布的《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境內居民外匯存款匯出境外的 規定》、1996年12月發布的《關於〈境內居民因么兌換外匯辦法〉及〈境 內居民外匯存款匯出境外的規定〉的補充通知》、1997年8月發布的《關於 提高境內居民因私用匯標準的通知》同時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