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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外匯有關規定

發布時間:2023-09-23 06:39:43

❶ 國家對個人持有外匯的限制規定是什麼

個人換匯每年限額5萬美元或等值外幣。

境內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業務指定由中國銀行統一辦理。居民在以下情況,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機構購匯:出境旅遊、探親、會親兌換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可兌換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含台灣)可兌換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匯;

自費留學以及自費出國就醫人員出境時可一次性兌換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匯;居民個人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則按照出境探親標准兌換外匯。

(1)個人外匯有關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四章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第二十七條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准,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第三十六條銀行應根據有關反洗錢規定對大額、可疑外匯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❷ 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規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規定》根據1999年4月12日發布的匯發(1999)133號進行修正,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境內居民個鉛團人外匯管理條例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完善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 管理條例》,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內居民個人”(以下簡稱“居民個人”)系指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人、定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 人(包括無國籍人)以及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按申請人護照上登記的本次 入境日期計算)以下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系指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外匯指定銀 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外匯賬戶”包括“現匯賬戶”和“現鈔賬戶” 。“現匯賬戶”系指由港、澳、台地區或者境外(以下簡稱“境外”)匯入 外匯或攜入的外匯票據轉存款賬戶;“現鈔賬戶”系指境內居民個人持有 的外幣現鈔存款賬戶。

第五條 居民個人不得以自身名義為機構辦理外匯收付。

第六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一級、二級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 ,負責居民個人外匯收入、支出有賬戶的監督和管理。

凳碼第二章

第七條 居民個人外匯收入系指居民個人從境外獲得的、擁有完全所 有權、可以自由支配的外匯收入,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1.專利、版權:居民個人將屬於個人的專利、版權許可或者轉讓給非 居民而取得的外匯;

2.稿費:居民個人在境外發表文章、出版書籍獲得的外匯稿費;

3.咨詢費:居民個人為境外提供法律、會計、管理等咨詢服務而取得 的外匯;

4.保險金:居民個人從境外保險公司獲得的賠償性外匯;

5.利潤、紅利:居民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幣有價證 券而取得的紅利;

6.利息:居民個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幣有價證券而取得 的利息收入;

7.年金、退休金:居民個人從境外獲得的外匯年金、退休金;

8.雇員報酬:居民個人為槐粗橘非居民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外匯;

9.遺產:居民個人繼承非居民的遺產所取得的外匯;

10.贍家款:居民個人接受境外親屬提供的用以贍養親屬的外匯;

11.捐贈:居民個人接受境外無償提供的捐贈、禮贈;

12.居民個人合法獲得的其他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二)資本項目外匯收入:

居民個人從境外調回的、經國內境外投資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各類直 接投資或者間接投資的本金。

第八條 居民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 人民幣;居民個人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經外匯局批准,可以解付外幣現鈔 或者兌換成人民幣。

第九條 居民個人從境外匯入或攜入的屬於本辦法第七條1項-11項所 列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需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人民幣,按照下列 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 行辦理;

(二)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 、5萬美元以下的,銀行須審核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後登記備案, 予以辦理;

(三)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上 、20萬美元以下的,應當持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 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

(四)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值20萬美元(含20萬美元)以上 的,應當持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由所在地 外匯局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真實性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 行辦理。

第十條 居民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需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人 民幣,必須向銀行或者外匯局提供下列相關證明:

(一)專利、版權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專利或牘權證書、轉讓 或者使用協議以及境外完稅證明;

(二)稿費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已發表作品、境外完稅證明;

(三)咨詢費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咨詢協議以及境外完稅證明 ;

(四)保險金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保單、索賠書、理賠證明;

(五)利潤、紅利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投資協議或者股權證明 、利潤分配決議或者紅利支付書、境外完稅證明;

(六)利息收入: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債券或者債券登記或者存款利 息清單、境外完稅證明;

(七)年金、退休金: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在境外工作證明、境外完 稅證明;

(八)雇員報酬: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僱傭協議、境外完稅證明;

(九)遺產繼承外匯: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公證書、境外完稅證明;

(十)贍養款: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說明書;

(十一)捐贈外匯: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捐贈協議;

(十二)居民個人遇有本辦法未列入的其它經常項目外匯收入,且金額 在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應當持真實身份證明和相關的證明材 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 件到銀行辦理有關手續;等值20萬美元(含20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 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辦理有關手續 。

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從境外調回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如需解付外幣 現鈔或者兌換成人民幣,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下的,應當持 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批同意 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

(二)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20萬美元(含20萬美元)以 上的,應當持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由所 在地外匯局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同意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到 銀行辦理。

第十二條 居民個人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如需解付外幣現鈔或者兌換成 人民幣,必須向銀行或者外匯局提供下列相關證明:

(一)境外直接投資調回的本金收入:須提供國內境外投資有關主管部 門境外直接投資的批准文件、境外直接投資回收的有關證明材料、境外完 稅證明;

(二)境外間接投資調回的本金收入:須提供國內境外投資有關主管部 門境外間接投資批准文件、出售境外各種有價證券收據的有關證明材料、 境外完稅證明。

第三章

第十三條 居民個人外匯支出系指居民個人因私用於境外的外匯支付 和投資等,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常項目外匯支出:

1.居民個人出境旅遊、探親、會親、朝覲、留學、就醫、參加國際學 術活動、被聘任教等用匯;

2.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的用匯;

3.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少量葯品、醫療器械等用匯;

4.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生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情況 的用匯;

5.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從境外攜入或者 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匯出的用匯;

6.居民個人經常項目的其他外匯支出。

(二)資本項目外匯支出:

居民個人對境外各類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的外匯支出。

第十四條 居民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可以按照本辦法向銀行購匯 匯出或者攜帶出境,也可以從其外江賬戶中支付。

居民個人資本項目的外匯支出,可以從其外匯賬戶中支出,但不得購 匯支出。

第十五條 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金額在下列規定標准以內的,必 須向銀行提供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銀行審核後,按照規定標 准兌換外匯:

(一)出境旅遊、探親、會親兌換外匯標准:

1.去香港、澳門地區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等值外匯;

2.去香港、澳門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含台灣)可兌換2000美元(含2 000美元)等值外匯。

(二)自費朝覲、自費留學以及自費出國就醫人員出境時可一次性兌換 2000美元(含2000美元)等值外匯。

(三)其他需要兌換外匯標准:

1.居民個人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 擔旅途零用費,按照出境探親標准兌換外匯;

2.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按照其學術團體規定標准 兌換外匯匯出;

3.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葯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可兌換1000美元 (含1000美元)以內的等值外匯;

4.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生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用匯 ,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美元)等值外匯匯出;

5.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從境外攜入或者 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 0美元)等值外匯匯出;

6.遇有本辦法未列入的其他用匯,金額在500美元(含5000美元)以內的 由銀行兌付;

7.14歲以下兒童出境的,供匯標准減半。

第十六條 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金額超過第十五條規定標準的, 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因私兌換外匯超過規定標准,並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持 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 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兌換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二)一次性因私兌換外匯超過規定標准,並在街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 )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 的核准件予以供匯。

第十七條 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必須向銀行或者外匯局提交下列有 關文件:

(一)居民個人因私出境旅遊、探親、會親、朝覲、留學、就醫兌換外 匯除向銀行提交本人戶籍證明及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 辦事處或者鄉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文件外,還必須提交下列有關證明材料 :

1.已辦妥前往國家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和出境證明,自費留學人員還 需提供錄取通知書,自費就醫人員還需提供所在地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 附醫生意見以及境外醫院的接收證明;

2.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

3.定居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提供注有“僑”字的外國人居留證和注有 返回簽證的護照或外國人出入境證;

4.出境朝覲人員須提供省級宗教事務管理局的文件。凡屬通過旅行社 組團出境旅遊的居民(其護照附頁備注欄內蓋有“僅限一次旅遊出入境有效 ”)

由旅行社集體辦理兌換外匯手續。凡自行出境旅遊的居民可向銀行直 接辦理兌換外匯手續。

(二)居民個人因特殊需要申請兌換外匯必須向銀行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

1.居民個人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 擔旅途零用費,須提供邀請函、電,工作單位證明及出境文件;

2.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須提供有關學術組織的 證明文件;

3.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少量葯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須憑所在地 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處方、本人工作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的憑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以上人民政府開具的證明;

4.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重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情況 的用匯,須憑境外公證部門的有效證明,或者我駐外使、領館的證明,或 者病人所在地(單位)的申請或者醫院出具的處方;

5.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從境外攜入或者 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需兌換外匯時,兌換金 額在規定標准以下的,憑真實的身份證明到銀行辦理;兌換金額在規定標 准以上的,憑真實的身份證明、出售證明以及攜入境內的海關申報記錄或 境內原購物發票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

6.居民個人遇有本辦法未列入的經常項目下的其他用匯,憑本人工作 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有關文 件和與用匯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居民個人因私出境,持多次往返簽證的護照或通行證,如 一年期以內有效的,銀行在審核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後,按照 規定標准予以一次供匯;如一年期以上有效的,銀行在審核本辦法第十七 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後,按照規定標准在有效期內每年供匯一次;超過規定 標准兌換外匯,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居民個人現匯賬戶存款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照 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

(二)一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的,須持 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 性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

(三)一次性匯出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 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辦理匯出手續。

第二十條 居民人個現鈔賬戶存款或者持有的外幣現鈔匯出境外用於 經常項目支出,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匯出等值2000平均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

(二)一次性匯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萬美元以下的,須 持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和相應的外匯攜入海關申報單或者銀行 單據或者銀行證明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外匯 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

(三)一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含1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 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件辦理匯出手續。

銀行、外匯局在審核外匯攜入海關申報單或者銀行單據或者銀行證明 後,須在相應的單據、證明上標注本次匯出金額和匯出日期。

第二十一條 居民個人在境外進行直接投資或者間接投資的用匯,按 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應當持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批准後,憑外匯局的批准文件到 銀行辦理;

(二)一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應當持本辦法第二 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局轉報國家外 匯管理局批准後,賃所在地外匯局的批准文件到銀行辦理。

第二十二條 居民個人在境外進行直接投資或者間接投資,必須向銀 行或者外匯局提供下列相關證明:

(一)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境外直接投資的批准文件、居民個人真實 身份證明、投資協議證明;

(二)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境外間接投資的批准文件、居民個人真實 身份證明、投資協議證明。

第四章

第二十三條 居民個人由境外匯入的外匯或攜入的外匯票據,均可以 開立現匯賬戶存儲;居民個人從境外攜入或者持有的可自由兌換的外幣現 鈔,均可以開立現鈔賬戶存儲。

第二十四條 居民個人將收入存入外匯賬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存入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

(二)一次性存入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須向銀行提供真實 的身份證明,銀行登記備案後予以辦理。

第二十五條 居民個人從現匯賬戶中提取外幣現鈔或將外匯賬戶中的 外匯收入兌換成人民幣,比照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居民個人從現鈔賬戶中 提取外幣現鈔,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提鈔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

(二)一次性提鈔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須向銀行提供真實 的身份證明,銀行登記備案後予以辦理。

第二十六條 居民個人外匯賬戶不得用於辦理境內賬戶間的劃轉及結 算。

第五章

第二十七條 居民個人從境外匯入或者攜入外匯,以及匯出或者攜出 外匯,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和海關申報。

第二十八條 居民個人通過國際郵政匯兌中心辦理外匯匯入及匯出, 按照對郵政匯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各銀行應當根據本辦法,管理、監督境內居民個人的外 匯收付與兌換,對於1月之內3次進

入登記備案記錄或者超過15萬美元(含1 5萬美元)的異常情況應當於3個工作日之內報告外匯局。

第三十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應根據本辦法,辦理規定的居民個 人外匯收支審核,監督檢查轄內銀行的居民個人外匯收支審核,定期向總 局報送表格,並對銀行報送的備案登記表進行定期分析。

第三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 管理條例》處罰。

第六章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不適用於非居民,非居民外匯管理辦法由國家外 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89月年15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1996年 2月發布的《關於境內居民外匯匯入款解付原幣現鈔的復函》、1996年5月 發布的《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境內居民外匯存款匯出境外的 規定》、1996年12月發布的《關於〈境內居民因么兌換外匯辦法〉及〈境 內居民外匯存款匯出境外的規定〉的補充通知》、1997年8月發布的《關於 提高境內居民因私用匯標準的通知》同時廢上。

❸ 個人可以持有超過5萬美元外匯嗎

個人是可以持有超過5萬美元外匯的,但是每個人的外匯兌換額度只有5萬美元的額度。

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 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舉則搜托他人辦理。

(3)個人外匯有關規定擴展閱讀: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一)房租類支出: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費類支出:合同或發票;

(三)就醫、學習等支出:境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四)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上述結匯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應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轉至交易對方的境內人民幣賬戶。盯枝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參考正歷資料來源:網路——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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