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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許可證管理

發布時間:2023-09-03 06:46:13

❶ 兌換許可證,想請教去什麼部門辦理外匯兌換許可證,都需要什麼材料,謝謝

去當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辦理《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許可證》。

特許機構首次申領兌換特許證時,外匯分局應審核並留存以下材料:
(一)批准經營特許業務的批復文件及其復印件;
(二)介紹信;
(三)領取兌換特許證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四)外匯分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境內非金融機構申請在單一外匯分局所轄地區內經營外匯兌換特許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
(二)企業資信狀況良好;
(三)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固定的適合經營特許業務的場所,安全防範措施以及相應的軟硬體設施;
(六)有必需的管理制度;
(七)經營外幣代兌業務6個月以上,在申請經營特許業務資格前6個月內辦理代兌業務不少於1000筆、兌換金額不少於等值20萬美元,且期間未被外匯局處罰;
(八)滿足接入個人結售匯系統的技術條件;
(九)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擬在單一外匯分局所轄地區內經營特許業務的境內非金融機構,應持以下文件和資料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申請;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合格後逐級報上級外匯分局批准。外匯分局應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其進入籌備期的書面決定:
(一)申請報告;
(二)籌備工作方案及相關人員名單、簡歷;
(三)營業執照副本(含網點)、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其復印件;
(四)上年度經審計的會計報告;
(五)不少於2名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資歷的證明材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
(六)每一網點不少於2名工作人員資歷的證明材料(從事貨幣兌換工作6個月以上,熟悉相關外匯管理政策);
(七)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系統(以下簡稱特許系統)的說明材料,特許系統應具備實時辦理兌換業務、備付金管理、會計核算、匯總統計、存儲相關記錄的功能,以及遵照個人結售匯相關規定對超限額及分拆等行為予以風險提示的功能;
(八)適合從事特許業務的經營場所及其他軟硬體設施的說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場所基本情況,以醒目中英文雙語顯示方式展示兌換幣種和牌價的設備,辦理特許業務所需電腦、資料庫設備及其他軟硬體設施,能夠完整記錄經營活動的高清錄像監控設備等;
(九)經營外幣代兌業務6個月以上的總結報告及在申請前6個月內辦理代兌業務達到最低兌換金額和兌換筆數標準的證明材料;
(十)相關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特許系統操作規程,個人結售匯系統操作規程,外幣兌換牌價管理、備付金管理、現鈔管理、會計核算、統計報告、風險及相應內控管理、憑證和檔案印章管理等制度;
(十一)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❷ 外匯許可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去當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辦理《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匯實行由國家集中管理、統一經營的方針。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外匯的機關為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及其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經營外匯業務的專業銀行為中國銀行。非經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批准,其他任何金融機構都不得經營外匯業務。

❸ 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和完善對銀行經營外匯業務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中所稱外匯指定銀行是指國家外匯專業銀行和其他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但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為外匯指定銀行經營外匯業務的管理機關,負責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業務的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第四條外匯指定銀行經營外匯業務,必須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並對其客戶的外匯收支活動進行監督。第二章外匯業務的申請,審批和終止第五條銀行申請經營外匯業務,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業經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
二、確屬國家、地區經濟、貿易、金融發展的需要;
三、具備經營外匯業務的能力,有一定數量和相當素質的外匯金融人員,其中主要負責人和外匯業務主管人員應有三年以上經營金融、外匯業務的資歷和經驗;
四、具有相應的業務量及經營場所;
五、具有下列規定的外匯資本金或外匯營運資金
1.全國性銀行總行須具有不少於五千萬美元等值的外匯資本金;
2.區域性銀行總行須具有不少於二千萬美元等值的外匯資本金;
3.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區域性銀行的分支行須具有不少於二百萬美元等值的外匯資本金;
4.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區域性銀行的分支行,須具有不少於二百萬美元、一百萬美元等值的外匯營運資金。第六條銀行經營外匯業務,應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國務院或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設立的文件及其組織章程;
二、經營外匯業務申請書;
三、經營外匯業務可行性報告;
四、其總行同意其開辦外匯業務的文件;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或其它有權出具驗資證明的部門就其外匯資本金或外匯營運資金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主要負責人和外匯業務主管人員的簡歷。第七條審批許可權和程序:
一、全國性、區域性銀行總行申請經營外匯業務,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區域性銀行的分支行申請經營外匯業務,經當地外匯管理分、支局上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外匯管理分局,核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三、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區域性銀行的分支行申請經營外匯業務,報經當地外匯管理分、支局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外匯管理分局審批;
四、外匯指定銀行總行或分支行委託下屬機構或其它金融機構辦理外匯業務,須報經當地外匯管理分局核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外匯管理分局審批。第八條《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是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的權利憑證。銀行獲准辦理外匯業務並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後始得辦理外匯業務。第九條銀行在獲准辦理外匯業務後,必須在兩個月內持《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第十條銀行獲准辦理外匯業務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向社會發布公告。第十一條外匯指定銀行如停辦外匯業務,應在九十日前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停辦外匯業務,或者外匯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外匯業務的,應在外匯管理部門、工商、稅務、審計部門監督下,對其外匯債權、債務進行清理,清理完畢,交回或由外匯管理部門吊銷其《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外匯指定銀行申請停辦外匯業務,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其最高權力機關或其上級銀行作出的停辦外匯業務的決定;
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核實的近期的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外匯頭寸表;
三、外匯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第三章外匯業務范圍第十二條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銀行可經營下列全部或部分外匯業務:
一、外匯存款;
二、外匯匯款;
三、境內、外外匯借款;
四、在境內、外發行或代理發行外幣有價證券;
五、貿易、非貿易結算;
六、外幣票據的承兌和貼現;
七、外匯放款;
八、買賣或代理買賣外匯及外幣有價證券;
九、外幣兌換;
十、外匯擔保;
十一、徵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
十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它外匯業務。
外匯指定銀行不得超越批準的范圍經營外匯業務。

❹ 什麼是外匯管理

問題1:什麼是外匯管理?

問題2:外匯管理是什麼意思?

外匯管理:廣義上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的貨幣金融當局或其他機構,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控制和管制行為;狹義上是指對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實行一定的限制。

外匯管理又稱外匯管制,是指一個國家為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對外匯的買賣、借貸、轉讓、收支、國際清償、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實行一定的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於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限制資本外流,防止外匯投機,促進本國的經濟發展。

1993年底,經國務院決定,從1994年1月1日開始,對經常性項目外匯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取消外匯留成,實行銀行售匯制,允許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有條件可兌換,建立銀行間外匯市場,改進外匯形成機制,保持合理及相對穩定的人民幣匯率等新的外匯管理制度。1996年1月29日,新的《外匯管理條則》明確規定,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對我國的外匯管理作了全面的規定。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

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凡有國際收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國際收支是指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在某一規定時期內發生的全部對外收人和支出的總和。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凡是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都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申報。

根據有關規定,凡是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都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申報。這里講的中國居民是指:

(1)在中國境內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但外國及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在我國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

(2)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館工作人員及家屬;

(3)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領館);

(4)中國國家機關(包括中國駐外使領館)、團體、部隊。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實行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採取間接申報與直接申報、逐筆申報與定期申報相結合的辦法。

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境內機構、個人、駐華機構、來華人員的外匯收支或者經營活動,都屬《外匯管理條例》的調整范圍。但保稅區、邊境貿易和邊民互市的外匯管理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一)對境內機構的外匯管理

(1)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管理。

我國的外T收支分為經常項目外匯和資本項目外匯。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

貿易收支是一國出口商品所得收人和進口商品的外匯支出的總稱。勞務收支是指對外提供勞務或接收勞務而引起的貨幣收支。單方面轉移是指一國對外單方面的無對等的無償的支付。

(2)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管理。

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可按國家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二)個人的外匯管理

1、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應當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匯出境,超過規定限額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憑證。個人攜帶外匯出境的,公費出國人員,可按需要帶出,其他攜帶外匯現鈔出境的不得超過1000美元或等值的外匯。超過限額的須提供由外匯管理局簽發的「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

2、個人移居境外以後,其境內資產產生的收益可以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和有效憑證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2、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持有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等形式的外匯資產,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攜帶或者郵寄出境。

(3)了解外國駐華機構及人員的外匯管理。

1、外國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和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A、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合法收入,如簽證費等規費收入,憑有關憑證和證明,可直接到中國銀行辦理兌換。

B、國際組織機構、民間機構、企業代表機構,以及外國航空公司在我境內的機票代售點等,有人民幣收入的,須在當地外指定銀行開立人民幣專戶,憑有關憑證和證明文件從該人民幣賬戶中兌付。

C、應聘在我國境內工作的外籍專家、學者以及工程技術人員,企業職工等的工資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亦可按規定兌付成外匯。

2、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一)資本項目外匯收支管理

(1)資本項目: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

直接投資包括中國企業向境外的直接投資和境外企業在中國的直接資;各類貸款包括國際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銀行借款等;證券投資包括債券、票據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中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的解釋,資本項目的外匯收入包括: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收入;2、境內機構境外借款,包括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際商業貸款等;3、境內機構發行外幣債券、股票取得的收入;4、境內機構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的收入;5、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下外匯收入。

境內機構資本項目的外匯支出包括:1、償還外債本金;2、對外擔保履約用匯;3、境外投資;4、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的增加、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5、外商投資企業依法清算後的資金匯出;6、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所得利潤在境內增資或者再投資;7、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在境內增投資;8、本國居民的資產向境外轉移;9、向境外貸款。

(2)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管理

1、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國內。不得擅自存放在境外。

2、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境內機構下列范圍內的外匯,未經外匯管理局批准,不得結匯:①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②境外借款及發行外幣債券、股票取得的外匯;③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項下外匯收入。除出口押匯外的國內外匯貸款和中資企業借入的國際商業貸款不得結匯。

(3)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

1、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的審批

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A、應將外匯資金的來源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B、須向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報批。其中在境外設立金融機構的項目,報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境外投資項目用匯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的,由外匯管理局省級分局審批;100萬美元以上或累計超過100萬美元的,由外匯管理局省級分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2、資金匯出

境內機構向境外的投資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就可到所在地外匯管理局辦理投資資金的匯出手續。境內投資者以外匯資金向境外投資的,應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繳存所投資金5%的資金,作為匯回利潤保證金。以設備作為投資的,應按資本設備投資額的2.5%,以美元現匯或等值的人民幣繳存作為匯回利潤保證金。保證金應當存入國家外匯管理局在指定銀行開立的保證金專用賬戶。境外企業在投資回收計劃期限內匯回的利潤累計達到中方實際投資額時,退還該保證金。境內機構在繳齊保證金後即可辦理外匯資金匯出手續。

(二)外債管理

(1)掌握國外貸款管理的內容:

對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管理;

對國際商業貸款管理。

1、了解境外發債管理。

2、了解對外擔保管理。

3、了解個債登記管理。

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管理

(一)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管理

《外匯管理條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規定:

(1)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持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2)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

(3)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按規定交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賬准備金。

(4)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督管理

(1)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外匯管理機關應當依照《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的規定,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進行檢查監督。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每兩年進行一次考評。對銀行外匯業務考評的內容包括:①外匯資產質量情況;②實收外匯資本金和營運資金情況;③外匯資產負債結構和流動性情況;④外匯業務收益情況;⑤外匯業務經營管理能力(包括全系統外匯業務管理能力);⑥執行政策法規的情況。

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考核的內容與對銀行外匯業務考核的內容基本相同。

(2)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一)人民幣匯率管理,此內容了解即可

各國的匯率制度主要有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浮動匯率制又分為自由浮動匯率和管理浮動匯率兩種。

1993年12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決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外匯留成,將兩種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新的匯率制度以市場供求為基礎,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前一日外匯交易形成的價格,每日公布人民幣基準匯價,各外匯指定銀行對外掛牌買賣外匯的匯率都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及規定的幅度內浮動。

(二)外匯市場管理

(1)外匯市場交易的原則:

外匯市場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2)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

在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目前允許交易的幣種有人民幣對美元、港元和日元3種。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對銀行間的外匯市場只允許進行即期交易。

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一)逃匯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1、掌握逃匯及其行為種類:

逃匯是指境內機構或者個人,將外匯擅自存放境外、擅自匯出或帶出境外,逃避我國的外匯管理制度的行為。5種行為表現方式。

2、對逃匯行為的處罰。掌握4種規定。

(二)套匯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1、掌握套匯及其5種行為種類:

套匯是指我國境內機構和個人採取一定方式私自向他人用人民幣或者物資換取外匯或外匯收益的行為。

2、掌握對套匯處罰的4種方式。

(三)擾亂金融行為及法律責任

1、掌握擾亂金融及行為種類。

2、掌握擾亂金融行為的處罰方法。

(四)了解違反外匯賬戶管理的行為及法律責任

(五)違反外匯核銷管理的行為及法律責任

(六)違反外匯經營管理的行為及法律責任

❺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法律分析: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規范外匯管理行政許可行為,形成的實施辦法。2021年1月,國家外匯管理局2021年第1號公告發布了相關規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行政許可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依法設立。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不得通過細分等方式變相或者擅自設立行政許可,不得超越職權辦理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第四條 行政許可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依法設立。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不得通過細分等方式變相或者擅自設立行政許可,不得超越職權辦理行政許可。

第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統一編制行政許可服務指南,按規定在辦公場所、政府網站、政務系統等公示許可事項有關信息。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應細化服務指南中有關轄內行政許可辦理的地址和時間、咨詢途徑、監督投訴渠道等內容,並在辦公場所、政府網站、政務系統等予以公示。外匯局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行政許可服務規范,對工作人員的儀容舉止、工作紀律、文明用語等作出要求,並在服務大廳或辦事窗口張貼,接受群眾監督。申請人要求對公示的信息內容等進行說明或者解釋的,外匯局應予說明、解釋,提供准確信息。

❻ 外匯管理主要有哪些內容

1、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專務。

2、對貿屬易外匯的管制,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對進口付匯的管制。

3、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對非貿易外匯的管理一般採取的方式有:直接限制、最高限額、登記制度、特別批准。

4、對資本輸出輸入的管制,資本項目是國際收支的一個重要內容,所以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非常重視資本的輸出入,並根據不同的需要對資本輸出輸入實行不同程度的管理。

(6)外匯許可證管理擴展閱讀:

外匯管理廣義上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的貨幣金融當局或其他機構,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控制和管制行為;狹義上是指對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實行一定的限制。

《外匯管理條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規定:

(1)、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持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2)、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

(3)、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按規定交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賬准備金。

(4)、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❼ 如何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取得外匯賬戶開立許可

1.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開立條件

我國外匯管理局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境內機構(不包括金融機構)可以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簡稱外匯局)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1)經有權管理部門核准具有涉外經營權或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2)具有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外匯收入。

2.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的開立條件

外匯管理局規定下列資本項目外匯,可以開立外匯賬戶保留外匯:

(1)境內機構借用的外債、外債轉貸款和境內中資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

(2)境內機構用於償付境內外外匯債務本金的外匯;

(3)境內機構發行股票收入的外匯;

(4)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外投資方以外匯投入的資本金;

(5)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為籌建外商投資企業匯入的外匯;

(6)境內機構資產存量變現取得的外匯;

(7)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內買賣B股的外匯;

(8)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下的外匯。

3.境內機構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1)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申請書;

(2)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等有效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3)有權管理部門頒發的涉外業務經營許可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者有關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證明材料;

(4)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5)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❽ 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銀行外匯業務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穩定,保證外匯業務健康發展,,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銀行是指經國務院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第三條銀行經營外匯業務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是銀行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管機關,負責銀行外匯業務的審批、終止、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第二章外匯業務的申請、審批和終止第五條銀行經營、停辦外匯業務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查和批准。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銀行,可以申請經營外匯業務。
一、具有法定外匯現匯實收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全國性銀行有5,000萬美元或其它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區域性銀行有2,000萬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分支行有500萬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銀行的分支行有200萬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營運資金;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區域性銀行的分支行有100萬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營運資金。銀行的外匯現匯實收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可以高於上述規定的法定數額。
二、具有與其申報的外匯業務相應數量和相當素質的外匯業務人員。其中機構和部門外匯業務主管人員應當有三年以上經營金融、外匯業務的資歷,並在以往經營活動中有良好的經營業績。
三、具有適合開展外匯業務的場所和設備。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條件。第七條銀行申請經營外匯業務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經營外匯業務的申請書;
二、經營外匯業務的可行性報告;
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四、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章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分支行不需提供);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實收外匯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的驗資報告;
六、近三年的人民幣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七、機構和部門外匯業務主管人員和外匯業務操作人員的名單和簡歷;
八、經營外匯業務的場所和設施情況簡介;
九、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資料。
銀行分支行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其上級行或者總行同意其開辦外匯業務的文件和籌備外匯業務的驗收報告。第八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收到銀行經營外匯業務的申請書之後,應當予以審核,並自收到經營外匯業務申請書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批復。對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分支行申請經營外匯業務的,應當自收到經營外匯業務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批復。第九條銀行申請經營外匯業務一經批准,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國家外匯管理局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逾期不領取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銀行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後,方可經營外匯業務。第十條銀行根據外匯業務發展的需要可以申請擴大外匯業務范圍。
銀行申請擴大外匯業務范圍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擴大外匯業務范圍的申請書;
二、擴大外匯業務范圍的可行性報告;
三、經營外匯業務的情況報告;
四、擴大外匯業務范圍所需增加的外匯業務主管人員和外匯業務操作人員的名單和簡歷;
五、擴大外匯業務范圍所需場所和設施情況;
六、一年來的人民幣和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七、原《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八、擴大外匯業務范圍需要增加外匯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的,須提供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實收外匯資本金或外匯營運資金的驗資報告。
九、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資料。
銀行分支行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其上級行或者總行同意其擴大外匯業務范圍的文件和驗收報告。第十一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收到銀行擴大外匯業務范圍的申請書後,應當予以審核,並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批復。第十二條銀行申請擴大外匯業務范圍一經批准,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換領《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逾期不換證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銀行領取新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後,方可經營擴大的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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