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董監高減持規定
法律分析:公司法規定董監高減持的規定如下:1、上市公司董監高減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每年不超過持有數量的25%;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3、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公司章程可以對董監高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董監高減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每年不超過持有數量的25%。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高管減持股票需要審批。《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指出,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貳』 董監高減持規定
一、正面回答
公司法規定董監高減持規定是上市公司董監高減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每年不超過持有數量的25%。該規定在實務操作中,以上一自然年度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時該董監高賬戶中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數量為基數,乘以25%,計算下一自然年度可減持的股份數量。
二、分析詳情
董監高減持規定是為了減少公司各董事的持股比例,以防止其處於控股地位而藉此濫用公司法人的身份,使得其他的民事主體的權益受到侵害。對於民事主體來說,為了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需要監督公司的行為。
三、董監高減持窗口期、持股變動申報
窗口期減持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持股變動申報。董監高應當在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2個交易日內,通過公司在本所網站上進行披露。披露內容包括:
1、本次變動前持股數量;
2、本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及原因;
3、本次變動後的持股數量;
4、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