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刑法騙購外匯罪既遂怎麼量刑
法律分析:騙購外匯罪,是指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1、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5%以上30%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5%以上30%以下的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5%以上30%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第一條 騙購外匯,數額在五十萬美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
1、有下列情形之一,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
(二)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三)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
偽造、變造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並用於騙購外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② 非法買賣外匯罪的量刑標准
「非法買賣外匯罪,一般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的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按非法經營罪判處。」
非法買賣外匯量刑標準是最高15年有期徒刑。針對於非法買賣外匯的這種違法行為,在我們國家的法律裡面,是將它按照非法經營罪來進行處罰的,非法買賣外匯判處有期圖形的刑期,最高可以達到十五年的期限。屬於我們國家的一些機構,或者是單位性質以及個人,一些其它的組織機構,比如駐華的機構以及駐華的相關共組人員,還包括一些其他來華的屬於外國國際的外國人員,以上這些違反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用非法的手段去進行關於買賣外匯的這種行為,然後謀取不良的利益,犯罪的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下,就是屬於非法買賣外匯。這裡面的情節比較嚴重所指的,構成非法買賣外匯罪涉案金額,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行為人非法買賣外匯,其涉案金額達到二十萬美元以上,行為人所獲得的違法所得,達到了五萬元人民幣以上這樣的范圍的時候,從法律上來看就可以構成非法買賣外匯罪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③ 刑法中關於外匯的罪名
刑法中關於騙購外匯罪既遂的量刑規定為:犯此罪且數額較大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咐簡以下罰金,並衡李褲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二)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④ 非法買賣外匯罪的量刑標准
一、非法買賣外匯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非法買賣外匯罪的量刑標准如下:
(1)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騙取外匯犯罪的行為有幾種
騙取外匯犯罪的行為如下:
1、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騙購外匯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包括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登記手冊;
2、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騙購外匯的。根據相關外匯管理法規規定,外匯指定銀行在為客戶辦理售付匯之後,應在報關單、商業單據等有效憑證上加蓋已供匯印章。
⑤ 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外匯管理行政處罰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徵求意見稿)》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外匯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匯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外匯局查處外匯違法行為,應當依據已經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查處依據。
第四條查處外匯違法行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遵守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外匯局應當按照本辦法對外匯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