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轉貸業務以什麼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舊營業稅條例規定: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新營業稅條例刪除了原條例中有關轉貸業務差額征稅的規定。
因為這一規定在實際執行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文件)中明確「轉貸業務」僅限於轉貸外匯業務,造成外匯轉貸與人民幣轉貸之間的政策不平衡。
(1)外匯轉貸營業稅擴展閱讀:
「轉貸」經常會涉及到「高利轉貸罪」,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高利轉貸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較大」的追訴標準是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也應追究刑事責任。」
② 經濟法基礎中關於"外匯轉貸業務差額徵收營業稅"的規定,自09年1月1日起刪掉了該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0〕6號( 全文有效)的規定: (一)各銀行(不包括中國銀行)總行統一從境外借入外匯資金,再通過其所屬分支機構貸給用戶的,由所屬分支機構按向用戶所收取的貸款利息,減除支付給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納稅。 (二)中國銀行總行統一從境外借入外匯資金,再通過其所屬的分支機構貸給用戶的,由所屬分支機構按所收利息全額繳納營業稅,向境外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由總行從其營業額中統一減除。 給你鏈接,說明之。 http://202.108.90.146/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706&flag=1
③ 下列各項金融保險業務中,應當徵收營業稅的是( )。
【答案】:D
本題考核營告模業稅徵收范圍。根據營業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保險企業取得的追償款、金融機構往來業務以及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徵收營塌伍業稅。金融機構從事的襪衫緩外匯轉貸業務,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④ 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計算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時,下列有關營業額的確定方法符合稅法規定的有
ACD
三、金融保險業
1.一般貸款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包括加息、罰息)。
2.外匯轉貸業務:上級行借入外匯後轉給下級行,貸給國租神姿內用戶,以貸款利息收入減去付給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外匯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但教材沒有體現變化,考試應予以迴避。如果涉及,應以教材為標准。
3.金融企業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以納稅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以直線法折算出本期的營業瞎鉛額。
本期營業額=(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實際成本)×(本期天數÷總天數)
4.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即營業弊絕額=賣出價-買入價。不包括各種費用和稅金(也不包括印花稅)。(不包括非金融機構和個人)
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限內可以相抵,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個納稅期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⑤ 關於銀行利息的營業稅
分行給總行10萬元利息吧?否則分行轉貸越多,就越虧損了。
可以抵稅,內分行應以收到的利息減去支付容給總行的核定的利息為營業額交營業稅。
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2]9號
第十二條 外匯轉貸業務包括:
(一)中國銀行系統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如上級行借入外匯資金後轉給下級行貸給國內用戶的,在下級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包括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和各種加息、罰息等)。在借入外匯的上級行,以貸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應納營業稅的收入減去支付給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其他銀行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如上級行借入外匯資金後轉給下級行貸給國內用戶的,在下級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減去上級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額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上級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額與實際支出額不符的,由上級行從其應納的營業稅中抵補。
⑥ 備考關註:解讀修訂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
此次《營業稅暫行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睜吵禪
一是調整了納稅地點的表述方式。為了解決在實際執行中一些應稅勞務的發生地難以確定的問題,考慮到大多應稅勞務發生地與機構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現行政策已經規定為機構所在地,將營業稅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由按勞務發生地原則確定調整為按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則確定。
二是刪除了轉貸業務差額征稅的規定。這一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僅適用於外匯轉貸業務,造成外匯轉貸與人民幣轉貸之間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刪除了這一條款。
悉塵三是考慮到營業稅各稅目的具體徵收范碰並圍難以列舉全面,刪除了《營業稅暫行條例》所附的稅目稅率表中徵收范圍一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四是與《增值稅暫行條例》銜接,將納稅申報期限由10天延長至15天,進一步明確對境外納稅人如何確定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扣繳地點和扣繳期限的規定。
⑦ 你好,請問,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農村金融發展,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經國務院批准,現就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五、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貸款。
本通知所稱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由鄉(鎮)、行政村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縣(縣級市、區、旗),不包括市(含直轄市、地級市)所轄城區。
本通知所稱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後的余額。
六、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七、適用暫免或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農村信用社執行現有政策到期後,再執行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八、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的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自2009年1月1日至發文之日應予免徵或者減征的營業稅稅款,在以後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5號)第二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7號)第二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成文日期:2002-01-07字體:【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自2002年2月1日起執行,國稅發〔2000〕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鑒於各地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除外)對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征管工作將於2002年底結束,《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由各地地方稅務局負責實施,各地國家稅務局給予配合。
頒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是加強營業稅管理,推進營業稅管理信息化、現代化,保證營業稅收入,確保完成2002年稅收任務的重大措施,各地稅務機關必須高度重視,採取堅決有力的措施保證此項政策落實到位。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三條 金融保險業納稅人是指:
(一)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證券公司。
(四)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五)保險公司。
(六)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是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
第三章 金融保險業征稅范圍
第五條 貸款是指將資金有償貸與他人使用(包括以貼現、押匯方式)的業務。以貨幣資金投資但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的行為,也屬於這里所稱的貸款業務。按資金來源不同,貸款分為外匯轉貸業務和一般貸款業務兩種:
(一)外匯轉貸業務,是指金融企業直接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然後再貸給國內企業或其他單位、個人。各銀行總行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後,通過下屬分支機構貸給境內單位或個人使用的,也屬於外匯轉貸業務。
(二)一般貸款業務,指除外匯轉貸以外的各種貸款。
第六條 融資租賃(也稱金融租賃),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可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
第七條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包括: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第八條 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中間業務。如委託業務、代理業務、咨詢業務等。
第九條 保險業務。
第十條 以下業務不征營業稅:
(一)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保險公司的攤回分保費用。
第四章 營業額的確定
第十一條 一般貸款業務的營業額為貸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種加息、罰息等)。
第十二條 外匯轉貸業務包括:
(一)中國銀行系統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如上級行借入外匯資金後轉給下級行貸給國內用戶的,在下級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包括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和各種加息、罰息等)。在借入外匯的上級行,以貸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應納營業稅的收入減去支付給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其他銀行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如上級行借入外匯資金後轉給下級行貸給國內用戶的,在下級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減去上級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額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上級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額與實際支出額不符的,由上級行從其應納的營業稅中抵補。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以直線法折算出本期的營業額。計算方法為:本期營業額=(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實際成本)×(本期天數/總天數),實際成本=貨物購入原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支付給境外的外匯借款利息支出。
第十四條 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定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法進行核算,選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
(一)股票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股票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股票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二)債券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債券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債券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債券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三)外匯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外匯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外匯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外匯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四)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營業額為其他金融商品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其他金融商品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其他金融商品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第十五條 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中間業務)營業額為手續費(傭金)類的全部收入包括價外收取的代墊、代收代付費用(如郵電費、工本費)加價等,從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第十六條 保險 (一)辦理初保業務向保戶收取的保費營業額為納稅人經營保險業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即向被保險人收取的全部保險費。(二)儲金業務保險公司如採用收取儲金方式取得經濟利益的(即以被保險人所交保險資金的利息收入作為保費收入,保險期滿後將保險資金本金返還被保險人),其「儲金業務」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在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第十七條 外幣摺合成人民幣 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應將外幣摺合成人民幣後計算營業額。原則上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最後一天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報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後,允許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的其他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
第五章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十八條 貸款業務,按《國家關於銀行貸款利息收入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8號)執行。
第十九條 融資租賃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
第二十條 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之日。
第二十一條 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營業收入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
第二十二條 保險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保費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費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
第六章 申報納稅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按征管法、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並報送下列資料:(一)《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二)《貸款(含貼現、押匯、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細表》。(三)《外匯轉貸利息收入明細表》(四)《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明細表》(五)《融資租賃收入明細表》(六)《自營買賣股票價差收入明細表》(七)《自營買賣債券價差收入明細表》(八)《自營買賣外匯價差收入明細表》(九)《自營買賣其他金融商品價差收入明細表》(十)《金融經紀業務及其他金融業務收入月匯總明細表》(十一)《保費收入明細表》(十二)《儲金業務收入明細表》(十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資料的填報要求(一)各種報表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分別向國、地稅機關各報送一式三份,稅務機關簽收後,一份退還納稅人,兩份留存。(二)《貸款(含貼現、押匯、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細表》、《外匯轉貸利息收入明細表》、《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明細表》、《融資租賃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股票價差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債券價差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外匯價差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其他金融商品價差收入明細表》、《金融經紀業務及其他金融業務收入月匯總明細表》、《保費收入明細表》、《儲金業務收入明細表》等表,納稅人可根據自身情況填寫各項內容,沒有開展的業務是否需要報相應的空表由各省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二十五條 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社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上述金融機構每季度末最後一旬應得的貸款利息收入,可以在本季度繳納營業稅,也可以在下季度繳納營業稅,但確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其他的金融機構以一個月為納稅期限。以一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或者以一個月為一個納稅期的,應當分別於季度終了後或次月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第二十六條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實行電子申報方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申報、納稅以及發生其他違章行為的,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執行。
⑧ 轉貸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差額繳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中刪除了原條例中轉貸業務差額征稅的規定,相應地也刪除了第十一條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在新營業稅暫行條例下,貸款業務不再有差額納稅的規定,應按利息收入全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8)外匯轉貸營業稅擴展閱讀:
出台背景:
(一)配合增值稅轉型改革的需要。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於2009年1月1日起施 行,其核心變化是由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型,其目的是減輕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發展帶來不利影響的程度。
鼓勵企業技術改造,減輕企業負擔,推動我國經濟保持平穩較快增長。而營業稅與增值稅有較強的關聯性,有必要保持兩項稅制之間的有效銜接。
(二)提升規范性文件法律級次的需要。作為對舊條例的完善和補充,15年來國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針對營業稅征管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出台了大量規范性文件,部分規范性文件有必要寫進條例,上升到法規的高度,以提高執行效力和政策指導性。
(三)落實好科學發展觀的需要。舊條例中的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勢,無法更好體現依法執政、服務發展、以人為本等理念,應當做適當修改。
⑨ 銀行業務中的外匯轉貸是什麼意思麻煩告訴我
轉貸外匯業務,是指金融企業直接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然後再貸給國內企業。 一般代款業務,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對金融企業經營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⑩ 哪些情況需要繳納營業稅
地稅局陳小姐回答: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證券公司將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不須繳納營業稅。 地稅局陳小姐回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的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野磨櫻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所以,你公司將資金交由信託投資公司使用而收取的固定收益,屬於貸款的利息收入,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申報繳納營業稅。 地稅局陳小姐回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通過網路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培訓、資訊和遠端除錯、檢測等服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因此,上述勞務屬於發生在境內的應稅行為,營業稅納稅地點為你公司所在地,你公司應按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
這顯然與納游尺稅人財務會計核算中的銷售收入不同。與此同時,稅法還規定了許多按差額計算繳納營業稅的情況,我們在稅務代理過程中有時把握不準,能請你具體講解一下嗎?近日,某稅務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撥通了湖北省十堰市12366納稅服務熱線,坐席員就應當按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具體稅收政策分行業進行了梳理。 金融保險業 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裝置租賃業務。對經中國人民銀行、原外經貿部和原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以直線法折算出本期的營業額。 外匯、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轉讓,按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差額為營業額。金融商品劃分為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納稅期內可以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轉貸外匯,按貸款利息收入減去支付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中國銀行系統從事外匯轉貸業務,如上級行借入外匯資金頌叢後轉給下級行貸給國內使用者的,在下級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包括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和各種加息、罰款)。在借入外匯的上級行,以貸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應納營業稅的收入減去支付給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後的余額為營業額。除中國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如上級行借入外匯資金後轉給下級行貸給國內使用者的,在下級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減去上級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額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上級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額與實際支出額不符的,由上級行從其應納的營業稅中抵補。 准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准許上海、鄭州、大連期貨交易所代收的期貨市場監管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准許證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費用從其計稅營業額中扣除:為證券交易所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代理他人買賣證券代收的證券交易所經手費;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代收的股東賬戶開戶費(包括A股和B股)、特別轉讓股票開戶費、過戶費、B股結算費、轉託管費。服務業 從事餐飲中介服務的,就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轉付給委託方的就餐費用後的余額納稅。 外事服務單位為外國常駐機構、三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其營業額為從委託方收取的全部收入減除代委託方支付給聘用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和繳納的社會統籌、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按服務業代理業繳納營業稅。 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遊,在境外凡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對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在中國境內旅遊的,以收取的全部旅遊費減去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費、門票或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旅遊企業組織旅客在境內,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託,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運輸業 經地方稅務機關批准使用運輸企業發票,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徵收營業稅的單位,將承擔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運輸企業並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建築業 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中購入的屬於列舉的裝置范疇的,應當從取得的全部收入中扣除購入的裝置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屬於分包給生產企業的並且屬於列舉的貨物范疇用於建築安裝的,總承包人應當從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生產企業的分包額後的余額為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分包人即生產企業如果應當全額繳納增值稅的,則不存在代扣營業稅;對分包人應當僅就建築勞務繳納營業稅的,則應當由總承包人代扣建築勞務部分的營業稅。 裝置范疇是指:通訊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其他建築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裝置價值,具體裝置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財稅[2003]16號)。 貨物范疇是指:金屬結構件,包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鋁合金門窗,玻璃幕牆,機器裝置、電子通訊裝置,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自產貨物(國稅發[2002]117號)以及建築防水材料(國稅發[2006]80號)。 郵政電信業 郵政部門代出版單位收訂、投遞和銷售各種報紙、雜志的業務,以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出版單位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稅計稅依據。 郵政儲蓄按照從銀行取得的全部利息收入減去支付給儲戶的利息後的余額為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按郵電通訊業繳納營業稅。 電信部門以集中受理方式為集團客戶提供跨省的出租電路業務,由受理地區的電信部門按取得的全部價款減除分割給參與提供跨省電信部門的價款後的差額為營業額為營業稅計稅依據;對參與提供跨省電信業務的電信部門,按各自取得的全部價款為營業稅計稅營業額。 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使用者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並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文化體育業 單位和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經紀人的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 單位和個人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隨不動產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單位和個人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單位和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單位和個人轉讓抵債所得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在網上找找哪些需要交營業稅,哪些交增值稅啊,哪些交消費稅啊,看它屬於哪裡不就清楚了嗎,你這個問題東西太多了
子公司清理,總公司以固定資產形式收回長期股權投資,如該固定資產屬於不動產,根據財稅〔2002〕191號文的規定,不徵收營業稅。如該固定資產屬於貨物,則應按財稅〔2002〕29號和國稅函〔1995〕288號的有關規定,徵收或免徵增值稅。
僅供參考
轉自 zg12366.
需要繳納營業稅等
我是房產工作者,你這種情況不需要交營業稅的,因為你買的不是二手房,而是屬於公司抵債給銀行的房子,也可以變相的把銀行想像成現在的開發商 把房子拍賣給買家的. 辦證時的評估是按照你什麼時候開始辦證就從什麼時間開始算的.按常理來說 你今年要辦產權證 就應該按現在的房價評估,但對你交多少的稅錢 基本上沒什麼太大的影響.就算多交 也多交不了多少錢的.
現在的檔案是不征營業稅
營業稅在2016年5月起取消了,改為徵收增值稅。
就是所謂的營改增。
規定業主持有不滿2年的住房,過戶需要繳納房價5%的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 》(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服務業是指利用裝置、工具、場所、資訊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因此上述情況,農戶屬於利用場所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勞務。對農戶而言,如果其營業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