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分局 聯系方式
國際收支處
電話:0371-5799839
經常項目管理處
電話:0371-5799818
資本項目管理處
電話:0371-5799808
地址:鄭州市豐產路55號
郵編:450002
『貳』 河南省支付結算自律機制屬哪個部門
河南省支唯銀森付結算自律機制屬哪個部門指畝,2019年4月30日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相關負責人,26家成員行搏余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叄』 鄭州市外匯管理局的電話是多少新地區的電話謝謝!
鄭東新區的嗎?
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與九如路交叉口。銀行大廈。7路到
國際收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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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求救,非常急啊!關於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的付匯銀行的指定的問題
排除法:
1、全形半形問題,如果你輸入的數字是粗的話,請改為半解或者英文輸入;
2、瀏覽器問題,請使用ie6以上版本;
常識:
對外付款申報號碼錄入規則
申報號碼由三部分組成,包括12位金融機構標識碼、收付匯日期和銀行業務流水碼。
1)金融機構標識碼由系統自動顯示並且不能修改。
2)收付匯日期的錄入信息必須符合日期規范。例如:2008年6月6日需要填寫080606。
3)銀行業務流水碼分為對公、對私兩大類。其中對公為A001—>A999—>B001—>……D999;對私為J001—>J999—>K001—>K999。申報號碼一經確定,基礎信息錄入頁面將自動選定收款人類型為對公(或對私),不可更改。
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特殊機構代碼賦碼業務操作規程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在外匯業務工作中全面使用組織機構代碼標識的通知》(匯發〖2002〗24號)精神,切實完善外匯監管、提高國際收支統計監測數據質量,保證申報主體基本情況信息的全面性、准確性和標識的統一性,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委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辦理特殊機構代碼賦碼工作。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以及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分局)負責代理轄內特殊機構代碼的申領、管理等工作。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全國特殊機構代碼申領和賦碼的協調工作,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統一負責特殊機構代碼的賦碼、防重查錯等工作,並負責安裝、維護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特殊機構代碼賦碼系統(以下簡稱賦碼系統)。
第三條 本規程所指的特殊機構是指按照有關規定,目前不屬於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賦予正式組織機構代碼范圍的、確因辦理收支業務需要統一標識的申報機構,包括部分境內機構(軍隊、武警等),以及在境內銀行有收支業務的境外機構(包括香港、澳門、台灣的機構,以下簡稱境外機構)、駐華使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等。
特殊機構代碼是指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向特殊機構統一賦予的、僅供該機構在辦理國際收支申報時使用的專用代碼。該代碼不作為認可特殊機構為有效機構的證明。
第四條 辦理涉外收付業務的銀行,對首次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機構,需查驗其《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簡稱代碼證),並核驗其有效性。
(一)如果該機構無代碼證,但屬於本規程第三條所規定的軍隊、武警的境內機構、境外機構或駐華使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的,應當按以下流程辦理特殊機構代碼:
1.該機構應當向銀行出具包含其准確、完整、規范名稱的有效證明或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銀行於當日按照「特殊機構代碼申領表」(表1)的格式將需要申領特殊機構代碼的信息通知相應的外匯局分局或者已安裝賦碼系統的所在地外匯局支局。銀行應當審核該申領機構的名稱,確保該機構名稱與開戶檔案資料中的名稱或預留印鑒一致。銀行應當留存該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或批文的復印件24個月備查。
2.外匯局分局/支局收到申領表後,於1個工作日內通過賦碼系統向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申領特殊機構代碼並留存相應的申領表。
3.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根據外匯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領請求進行審核、查重後,通過賦碼系統實時賦予特殊機構代碼並返回相應的外匯局分局/支局。
4.外匯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賦予的特殊機構代碼後,於本工作日內列印出「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按銀行)」(表2)和「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單」(表5),並通知相應的銀行。
5. 銀行收到外匯局分局/支局的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後,應留存「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按銀行)」,同時應在本工作日內通知申領機構前來領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單」。
(二)對於組織機構代碼證已經失效的境內機構、無組織機構代碼證且不屬於軍隊、武警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以下業務操作流程辦理特殊機構代碼:
1.辦理涉外收付業務的銀行應填寫「特殊機構代碼申領協辦單」 (以下簡稱協辦單,見表3)中的「銀行填寫」欄,並要求該機構自行填寫「機構填寫」欄後前往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代碼工作機構辦理代碼證。
2.如果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代碼工作機構核實,該機構屬於其賦碼范圍,則該機構應按規定申領組織機構代碼;如果不屬於其賦碼范圍,則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代碼工作機構應於本工作日內填寫協辦單中的「代碼管理中心意見」欄,並通知該機構憑該協辦單前往所在地外匯局分局/支局辦理特殊機構代碼;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代碼工作機構應留存協辦單的復印件,以便於日後籌辦機構轉為正式組織機構時進行核對。
3.已安裝賦碼系統的外匯局支局收到協辦單後,應於1個工作日內通過賦碼系統向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申領特殊機構代碼並留存有關協辦單;未安裝賦碼系統的外匯局支局收到協辦單後,應於1個工作日內將申領特殊機構代碼的清單匯總並填寫「境內特殊機構代碼申領表」(表4)後,將該申領表遞交所屬的外匯局分局,並留存有關協辦單。
4.外匯局分局收到轄內支局提交的「境內特殊機構代碼申領表」或代碼工作機構出具的「境內特殊機構協辦單」後,應於1個工作日內通過賦碼系統向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申領特殊機構代碼,並留存相應的申領表或協辦單。
5.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根據外匯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領請求進行審核、查重後,通過賦碼系統實時賦予特殊機構代碼並返回相應的外匯局分局/支局。
6.外匯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賦予的特殊機構代碼後,應於本工作日內列印出「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單」(表5)和「境內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表6),並通知申請機構或轄內相應外匯局支局。
7.未安裝賦碼系統的外匯局支局收到外匯局分局的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後,於本工作日內通知申請機構前來領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單」(表5)。
第五條 協辦單和申領表的留存期限為24個月。
第六條 對由特殊機構轉為符合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賦碼范圍的機構,應重新按照組織機構代碼的申領要求,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代碼工作機構申領組織機構代碼。該類機構在申領組織機構代碼時應當向代碼工作機構出示其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單,以確保機構代碼的唯一性。
第七條 已安裝賦碼系統的外匯局分支局應當將賦碼信息製作備份並定期對賦碼信息和賦碼系統進行維護。
第八條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將所辦理的特殊機構代碼賦碼情況於月後5個工作日內反饋給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定期將特殊機構及其代碼情況在外匯局系統內部網上發布,供各分支局查詢,以減少重復申領特殊機構代碼的負擔。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應做好數據備份工作,並定期將特殊機構及其代碼情況提供給各地的代碼工作機構,便於其核對和管理組織機構代碼。
第九條 第九條 本規程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表1
特殊機構代碼申領表
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局/支局: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特殊機構代碼賦碼業務操作規程》的規定,特申請以下機構的特殊機構代碼:
機構
名稱 所在國家或地區1 經濟
行業2 經濟
類型3 機構
地址 機構
聯系人 聯系
電話 郵政
編碼
銀行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XX銀行(蓋業務章)
年 月 日
表2
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按銀行)
說明:本特殊機構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僅供特殊機構在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時使用,特殊機構代碼不得作為認可特殊機構為有效機構的證明。
XX銀行:
經向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申請,下列機構的特殊機構代碼如下表,請在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時使用。
機構名稱 特殊機構代碼 機構地址 機構
聯系人 機構聯系人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局/支局
(蓋章)
年 月 日
表3
特殊機構代碼申領協辦單
銀 行 填 寫 (機構名稱)尚未領取組織機構代碼,鑒於辦理外匯局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的需要,請正確填寫「機構填寫」欄後前往所在地代碼管理中心辦理相關手續。如果不屬於組織機構代碼賦碼范圍,請代碼中心在「代碼管理中心意見」欄簽章並請攜帶此單到外匯局申領特殊機構代碼。
銀行(蓋章)
年 月 日
機 構 填 寫 機構名稱:
機構地址: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備注 [1]:
機構蓋章或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意 見
代 碼 管 理 中 心 經審核,該機構不屬於我中心組織結構代碼賦碼范圍。
特此證明。
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蓋章)
年 月 日
輔 助 信 息 凡中央級單位到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辦理。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德外裕民路裕中西里46號。 電話:62353355-314
凡 級單位到 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辦理。
地址: 電話:
國家外匯管理局 分局/支局
地址: 電話
表4
境內特殊機構代碼申領表
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局:
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機構代碼工作部門核實,以下機構不屬於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機構代碼工作部門的賦碼范圍,因國際收支申報業務需要申領特殊機構代碼,請予辦理。
機構名稱 經濟行業 經濟
類型 機構地址 機構聯
系人 聯系電話 郵政
編碼
外匯局支局代碼:
支局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國家外匯管理局XX支局
(蓋章)
年 月 日
表5
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單
說明:本特殊機構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僅供特殊機構在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時使用,特殊機構代碼不得作為認可特殊機構為有效機構的證明。
(境內特殊機構名稱):
經向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申請,你機構的特殊機構代碼為____,僅在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時使用。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局/支局(外匯管理部)
(蓋章)
年 月 日
表6
境內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XX支局:
經向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申請,下列特殊機構的特殊機構代碼如下,請通知下列機構。
機構名稱 特殊機構代碼 機構地址 機構
聯系人 機構聯系人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局
(蓋章)
年 月 日
表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
代碼 經濟行業類別 說明
001 農、林、牧、漁業 包括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農、林、牧、漁服務業
002 採掘業 包括煤炭采選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其他礦采選業、木材及竹材采運業
003 製造業 包括食品加工業、食品製造業、飲料製造業、煙草加工業、紡織業、服裝及其他纖維製品製造業、皮革、毛皮、羽絨及其製品業、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製品業、傢具製造業、造紙及紙製品業、印刷業、記錄媒介的復制、文教體育用品製造業、石油加工及煉焦業、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醫葯製造業、化學纖維製造業、橡膠製品業、塑料製品業、非金屬礦物製品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金屬製品業、普通機械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武器彈葯製造業、電氣機械及器材製造業、電子及通信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製造業、其他製造業
004 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包括電力、蒸汽、熱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煤氣生產和供應業、自來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005 建築業 包括土木工程建築業、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業、裝修裝飾業
006 地質勘查業、水利管理業 包括地質勘查業、水利管理業
007 交通運輸、倉儲及郵電通信業 包括鐵路運輸業、公路運輸業、管道運輸業、水上運輸業、航空運輸業、交通運輸輔助業、其他交通運輸業、倉儲業、郵電通信業
008 批發和零售貿易、餐飲業 包括食品、飲料、煙草和家庭用品批發業,能源、材料和機械電子設備批發業、其他批發業、零售業、商業經紀與代理業、餐飲業
009 金融、保險業 包括金融業、保險業
010 房地產業 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業、房地產管理業、房地產經紀與代理業
011 社會服務業 包括公共設施服務業、居民服務業、旅館業、租賃服務業、旅遊業、娛樂服務業、信息、咨詢服務業、計算機應用服務業、其他社會服務業
012 衛生、體育和社會福利業 包括衛生、體育和社會福利保障業
013 教育、文化藝術及廣播電影電視業 包括教育、文化藝術業、廣播電影電視業
014 科學研究和綜合技術服務業 包括科學研究業、綜合技術服務業
015 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 包括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016 其他行業 其他行業
表8
經濟類型分類與代碼
代碼 經濟類型
20 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學校
21 國有企事業
22 集體企事業
23 中外合資企業
24 中外合作企業
25 外商獨資企業
26 境外法人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
27 其它
『伍』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 聯系方式
找當地的外管局就可以了,他們每個部門負責不同的業務。
我最近也在辦預付款的事,找的是四川外管局資管處。
『陸』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機構設置
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設9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4個事業單位。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36個分局(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308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519個支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全國31個省級行政區(台灣省、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除外)和5個副省級城市設有36個一級分支機構,包括34個分局和2個外匯管理部。即在22個省、5個自治區、2個直轄市(上海市、天津市)和5個副省級城市兼中央計劃單列市(深圳市、大連市、青島市、廈門市、寧波市)設立分局;在2個直轄市(北京市、重慶市)設立外匯管理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還在有一定外匯業務量、符合條件的部分地區(市)、縣(市)分別設立了308個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519個國家外匯管理局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國家外匯管理局系統機構設置情況(截止2005年12月末)分局下轄中心支局數下轄支局數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1 0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0 0 國家外匯管理局遼寧省分局 12 2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 12 41 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 15 92 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12 17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19 65 國家外匯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20 16 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省分局 9 2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 0 0 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外匯管理部 8 2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10 75 國家外匯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10 1 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 11 7 國家外匯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8 2 國家外匯管理局黑龍江省分局 12 14 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9 39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7 45 國家外匯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16 6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17 16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10 12 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13 3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局 13 7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1 12 國家外匯管理局貴州省分局 8 0 國家外匯管理局雲南省分局 15 20 國家外匯管理局西藏自治區分局 5 0 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 13 1 國家外匯管理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分局 4 1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2 1 國家外匯管理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局 14 4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0 0 國家外匯管理局大連市分局 1 3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 0 6 國家外匯管理局廈門市分局 0 0 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 0 6 合計 308 519
『柒』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旬報及明細表報送規定》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旬報及明細表報送規定》的通知
([97]匯國函字第205號 1997年7月22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外匯管理體制,加強外匯管理的法制化和規范化建設,我局對1980年1月1日以來發布的外匯管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我們結合當前銀行結售匯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對現行有效的統計報表規定進行了歸並和修改,以便提高報表質量,方便具體操作。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經濟特區分局負責將有關文件及折算率表轉發給轄內各外匯指定銀行(包括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含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按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報送報表。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聯系。
聯系電話:(010)68402317
傳真電話:(010)68402316
聯系人:金梅
附件1:
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旬報及明細表報送規定
一、填報內容:經國家統計局批准,報表名稱及表號為
1.《銀行結售匯統計旬報》(見附表六)、《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收入部分)》(見附表一)、《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支出部分)》(見附表二),表號為「匯國統1表」。
2.《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明細表(收入部分)》(見附表三)、《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明細表(支出部分)》(見附表四),表號為「匯國統2表」。
二、填報要求
1.報送渠道: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的各外匯指定銀行(含外資銀行,以下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負責匯總本行及轄內分支行的統計數據(以行政區域劃分),報當地外匯局。在京的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將其總行營業部(或國際業務部)的統計數據直接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設在京外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將其總行營業部(或國際營業部)的統計數據報送當地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將轄內各外匯指定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匯總後,一並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計劃單列市及經濟特區分局(深圳分局除外)將統計數據報送所屬省局,由省局匯總上報,不再抄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經濟特區分局將統計數據報送所屬省局,由省局匯總上報,同時抄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2.報送方式: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在京的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結售匯統計旬報、月報及明細表通過《銀行結售匯統計聯網系統》,採用微機網路傳輸方式報送。若微機或網路發生故障,應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說明情況,並在規定時間內使用傳真機傳送報表。《外商投資企業銀行結售匯情況月報表》採用傳真機傳送方式報送。
3.報送時間:旬報的統計周期為,上旬從本月1日至本月10日,中旬從11日至20日;月報的統計周期為本月1日至本月末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在京的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上報旬報的時間為旬後3日內,上報月報的時間為月後5日內。
4.報表的上報時間如遇國務院規定的周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上報時間不順延;如遇國務院規定的節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勞動節、國慶節),上報時間順延。
5.文字說明:對當月結售匯情況的主要特點和重大變化應加以文字說明,於月後5日內以書面形式傳真至國家外匯管理局。
三、本規定自1997年8月1日起實行,以下文件同時廢止。
1.1994年4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於報送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的通知》;
2.1994年5月2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對〈關於報送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的通知〉的補充通知》;
3.1994年9月2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快)報〉修改說明的通知》;
4.1995年1月2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修改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的通知》;
5.1995年4月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報送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的補充通知》;
6.1996年3月2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補充項目的通知》;
7.1996年7月1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調整〈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旬報及明細表〉報送時間的通知》;
8.1996年6月2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銀行結售匯後統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附件2:
銀行結售匯統計月(旬)報指標說明
一、100「結匯收入」:境內機構(指所有企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含外商投資企業,下同)及個人按規定將所取得的外匯售給外匯指定銀行(含外資銀行,下同)及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收入。既包括直接結匯部分,也包括從外匯賬戶中轉出後結匯部分。其主要項目有:
1.101「貿易收入」:包括出口或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貿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加工裝配收入(指來料、來件、來樣加工裝配的工繳費收入和補償貿易的外匯手續費收入)的外匯;赴境外參展樣品的外匯收入;開證保證金利息收入的外匯;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該項目下設「國內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兩個子項。
(1)10101「國內企業」指境內各類國內投資經營的對外貿易公司及經批准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事業單位等(包括外貿、工貿進出口公司、聯營公司、地方性外貿公司)經營的出口和代理出口商品的外匯收入,以及其他在上述「貿易收入」項下收入的外匯。下設001「加工裝配」子項。
(2)10102「外商投資企業」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以下同)經營的出口和代理出口商品的外匯收入,以及其他在上述「貿易收入」項下收入的外匯。下設002「加工裝配」子項。
2.102「非貿易收入」:包括交通運輸及港口、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旅遊、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土地所有權、著作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利潤、股息、利息等;境外資產所取得的外匯收入;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勞務承包收入的外匯;出租土地等房地產收入的外匯;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外國商社、金融、新聞等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收入;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取得的外匯收入;旅遊行業的外匯收入;稅務部門及海關的外匯稅款收入;以及其他非貿易外匯收入。該項目下設以下子項(其中10210「外商投資企業」的非貿易外匯收入單列):
(1)10201「運輸及港口」(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各類港口)指運輸部門對外提供的運輸業務收入及我國海、空港對外國運輸工具提供港口使用、設備維修和供應的油、水等物資收入的外匯。
(2)10202「勞務及承包工程」指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的公司辦理結匯的外匯收入。
(3)10203「國內居民外匯」指國內居民和僑民通過銀行或其他方式調回存放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的遺產、房地產、股票、股息、存款和利息、公傷賠償金、撫血金及僑民等的個人外匯收入。
(4)10204「房地產租賃」指境內機構經國家批准向境外法人批租土地及商品房、寫字樓等房地產收入的外匯,包括駐我國的境外辦事機構租用賓館、寫字樓等收入的外匯。
(5)10205「利潤、利息」指各外匯指定銀行和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利潤、利息等外匯收入,包括銀行的各項手續費、管理費收入;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取得的外匯收入。下設003銀行(含外資銀行)和004「非銀行金融機構」子項。
(6)10206「政府機構交往」指駐我國的外國使領館、代表團、國際組織及我國駐外政府機構匯入的外匯收入向外匯指定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結匯的外匯收入。
(7)10207「外國駐華商務機構」指駐我國的外國商社、金融、新聞等非政府機構向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結匯收入的外匯。
(8)10208「旅遊」指旅遊行業(包括旅行社、賓館、飯店等)為來華的外國旅行社團及個人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包括外幣兌換用於旅遊的收入;旅遊企業從外匯賬戶中轉出結匯的旅遊收入;通過信用卡和旅行支票支付的旅遊外匯收入;銀行代理國外信用卡收入的外匯。國內居民的外幣兌換仍統計在「國內居民外匯」中。
(9)10209「稅款收入」指稅務部門和海關的外匯稅款收入,以及從境外匯入或從外匯賬戶中轉出結匯用於納稅的收入。
(10)10210「外商投資企業」指外商投資企業的所有非貿易外匯收入。
(11)10211「其他非貿易收入」指郵電、廣告、展覽、咨詢、文教衛生等行業收入的外匯;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利潤、股息、利息等;境外資產取得的外匯;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收入;國外捐贈、資助、援助收入的外匯;出國節余等外匯收入以及上述非貿易收入以外的其他非貿易收入。
3.103「資本收入」包括外匯借款(含以各種形式從境內外借入的外匯資金),發行外幣債券、股票的外匯收入;出售房地產收入的外匯;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的外匯收入。該項目下設以下子項:
(1)10301「境外借款」指以各種形式從境外和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匯資金。其中005「外商投資企業」單列。
(2)10302「出售有價證券」指境內機構發行外幣債券、股票等外幣有價證券所取得的外匯收入。其中006「外商投資企業」單列。
(3)10303「房地產出售」指境內機構出售商品房、寫字樓等房地產收入的外匯。其中007「外商投資企業」單列。
(4)10304「外商投資」指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收入,包括為購買公路、橋梁等使用權投入的外匯。
(5)10305「其他資本收入」指上述資本項目收入以外的其他資本收入。
4.104「其他收入」指不屬於上述歸類的外匯收入。
5.300「外匯交易買入」指各外匯指定銀行及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從:
(1)301銀行間市場即「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買入的外匯。其中008「代理」指代理其他機構買入的外匯。
(2)302總分行間買入的外匯。
(3)303其他外匯指定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買入的外匯。
二、200「售匯支出」指各外匯指定銀行及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按規定為境內機構及個人兌付外匯的支出。其主要項目有:
1.201「貿易支出」包括實行進口配額管理或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進口,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進口和其他符合國家進口管理規定的貨物進口及上述進口項下的預付款、開證保證金、尾款、運保費和從屬費;進料加工生產復出口商品的進口支出;轉口貿易項下發生的對外支付;從保稅區、保稅庫購買商品以及購買國外入境展品的用匯。該項目下設「國內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兩個子項:
(1)20101「國內企業」指各類對外貿易公司及經批准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事業單位等(包括外貿、工資進出口公司、聯營公司、地方性外貿公司)經營的進口和代理進口商品的外匯支出,以及其他上述「貿易支出」項下的外匯支出。
(2)20102「外商投資企業」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的進口和代理進口商品的外匯支出,以及其他上述「貿易支出」項下的外匯支出。
2.202「非貿易支出」:包括民航、海運、鐵路、郵電部門的外匯支出;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標保證金、履約金及墊付工程款;在境外舉辦展覽、招商、培訓及拍攝影視片等用匯;對外宣傳費、對外援助費、對外捐贈外匯、國際組織會費、參加國際會議的注冊費、報名費;繳納國際組織會費、在境外設立代表處或辦事機構的開辦費和經費;國家教委國外考試協調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試費;個人的非經營性非貿易用匯;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外國商社等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合法人民幣收入要求匯出境外時的兌付;專利權、著作權、商標、計算機軟體等無形資產的進口支付;臨時來華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出境時未用完人民幣兌回外匯的支出;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匯出的利潤以及其他非貿易外匯支出。該項目下設以下子項(其中20206「外商投資企業」的非貿易外匯支出單列):
(1)20201「運輸及港口」指民航、海運、鐵路部門(機構)支付境外國際聯運費、設備維修費、站場港口使用費、燃料供應費、非融資性租賃費和其他服務費用及支付國際營運人員伙食、津貼補助費等。
(2)20202「勞務及承包工程」指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及墊付工程款項的外匯支出。
(3)20203「國內居民外匯」指國內居民和僑民的臨時性贍家匯款和去國外的旅雜費、退職金、退休金、移居出境匯款和一切其他私人外匯支出。
(4)20204「政府機構交往」指我國政府機構代表團、參觀團、友好城市訪問和出席國際會議、參加國際活動等出國人員的差旅費和我國政府聘請外國專家的外匯支出及我國政府繳納的國際組織會費、股金等;駐我國外國政府機構、使領館、代表團、國際組織等將合法收入的人民幣兌成外匯匯出境外的外匯支出。
(5)20205「外國駐華商務機構」指駐我國的外國商社、金融、新聞等非政府機構將合法收入的人民幣兌成外匯匯出境外的外匯支出。
(6)20206「因公出國」指境內非政府機構人員因公出國所需外匯費用的支出。
(7)20207「知識產權」指境內機構用於進口圖書、影視片、唱片、藝術作品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版權、計算機軟體以及商譽,無形資產轉讓,工程設計等支付的外匯。
(8)20208「外商投資企業」指外商投資企業的所有非貿易外匯支出。
(9)20209「其他非貿易外匯支出」指外商投資企業匯出的利潤、利息支出;銀行因業務需要租用國際線路的外匯支出和用於納稅的支出,以及除上述非貿易支出以外的其他非貿易支出。
3.203「資本支出」包括償還境內金融機構自營外匯貸款本息、費用的兌付;經批准以外幣支付的股息的兌付;償還直接外債和外匯轉(貸)款本息、費用的外匯支付;境外投資資金的匯出;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經批准須以外匯投入的注冊資本金的外匯支付。該項下設以下子項:
(1)20301「償還境外借款」指境內機構償還外債和外匯貸款本息、費用的外匯支付。其中001「外商投資企業」單列。
(2)20302「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指境內機構償還境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自營外匯貸款的本息、費用的外匯支付。其中002「外商投資企業」單列。
(3)20303「購買有價證券」指境內機構購買外匯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的外匯支付。
其中003「外商投資企業」單列。
(4)20304「境外投資」指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資金的匯出。其中004「外商投資企業」單列。
(5)20305「外商投資企業資本匯出」指外商投資企業合同期滿或合同中止清盤後將投資資本匯出境外。
(6)20306「其他資本支出」指除上述資本項目支出以外的其他資本支出。
4.204「其他支出」指不屬於上述歸類的外匯支出。
5.400「外匯交易賣出」指各外匯指定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向:
(1)401銀行間市場賣出即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賣出的外匯。其中005「代理」指代理其他機構賣出的外匯。
(2)402總分行間賣出的外匯。
(3)403其他外匯指定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賣出的外匯。
三、表外項目
1.600「本期現匯總收入」指境內各外匯指定銀行及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本期內收到的從境外匯給境內機構的全部現匯外匯總額(包括居民個人匯入款,剔除總分行間調撥)。如有代收情況發生,以境外匯入的第一客戶為准作統計。
2.601「本期現匯總支出」指境內機構通過各外匯指定銀行及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本期匯往境外機構的全部現匯外匯總額(包括居民個人匯出款、剔除總分行間調撥)。如有代收情況發生,以最後匯往境外的客戶為准作統計。
3.602「本期末現匯賬戶余額」指各外匯指定銀行及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至本期末各類現匯賬戶上的余額,即《外匯賬戶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符合開戶要求的外匯賬戶上的余額數,包括保證金和居民個人外匯存款。下設四個子項:
(1)60201「國內機構」指境內除「外商投資企業」以外的對公單位在外匯賬戶上的余額數。
(2)60202「外商投資企業」指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匯賬戶上的余額數。
(3)60203「個人外匯」指國內居民的外匯存款。包括各種現匯、現鈔的各幣種存款。
(4)60204「其他」指除上述現匯賬戶余額以外的其他外匯賬戶余額。
4.700「中國銀行經營國家外匯賬戶收入」、701「中國銀行經營國家外匯賬戶支出」指用中央銀行的人民幣資金辦理的結售匯額。
5.702「中國銀行經營國家外匯賬戶結存余額」即中國銀行「921」、「920」國家外匯買賣會計科目中余額數的貸方、借方軋差數(正數表示貸方余額即收入大於支出,負數表示借方余額即支出大於收入)。
四、幾點說明
1.本表中表內項目收入數全部為結匯數。
2.若有套匯發生,應從統計中剔除。
3.602「本期末現匯賬戶余額」和702「中國銀行國家外匯結存余額」為時點數,不做累計。
4.本表要求保留整數,不足整數部分待累計到整數後再報。
5.本報表中除表外項目,均是在「系統外匯買賣」科目中結售匯的發生額。「系統外匯買賣」科目指凡各行代總行辦理的外匯買賣用此科目核算,買入外匯時,外匯金額貸記此科目,人民幣金額借記此科目;賣出外匯時,外幣金額借記此科目,人民幣金額貸記此科目。報表中本期100與300之和為本期此科目中貸方發生額,本期200與400之和為此科目借方發生額。
6.報表中的平衡關系:
(1)100=101+102+103+104
(2)101=10101+10102
(3)102=10201+10202+10203+10204+10205+10206+10207+10208+10209+10210+10211
(4)10205=003+004
(5)103=10301+10302+10303+10304+10305
(6)300=301+302+303
(7)200=201+202+203+204
(8)201=20101+20102
(9)202=20201+20202+20203+20204+20205+20206+20207+20208+20209
(10)203=20301+20302+20303+20304+20305+20306
(11)400=401+402+403
(12)602=60201+60202+60203+60204
附件3:
外商投資企業銀行結售匯情況月報表指標說明
一、本表是在匯國統一表、統二表的有關數據基礎上加工而成的,要求分別匯中資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結構的結售匯數據。在京的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將其總行營業部或國際業務部的統計數據填報在「總計」欄中。
二、「結匯收入合計」、「貿易收入」、「非貿易收入」、「資本收入」、「其他收入」分與統一表中的100、101、102、103、104項對應。其中:
(1)「1」指外商投資企業的結匯收入合計。
(2)「1-1」指外商投資企業的貿易外匯收入,與統一表中的10102項對應。
(3)「1-2」指外商投資企業的非貿易外匯收入,與統一表中的10210項對應。
(4)「1-3」指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的外匯收入,與統一表(收入部分)中的005、006、007、10304項對應。
(5)「1-4」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外匯收入。
三、「售匯支出合計」、「貿易支出」、「非貿易支出」、「資本支出」、「其他支出」分別與統一表中的200、201、202、203、204項對應。其中:
(1)「2」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售匯支出合計。
(2)「2-1」指外商投資企業的貿易外匯支出,與統一表中的20102項對應。
(3)「2-2」指外商投資企業的非貿易外匯支出,與統一表中的20208項對應。
(4)「2-3」指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的外匯支出,與統一表(支出部分)中的001、002、003、004、20305項對應。
(5)「2-4」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外匯支出。
四、結售匯差額指結匯收入與售匯支出的差額。「其中:三資企業」指外商投資企業結匯收入與售匯支出的差額。
五、本表中的平衡關系:
(1)總計=中資銀行+外資銀行+非銀行金融結構
(2)結匯收入合計=貿易收入+非貿易收入+資本收入+其他收入
(3)售匯支出合計=貿易支出+非貿易支出+資本支出+其他支出
(4)結售匯差額=結匯收入合計-售匯支出合計
(5)1=「1-1」+「1-2」+「1-3」+「1-4」
(6)2=「2-1」+「2-2」+「2-3」+「2-4」
(7)3=1-2
註:本規定已在1997年12月2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修改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及聯網統計系統的通知》((97)匯國函字第332號)中進行了修改。
附表1:
銀行結匯售匯統計月報(收入部分)
年 月
填報單位: 表 號:匯國統1表 製表機關:國家外匯管理局填報日期:文 號:[95]匯國函字第20號 批准機關:國家統計局金額單位:萬美元批准文號:國統字[1995]20號
代 號 項 目 本月發生數 本年累計 代 號 項 目 本月發生數 本年累計 100結匯收入合計
『捌』 外管局電話是多少
打114問
『玖』 外匯管理局
是北京的嗎?這個是西客站西金大廈9層那個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中心的
資本管理科:68559835
外債科:685598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