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2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便利銀行及個人的外匯業務操作,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託他人辦理。
第五條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按照本細則規定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不得偽造、變造交易。
銀行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
第七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統計、監測、管理和檢查。
第二章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八條個人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分為經營性外匯收支和非經營性外匯收支。
第九條個人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二)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其與代理企業簽定的進口代理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轉至代理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收匯、結匯。結匯憑與代理企業簽訂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代理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代理企業將個體工商戶名稱、賬號以及核銷規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後,可以將個體工商戶的收賬通知作為核銷憑證。
(三)境外個人旅遊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遊購物報關單辦理。
② 個人接收外匯匯款限額是多少
個人境外匯入匯復款:目前外製匯管理政策,除應按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國際收支申報的規定,履行申報手續外,無更多要求。
國際收支申報對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對私涉外收付款,實行限額下免申報。
對於匯款金額超過國際收支申報限額(5000美元)的匯入匯款,應按照當地外匯管理局相關申報統計規定辦理手續。如需進一步了解,請咨詢95566人工或中國銀行在線客服。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③ 個人外匯政策2021年新規
個人外匯政策2021年新規新增銀行應按規定填寫個人結售匯系統銀行網點信息登記表,向外匯局提出系統接入申請。
外匯局在對銀行申請驗收合格後,予以准入。
境內居民個人系指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人、定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以及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按申請人護照上登記的本次入境日期計算)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
非居民個人系指外國自然人(包括無國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自然人。
現匯帳戶境內居民個人收到的港、澳、台地區或者境外(以下簡稱「境外」) 匯入的外匯或攜入的外匯票據轉存款帳戶。
現鈔帳戶境內居民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鈔存款帳戶。
居民個人不得以自身名義為機構辦理外匯收付。
禁止境內居民個人將其外幣現鈔存儲變為現匯存儲。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條 為規范和便利銀行及個人的外匯業務操作,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 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託他人辦理。
第五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 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按照本細則規定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不得偽造、變造交易。
銀行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
第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統計、監測、管理和檢查。
④ 個人外匯政策2021年新規
法律分析:優化《個人購匯申請書》填報要求。為便於境內個人購匯填報,自2021年4月1日起(具體時間由銀行自主確定,但最遲不得晚於2021年6月底),啟用優化後的《個人購匯申請書》。已開辦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的銀行,應按照《電子銀行個人購匯優化技術要求參考》,於2021年6月底前完成本銀行系統改造。
法律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業務便利化的通知》
第一條 優化《個人購匯申請書》填報要求。為便於境內個人購匯填報,自2021年4月1日起(具體時間由銀行自主確定,但最遲不得晚於2021年6月底),啟用優化後的《個人購匯申請書》(見附件1)。已開辦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的銀行,應按照《電子銀行個人購匯優化技術要求參考》(見附件2),於2021年6月底前完成本銀行系統改造。
第二條 調整銀行個人購付匯用途一致性審核要求。銀行對個人購匯後即辦理付匯的業務,應進行購付匯用途一致性審核。
⑤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的內容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管理,遏制個人以分拆等方式規避限額監管,規范個人手持外幣現鈔結匯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
一、個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規避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年度總額管理。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主要具有以下特徵:?
(一)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將外匯匯給境內5個以上(含,下同)不同個人,收款人分別結匯。?
(二)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後,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
(三)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結匯後,將人民幣資金存入或匯入同一個人或機構的人民幣賬戶。?
(四)個人在7日內從同一外匯儲蓄賬戶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或者5個以上個人同一日內,共同在同一銀行網點,每人辦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現鈔結匯。?
(五)同一個人將其外匯儲蓄賬戶內存款劃轉至5個以上直系親屬,直系親屬分別在年度總額內結匯;或者同一個人的5個以上直系親屬分別在年度總額內購匯後,將所購外匯劃轉至該個人外匯儲蓄賬戶。?
(六)其他通過多人次、多頻次規避限額管理的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
二、銀行發現個人結售匯行為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特徵之一的,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於個人分拆結售匯特徵明顯、銀行能夠確認為分拆結售匯行為的,應不予辦理。
(二)個人結售匯行為符合上述特徵之一,但銀行無法直接確認為分拆結售匯行為的,經常項目項下銀行應按照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真實性審核原則,要求個人提交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後辦理;個人無法提供的,銀行應不予辦理。資本項目項下銀行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章等個人資本項目管理規定處理。?
(三)銀行在事後核查中發現個人涉嫌分拆結售匯的,應注意收集相關線索,避免同一個人再次辦理分拆業務,同時於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報告。?
三、個人手持外幣現鈔結匯,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本年度未超過年度結匯總額的個人手持外幣現鈔結匯,當日外幣現鈔結匯累計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當日累計金額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人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以下簡稱「海關進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二)本年度已超過年度結匯總額的個人手持外幣現鈔結匯,經常項目項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人海關進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以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1號)第二章規定的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人海關進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並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章等個人資本項目管理規定辦理。?
四、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購匯資金來源應限於人民幣現鈔、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的人民幣賬戶和銀行卡內資金。?
五、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機構比照銀行,適用本通知規定。?
六、銀行、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機構和個人應嚴格遵守《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及本通知規定。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年8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轉發轄內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機構;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⑥ 個人當年購匯滿5萬美元,又結匯,還能再購匯嗎
不可以。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每年的1月1日,年度購匯5萬美元的額度將重新劃入個人名下。超出部分則需要提供相關的真實性證明材料,並且所購外匯的總額不得超過證明材料上標注的金額。
每人每次購匯可以提取不超過等值2000美元的外幣現鈔。除了提現,市民可以將所購外匯直接匯出境外,也可持匯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攜帶出境,當然,還可以存入本人外匯賬戶。
(6)進一步個人外匯擴展閱讀:
國家外匯管理局進一步調整居民個人經常項目購匯政策:
提高了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因私購匯指導性限額。對於持因私護照的境內居民個人出境旅遊、探親、考察等有實際出境行為的購匯指導性限額,出境時間在半年以下的,由等值3000美元提高為等值5000美元。
在半年以上的,由等值5000美元提高到等值8000美元。對於境外直系親屬救助、繳納國際組織會費、境外郵購等有實際用匯需求但沒有出境行為的購匯,指導性限額由等值3000美元調整為等值5000美元。
簡化了有關購匯憑證。一是取消了出境旅遊、探親、考察等有實際出境行為的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時須提交身份證或戶口簿的要求,上述居民個人購匯時持含有身份證號碼信息的因私護照和有效簽證即可辦理。
簡化了自費留學人員的購匯憑證。為方便廣大留學生用匯,將原來要求自費留學人員購匯時必須提供境外學校的錄取通知書或費用證明的原件放寬到原件、傳真件或網上下載件均可,同時取消了必須提供錄取通知書和費用證明翻譯件的要求。
此外,對於自費留學人員購買第一學年或第二學年的學費和生活費須提交的具體憑證方面也進行了相應的簡化。還大大降低了自費留學人員購匯時預交人民幣保證金的要求,將人民幣保證金金額由原來的2:1降低為每筆2000元人民幣。
⑦ 對外匯局審核不通過信息的反饋時限為審核不通過日期後多少天
10天。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銀行根據外匯局要求對需要核查的結售匯交易信息進行反饋,審核不通過的信息的反饋時限為審核不通過日期後10天,同時應反饋個人結匯資金去向、購匯資金來源及外匯局要求的其他信息。
⑧ 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管理規定
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聽證等流程。二是結合「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推進情況,增加在線辦理行政許可等內容。三是簡化行政許可材料要求,明確依法能夠通過相關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得或外匯管理系統內部獲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四是規范行政許可公開工作,明確行政許可決定信息公開要求。下列行為,都屬於逃匯:一、未經管匯機關批准,境內機構將收入的外匯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違反《對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匯管理施行細則》的規定,將收入的外匯存放境外的;二、境內機構、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低報出口貨價、傭金等手段少報外匯收入,或者以高報進口貨價、費用、傭金等手段多報外匯支出,將隱匿的外匯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三、駐外機構以及在境外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不按國家規定將應調回的利潤留在當地營運或者移作他用的;四、除經管匯機關批准,派往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代表團、工作組及其人員不按各該專項計劃使用外匯,將出國經費或者從事各項業務活動所得外匯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
⑨ 個人外匯政策2021年新規
規定了以下內容:
1.額度規定:
個人境外匯款(包括收匯結匯)規定,每人每年向境外匯款不能超過5萬美元,如果超出金額,多餘部分要到下一個年度才能結匯,也可以將多餘的美金轉入他人賬戶結匯或者取出美金現金以別人的名義以現鈔的方式結匯。
2.資金申報
目前我國對外匯跨境支付在資金用途方面是有嚴格監管的。所有跨境匯款需要申報,包括個人跨境匯款也要申報。申報的內容包括:收款人信息、匯款的用途、匯款的金額;
3.資金用途申報說明
國家規定中,有許多用途是可以匯出境外的,比如說個人出國旅遊、公幹、留學、購物、贈予、贍養費等,這些資金用途的話都是可以匯出去的。但是資本項下禁止在國外購房、買人壽保險、買基金和股票。
【拓展資料】
一、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二、一國擁有的一切以外幣表示的資產。是指貨幣在各國間的流動以及把一個國家的貨幣兌換成另一個國家的貨幣,藉以清償國際間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專門性的經營活動。
三、實際上就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債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四、以外國貨幣表示的,為各國普遍接受的,可用於國際間債權債務結算的各種支付手段。必須具備三個特點:可支付性(必須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資產)、可獲得性(必須是在國外能夠得到補償的債權)和可換性(必須是可以自由兌換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幣資產)。
五、按受限程度:分為自由兌換外匯、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和記賬外匯
1.自由兌換外匯,就是在國際結算中用得最多、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在國際金融中可以用於償清債權債務、並可以自由兌換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匯。例如美元、港幣、加拿大元等。
2.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則是指未經貨幣發行國批准,不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或對第三國進行支付的外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凡對國際性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有一定限制的貨幣均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國家貨幣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包括人民幣。
3.記賬外匯,又稱清算外匯或雙邊外匯,是指記賬在雙方指定銀行賬戶上的外匯,不能兌換成其他貨幣,也不能對第三國進行支付。
⑩ 2022年個人外匯管制最新規定
2022年個人外匯管制最新規定1.第二條外匯管理機關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2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可以用於國際清算的以外幣表示的支付手段和資產:(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單、銀行卡;(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產。第四條境內組織和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以及境外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均適用本條。2022年個人外匯管制最新規定1.第二條外匯管理機關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2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可以用於國際清算的以外幣表示的支付手段和資產:(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單、銀行卡;(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產。第四條境內組織和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以及境外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均適用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