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個人外匯政策2021年新規
個人外匯政策2021年新規新增銀行應按規定填寫個人結售匯系統銀行網點信息登記表,向外匯局提出系統接入申請。
外匯局在對銀行申請驗收合格後,予以准入。
境內居民個人系指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人、定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以及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按申請人護照上登記的本次入境日期計算)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
非居民個人系指外國自然人(包括無國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自然人。
現匯帳戶境內居民個人收到的港、澳、台地區或者境外(以下簡稱「境外」) 匯入的外匯或攜入的外匯票據轉存款帳戶。
現鈔帳戶境內居民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鈔存款帳戶。
居民個人不得以自身名義為機構辦理外匯收付。
禁止境內居民個人將其外幣現鈔存儲變為現匯存儲。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條 為規范和便利銀行及個人的外匯業務操作,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 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託他人辦理。
第五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 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按照本細則規定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不得偽造、變造交易。
銀行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
第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統計、監測、管理和檢查。
『貳』 辦理37號文件可以解決境內居民在境外持股問題嗎
可以的
由於中國人在境外投資或者持股有很多限制,原則上來說是不允許中國自然人在境外投資的。因此,在現有的外匯管理體系下,37號文是中國自然規地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方法。
『叄』 境內個人境外投資規定
法律分析:目前,我國並沒有法律禁止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但在實操層面,由於監管層在無明確法律程序規定的情況下無法進行操作,因此,境內自然人向境外投資收到諸多限制。
例如,相關外匯管理規則,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准或者備案手續,但目前除特殊領域外,尚未有詳細的普適性的規則予以規定。因此,中國法律允許的境內個人在境外直接投資的范圍非常有限。
法律依據:《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家對境外投資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項目實行核准管理。
資源開發類項目指在境外投資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的項目。此類項目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資額2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大額用匯類項目指在前款所列領域之外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此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資用匯額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第五條 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和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准,項目核准權不得下放。為及時掌握核准項目信息,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核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核准文件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法規對上款所列項目的核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中央管理企業投資的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和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資項目,由其自主決策並在決策後將相關文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備案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證明。
第七條 前往台灣地區投資的項目和前往未建交國家投資的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或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肆』 什麼是外匯管理
問題1:什麼是外匯管理?
問題2:外匯管理是什麼意思?
外匯管理:廣義上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的貨幣金融當局或其他機構,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控制和管制行為;狹義上是指對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實行一定的限制。
外匯管理又稱外匯管制,是指一個國家為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對外匯的買賣、借貸、轉讓、收支、國際清償、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實行一定的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於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限制資本外流,防止外匯投機,促進本國的經濟發展。
1993年底,經國務院決定,從1994年1月1日開始,對經常性項目外匯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取消外匯留成,實行銀行售匯制,允許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有條件可兌換,建立銀行間外匯市場,改進外匯形成機制,保持合理及相對穩定的人民幣匯率等新的外匯管理制度。1996年1月29日,新的《外匯管理條則》明確規定,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對我國的外匯管理作了全面的規定。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
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凡有國際收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國際收支是指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在某一規定時期內發生的全部對外收人和支出的總和。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凡是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都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申報。
根據有關規定,凡是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都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申報。這里講的中國居民是指:
(1)在中國境內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但外國及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在我國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
(2)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館工作人員及家屬;
(3)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領館);
(4)中國國家機關(包括中國駐外使領館)、團體、部隊。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實行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採取間接申報與直接申報、逐筆申報與定期申報相結合的辦法。
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境內機構、個人、駐華機構、來華人員的外匯收支或者經營活動,都屬《外匯管理條例》的調整范圍。但保稅區、邊境貿易和邊民互市的外匯管理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一)對境內機構的外匯管理
(1)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管理。
我國的外T收支分為經常項目外匯和資本項目外匯。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
貿易收支是一國出口商品所得收人和進口商品的外匯支出的總稱。勞務收支是指對外提供勞務或接收勞務而引起的貨幣收支。單方面轉移是指一國對外單方面的無對等的無償的支付。
(2)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管理。
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可按國家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二)個人的外匯管理
1、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應當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匯出境,超過規定限額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憑證。個人攜帶外匯出境的,公費出國人員,可按需要帶出,其他攜帶外匯現鈔出境的不得超過1000美元或等值的外匯。超過限額的須提供由外匯管理局簽發的「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
2、個人移居境外以後,其境內資產產生的收益可以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和有效憑證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2、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持有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等形式的外匯資產,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攜帶或者郵寄出境。
(3)了解外國駐華機構及人員的外匯管理。
1、外國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和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A、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合法收入,如簽證費等規費收入,憑有關憑證和證明,可直接到中國銀行辦理兌換。
B、國際組織機構、民間機構、企業代表機構,以及外國航空公司在我境內的機票代售點等,有人民幣收入的,須在當地外指定銀行開立人民幣專戶,憑有關憑證和證明文件從該人民幣賬戶中兌付。
C、應聘在我國境內工作的外籍專家、學者以及工程技術人員,企業職工等的工資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亦可按規定兌付成外匯。
2、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一)資本項目外匯收支管理
(1)資本項目: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
直接投資包括中國企業向境外的直接投資和境外企業在中國的直接資;各類貸款包括國際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銀行借款等;證券投資包括債券、票據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中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的解釋,資本項目的外匯收入包括: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收入;2、境內機構境外借款,包括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際商業貸款等;3、境內機構發行外幣債券、股票取得的收入;4、境內機構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的收入;5、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下外匯收入。
境內機構資本項目的外匯支出包括:1、償還外債本金;2、對外擔保履約用匯;3、境外投資;4、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的增加、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5、外商投資企業依法清算後的資金匯出;6、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所得利潤在境內增資或者再投資;7、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在境內增投資;8、本國居民的資產向境外轉移;9、向境外貸款。
(2)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管理
1、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國內。不得擅自存放在境外。
2、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境內機構下列范圍內的外匯,未經外匯管理局批准,不得結匯:①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②境外借款及發行外幣債券、股票取得的外匯;③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項下外匯收入。除出口押匯外的國內外匯貸款和中資企業借入的國際商業貸款不得結匯。
(3)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
1、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的審批
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A、應將外匯資金的來源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B、須向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報批。其中在境外設立金融機構的項目,報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境外投資項目用匯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的,由外匯管理局省級分局審批;100萬美元以上或累計超過100萬美元的,由外匯管理局省級分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2、資金匯出
境內機構向境外的投資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就可到所在地外匯管理局辦理投資資金的匯出手續。境內投資者以外匯資金向境外投資的,應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繳存所投資金5%的資金,作為匯回利潤保證金。以設備作為投資的,應按資本設備投資額的2.5%,以美元現匯或等值的人民幣繳存作為匯回利潤保證金。保證金應當存入國家外匯管理局在指定銀行開立的保證金專用賬戶。境外企業在投資回收計劃期限內匯回的利潤累計達到中方實際投資額時,退還該保證金。境內機構在繳齊保證金後即可辦理外匯資金匯出手續。
(二)外債管理
(1)掌握國外貸款管理的內容:
對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管理;
對國際商業貸款管理。
1、了解境外發債管理。
2、了解對外擔保管理。
3、了解個債登記管理。
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管理
(一)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管理
《外匯管理條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規定:
(1)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持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2)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
(3)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按規定交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賬准備金。
(4)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督管理
(1)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外匯管理機關應當依照《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的規定,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進行檢查監督。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每兩年進行一次考評。對銀行外匯業務考評的內容包括:①外匯資產質量情況;②實收外匯資本金和營運資金情況;③外匯資產負債結構和流動性情況;④外匯業務收益情況;⑤外匯業務經營管理能力(包括全系統外匯業務管理能力);⑥執行政策法規的情況。
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考核的內容與對銀行外匯業務考核的內容基本相同。
(2)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一)人民幣匯率管理,此內容了解即可
各國的匯率制度主要有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浮動匯率制又分為自由浮動匯率和管理浮動匯率兩種。
1993年12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決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外匯留成,將兩種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新的匯率制度以市場供求為基礎,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前一日外匯交易形成的價格,每日公布人民幣基準匯價,各外匯指定銀行對外掛牌買賣外匯的匯率都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及規定的幅度內浮動。
(二)外匯市場管理
(1)外匯市場交易的原則:
外匯市場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2)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
在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目前允許交易的幣種有人民幣對美元、港元和日元3種。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對銀行間的外匯市場只允許進行即期交易。
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一)逃匯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1、掌握逃匯及其行為種類:
逃匯是指境內機構或者個人,將外匯擅自存放境外、擅自匯出或帶出境外,逃避我國的外匯管理制度的行為。5種行為表現方式。
2、對逃匯行為的處罰。掌握4種規定。
(二)套匯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1、掌握套匯及其5種行為種類:
套匯是指我國境內機構和個人採取一定方式私自向他人用人民幣或者物資換取外匯或外匯收益的行為。
2、掌握對套匯處罰的4種方式。
(三)擾亂金融行為及法律責任
1、掌握擾亂金融及行為種類。
2、掌握擾亂金融行為的處罰方法。
(四)了解違反外匯賬戶管理的行為及法律責任
(五)違反外匯核銷管理的行為及法律責任
(六)違反外匯經營管理的行為及法律責任
『伍』 中國境內自然人能否到境外投資
中國境內自然人能到境外投資。央行發布《人民幣國際化報告(2015年)》報告提出,打通個人跨境投資渠道,考慮推出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QDII2)境外投資試點。QDII2能讓個人投資者直接獲得投資額度,再自行決定投資,不需要經過投資機構。
此前推出的QDII制度,是指在資本賬項未完全開放的國家(地區),讓當地投資者投資海外的機制。投資者可以使用外匯或人民幣,並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設立的基金,進行境外固定收益類、權益類等金融投資,這樣便於監管資金流向及規模。根據發行機構不同,QDII產品分為銀行系和基金系兩大類型,銀行系QDII較豐富,除了直接投資的准基金型產品外,還有結構型理財產品等。
不同於QDII中,個人投資者只能通過銀行和基金間接投資海外,QDII2能讓個人投資者直接獲得投資額度,再自行決定投資,不需要經過投資機構,投資范圍和投資限額也將逐步放開,這樣將加快資本流動的速度,促使市場交易更加活躍。
(5)境內不得外匯自然人擴展閱讀:
符合條件的個人只要持有效居民身份證或居住證、金融凈資產不低於100萬人民幣的核定材料;簽署開戶申請書、境外投資資金合法性承諾函和投資風險自擔承諾函等材料通過銀行審核後,就可以開通境外直投專戶,含1個人民幣專戶和1個外匯專戶,用於辦理境外投資資金收付、結售匯業務。
值得一提的是,100萬人民幣的准入門檻是金融凈資產概念,也即投資人在所有金融機構中的資產與其在所有金融機構中的負債之間的差額,且投資人負有舉證義務。
『陸』 個人境外投資合法嗎
【法律分析】
不違法就合法,境內居民個人可以投融資為目的,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
【法律依據】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所需外匯經所在地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辦理相關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柒』 境外匯款有什麼限制
每日匯出金額 個人不得超過3萬美金,每年不超過5萬美金。
『捌』 我國外匯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
個 人 外 匯 政 策 有 關 規 定
一、基本概念
1、 境內居民個人(以下簡稱「居民個人」)系指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人、定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以及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按申請人護照上登記的本次入境日期計算)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
2、 非居民個人系指外國自然人(包括無國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自然人。
3、現匯帳戶:境內居民個人收到的港、澳、台地區或者境外(以下簡稱「境外」) 匯入的外匯或攜入的外匯票據轉存款帳戶;
4、現鈔帳戶:境內居民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鈔存款帳戶;
二、基本原則
1、居民個人不得以自身名義為機構辦理外匯收付。
2、禁止境內居民個人將其外幣現鈔存儲變為現匯存儲。
三、境內外匯劃轉
1、 境內居民個人本人境內同一性質外匯帳戶(含外幣現鈔帳戶)之間的資金可劃轉;
2、 境內居民個人與其直系親屬境內之間同一性質外匯帳戶資金可劃轉;
3、境內劃轉時所需證明文件:
(1)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同在一個戶口簿的,應當出示戶口簿;
(2) 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不在同一個戶口簿的,劃款申請人應當向銀行提交公證單位出具的證明申請人與收款 人確為直系親屬的公證文書。
4、 除以上情況外,境內居民個人外匯帳戶不得用於辦理境內帳戶間的劃轉及結算。
附註:1、外匯管理政策中所稱直系親屬關系是指劃款申請人與收款人雙方為配偶、父(母)、子(女)關系;
3、 銀行辦理境內居民個人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外匯帳戶的資金劃轉,只能是在同一性質的賬戶之間進行,即居民和居民之間、鈔戶對鈔戶、匯戶對匯戶,不得辦理不同性質外匯帳戶之間的資金劃轉
四、外匯收入管理
(一)現匯賬戶管理
1、居民個人將外匯收入存入外匯帳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次性存入金額 辦理方法
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 直接到銀行辦理;
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 提供真實身份證明;
2、居民個人外匯收入解付外幣現鈔或兌付人民幣,按以下規定辦理:
(1)對於十一種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一次性解付(匯入外匯且未入帳)外幣現鈔 辦理方法
兌換人民幣金額
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 直接到銀行辦理
等值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含) 銀行審核有關證明材料、登記備案後辦理
等值5萬美元以上 由當地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核准件辦理
[十一種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為:
⑴ 專利、版權收入: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專利或版權證書、轉讓或者使用協議以及境外完稅證明;
⑵ 稿費收入: 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已發表作品、境外完稅證明;
⑶ 咨詢費收入: 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咨詢協議以及境外完稅證明;
⑷ 保險金收入: 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報單、索賠書、理賠證明;
⑸ 利潤、紅利收入: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投資協議或者股權證明、利潤分配決議或者紅利支付書、境外完稅證明;
⑹ 利息收入: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債券或者債券登記證或者存款利息清單、境外完稅證明;
⑺ 年金、退休金: 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在境外工作證明、境外完稅證明;
⑻ 雇員報酬: 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僱傭協議、境外完稅證明;
⑼ 遺產繼承外匯: 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公證書、境外完稅證明;
⑽ 贍家款: 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說明書;
⑾ 捐贈外匯: 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捐贈協議; ]
(2)對於以上所列項目之外的經常項目收入:
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金額 辦理方法
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 直接到銀行辦理
等值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含) 銀行審核有關證明材料、登記備案後辦理
等值5萬美元(含)以上 由當地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核准件辦理
3、對於資本項目外匯收入:
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金額 辦理方法
等值20萬美元以下的 所在地外匯局審批後憑核准件辦理
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 國家外匯局審批後憑核准件辦理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申辦核准件須提供的相關證明:
對於境外直接投資調回的本金收入,須提供國內境外投資有關主管部門境外直接投資的批准文件、境外直接投資回收的有關證明材料、境外完稅證明;
對於境外間接投資調回的本金收入,須提供國內境外投資有關主管部門境外間接投資批准文件、出售境外各種有價證券收據的有關證明材料、境外完稅證明;]
4、居民個人從現匯帳戶中提取外幣現鈔或兌付人民幣的規定參照居民個人外匯收入解付外幣現鈔或兌付人民幣規定辦理。
(二)現鈔賬戶
1、居民個人從現鈔帳戶提取外幣現鈔,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次性提鈔金額 辦理方法
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 直接到銀行辦理
等值1萬美元(含)以上的 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後辦理
4、 居民個人從現鈔帳戶兌付人民幣,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次性提鈔金額 辦理方法
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 直接到銀行辦理
等值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含) 銀行審核有關證明材料、登記備案後辦理
等值5萬美元(含)以上 由當地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核准件辦理
五、外匯支出管理
(一)現匯賬戶
1、居民個人現匯帳戶存款匯出境外,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經常項目支出:銀行審核五種經常項目支出的相關證明材料後予以辦理
五種經常項目支出為:
(1)自費出國留學或中小學生出國學習: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已辦妥前往國家和地區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證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國(境)外學校正式錄取通知書、國(境)外學校出具的費用通知單
(2)境外就醫: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已辦妥前往國家和地區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證或往來港澳通行證、所在地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意見、境外醫院的接收證明及收費通知
(3)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國際學術組織證明文件
(4)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少量葯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所在地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處方
(5)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重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情況的用匯: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境外公證機構的有效證明,或者我國駐外使、領館的證明
〔註:境內居民個人將源於境外匯入的外匯存款原路復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1、居民個人將由境外匯入的、未經劃轉或提取現鈔、結匯等支取的境內現匯存款,可以匯給原匯入人,但匯出金額不得超過原匯入金額及存款利息之和。
2、居民個人在辦理境內現匯帳戶匯出手續時,須提供外匯存款匯出申請、原外匯匯入證明、身份證明等材料向銀行申請,銀行在審核材料無誤後,為其辦理匯出手續。〕
(2)資本項目支出:
一次性匯出金額 辦理方法
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 所在地外匯局審核後憑核准件辦理
等值1萬美元(含)以上的 國家外匯局審核後憑外匯局核准件辦理
[須提供的相關證明:
⑴對於境外直接投資: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境外直接投資的批准文件、居民個人真實身份證明、投資協議證明;
⑵對於境外間接投資: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境外間接投資的批准文件、居民個人真實證明、投資協議證明;]
(二)現鈔賬戶
1、居民個人現鈔戶存款或者持有的外幣現鈔匯出境外,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經常項目支出:
一次性匯出金額 辦理方法
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含) 銀行審核相關證明材料辦理
等值1萬美元以上,20萬美元以下的 當地外匯局審核規定證明材料後,憑外匯局核准件,銀行辦理
等值20萬美元(含)以上的 當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局審核後,憑當地外匯局核准件,
銀行辦理
五種經常項目支出為:
(1)自費出國留學或中小學生出國學習: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已辦妥前往國家和地區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證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國(境)外學校正式錄取通知書、國(境)外學校出具的費用通知單
(2)境外就醫: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已辦妥前往國家和地區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證或往來港澳通行證、所在地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意見、境外醫院的接收證明及收費通知
(3)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國際學術組織證明文件
(4)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少量葯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所在地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處方
(5)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重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情況的用匯: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境外公證機構的有效證明,或者我國駐外使、領館的證明
(2)資本項目支出:
比照現匯帳戶規定辦理。
六、境內居民因私購匯業務
1、因私購匯主體范圍:
主體范圍為「境內居民個人」(即中國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自然人及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持中國護照的中國自然人);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留的外國自然人及港澳台同胞。
2、銀行為居民個人辦理售匯業務的程序
(1)審核居民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如果超過限額,還需審查外匯局審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