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還有效嗎
當然有效拉,在沒有修改前都是按照這個文件來規范外匯市場。為了懲治騙購專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的犯屬罪行為,維護國家外匯管理秩序,對刑法作如下補充修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❷ 騙購外匯罪在刑法第幾條難道不在刑法里,而是在決定里
過去,舊刑法中沒來有專門外匯犯罪的罪自名,傳統上把外匯犯罪,包括逃匯、套匯、騙購外匯等犯罪都列入走私或投機倒把罪中。1979年的刑法典中並無明確的逃匯,套匯罪。1982年3月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犯罪的規定》將逃匯與走私、投機倒把罪並列規定,首次提到了此項罪名。之後,1988年1月21日通過的《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正式出現了逃匯,套匯罪。1997年新刑法修訂後只保留了逃匯罪罪名,而沒有進一步將「 套匯」規定為犯罪。直至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刑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至此,才誕生了這個新罪名---「騙購外匯罪」。
❸ 單行刑法《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屬於廣義刑法還是狹義刑法
廣義的刑法是一抄切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包括
(1)刑法典。
(2)單行刑事法規。即全國人大常委會99年12月通過的《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3)附屬刑法規范。即非刑事法規中的刑事責任條款。如,《價格法》第46條規定:價格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價格法》屬於行政法,但由於第46條涉及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屬於附屬刑法規范,因此,屬於廣義刑法的范疇。
狹義的刑法僅指刑法典。即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2009年2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修訂。教材所講的刑法是狹義的刑法。
❹ 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的具體內容
199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8年12月29日中國人民共和國主席第十四號令公布)
為了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的犯罪行為,維護國家外匯管理秩序,對刑法作如下補充修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二)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三)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
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並用於騙購外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明知用於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的,以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買賣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國家機關的其他公文、證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將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數額較大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五、海關、外匯管理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或者逃匯的行為人通謀,為其提供購買外匯的有關憑證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和單據而售匯、付匯的,以共犯論,依照本決定從重處罰。
六、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犯本決定規定之罪,依法被追繳、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
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❺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年發布的《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的決定》現在還有效嗎
有效
❻ 被告人呂濤,解洪淋騙購外匯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判了多少年
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回、逃匯和非法買答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的相關規定,以騙取貸款罪判處被告單位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2.45億元;以騙取貸款罪、騙購外匯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呂濤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以騙取貸款罪、騙購外匯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解洪淋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以騙取貸款罪判處被告人楊英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
❼ 非法外匯交易最高判刑多少年
非法進行外匯交易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刑法專
第二百二十屬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❽ 達到騙購外匯罪數額標准怎樣量刑
騙購外匯的方式很多,犯罪分子為了逃避追究,也在不斷地變化犯罪方式。 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等單據、以對外宣傳費、國際組織會費、在境外舉辦展覽、招商等等。那麼,達到騙購外匯罪數額標准怎樣量刑?
一、騙購外匯罪的概念
騙購外匯罪,是指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騙購外匯罪立案標准
騙購外匯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騙購外匯,數額在五十萬美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
三、關於騙購外匯罪的認定
1、關於騙購外匯罪的牽連犯問題
認定騙購外匯罪的罪數時,尤應注意牽連犯問題。以走私、逃匯、洗錢、騙稅為目的的騙購外匯行為,情況較為復雜。《決定》無溯及力時,它是特定犯罪與騙購外匯行為(違法行為)的牽連,僅構成一罪。適用《決定》情形下,它可能構成兩罪,觸犯兩個罪名,成立牽連犯。對牽連犯,應按「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處理。比如說,行為人以逃匯為目的騙購外匯的,因騙購外匯罪較逃匯罪法定刑為重,故按騙購外匯罪定罪量刑。行為人偽造、變造單據、憑證、合同等用以騙購外匯的,亦屬牽連犯。《決定》第1條第2款明確規定以騙購外匯罪從重處罰。值得思考的是,行為人本以走私為目的的騙購外匯,此後又另起逃匯犯意將騙得外匯存放境外不予調回或非法匯出境外的行為當作如何處理?我們認為,此種情況下騙購外匯罪與走私罪構成牽連犯,但與後續之逃匯罪不成立牽連犯,二者存在犯意轉移的關系。先前的騙購外匯行為與後行的逃匯行為相互獨立,不發生牽連關系。因而,騙購外匯後又另起犯意逃匯的,構成騙購外匯罪與逃匯罪兩個獨立罪名,應予數罪並罰。
2、認定本罪的共犯,應注意如下兩個方面:
其一、《決定》第1條第3款規定,明知用於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的以共犯論處。對此「明知」,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節予以考慮,不能因為行為人不供述就不予認定。我們認為,此處「明知」不限於確知,而應包括知悉可能的情形在內。(註:「兩高」與公安部在對《解釋》進一步進行解釋時指出,《解釋》第4條「明知」包括報關行為先於簽訂外貿代理協議的和委託方提供的購匯憑證明顯與真實憑證、商業單據不符的等情形。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騙匯、逃匯犯罪案件聯席會議紀要》(1999年3月16日)。這一解釋對理解《決定》中的「明知」具有參考價值。)自然人或單位知悉犯罪嫌疑人可能藉助其人民幣資金騙購外匯仍然提供人民幣的,應以騙購外匯罪的幫助犯論處。
其二、對於海關、外匯管理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的行為人同謀,為其提供購買外匯的有關憑證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偽造、變造的憑證和單據而售匯、付匯的,《決定》第5條明確規定以共犯論,並從重處罰。這是基於特殊身份情節的考慮。「其他便利」不包括提供人民幣資金,對於提供人民幣資金便利的共同犯罪行為,《決定》第1條第3款已有明確規定。
四、騙購外匯罪的量刑
對犯騙購外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騙購外匯罪對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造成外匯流失,影響國際收支平衡,數額達到五十萬美元應予以立案。法律對騙購外匯罪的處罰包括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甚至無期徒刑。
❾ 刑法中《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屬於刑法立法解釋嗎速求答案,謝謝!
不是立法解釋,是單行刑法。這是97年修訂刑法後的唯一的一個單行刑法,以後修訂回刑法和新增答罪名都採用了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至今已經有八個刑法修正案。
補充回答:
立法解釋不是以決定的形式下發,而是稱作「解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❿ 為什麼《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一直沒有再修改刑法的時候並入刑法典
這只是個行政法規,不是個單行刑法。我國現行的是外匯管制制度,根據經濟發展規律和我國加入WTO時的承諾等等原因,這種制度遲早將被取消。因此,不能在刑法中添加此類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