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央行在外匯市場拋售人民幣外匯市場具體指哪裡怎麼拋的別的國家拿了你的人民幣又有什麼作用
上海有一個外匯交易中心,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通過交易中心進行人民幣與外匯的回買賣。
拋售,就像賣答股票一樣,在交易中心賣出人民幣。
別國買人民幣一是可以為其儲戶提供人民幣兌換業務,另外可以等人民幣升值後再賣出人民幣賺取匯差。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交易中心),為中國人民銀行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職能是:提供銀行間外匯交易、人民幣同業拆借、債券交易系統並組織市場交易;辦理外匯交易的資金清算、交割,提供人民幣同業拆借及債券交易的清算提示服務;提供網上票據報價系統;提供外匯市場、債券市場和貨幣市場的信息服務;開展經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B. 本幣貶值,國家應該買外匯還是賣外匯
本幣貶值,表明在國內市場,投資者大量買入外幣賣出本幣,導致外幣和本幣內的市場供求關系失衡,容外幣兌本幣出現升值,本幣貶值。
為了穩定本幣匯率,國家應該向市場釋放外匯儲備,通過賣出外匯增加市場外幣的供應量,減緩外幣兌本報的升值速度及幅度,從而達到穩定匯率、穩定市場的作用。
C. 國家通過買賣外匯 來使匯率變動 這個過程是怎麼樣的 可以具體說一下嗎
首先要明確匯率是一種貨幣兌換另一種貨幣的價格,而貨幣的本質也是商品,就像房子可以住,手機可以用一樣,貨幣的作用就是可以買東西。當一種商品的需求與供給發生變化時,其價格就會變化,貨幣也不例外。以美元人民幣匯率為例,當國家在外匯交易市場瘋狂用外匯儲備的美元買入人民幣時,短期內美元供過於求,人民幣供不應求,和商品一樣,供過於求會導致價格下跌,供不應求會導致價格上漲,於是美元兌人民幣匯率就下降了。想讓匯率上升就反向操作。
D. 國家的外匯為什麼都要有相應的人民幣去對沖
通俗地說,中國人和外國人做生意,各人有各人的錢幣,目前人民幣不是國際通用的錢。x0dx0a中國人要買外國人的東西,得把人民幣換成外幣,就向國家買外匯。x0dx0a中國人要賣給外國人東西,收入外幣後在國內不能用,就得向國家賣出外匯。x0dx0a目前中國一直處於大額的貿易順差,也就是說中國人出口額遠大於進口額,所以國家外匯儲備也越多。x0dx0ax0dx0a如果昨天國家外匯儲備有100美元,國人將1美元外幣賣給國家,國家外匯儲備增加到101美元,而國內增加投放等值1美元的人民幣。國家外匯儲備越多,國內增加投放的人民幣越多。
E.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旬報及明細表報送規定》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旬報及明細表報送規定》的通知
([97]匯國函字第205號 1997年7月22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外匯管理體制,加強外匯管理的法制化和規范化建設,我局對1980年1月1日以來發布的外匯管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我們結合當前銀行結售匯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對現行有效的統計報表規定進行了歸並和修改,以便提高報表質量,方便具體操作。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經濟特區分局負責將有關文件及折算率表轉發給轄內各外匯指定銀行(包括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含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按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報送報表。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聯系。
聯系電話:(010)68402317
傳真電話:(010)68402316
聯系人:金梅
附件1:
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旬報及明細表報送規定
一、填報內容:經國家統計局批准,報表名稱及表號為
1.《銀行結售匯統計旬報》(見附表六)、《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收入部分)》(見附表一)、《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支出部分)》(見附表二),表號為「匯國統1表」。
2.《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明細表(收入部分)》(見附表三)、《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明細表(支出部分)》(見附表四),表號為「匯國統2表」。
二、填報要求
1.報送渠道: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的各外匯指定銀行(含外資銀行,以下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負責匯總本行及轄內分支行的統計數據(以行政區域劃分),報當地外匯局。在京的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將其總行營業部(或國際業務部)的統計數據直接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設在京外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將其總行營業部(或國際營業部)的統計數據報送當地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將轄內各外匯指定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匯總後,一並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計劃單列市及經濟特區分局(深圳分局除外)將統計數據報送所屬省局,由省局匯總上報,不再抄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經濟特區分局將統計數據報送所屬省局,由省局匯總上報,同時抄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2.報送方式: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在京的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結售匯統計旬報、月報及明細表通過《銀行結售匯統計聯網系統》,採用微機網路傳輸方式報送。若微機或網路發生故障,應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說明情況,並在規定時間內使用傳真機傳送報表。《外商投資企業銀行結售匯情況月報表》採用傳真機傳送方式報送。
3.報送時間:旬報的統計周期為,上旬從本月1日至本月10日,中旬從11日至20日;月報的統計周期為本月1日至本月末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在京的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上報旬報的時間為旬後3日內,上報月報的時間為月後5日內。
4.報表的上報時間如遇國務院規定的周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上報時間不順延;如遇國務院規定的節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勞動節、國慶節),上報時間順延。
5.文字說明:對當月結售匯情況的主要特點和重大變化應加以文字說明,於月後5日內以書面形式傳真至國家外匯管理局。
三、本規定自1997年8月1日起實行,以下文件同時廢止。
1.1994年4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於報送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的通知》;
2.1994年5月2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對〈關於報送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的通知〉的補充通知》;
3.1994年9月2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快)報〉修改說明的通知》;
4.1995年1月2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修改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的通知》;
5.1995年4月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報送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的補充通知》;
6.1996年3月2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補充項目的通知》;
7.1996年7月1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調整〈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旬報及明細表〉報送時間的通知》;
8.1996年6月2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銀行結售匯後統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附件2:
銀行結售匯統計月(旬)報指標說明
一、100「結匯收入」:境內機構(指所有企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含外商投資企業,下同)及個人按規定將所取得的外匯售給外匯指定銀行(含外資銀行,下同)及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收入。既包括直接結匯部分,也包括從外匯賬戶中轉出後結匯部分。其主要項目有:
1.101「貿易收入」:包括出口或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貿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加工裝配收入(指來料、來件、來樣加工裝配的工繳費收入和補償貿易的外匯手續費收入)的外匯;赴境外參展樣品的外匯收入;開證保證金利息收入的外匯;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該項目下設「國內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兩個子項。
(1)10101「國內企業」指境內各類國內投資經營的對外貿易公司及經批准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事業單位等(包括外貿、工貿進出口公司、聯營公司、地方性外貿公司)經營的出口和代理出口商品的外匯收入,以及其他在上述「貿易收入」項下收入的外匯。下設001「加工裝配」子項。
(2)10102「外商投資企業」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以下同)經營的出口和代理出口商品的外匯收入,以及其他在上述「貿易收入」項下收入的外匯。下設002「加工裝配」子項。
2.102「非貿易收入」:包括交通運輸及港口、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旅遊、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土地所有權、著作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利潤、股息、利息等;境外資產所取得的外匯收入;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勞務承包收入的外匯;出租土地等房地產收入的外匯;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外國商社、金融、新聞等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收入;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取得的外匯收入;旅遊行業的外匯收入;稅務部門及海關的外匯稅款收入;以及其他非貿易外匯收入。該項目下設以下子項(其中10210「外商投資企業」的非貿易外匯收入單列):
(1)10201「運輸及港口」(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各類港口)指運輸部門對外提供的運輸業務收入及我國海、空港對外國運輸工具提供港口使用、設備維修和供應的油、水等物資收入的外匯。
(2)10202「勞務及承包工程」指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的公司辦理結匯的外匯收入。
(3)10203「國內居民外匯」指國內居民和僑民通過銀行或其他方式調回存放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的遺產、房地產、股票、股息、存款和利息、公傷賠償金、撫血金及僑民等的個人外匯收入。
(4)10204「房地產租賃」指境內機構經國家批准向境外法人批租土地及商品房、寫字樓等房地產收入的外匯,包括駐我國的境外辦事機構租用賓館、寫字樓等收入的外匯。
(5)10205「利潤、利息」指各外匯指定銀行和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利潤、利息等外匯收入,包括銀行的各項手續費、管理費收入;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取得的外匯收入。下設003銀行(含外資銀行)和004「非銀行金融機構」子項。
(6)10206「政府機構交往」指駐我國的外國使領館、代表團、國際組織及我國駐外政府機構匯入的外匯收入向外匯指定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結匯的外匯收入。
(7)10207「外國駐華商務機構」指駐我國的外國商社、金融、新聞等非政府機構向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結匯收入的外匯。
(8)10208「旅遊」指旅遊行業(包括旅行社、賓館、飯店等)為來華的外國旅行社團及個人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包括外幣兌換用於旅遊的收入;旅遊企業從外匯賬戶中轉出結匯的旅遊收入;通過信用卡和旅行支票支付的旅遊外匯收入;銀行代理國外信用卡收入的外匯。國內居民的外幣兌換仍統計在「國內居民外匯」中。
(9)10209「稅款收入」指稅務部門和海關的外匯稅款收入,以及從境外匯入或從外匯賬戶中轉出結匯用於納稅的收入。
(10)10210「外商投資企業」指外商投資企業的所有非貿易外匯收入。
(11)10211「其他非貿易收入」指郵電、廣告、展覽、咨詢、文教衛生等行業收入的外匯;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利潤、股息、利息等;境外資產取得的外匯;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收入;國外捐贈、資助、援助收入的外匯;出國節余等外匯收入以及上述非貿易收入以外的其他非貿易收入。
3.103「資本收入」包括外匯借款(含以各種形式從境內外借入的外匯資金),發行外幣債券、股票的外匯收入;出售房地產收入的外匯;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的外匯收入。該項目下設以下子項:
(1)10301「境外借款」指以各種形式從境外和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匯資金。其中005「外商投資企業」單列。
(2)10302「出售有價證券」指境內機構發行外幣債券、股票等外幣有價證券所取得的外匯收入。其中006「外商投資企業」單列。
(3)10303「房地產出售」指境內機構出售商品房、寫字樓等房地產收入的外匯。其中007「外商投資企業」單列。
(4)10304「外商投資」指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收入,包括為購買公路、橋梁等使用權投入的外匯。
(5)10305「其他資本收入」指上述資本項目收入以外的其他資本收入。
4.104「其他收入」指不屬於上述歸類的外匯收入。
5.300「外匯交易買入」指各外匯指定銀行及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從:
(1)301銀行間市場即「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買入的外匯。其中008「代理」指代理其他機構買入的外匯。
(2)302總分行間買入的外匯。
(3)303其他外匯指定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買入的外匯。
二、200「售匯支出」指各外匯指定銀行及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按規定為境內機構及個人兌付外匯的支出。其主要項目有:
1.201「貿易支出」包括實行進口配額管理或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進口,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進口和其他符合國家進口管理規定的貨物進口及上述進口項下的預付款、開證保證金、尾款、運保費和從屬費;進料加工生產復出口商品的進口支出;轉口貿易項下發生的對外支付;從保稅區、保稅庫購買商品以及購買國外入境展品的用匯。該項目下設「國內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兩個子項:
(1)20101「國內企業」指各類對外貿易公司及經批准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事業單位等(包括外貿、工資進出口公司、聯營公司、地方性外貿公司)經營的進口和代理進口商品的外匯支出,以及其他上述「貿易支出」項下的外匯支出。
(2)20102「外商投資企業」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的進口和代理進口商品的外匯支出,以及其他上述「貿易支出」項下的外匯支出。
2.202「非貿易支出」:包括民航、海運、鐵路、郵電部門的外匯支出;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標保證金、履約金及墊付工程款;在境外舉辦展覽、招商、培訓及拍攝影視片等用匯;對外宣傳費、對外援助費、對外捐贈外匯、國際組織會費、參加國際會議的注冊費、報名費;繳納國際組織會費、在境外設立代表處或辦事機構的開辦費和經費;國家教委國外考試協調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試費;個人的非經營性非貿易用匯;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外國商社等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合法人民幣收入要求匯出境外時的兌付;專利權、著作權、商標、計算機軟體等無形資產的進口支付;臨時來華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出境時未用完人民幣兌回外匯的支出;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匯出的利潤以及其他非貿易外匯支出。該項目下設以下子項(其中20206「外商投資企業」的非貿易外匯支出單列):
(1)20201「運輸及港口」指民航、海運、鐵路部門(機構)支付境外國際聯運費、設備維修費、站場港口使用費、燃料供應費、非融資性租賃費和其他服務費用及支付國際營運人員伙食、津貼補助費等。
(2)20202「勞務及承包工程」指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及墊付工程款項的外匯支出。
(3)20203「國內居民外匯」指國內居民和僑民的臨時性贍家匯款和去國外的旅雜費、退職金、退休金、移居出境匯款和一切其他私人外匯支出。
(4)20204「政府機構交往」指我國政府機構代表團、參觀團、友好城市訪問和出席國際會議、參加國際活動等出國人員的差旅費和我國政府聘請外國專家的外匯支出及我國政府繳納的國際組織會費、股金等;駐我國外國政府機構、使領館、代表團、國際組織等將合法收入的人民幣兌成外匯匯出境外的外匯支出。
(5)20205「外國駐華商務機構」指駐我國的外國商社、金融、新聞等非政府機構將合法收入的人民幣兌成外匯匯出境外的外匯支出。
(6)20206「因公出國」指境內非政府機構人員因公出國所需外匯費用的支出。
(7)20207「知識產權」指境內機構用於進口圖書、影視片、唱片、藝術作品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版權、計算機軟體以及商譽,無形資產轉讓,工程設計等支付的外匯。
(8)20208「外商投資企業」指外商投資企業的所有非貿易外匯支出。
(9)20209「其他非貿易外匯支出」指外商投資企業匯出的利潤、利息支出;銀行因業務需要租用國際線路的外匯支出和用於納稅的支出,以及除上述非貿易支出以外的其他非貿易支出。
3.203「資本支出」包括償還境內金融機構自營外匯貸款本息、費用的兌付;經批准以外幣支付的股息的兌付;償還直接外債和外匯轉(貸)款本息、費用的外匯支付;境外投資資金的匯出;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經批准須以外匯投入的注冊資本金的外匯支付。該項下設以下子項:
(1)20301「償還境外借款」指境內機構償還外債和外匯貸款本息、費用的外匯支付。其中001「外商投資企業」單列。
(2)20302「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指境內機構償還境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自營外匯貸款的本息、費用的外匯支付。其中002「外商投資企業」單列。
(3)20303「購買有價證券」指境內機構購買外匯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的外匯支付。
其中003「外商投資企業」單列。
(4)20304「境外投資」指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資金的匯出。其中004「外商投資企業」單列。
(5)20305「外商投資企業資本匯出」指外商投資企業合同期滿或合同中止清盤後將投資資本匯出境外。
(6)20306「其他資本支出」指除上述資本項目支出以外的其他資本支出。
4.204「其他支出」指不屬於上述歸類的外匯支出。
5.400「外匯交易賣出」指各外匯指定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向:
(1)401銀行間市場賣出即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賣出的外匯。其中005「代理」指代理其他機構賣出的外匯。
(2)402總分行間賣出的外匯。
(3)403其他外匯指定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賣出的外匯。
三、表外項目
1.600「本期現匯總收入」指境內各外匯指定銀行及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本期內收到的從境外匯給境內機構的全部現匯外匯總額(包括居民個人匯入款,剔除總分行間調撥)。如有代收情況發生,以境外匯入的第一客戶為准作統計。
2.601「本期現匯總支出」指境內機構通過各外匯指定銀行及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本期匯往境外機構的全部現匯外匯總額(包括居民個人匯出款、剔除總分行間調撥)。如有代收情況發生,以最後匯往境外的客戶為准作統計。
3.602「本期末現匯賬戶余額」指各外匯指定銀行及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至本期末各類現匯賬戶上的余額,即《外匯賬戶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符合開戶要求的外匯賬戶上的余額數,包括保證金和居民個人外匯存款。下設四個子項:
(1)60201「國內機構」指境內除「外商投資企業」以外的對公單位在外匯賬戶上的余額數。
(2)60202「外商投資企業」指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匯賬戶上的余額數。
(3)60203「個人外匯」指國內居民的外匯存款。包括各種現匯、現鈔的各幣種存款。
(4)60204「其他」指除上述現匯賬戶余額以外的其他外匯賬戶余額。
4.700「中國銀行經營國家外匯賬戶收入」、701「中國銀行經營國家外匯賬戶支出」指用中央銀行的人民幣資金辦理的結售匯額。
5.702「中國銀行經營國家外匯賬戶結存余額」即中國銀行「921」、「920」國家外匯買賣會計科目中余額數的貸方、借方軋差數(正數表示貸方余額即收入大於支出,負數表示借方余額即支出大於收入)。
四、幾點說明
1.本表中表內項目收入數全部為結匯數。
2.若有套匯發生,應從統計中剔除。
3.602「本期末現匯賬戶余額」和702「中國銀行國家外匯結存余額」為時點數,不做累計。
4.本表要求保留整數,不足整數部分待累計到整數後再報。
5.本報表中除表外項目,均是在「系統外匯買賣」科目中結售匯的發生額。「系統外匯買賣」科目指凡各行代總行辦理的外匯買賣用此科目核算,買入外匯時,外匯金額貸記此科目,人民幣金額借記此科目;賣出外匯時,外幣金額借記此科目,人民幣金額貸記此科目。報表中本期100與300之和為本期此科目中貸方發生額,本期200與400之和為此科目借方發生額。
6.報表中的平衡關系:
(1)100=101+102+103+104
(2)101=10101+10102
(3)102=10201+10202+10203+10204+10205+10206+10207+10208+10209+10210+10211
(4)10205=003+004
(5)103=10301+10302+10303+10304+10305
(6)300=301+302+303
(7)200=201+202+203+204
(8)201=20101+20102
(9)202=20201+20202+20203+20204+20205+20206+20207+20208+20209
(10)203=20301+20302+20303+20304+20305+20306
(11)400=401+402+403
(12)602=60201+60202+60203+60204
附件3:
外商投資企業銀行結售匯情況月報表指標說明
一、本表是在匯國統一表、統二表的有關數據基礎上加工而成的,要求分別匯中資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結構的結售匯數據。在京的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將其總行營業部或國際業務部的統計數據填報在「總計」欄中。
二、「結匯收入合計」、「貿易收入」、「非貿易收入」、「資本收入」、「其他收入」分與統一表中的100、101、102、103、104項對應。其中:
(1)「1」指外商投資企業的結匯收入合計。
(2)「1-1」指外商投資企業的貿易外匯收入,與統一表中的10102項對應。
(3)「1-2」指外商投資企業的非貿易外匯收入,與統一表中的10210項對應。
(4)「1-3」指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的外匯收入,與統一表(收入部分)中的005、006、007、10304項對應。
(5)「1-4」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外匯收入。
三、「售匯支出合計」、「貿易支出」、「非貿易支出」、「資本支出」、「其他支出」分別與統一表中的200、201、202、203、204項對應。其中:
(1)「2」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售匯支出合計。
(2)「2-1」指外商投資企業的貿易外匯支出,與統一表中的20102項對應。
(3)「2-2」指外商投資企業的非貿易外匯支出,與統一表中的20208項對應。
(4)「2-3」指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的外匯支出,與統一表(支出部分)中的001、002、003、004、20305項對應。
(5)「2-4」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外匯支出。
四、結售匯差額指結匯收入與售匯支出的差額。「其中:三資企業」指外商投資企業結匯收入與售匯支出的差額。
五、本表中的平衡關系:
(1)總計=中資銀行+外資銀行+非銀行金融結構
(2)結匯收入合計=貿易收入+非貿易收入+資本收入+其他收入
(3)售匯支出合計=貿易支出+非貿易支出+資本支出+其他支出
(4)結售匯差額=結匯收入合計-售匯支出合計
(5)1=「1-1」+「1-2」+「1-3」+「1-4」
(6)2=「2-1」+「2-2」+「2-3」+「2-4」
(7)3=1-2
註:本規定已在1997年12月2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修改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及聯網統計系統的通知》((97)匯國函字第332號)中進行了修改。
附表1:
銀行結匯售匯統計月報(收入部分)
年 月
填報單位: 表 號:匯國統1表 製表機關:國家外匯管理局填報日期:文 號:[95]匯國函字第20號 批准機關:國家統計局金額單位:萬美元批准文號:國統字[1995]20號
代 號 項 目 本月發生數 本年累計 代 號 項 目 本月發生數 本年累計 100結匯收入合計
F. 國家允許外匯交易嗎
外匯交易國家是允許的,首先我們可以用既定的事實來說明問題。截止到目前,國內存在幾十家外匯交易平台。
G. 外匯中的買入跟賣出是什麼意思
外匯中的買入指意向客戶買入某種期貨;外匯中的賣出指持有者賣出某種期貨。
外匯交易就是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進行交換。與其他金融市場不同,外匯市場沒有具體地點,也沒有中央交易所,而是通過銀行、企業和個人間的電子網路進行交易。
外匯交易是同時買入一對貨幣組合中的一種貨幣而賣出另外一種貨幣。 外匯是以貨幣對形式交易, 例如歐元/美元(EUR/USD)或美元/日元 (USD/JPY)。
(7)國家賣出外匯擴展閱讀:
外匯交易的注意事項:
外匯保證金交易雖然能有效的控制投資者的損失額度,也能放大投資者的收益率,充分體現了其以小博大的杠桿效應。但是正因為這種高杠桿性,也使其具有較高風險性。由於保證金交易的參與者只支付了一個很小比例的保證金,這樣外匯價格的正常波動都被放大幾倍甚至幾十倍,這種高風險帶來的收益和虧損是很大的。
但是很多投資者都盲目地被其高盈利性所蒙蔽,忽視了保證金交易同時也會擴大風險的本質,一味地追求投機獲利。在國內保證金交易時一種比較新型的投資產品。即使在比較發達的國家,外匯保證金業務也被普遍地認為是一種具有投機性很高的、高風險的產品。
其次在外匯市場上,各國經濟政策的變化都會導致貨幣匯率頻繁的大幅度波動,而且外匯保證金交易通常會涉及到多種貨幣的波動,因此這項業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對投資者自身素質的要求。
根據銀監會調查顯示,雖然國內銀行開辦此項業務均能盈利,但參與這項業務的普通投資者虧損比例卻很高,當前80%甚至90%的投資者都處於虧損狀態。
同時還有些銀行在提供這種新型產品服務的時候涉嫌一定的違規操作。在一般的發達金融市場上,外匯保證金交易的杠桿倍數維持在10到20左右,但是據了解目前國內有些銀行的杠桿倍數居然達到30-50倍,遠遠超過了國際上印哈根普遍所能接受的杠桿倍數,也超出了銀行自身的風險管控能力。
另外為了拓展客戶,有些銀行還擅自降低客戶准入門檻,未能有效的選擇客戶或向客戶推薦合適的產品。最終導致整個外匯保證金業務出現了高虧損、低盈利的局面。基於以上種種,出於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同時促進銀行的穩健發展和風險管控,銀監會發布文件正式叫停了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
H. 國際收支逆差為什麼拋售外匯,購買本幣
一般情況下,國際收支逆差表明外匯供不應求。在浮動匯率制下,市場供求決定匯率的變動,因此國際收支逆差將引起本幣貶值,外幣升值,即外匯匯率上升。賣出外幣買進本幣就是讓本幣升值來緩解逆差問題。
I. 非法買賣外匯罪的量刑標准
非法買賣外匯罪依據犯罪嫌疑人具體所得金額判處五年到十五年的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罰金。
【法律分析】
非法買賣外匯量刑標準是最高15年有期徒刑。針對於非法買賣外匯的這種違法行為,在我們國家的法律裡面,是將它按照非法經營罪來進行處罰的,非法買賣外匯判處有期圖形的刑期,最高可以達到十五年的期限。屬於我們國家的一些機構,或者是單位性質以及個人,一些其它的組織機構,比如駐華的機構以及駐華的相關共組人員,還包括一些其他來華的屬於外國國際的外國人員,以上這些違反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用非法的手段去進行關於買賣外匯的這種行為,然後謀取不良的利益,犯罪的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下,就是屬於非法買賣外匯。這裡面的情節比較嚴重所指的,構成非法買賣外匯罪涉案金額,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行為人非法買賣外匯,其涉案金額達到二十萬美元以上,行為人所獲得的違法所得,達到了五萬元人民幣以上這樣的范圍的時候,從法律上來看就可以構成非法買賣外匯罪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J.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重申有關外匯期貨交易經營問題及下發《外匯期貨業務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經濟權益,加強對外匯期貨業務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穩定,特製定本試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匯期貨交易是指以遠期合同形式承諾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買進或賣出規定金額的外幣買賣。包括遠期外匯保值買賣和外匯風險買賣。第三條辦理外匯期貨交易的機構必須是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的具有經營代客外匯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或由金融機構合資設立的外匯期貨經紀公司。第四條外匯期貨交易的對象為外商獨資企業、國內私營企業及境內居民。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只能從事在現貨市場上某一筆交易的基礎上的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對沖交易」。第五條辦理外匯期貨交易的外匯來源為企業的自有外匯及居民的個人外匯。第六條外匯期貨交易的幣別為英鎊(BRITISHPOUND)、馬克(DEUTSCHMARK)、日元(JAPANESEYEN)、瑞士法郎
(SWISS-FRANC)、美元(U.S.DOLLAR)、港幣(H.K.DOLLAR)。第七條金融機構或外匯期貨(經紀)公司經營外匯期貨業務必須遵守本試行辦法。第八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外匯期貨業務的監管機關,負責外匯期貨業務的審批、終止、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第二章外匯期貨交易業務的審批第九條金融機構或由金融機構合資設立的外匯期貨(經紀)公司經營、停辦外匯期貨業務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查和批准。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可以申請經營外匯期貨業務。
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以辦理代客外匯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合資組建的外匯期貨經紀公司;
二、具有不少於七百萬美元或其它等值貨幣的外匯現匯實收資本金或營運資金;
三、具有至少一名從事外匯交易三年以上的管理人員和至少三名從事外匯交易一年以上的交易員;
四、具有適合開辦外匯期貨業務的場所和設備;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條件。第十一條申請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開辦外匯期貨業務申請書;
二、經營外匯期貨業務可行性報告;
三、屬於金融機構開辦此項業務應提供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章程、《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及其營業執照;
四、屬於金融機構合資組建的機構開辦此項業務應提供合資各方的有關資料、合辦機構的組織章程、營業執照;
五、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管理人員及交易員的名單,簡歷;
七、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資料。第十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對申請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提供的上述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者,先批准其籌備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籌備期為三至六個月。第十三條籌備期內,申請單位必須完成以下工作:
一、與境外經紀行簽訂聯網的協議書,明確雙方責任;
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境外經紀行的資信情況資料;
三、對外匯期貨交易員進行嚴格崗位培訓;
四、制定並提交下列內部管理規定:
1.外匯期貨交易機構內部對交易員的管理守則;
2.外匯期貨交易機構辦理外匯期貨交易業務運作程序有關規定;
3.外匯管理及財務管理辦法;
4.同客戶簽訂的外匯期貨交易合同樣本;
5.外匯管理局要求制定並提交的其它內部管理規定。
以上內部管理規定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查、核准後,經營外匯期貨業務機構必須嚴格執行。
以上工作經國家外匯管理局驗收合格後,辦理正式審批手續。第十四條金融機構或外匯期貨(經紀)公司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允許經營外匯期貨業務後,須在十五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領《經營外匯期貨業務許可證》。
金融機構或外匯期貨(經紀)公司領取《經營外匯期貨業務許可證》後,方可正式開業。第三章外匯期貨業務管理第十五條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與境外經紀行簽訂合約後,須提交三百萬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幣的保證金存入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帳戶,非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不得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