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第三條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第五條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第六條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第七條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第八條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第九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第二章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第十條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後,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第十一條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託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遊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第十二條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第十三條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第十四條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第十五條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第三章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第十六條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第十七條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第十八條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第十九條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結匯。第二十條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外匯局核准。第二十一條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第二十二條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匯出。第二十三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四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第二十五條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二十六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⑵ 中行個人網銀操作結售匯的最大限額是多少
中行個人網銀結匯購匯限額: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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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使用中行個人手機銀行操作結售匯的上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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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購匯,結匯,售匯,都是什麼意思啊具體怎麼操作
購匯的意思就是購買外匯。
在中國我們的本位幣是人民幣,當我們發生外幣交易後需要支付外幣時用人民幣去購換成外幣支付的一種行為就稱之為購匯了。
結匯
結匯是指境內所有企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外商投資企業除外)取得外匯收入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必須將規定范圍內的外匯收入及時調回境內,按照銀行掛牌匯率,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有強制結匯、意願結匯和限額結匯等多種方式。
售匯
是指境內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因對外支付需用外匯時,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條例規定,持有關證件、文件材料等,用人民幣到外匯指定銀行購買所需外匯,從用匯單位和個人角度講,售匯又稱購匯。
(4)個人外匯結售匯擴展閱讀:
構成
我國的外匯市場由兩個層次構成:
第一個層次是客戶與外匯指定銀行之間的零售市場,又稱銀行結售匯市場;
第二個層次是銀行之間買賣外匯的同業市場,又稱銀行間外匯市場--包括銀行與銀行相互之間的交易,以及外匯指定銀行與中央銀行之間的交易。
銀行結售匯市場是我國的外匯零售市場。在結售匯制度下,辦理結售匯業務的銀行是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根據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在規定的幅度內制定掛牌匯率,辦理對企業和個人的結售匯。
⑸ 個人外匯業務小科普
2007年,我國正式實行個人外匯管理改革,堅持真實性審核原則,明確了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年度便利化額度,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從多方面滿足和便利個人用匯。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分為經常項目個人外匯業務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其中,經常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個人真實、合規、合理的經常項目用匯需求可以得到滿足,不存在任何障礙;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2011年開始,個人可以通過銀行電子渠道,足不出戶,輕松地辦理。
基礎篇
1、什麼是結售匯?
答:結匯是指客戶將外匯出售給銀行,換取人民幣;售匯是指客戶用人民幣向銀行購買外匯。
2、個人結售匯業務如何辦理?
答:個人結匯、境內個人購匯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需向銀行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例: 某境外個人在境內需要支付房租,辦理結匯時,超過年度便利化額度的需要該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支付通知。
例: A的子女是常年旅居國外的華僑,A收到子女從國外匯回來的贍家款,結匯時超過年度便利化額度的,提供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系證明、 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就可以辦理。再比如,在國外工作的B從外國老闆那裡收到工資,結匯時超過年度便利化額度的部分,提供僱傭合同及收入證明等材料,就可以辦理了。此外,對於贍家款、職工工資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個人也可選擇憑相關材料辦理不佔用年度便利化額度的結匯。
3、非本人可不可以辦理?
答:可以,年度總額內,可以委託其直系親屬代辦;超過年度總額,憑相關證明材料委託他人辦理。
例:C的子女是常年旅居國外的華僑,C收到子女從國外匯回來的20000美元贍家款(年度總額內),C委託其父親代為成功辦理。
出國篇
1、出國旅行,可攜帶多少外幣現鈔出境?
答: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可攜帶出境;等值5000美元以上、1萬美元(含)以下的,需向銀行申請《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原則上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不得攜帶出境。
例: 乙計劃到國外旅遊,需要少量外幣現鈔用於零星花銷,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在銀行提取。
2、出國旅行回來,剩餘外幣現鈔可以兌換成人民幣嗎?
答:可以,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幣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例: 乙從國外旅遊回來,剩餘少量外幣現鈔,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在銀行兌換。
3、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上有餘額,朋友出國旅行,可以轉賬到朋友儲蓄賬戶上嗎?
答:不可以,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境內劃轉除本人同名外,只可與直系親屬賬戶,憑雙方身份證、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在銀行辦理。
例:乙出國旅遊,資金緊張,向朋友丙提出外匯儲蓄賬戶轉賬,朋友丙向銀行申請對乙進行轉賬,銀行表示無法轉賬。
4、孩子留學,以家長的名義購匯匯出學費可以嗎?
答:父母可以代為辦理購匯,但原則上應以小孩的名義購匯。
例: 孩子甲馬上要去留學了,需要購匯用於交學費。孩子甲可以選擇向銀行提供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及錄取通知書、學費繳費單等能夠證明留學用匯真實性的材料,辦理不佔年度便利化額度的購匯;也可以選擇僅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年度便利化額度內的購匯。
投資篇
1、境內個人可以購匯買理財產品嗎?
答:可以。
例:甲在某銀行網上銀行看中一款外匯理財產品,需要購匯購買。甲來到銀行咨詢並選擇相應的購匯用途,成功購買理財產品。
2、境內個人可以到境外購房嗎?
答:境內個人在境外購房屬於境內個人境外投資,目前不允許。
例:境內個人甲在美國長期工作,希望購買美國某處房產居住,來到銀行希望向境外房產公司付款購房。銀行工作人員查詢相關外匯政策,並告知甲,境外購房暫時無法辦理。
3、境內個人可以到境外購買保險嗎?
答:境內個人因到境外旅行、留學和商務活動等購買個人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屬於服務貿易類的交易,在外匯管理的政策框架下是允許和支持的。但境內個人到境外購買的人壽保險和投資分紅型保險均屬於金融和資本項下的交易,現行的外匯管理政策尚未開放。
例:孩子A在國外留學,想在境外購買一份人身意外安全保險。孩子A可以帶身份證,保險協議,繳費通清單等證明購買人身意外安全保險的真實性資料去銀行辦理。
4、境內個人可以到境外設立公司嗎?
答:截至目前,除《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規定的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內個人不能去境外設立公司。
例:B某想去境外成立公司,但根據國家外匯政策,境內個人不允許在境外成立公司。B某可以成立公司,在符合外管要求的前提下,在境外投資公司。
⑹ 境內個人結匯年度總額是多少
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的年度總額分別為等值5萬美元。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國家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年度便利化額度,是指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時,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之內的額度,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到銀行辦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個每年等值5萬美元。
如果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已經使用完了年度總額(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當年還想要辦理個人結匯和購匯,這時候辦理的個人結購匯,就是指的「不佔年度便利化額度」。
也就是說,在額度已滿的情況下,繼續辦理結購匯,就是不佔用年度便利化額度的業務。
在年度總額內的個人結購匯,可以持本人身份證件直接辦理;如果超出年度總額,就另有標准去辦理。
⑺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2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便利銀行及個人的外匯業務操作,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託他人辦理。
第五條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按照本細則規定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不得偽造、變造交易。
銀行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
第七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統計、監測、管理和檢查。
第二章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八條個人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分為經營性外匯收支和非經營性外匯收支。
第九條個人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二)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其與代理企業簽定的進口代理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轉至代理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收匯、結匯。結匯憑與代理企業簽訂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代理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代理企業將個體工商戶名稱、賬號以及核銷規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後,可以將個體工商戶的收賬通知作為核銷憑證。
(三)境外個人旅遊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遊購物報關單辦理。
⑻ 個人每年的結匯額度有多少
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規定,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額度有效期從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年度總額不得跨公歷年度使用,對於上一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額度不得轉入下一年度使用;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當年度累計結售匯交易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額度時,也不可在電子渠道辦理結售匯業務(在網銀渠道結售匯時,網銀頁面會顯示出客戶本年度剩餘購匯/結匯金額,單筆結售匯的限額不能超出本年度剩餘的購匯/結匯金額)。
以下情況不佔用額度:
①持借記卡在境外取現不佔用客戶在境內的個人購匯的額度;
②在櫃台購匯還信用卡款,不佔用個人年度總額等值5萬美元的額度;
③通過外幣代兌點發生的結售匯;
④通過銀行櫃台尾零結匯、轉利息結匯等小於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結匯;
⑤外幣卡境外消費結匯;
⑥境外卡通過自助銀行設備提取人民幣現鈔;
⑦境內卡境外使用購匯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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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什麼是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
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是指同一個人將其外匯儲蓄賬戶內存款劃轉至5個以上直系親屬等情況界定為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
1、分拆收結匯----多個客戶分別結匯後將所得人民幣資金匯至同一個人名下。
這里邊有兩個動作具有非常明顯的分拆特徵:
一個是」分「,將外匯分拆給多人分別辦理結匯,將人民幣分拆給多人辦理購匯。
一個是」合「,將結匯所得人民幣歸集到同一人,多人購匯後將外匯匯款到同一人
2、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匯發[2009]56號)規定,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包括:
①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將外匯匯給境內5個以上(含)不同個人,收款人分別結匯。
②5個以上(含)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後,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
③5個以上(含)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結匯後,將人民幣資金存入或匯入同一個人或機構的人民幣賬戶。
④個人在7日內從同一外匯儲蓄賬戶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或者5個以(含)上個人同一日內,共同在同一銀行網點,每人辦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現鈔結匯。
⑤同一個人將其外匯儲蓄賬戶內存款劃轉至5個以上(含)直系親屬,直系親屬分別在年度總額內結匯;或者同一個人的5個以(含)上直系親屬分別在年度總額內購匯後,將所購外匯劃轉至該個人外匯儲蓄賬戶。
⑥其他通過多人次、多頻次規避限額管理的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
3、連續多日具體計算方法
只要是通過多人次、多頻次規避限額管理的個人結售匯行為都是個人分拆結售匯,因此,對連續多日並無固定定義。
4、銀行發現個人結售匯行為符合分拆行為特徵之一的,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①對於個人分拆結售匯特徵明顯、銀行能夠確認為分拆結售匯行為的,應不予辦理。
②個人結售匯行為符合分拆特徵之一,但銀行無法直接確認為分拆結售匯行為的:
經常項目項下,銀行應按照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真實性審核原則,要求個人提交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後辦理;個人無法提供的,銀行應不予辦理。
資本項目項下,銀行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1號)第三章等個人資本項目管理規定處理。
③銀行在事後核查中發現個人涉嫌分拆結售匯的,應注意收集相關線索,避免同一個人再次辦理分拆業務,同時於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報告。
5、個人手持外幣現鈔結匯的辦理方法
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匯發[2009]56號)規定:
①本年度未超過年度結匯總額的個人手持外幣現鈔結匯
當日外幣現鈔結匯累計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
當日累計金額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人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②本年度已超過年度結匯總額的個人手持外幣現鈔結匯
經常項目項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人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以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1號)第二章規定的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資本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人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並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1號)第三章等個人資本項目管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