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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交易競價機制

發布時間:2022-12-27 19:52:27

A. 中國外匯市場交易中心的交易制度是什麼

中國外匯市場交易中心的交易制度如下:

第一條為維護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指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會員之間進行外匯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和清算系統。
第三條按本規則辦理的外匯交易限於人民幣與外匯之間的即期買賣。
第四條交易市場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成交方式取分別報價、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運行方法。
第五條會員的交易行為除遵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第六條本規則所稱會員指經本中心核定,准許其在交易系統內從事外匯交易的金融機構
第七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國家外匯管理局准許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均可向本中心提出會員資格申請,經本中心審核批准後,可成尉中心會員中央銀行作尉中心會員參加市場交易。本中心會員應按規定繳納席位費。
第八條會員根據《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章程》中的有關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九條會員分為自營會員和代理會員兩類。自營會員均可兼營代理業務,代理會員只能從事代理業務,不得從事自營業務。
第十條自營業務指會員為其自身外匯業務的正常進行而從事的外匯交易。
第十一條會員應指派經本中心認可的交易員代表其從事交易活動,並對其在交易市場內的交易行為負責。會員指派或更換的交易員應經本中心培訓並獲由本中心頒發的交易員證書。交易員應對其交易代碼保密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交易市場每周一至周五開市,國內法定節假日不開市。涉及交易幣種的國家或地區節假日時,則該交易幣種只進行交易,交割日順延至下一營業日。
第十三條本中心認為確有必要,可變更開市或閉市時間,並報交易市場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如遇不可抗力或其它偶發事故,本中心可以宣布全部或部分暫停交易。上述因素消除後,本中心應立即恢復交易。
第十五條當交易市場發生異常情況時,按照《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市場運行應急方案》處理。
第十六條本中心交易方式有:1現場交易:交易員進入本中心固定的交易場所進行交易。2遠程交易:經本中心批准,交易員在會員自行選定的場所進行交易。
第十七條交易員應該遵守交易市場的有關規定,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對違反規定的交易員,依其情節不同,本中心有權給予口頭警告、書面通報、直至取消其交易員資格的處分。
第十八條交易市場實行分別報價、撮合成交的競價交易方式。
第十九條交易員報價後,由計算機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對外匯買入報價和賣出報價的順序進行組合,然後按照最低賣出價和最高買入價的順序撮合成交。
第二十條當買入報價和賣出報價相同時,報價即為成交價;當買入報價高於賣出報價時,成交價為買入報價與賣出報價的算術平均數。
第二十一條報價尚未成交前,交易員有權對其原報價進行變更或撤銷。交易員變更報價後,其原報價的時間順序自動撤銷,依變更後報價時間排列。
第二十二條交易員應在規定的交易時間和價格浮動范圍內進行報價。
第二十三條交易市場的外匯價格採用直接標價法,即每一單位外幣等於若干元人民幣,人民幣以後保留四位小數。
第二十四條交易市場實行價格公開,公布當日交易開盤價、收盤價、最高成交價、最低成交價、最新成交價等必要的市場信息。開盤價為當日第一筆成交價。
第二十五條交易市場實行本外幣集中清算的辦法,會員進行的外匯交易通過本中心統一清算。
第二十六條用於清算的外匯和人民幣資金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交割入帳。
第二十七條會員間的外匯資金清算通過本中心在境外開立的外匯帳戶辦理,人民幣資金清算通過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帳戶辦理。
第二十八條會員在辦理清算手續的同時,應按規定的比例繳納手續費。
第二十九條凡清算資金遲延到帳的,本中心有權提出警告、通報、直至暫停交易。同時要求清算資金到帳並繳足罰息。
第三十條交易市場實行清算基金制度。會員應根據本中心規定繳納清算基金。
第三十一條清算基金由本中心實行專項管理,用於資金清算發生差額時的墊付和出現風險時的支付。
第三十二條本規則的解釋權及修訂權屬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第三十三條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暫行。

B. 集中競價是什麼意思

你好,集中競價指的是在交易市場中,買賣雙方通過進行競價系統將股票的交內易價格以及交易容數量進行發布後,由符合的交易對手進行加價或者減價後,根據競價價格以及時間優先的原則在規定時間內以最高價或者最低價的成交的交易方式,是一種多對多的交易模式。集中競價的方式能體現股票價格的形成和波動原因等問題。
集中競價包含兩種方式: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滬深兩市每個交易日的集合競價時間為上午9點15分到9點25分,在9點15分到9點20分這段時間內交易所有隻接受申報,不進行撮合,但是可以撤單。而9點20分到9點25分不可以撤單。9點25分至9點30分之間的這5分鍾只接受申報,不對買賣委託做處理,9點25分由集合競價產生開盤價,9點30分開始進入連續競價,連續競價時間段為9點30分至11點30分和13點至14點57分。而14點57分至15點為尾盤集合競價時間。
風險揭示:本信息部分根據網路整理,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C. 人民幣外匯即期詢價與競價走勢圖不一樣是為什麼

這個問題需從以下兩個方面展開:
1)需要弄明白即期競價與即期詢價的內在含義;
即期是指「交易期限限制」,是「當前、當下、現在」之意。即期交易要求某種商品交易的結算通常在1-2個交易日內完成。
競價及詢價是指形成價格的方式。競價,主要通過市場運營機構(如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組織交易的買方或賣方參與市場投標,以競爭方式確定交易量及其價格的過程。以銀行間外匯市場為例,每日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即期匯率的形成過程即為競價過程,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買方報出人民幣對美元買入報價(以美元為例)及數量,賣方報出人民幣對美元賣出報價及數量,若買賣雙方報價相同,則成交;如果市場中有很多買賣報價,則秉持「價格優先、及時間優先」原則。具體而言,買入價格高者,先成交;賣出價格低者,先成交。先進者,先成交。
詢價,是指交易的一方(如銀行間外匯市場中做市商)為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對方口頭或書面發出的探詢交易條件的過程。其內容可簡可繁,可詢問價格,也可詢問其他有關的交易條件。以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為例,做市商在外匯市場通過向買賣某種貨幣的交易主體(個人或金融機構)通過雙邊(即做市商低買或高賣)詢價,自主報出其買入或賣出的價格,其清算也在買賣兩邊分別清算。其中,做市商有從中獲取價差(一般是對做市商而言,低買——做市商買入某種貨幣對應市場交易主體賣出某種貨幣;高賣——做市商賣出某種貨幣對應市場交易主體買入某種貨幣)獲利的權利,也有持續不斷地向市場提供流動性的義務。
2)具體來談二者之間的差別。在明確即期競價及即期詢價兩者具體含義的基礎上,二者之間的差別清晰可見:交易期限方面,兩者相同,都是在「即期」;主要區別在於價格的形成方式不同。

D. 外匯市場的運行機制包括哪些內容

你好,外匯市場的運行機制是由多種要素組成的有機整體,它有自己的形成和運行機制,包括交易機制、匯率形成機制、供求機制及風險機制等。
(1)供求機制,外匯的供求關系是市場匯率形成的主要基礎,匯率又反過來調節外匯的供求,這是供求機制的核心。
(2)匯率機制是指外匯市場交易中匯率升降同外匯供求關系變化的聯系及相互作用。
(3)效率機制是外匯市場交易中能夠促使實現公平、公正、快速交易,同時能夠促進資金合理配置的機制。
(4)風險機制,主要是指外匯交易中風險的增減同匯率變動之間的相互聯系和相互作用。總之,以上四種機制並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

E. 銀行間市場的外匯市場

銀行間外匯市場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交易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正處於逐步發展與完善之中。
銀行間外匯市場:經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包括中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的銀行間外匯交易系統進行人民幣和外匯之間交易的市場。
外匯:外匯具有動態和靜態兩方面的含義。
外匯的動態含義是指把一國貨幣兌換成另一國貨幣的國際匯兌行為和過程,即藉以清償國際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一種專門性經營活動。
外匯的靜態含義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用於對外支付的金融資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一)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二)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產。」
匯率:是各國貨幣之間相互交換時換算的比率,即一國貨幣單位用另一國貨幣單位所表示的價格。
基準匯價: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布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的市場交易中間價,該中間價是各外匯指定銀行之間以及外匯指定銀行與客戶之間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買賣的交易基準匯價。銀行外匯牌價: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交易基準匯價為依據,根據國際外匯市場行情,自行套算出當日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以外各種可自由兌換貨幣的中間價。外匯指定銀行可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匯價浮動幅度內,自行制定各掛牌貨幣的外匯買入價、外匯賣出價以及現鈔買入價和現鈔賣出價。這些掛牌價即為銀行外匯牌價。
直接標價法:以一定單位的外國貨幣為基準來計算應付多少本國貨幣。
間接標價法:用一定單位的本幣為基準來計算應收多少外幣。
外匯市場:進行貨幣買賣、兌換的市場,是由外匯需求者、外匯供應者、買賣中介機構構成的外匯買賣活動場所。
匯率制度:指一國貨幣當局對本國匯率變動的基本方式所作的一系列安排或規定。如規定本國貨幣對外價值、規定匯率的波動幅度、規定本國貨幣與其他貨幣的匯率關系、規定影響和干預匯率變動的方式等。傳統上,匯率制度分為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兩類;1973年以後,匯率制度日益多樣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重新將匯率制度分為釘住匯率制和彈性匯率制兩種,後者包括浮動匯率制。
結售匯業務:銀行結售匯制度始自於1994年外匯管理體制改革。1994年1月1日起,國家取消各類外匯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支實行銀行結匯和售匯制度。在銀行結售匯制度下,結匯是指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付給等值人民幣的行為;售匯是指外匯指定銀行將外匯賣給外匯使用者,並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收取等值人民幣的行為。遠期結售匯業務:指外匯指定銀行與境內機構協商簽訂遠期結售匯合同,約定將來辦理結匯或售匯的外匯幣種、金額、匯率和期限;到期外匯收入或支出發生時,即按照該遠期結售匯合同訂明的幣種、金額、匯率辦理結匯或售匯。
結售匯綜合頭寸:是指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持有的因人民幣與外幣間交易而形成的外匯頭寸,由銀行辦理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對客戶結售匯業務、自身結售匯業務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所形成。
自營業務(自營性交易):1995年1月14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發布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市場交易規則(暫行)規定,自營業務指會員為其自身外匯業務的正常進行而從事的外匯交易。
代理業務(代理性交易):1995年1月14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發布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市場交易規則(暫行)規定,代理業務指會員為企業提供經紀服務而從事的外匯交易即期外匯交易:即期外匯交易是以雙方約定的匯率交換兩種不同的貨幣,並在一到兩個營業日後進行清算的外匯交易。遠期外匯交易:是指外匯買賣雙方預先簽訂遠期外匯買賣合同,規定買賣的幣種、金額、匯率及未來交割的時間,在約定的到期日由買賣雙方按約定的匯率辦理收付交割的外匯交易。
外幣買賣業務:是指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通過電子交易與清算平台,為境內金融機構外幣與外幣之間的交易與清算提供便利的安排。此次推出的外幣買賣系統是為外幣對外幣的即期交易提供交易、清算的系統,不涉及人民幣對外幣的交易。金融衍生產品:國際互換和衍生協會(ISDA):「衍生工具是有關互換現金流量和旨在為交易者轉移風險的雙邊合約。合約到期時,交易者所欠對方的金額由基礎商品、證券或指數的價格決定。」衍生產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合約的基本種類包括: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衍生產品還包括具有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多種特徵的結構化金融產品。
詢價交易:詢價交易是指相互有授信關系的外匯交易主體,直接就所要交易貨幣的幣種、金額、匯率及未來交割的時間進行詢問、磋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
競價交易:交易系統對買入報價和賣出報價分別排序,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
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在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交易時,承擔向市場會員持續提供買、賣價格義務的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
金融機構: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中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保險公司除外)。
非銀行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中資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公司
外資金融機構: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下列金融機構: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
中資金融機構海外分支機構:指我國中資金融機構在境外依照當地法律設置的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
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符合相關條件、向交易中心提交書面申請,獲得批准,可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統內從事即期交易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非金融企業。
國際收支:是指一定時期內一經濟體(通常指一國或者地區)與世界其他經濟體之間的各項經濟交易。其中的經濟交易是在居民與非居民之間進行的。經濟交易作為流量,反映經濟價值的創造、轉移、交換、轉讓或削減,包括經常項目交易、資本與金融項目交易和國際儲備資產變動等。
經常項目:是指實質資源的流動,包括進出口貨物、輸入輸出的服務、對外應收及應付的收益,以及在無同等回報的情況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間發生的提供或接受經濟價值的經常轉移。資本和金融項目:是指資本項目項下的資本轉移、非生產/非金融資產交易以及其他所有引起一經濟體對外資產和負債發生變化的金融項目。資本轉移是指涉及固定資產所有權的變更及債權債務的減免等導致交易一方或雙方資產存量發生變化的轉移項目,主要包括固定資產轉移、債務減免、移民轉移和投資捐贈等。非生產/非金融資產交易是指非生產性有形資產(土地和地下資產)和無形資產(專利、版權、商標和經銷權等)的收買與放棄。金融項目具體包括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和其他投資項目。
銀行間外匯交易系統:指交易中心(包括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總部、北京備份中心和其他分中心)為會員之間進行外匯交易和資金清算所提供的電子系統。
外匯交易:指人民幣與外匯之間的即期買賣。
會員:指經交易中心核准,允許其在交易系統內從事外匯交易的境內金融機構。
即期外匯交易:即期外匯交易是以雙方約定的匯率交換兩種不同的貨幣,並在一到兩個營業日後進行清算的外匯交易。
遠期外匯交易:是指外匯買賣雙方預先簽訂遠期外匯買賣合同,規定買賣的幣種、金額、匯率及未來交割的時間,在約定的到期日由買賣雙方按約定的匯率辦理收付交割的外匯交易。
詢價交易:詢價交易是指相互有授信關系的外匯交易主體,直接就所要交易貨幣的幣種、金額、匯率及未來交割的時間進行詢問、磋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
集中競價:集中競價外匯交易是指市場上多個交易主體之間,同時通過某一交易系統或平台,按一定的競價規則進行外匯交易的方式。例如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現行的交易方式,即是按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競價規則進行交易的。
集中授信:外匯市場的組織者作為一方,按各交易主體的交易資金擁有量為信用標准,授予參與交易的各交易主體一定交易額度的行為,各交易主體同時也授予中央清算部門一定規模的交易額度。
雙邊授信:外匯市場上交易主體雙方之間,相互直接授予對方一定交易信用額度的行為。
雙邊清算:市場上交易主體達成外匯交易之後,不通過某一清算機構,而是相互直接將資金匯入對方指定賬戶的清算方式。

F. 什麼叫集中競價交易

集合競價復是指在股票每個制交易日上午9:15—9:25,由投資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價格自由地進行買賣申請。

2006年7月1 日,深滬證券交易所實施開放式集合競價。即:在集合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實時揭示集合競價參考價格。開放式集合競價時間為9點15分至9點25分。

深證14 點57分至15點00分,即時行情顯示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和虛擬未匹配量;9點15分至9點20分可 以接收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9點20分至9點25分可以接收申報,但不可以撤銷申報。

拓展資料:

集中競價外匯交易是指市場上多個交易主體之間,同時通過某一交易系統或平台,按一定的競價規則進行外匯交易的方式。例如目前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現行的交易方式,即是按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競價規則進行交易的。

集中競價交易可分為口頭唱報競價交易、書面申報競價交易、電腦申報競價交易。

G. 銀行間外匯市場價格形成機制

外匯市場是聯結國內國際金融市場的基本紐帶,是實現貨幣自由兌換、調節外匯供求關系和形成市場化匯率的重要場所,也是在開放經濟條件下形成宏觀經濟金融政策有效搭配和實施匯率風險管理的主要平台。2000年以來,人民幣匯率問題成為世界經濟中的新熱點。一方面美國、日本與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紛紛要求人民幣升值,另一方面中國的外匯儲備余額逐年增長,從2000年底的1656億美元增加為2008年底的19500億美元。在人民幣匯率承受內外雙重升值壓力的情況下,中國人民銀行於2005年7月21日發布公告,為建立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進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自此,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的發展步伐隨之加快,不僅業務類型和交易品種不斷增加,還在2005年11月24日引入做市商制度,替代了1994年起實行的集中競價交易機制。做市商制度的實施使人民幣匯率的浮動明顯靈活,銀行間外匯市場的流動性和市場化程度也進一步提高。但另一方面,現行做市商制度不是盡善盡美,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以致銀行間外匯市場上出現了重新啟用競價交易機制的呼聲。因此,當前有必要對做市商制和競價制的運作原理、市場績效以及國際成熟金融市場的交易機制等內容進行研究,探討在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重新啟用竟價制的可行性,這對進一步發展和完善銀行間外匯市場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
本文首先從競價制和做市商制的運作原理入手,詳細闡述在這兩種不同交易機制下外匯價格的形成過程。然後運用比較的方法對競價制和做市商制的市場績效進行說明,總結出競價制和做市商制是兩種各有利弊、互相補充的交易制度。其次,通過介紹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的發展、現狀及市場績效的改進情況,剖析了現行做市商制度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再次,在對美國納斯達克市場和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交易機制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歸納出國際金融市場交易機制的成功實踐經驗。最後,就如何進一步完善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機制提出建議,一方面要繼續改進現行做市商制度,另一方面要考慮重新啟用競價制,以此作為做市商制度的有效補充,進而全面推動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改革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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