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價格就是兩種貨幣之間的兌換比率,它又稱為是匯率或者匯價。外匯價格會因為回各種因素的影響而不答斷的變化。那麼,影響外匯價格的因素包括哪些?
影響外匯價格的因素包括哪些?
首先,經濟因素。
一個國家的經濟增長速度和國際財政收支水平、國內財政收支狀況以及物價水平和通貨膨脹水平都會直接影響到外匯價格的變化。
其次,政府因素。
一個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是決定匯率長期發展趨勢的根本原因。
最後,信息因素和心理因素。
現代外匯市場由於通訊高度發達,各國金融市場的緊密連接和交易技術的日益完善,已經逐漸發展成為一個具有高效率的市場,在這個市場上,信息非常重要。它影響到一次交易的成敗。此外,預期心理不但對匯率的變化有很大的影響,而且還帶有捉摸不定的特點,尤其對短線或者極短線的匯率波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總之,匯率的變化是非常復雜的,這些因素有時會起到個別作用,有時會共同作用,有時也會起到相互抵消的作用。因此在外匯市場投資時,切記謹慎,不可冒進。
❷ 外匯市場及外匯儲備的變化對中央銀行的基礎貨幣量有何影響,請結合實際說明
目前我國基礎貨幣投放的渠道主要有外匯占款、公開市場操作、再貸款及再內貼現這四個方面。容
我國外匯占款的來源有三個方面:外商的直接投資、貿易順差和國際游資。1994年我國的外匯體制改革,建立了強制性結售匯制與「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凈增的外匯占款使中央銀行不得不被動投放基礎貨幣。也就是說,外匯儲備增加,央行被動投放的基礎貨幣也會增加。
❸ 外匯銀行的重要意義
外匯銀行是外來匯市場自上的最重要的參與者。在美國,十幾家設在紐約以及幾十家設在別的主要城市的大型商業銀行,實際上充當著「做市商」的角色。由於它們經常在外匯市場上大規模地進行各種貨幣的買賣,使得外匯市場得以形成並順利運轉 。
另外,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時執行外匯管理法規的力度和嚴肅性,會直接影響到外匯市場的平穩運行,並對國際收支平衡產生重大影響。所以,各外匯指定銀行一方面要增強守法合規經營意識,加強內部管理,在遵守法規的前提下促進銀行外匯業務的健康發展;另一方面要加強與外匯局的溝通,及時反饋意見,以便於進一步完善各項外匯管理政策法規。
❹ 外匯市場和銀行是什麼關系
講有關系也不是沒有關系,只是他們兩個不同的金融機構
但他們歸根到底也是錢的問題,你去兌換外匯除了民間兌換還可以到銀行兌
但也沒有太多的關系
❺ 中美貿易戰對金融市場有什麼影響
其一,從外匯市場上看,中美貿易戰可能導致我國外匯儲備下降和外匯供應減版少,導致人民幣匯率的權下跌。雖然通過拋售外匯可直接干預外匯市場,但又將引起本國貨幣供應的減少,對我國當前穩健中性貨幣政策帶來影響;
其二,現階段中美貿易戰最直接的會導致外貿出口減少,對我國外向型企業會帶來較大的打擊,盈利能力下降會導致貸款償還能力下降,銀行會產生更多的壞賬風險,這對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帶來不利;
其三,從股票市場來看,中美貿易戰對中國資本市場不構成直接影響,但對美股形成打壓,短期可能會下跌,對於美股,A股向來有跟跌不跟漲的傳統,其中對出口美國佔比較大的A股上市公司影響較大。尤其是加征關稅的化工、機械、有色金屬與非金屬礦製品、電氣設備、家電、鋼鐵及紡織服裝等板塊將存在繼續下跌風險,但同時與中國抑制美國農副產品相關的日常生活消費品股票可能走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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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商業銀行外匯風險暴露及其影響因素
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有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版國家風險、聲譽風險、權法律風險、戰略風險。其中,市場風險又可以分為利率風險、外匯風險、股票價格風險和商品價格風險,分別是指由於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而帶來損失的可能性。由此可見,商業銀行面對的外匯風險是市場風險中的一種。1999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將中國匯率制度劃分為「釘住單一貨幣的固定釘住制」,這里的「單一貨幣」實質上是指美元。這種匯率制度使得人民幣與美元之間的匯率始終保持相對穩定的狀態,因此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中國商業銀行面對的外匯風險都比較小。然而,自2005年7月21日起,中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下稱「匯改」)。「匯改」之後,人民幣與其他貨幣之間匯率的波動性逐漸增大,並步入快速升值的軌道。
❼ 貨幣政策如何影響外匯市場
貨幣政策是指中央銀行為實現特定經濟目標而採取的調控貨幣供應或信貸的政策措施。
雖然經濟任務和目標在各國央行之間是非常相似的,但各個獨特的經濟體也會有各自獨特的目標。具體來說,當經濟疲軟和通貨膨脹疲軟時,中央銀行將通過降低利率和釋放貨幣供應來降低借貸成本,從而促進經濟增長,反之亦然。
貨幣政策歸根結底是為了確保促進和維持國家的物價穩定和經濟增長。為實現這一目標,中央銀行主要採用貨幣政策來控制以下因素:
·與貨幣價值掛鉤的利率
·貨幣供應量
·銀行准備金制度
·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通過貼現)
·推行公開市場業務
貨幣政策的種類
貨幣政策可以分為幾種不同的類型:
限制性貨幣政策,通過減少貨幣供應量,促進利率上升,以高利率來減緩經濟增長。這使借貸變得更加困難和昂貴,由此降低了消費者和企業的支出與投資。
擴張性貨幣政策,擴大或增加了貨幣的供應量,或這通過降低利率等方式,使借貸成本降低,由此讓支出和投資增加。
寬松的貨幣政策旨在通過降低利率來促進經濟增長,而緊縮的貨幣政策則是通過提高利率來減少通貨膨脹或抑制經濟增長。
中性貨幣政策,既不會創造增長,也不會抑制通貨膨脹。
適當的通貨膨脹是好事,失控的通貨膨脹會降低人們對經濟、工作和財富的信心。所以,國家中央銀行通常都有一個通脹目標,比如,設定目標通脹水平為2%。藉此,央行可以幫助市場參與者更好地理解他們對當前經濟形勢的應對措施。
❽ 我國對商業銀行外匯交易有何規定
【閱讀次數】335 在當今全球金融一體化的條件下,一國的國內金融市場和國際金融市場是緊密聯系的。一國的海外融資也是和該國外匯市場的發展密不可分的,兩者又都受到一國外匯管製法規、政策的制約,例如外債的籌措是否由國家集中統一管理,本國貨幣的可兌換程度,匯率的產生機制等。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而言,外匯業務是其國際業務的重要內容,開展和進行外匯業務同樣要接受國家外匯法規、政策的管制。 從我國的情況來看,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即實行了外匯管理。1980年12月制定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以後又陸續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外匯管理的條例。1993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通知》,我國從1994年 1月 1日起開始實行新的外匯管理體制。 這次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長遠目標是:實現人民幣的自由兌換;改革的近期目標是要實現經常項目下的人民幣可兌換。1996年 1月 8日,國家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標志著我國的外匯管理進一步步入了規范化、法制化的歷史時期。到1996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中國達到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協定第八條款的要求,人民幣已經實現經常項目的可兌換。 經過改革後的外匯管理體制較以往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實現匯率並軌,實行由外匯市場供求決定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取消外匯留成和上繳,實行銀行結匯、售匯制;建立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改進匯率形成機制;禁止外匯在境內計價、結算和流通;取消外匯收支的指令性計劃,國家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實現對國際收支的宏觀調控。實行新的外匯管理體制和人民幣逐漸向資本項目乃至完全的可自由兌換過渡,無疑有助於我國商業銀行進一步開發和拓展外匯業務,與國際資本市場接軌。 一、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於1979年 3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國務院領導的中國人民銀行歸口管理的副部級國家局。它是我國專門從事外匯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設有分支局。 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家外匯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報經國務院或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組織實施,監督國家外匯收支計劃、利用外資計劃和國際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負責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監督管理國家外匯儲備;管理對外借款;審批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並對其進行監管;管理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單位和個人的外匯收支,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行為等。 在我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外匯業務,除了要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管理,還要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從性質上看,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屬於中央銀行的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本國中央銀行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核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管制,主要目的是集中使用該國的外匯、防止外匯投機,限制資本流出入,穩定貨幣匯率,改善或平衡本國的國際收支。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管理更加側重對金融機構開展外匯業務本身的管理,具體講,它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依據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進行審批、終止、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國家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進行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創造一個穩定的外匯金融環境,保證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的安全性和穩定性,促進金融機構在平等基礎上競爭,保證外匯管理的增收節支,提高利用外資的使用效益。促使金融機構有效地籌集外匯資金,運用外匯資金,以支持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文件,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內容: (1)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審批、擴大、停辦和終止; (2) 頒發和換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3) 實收資本金和提取資本准備金的管理; (4) 金融機構向外借款、發債、投資,向境外放款,對外提供擔保,在境外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等項業務的審批和管理。 (5)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風險管理; (6) 金融機構報表的編制、報送和匯總; (7) 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檢查和考評。 二、對商業銀行外匯業務的管理 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後,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是外匯交易的中心,也是外匯市場上的主力軍;隨著我國外匯儲備和居民持有外匯的增加,商業銀行開展的外匯業務在其業務總量中也佔有越來越大的份額。下面,我們就國家對中資商業銀行外匯業務的現行管理規定進行比較詳細的講述,這也是本講的重點所在。 1993年 1月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了《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這是目前國家對銀行外匯業務進行管理的主要法律文件。依據這一《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外匯業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1) 銀行經營外匯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求平衡、保證支付、良性循環的原則。並應根據有關規定嚴格監督客戶的外匯收支活動。 (2) 銀行可自行與境內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關系,由其總行統一管理。並可自行或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在境外金融機構開立外幣帳戶,其使用范圍為:境外發債借款所籌的暫存資金;償還外債之前的償債暫存資金;境外同業存款;辦理國際結算業務;辦理自營或代客買賣外匯及外幣有價證券業務等。如銀行超過上述規定的帳戶使用范圍在境外開立外幣帳戶,應提交有關文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如違反上述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暫停或撤銷境外外幣帳戶,並予以處分或罰款。 (3) 銀行向境外金融機構或向境內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存、拆外匯資金,必須建立信用額度控制制度,對每家金融機構的具體控制額度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銀行辦理外幣兌換業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兌換率。銀行辦理貿易、非貿易結算、外匯與人民幣兌換等業務,所收入的屬於國家的外匯應按規定辦理移存,所需的外匯可按規定提取。如違反上述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沒收其非法所得並給以處分或罰款。 (4)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實行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如自有外匯資金占外匯風險資產總額的比率,外匯負債加外匯擔保為自有外匯資金的最高倍數,外匯流動資產占外匯流動負債的最低比率,外匯流動資產占外匯總資產的最低比率等。上述這些具體比例數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需要確定和調整,銀行必須嚴格執行。如違反比率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除責令其限期調整外匯資產負債比例外,可給予暫停或限制經營有關外匯業務的處罰,並予以處分或罰款。 (5)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自行或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銀行外匯業務進行全面檢查或重點檢查,並進行考評,主要內容包括:外匯資產質量情況;外匯業務收益情況;外匯業務經營管理能力;執行政策法規的情況等。 (一) 對商業銀行開辦外匯業務的管理 1、 銀行開辦外匯業務的申請 在我國,並非所有的銀行都可以經營外匯業務,而是只有具備一定條件、提出申請並經過有關國家機關審批通過的商業銀行才能夠經營外匯業務。具體講,申請開辦外匯業務的商業銀行應該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首先是外匯資本上的要求,申請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該具有法定外匯現匯實收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全國性銀行有5000萬美元或其他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區域性銀行有2000萬美元或其他等值貨幣的實收外....
❾ 政府拋售外匯儲備對銀行的影響
外匯儲備可來以是債券也源可以是黃金美元等等,當政府拋售外匯儲備後,換的的外幣,如美元可以直接進入匯市對匯率進行干涉,買入本國貨幣,這樣就可以增加國際市場上對本國貨幣的需求,防止本幣下跌,同時,由於國家大量買入本幣,回收了流通在經濟中的本幣(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所以就減少了本幣的貨幣供應量啊,對於中國來說,人民幣不可以在任何境外(除了香港)進行交易,那麼干預的匯市應該是在大陸和香港的匯市,如果是可以自由兌換交易的貨幣,可以是在國際各大的匯率市場。
1、標志著全球資本流動的一個大轉變,結束新興市場持續二十年的儲備積累,並可能迫使美聯儲在結束其量化寬松刺激措施時放緩速度。
2、美聯儲加息在即,大宗商品貨幣的穩定性面臨壓力,這也會給新興市場國家外匯儲備帶來風險,各國巨大的外匯儲備將可能出現巨額反轉。
3、外幣出現貶值。央行為了減緩本幣貶值速度,可以向市場投放外幣儲備中的外幣,就是向市場賣出外幣,從而改善市場對本外幣的供求關系,緩解本幣對外幣的下跌。
❿ 銀行間市場的外匯市場
銀行間外匯市場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交易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正處於逐步發展與完善之中。
銀行間外匯市場:經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包括中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的銀行間外匯交易系統進行人民幣和外匯之間交易的市場。
外匯:外匯具有動態和靜態兩方面的含義。
外匯的動態含義是指把一國貨幣兌換成另一國貨幣的國際匯兌行為和過程,即藉以清償國際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一種專門性經營活動。
外匯的靜態含義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用於對外支付的金融資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一)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二)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產。」
匯率:是各國貨幣之間相互交換時換算的比率,即一國貨幣單位用另一國貨幣單位所表示的價格。
基準匯價: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布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的市場交易中間價,該中間價是各外匯指定銀行之間以及外匯指定銀行與客戶之間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買賣的交易基準匯價。銀行外匯牌價: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交易基準匯價為依據,根據國際外匯市場行情,自行套算出當日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以外各種可自由兌換貨幣的中間價。外匯指定銀行可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匯價浮動幅度內,自行制定各掛牌貨幣的外匯買入價、外匯賣出價以及現鈔買入價和現鈔賣出價。這些掛牌價即為銀行外匯牌價。
直接標價法:以一定單位的外國貨幣為基準來計算應付多少本國貨幣。
間接標價法:用一定單位的本幣為基準來計算應收多少外幣。
外匯市場:進行貨幣買賣、兌換的市場,是由外匯需求者、外匯供應者、買賣中介機構構成的外匯買賣活動場所。
匯率制度:指一國貨幣當局對本國匯率變動的基本方式所作的一系列安排或規定。如規定本國貨幣對外價值、規定匯率的波動幅度、規定本國貨幣與其他貨幣的匯率關系、規定影響和干預匯率變動的方式等。傳統上,匯率制度分為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兩類;1973年以後,匯率制度日益多樣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重新將匯率制度分為釘住匯率制和彈性匯率制兩種,後者包括浮動匯率制。
結售匯業務:銀行結售匯制度始自於1994年外匯管理體制改革。1994年1月1日起,國家取消各類外匯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支實行銀行結匯和售匯制度。在銀行結售匯制度下,結匯是指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付給等值人民幣的行為;售匯是指外匯指定銀行將外匯賣給外匯使用者,並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收取等值人民幣的行為。遠期結售匯業務:指外匯指定銀行與境內機構協商簽訂遠期結售匯合同,約定將來辦理結匯或售匯的外匯幣種、金額、匯率和期限;到期外匯收入或支出發生時,即按照該遠期結售匯合同訂明的幣種、金額、匯率辦理結匯或售匯。
結售匯綜合頭寸:是指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持有的因人民幣與外幣間交易而形成的外匯頭寸,由銀行辦理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對客戶結售匯業務、自身結售匯業務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所形成。
自營業務(自營性交易):1995年1月14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發布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市場交易規則(暫行)規定,自營業務指會員為其自身外匯業務的正常進行而從事的外匯交易。
代理業務(代理性交易):1995年1月14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發布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市場交易規則(暫行)規定,代理業務指會員為企業提供經紀服務而從事的外匯交易即期外匯交易:即期外匯交易是以雙方約定的匯率交換兩種不同的貨幣,並在一到兩個營業日後進行清算的外匯交易。遠期外匯交易:是指外匯買賣雙方預先簽訂遠期外匯買賣合同,規定買賣的幣種、金額、匯率及未來交割的時間,在約定的到期日由買賣雙方按約定的匯率辦理收付交割的外匯交易。
外幣買賣業務:是指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通過電子交易與清算平台,為境內金融機構外幣與外幣之間的交易與清算提供便利的安排。此次推出的外幣買賣系統是為外幣對外幣的即期交易提供交易、清算的系統,不涉及人民幣對外幣的交易。金融衍生產品:國際互換和衍生協會(ISDA):「衍生工具是有關互換現金流量和旨在為交易者轉移風險的雙邊合約。合約到期時,交易者所欠對方的金額由基礎商品、證券或指數的價格決定。」衍生產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合約的基本種類包括: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衍生產品還包括具有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多種特徵的結構化金融產品。
詢價交易:詢價交易是指相互有授信關系的外匯交易主體,直接就所要交易貨幣的幣種、金額、匯率及未來交割的時間進行詢問、磋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
競價交易:交易系統對買入報價和賣出報價分別排序,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
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在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交易時,承擔向市場會員持續提供買、賣價格義務的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
金融機構: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中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保險公司除外)。
非銀行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中資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公司。
外資金融機構: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下列金融機構: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
中資金融機構海外分支機構:指我國中資金融機構在境外依照當地法律設置的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
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符合相關條件、向交易中心提交書面申請,獲得批准,可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統內從事即期交易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非金融企業。
國際收支:是指一定時期內一經濟體(通常指一國或者地區)與世界其他經濟體之間的各項經濟交易。其中的經濟交易是在居民與非居民之間進行的。經濟交易作為流量,反映經濟價值的創造、轉移、交換、轉讓或削減,包括經常項目交易、資本與金融項目交易和國際儲備資產變動等。
經常項目:是指實質資源的流動,包括進出口貨物、輸入輸出的服務、對外應收及應付的收益,以及在無同等回報的情況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間發生的提供或接受經濟價值的經常轉移。資本和金融項目:是指資本項目項下的資本轉移、非生產/非金融資產交易以及其他所有引起一經濟體對外資產和負債發生變化的金融項目。資本轉移是指涉及固定資產所有權的變更及債權債務的減免等導致交易一方或雙方資產存量發生變化的轉移項目,主要包括固定資產轉移、債務減免、移民轉移和投資捐贈等。非生產/非金融資產交易是指非生產性有形資產(土地和地下資產)和無形資產(專利、版權、商標和經銷權等)的收買與放棄。金融項目具體包括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和其他投資項目。
銀行間外匯交易系統:指交易中心(包括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總部、北京備份中心和其他分中心)為會員之間進行外匯交易和資金清算所提供的電子系統。
外匯交易:指人民幣與外匯之間的即期買賣。
會員:指經交易中心核准,允許其在交易系統內從事外匯交易的境內金融機構。
即期外匯交易:即期外匯交易是以雙方約定的匯率交換兩種不同的貨幣,並在一到兩個營業日後進行清算的外匯交易。
遠期外匯交易:是指外匯買賣雙方預先簽訂遠期外匯買賣合同,規定買賣的幣種、金額、匯率及未來交割的時間,在約定的到期日由買賣雙方按約定的匯率辦理收付交割的外匯交易。
詢價交易:詢價交易是指相互有授信關系的外匯交易主體,直接就所要交易貨幣的幣種、金額、匯率及未來交割的時間進行詢問、磋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
集中競價:集中競價外匯交易是指市場上多個交易主體之間,同時通過某一交易系統或平台,按一定的競價規則進行外匯交易的方式。例如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現行的交易方式,即是按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競價規則進行交易的。
集中授信:外匯市場的組織者作為一方,按各交易主體的交易資金擁有量為信用標准,授予參與交易的各交易主體一定交易額度的行為,各交易主體同時也授予中央清算部門一定規模的交易額度。
雙邊授信:外匯市場上交易主體雙方之間,相互直接授予對方一定交易信用額度的行為。
雙邊清算:市場上交易主體達成外匯交易之後,不通過某一清算機構,而是相互直接將資金匯入對方指定賬戶的清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