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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企業外匯質押人民幣貸款政策

發布時間:2022-11-05 03:09:00

A. 中國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貸款辦法

第一條為支持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擴大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有利於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銀行按照國家政策,本著安全、有利、服務的原則,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建設工程及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提供貸款,優先支持經濟效益好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企業),凡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貸款條件的,均可向中國銀行申請貸款。第四條中國銀行辦理貸款,必須與借款企業簽訂借款合同,並加強貸款管理。第五條中國銀行對企業辦理下列貸款:
一、固定資產貸款。用於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工程建設費,技術、設備購置費及安裝費。貸款方式分為:
(一)中短期貸款;
(二)買方信貸;
(三)銀行貸款;
(四)項目貸款。
二、流動資金貸款。 用於企業在商品生產、 商品流通及正常經營活動過程中所需的資金。貸款方式分為:
(一)生產儲備及營運貸款;
(二)臨時貸款;
(三)活存透支。
三、現匯抵押貸款。中國銀行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的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
四、備用貸款。根據企業申請的特定用途,經中國銀行審查同意安排待使用的貸款。第六條貸款貨幣分為本幣和外幣兩類。本幣即人民幣;外幣包括美元、英鎊、日元、港幣、聯邦德國馬克以及中國銀行同意的其他可兌換貨幣。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取得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的營業執照,並在中國銀行開立帳戶。
二、企業注冊資本按期如數繳納,並經依法驗資。
三、企業董事會作出借款的決議和出具授權書。
四、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已由計劃部門批准。
五、企業有償還貸款能力,並提供可靠的還款、付息保證。第八條貸款期限的計算,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規定的還清全部本息和費用之日止。第九條固定資產貸款期限,不超過七年,個別特殊項目經中國銀行同意,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企業營業執照限定的經營期結束前一年。第十條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第十一條人民幣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國營企業貸款利率執行。
外幣貸款利率,按中國銀行總行制定的綜合利率執行;也可以由借貸雙方根據國際市場利率協商確定。使用外國買方信貸和其他信貸的利率,以其協議利率為基礎加一定利差確定利率。第十二條人民幣貸款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計息期和計息辦法執行;外幣貸款按借款合同規定的計息期和計息辦法執行。第十三條企業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貸款,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企業提出借款申請書,並根據所需借款的具體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明和資料;
二、中國銀行對企業的借款申請書及提供的證明和資料進行審查評估,經審核同意後,借貸雙方協商簽訂借款合同。第十四條企業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時間、金額和用途使用貸款。第十五條企業向中國銀行申請貸款,中國銀行認為需要擔保的,必須提供經中國銀行認可的擔保。第十六條企業向中國銀行提供以下擔保:
一、信用擔保。企業向中國銀行提供由資信可靠、有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企業及其他單位出具的保證償付貸款本息的不可撤銷的保函。
二、抵押擔保。 由企業將其財產和權益抵押給銀行, 做為償付中國銀行貸款本息的保證。下列各項可以抵押:
(一)房產、機器設備;
(二)庫存的適銷商品;
(三)外幣存款或者存單;
(四)可變現的有價證券及票據;
(五)股權及其他可轉讓的權益。第十七條抵押擔保貸款,企業須與中國銀行簽署抵押文件。抵押文件須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抵押物須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足額保險。
中國銀行認為必要時,企業應當提供信用加抵押擔保。第十八條企業須按照借款合同的規定按期如數償還貸款,支付利息和費用。第十九條企業在納稅之後的凈現金收入,應當首先償還固定資產貸款。第二十條對不遵守借款合同規定的企業,中國銀行有權根據借款合同,視違約情節,採取以下措施以維護權益:
一、限期糾正違約事件;
二、停止發放貸款;
三、提前收回貸款;
四、通知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

B.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暫行辦法

第一條抵押貸款的對象。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均可以其自有外匯(包括從境外借入外匯)作抵押,申請辦理人民幣貸款。第二條抵押貸款的用途。可以用於流動資金,也可以用於納入計劃的國家資產投資。第三條抵押貸款的種類和期限。抵押貸款分短期和中長期兩種。短期抵押貸款的期限分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中長期抵押貸款為一年以上,最長不超過五年。第四條抵押外幣的種類。用於抵押的外匯,目前限於美元、日元、港元、聯邦德國馬克和英鎊五種。第五條抵押貸款業務除經濟特區外,由中國人民銀行委託中國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辦理。第六條抵押貸款的申請。申請抵押單位應先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申報外匯、資金來源和數額,經核准後到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受託行辦理貸款申請手續,
填寫借款申請書。第七條抵押貸款的發放。抵押單位提出的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後,應與受託行簽定《借款合同》。第八條抵押貸款的收回。貸款未到期,抵押單位不能提前歸還。貸款到期後,抵押單位應歸還原數額人民幣貸款,受託銀行退回原數額抵押外匯,不受匯率變動的影響。到期不能歸還人民幣貸款的,抵押外匯歸中國人民銀行所有。凡以境外借入外匯做抵押的,仍由抵押單位對原債務關系中的債權人履行償還外債本息的義務。第九條人民幣貸款數額的計算。銀行對抵押單位發放的人民幣貸款,最高不得超過抵押品按抵押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幣匯價(買入價)所計算的數額。第十條銀行發放的人民幣貸款與抵押單位付的抵押外匯,相互不計利息。第十一條本辦法解釋權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C. 如何辦理離岸外匯存款質押在岸授信業務

如果企復業不願意將離岸外幣資金制轉入境內結匯為人民幣資金使用,銀行可為企業提供離岸外匯存款質押在岸人民幣授信業務,即企業將在離岸賬戶上的外匯存款做質押,開立定期存單或備用信用證或保函,為國內關聯公司在同一銀行申請在岸人民幣貸款的業務提供擔保。在這項業務中,境外公司為出質人,境內公司為借款人,發放人民幣貸款的銀行分支機構為貸款人和質押權人,銀行離岸業務部為存款行並負責質押資金的監管。
如果企業申請辦理離岸外匯存款質押在岸授信業務,可按下列步驟辦理:
1、企業的境內公司向相關銀行提出授信申請;
2、境外公司到銀行開立離岸賬戶;
3、在岸人民幣貸款申請經銀行審批通過後,境外公司就可將離岸外匯存入該行離岸賬戶,開立定期存單或備用信用證或保函;
4、辦妥相關法律手續後,貸款出帳;
5、貸款本息結清後,銀行將解除外匯存款質押,境外公司的外匯即可自由匯劃支配。

D. 銀行外匯信貸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外匯信貸資金的管理,促進銀行各項外匯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提高外匯信貸資金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經國家批准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包括地方性和區域性銀行,都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的外匯信貸業務實行雙向目標管理,在下達和考核年度銀行外匯信貸計劃的同時,制定和下達銀行外匯信貸資產負債管理比例,逐步強化銀行內部自我約束、自我調節的營運機制。第二章資金計劃第四條外匯信貸資金管理的范圍為經營外匯信貸業務銀行的下列全部外匯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
一、資金來源:
(一)自有外匯資本金;
(二)銀行組織吸收的各項外匯存款;
(三)海外分支機構存回資金;
(四)從境外拆入短期資金;
(五)銀行按國家計劃從境外自借中長期商業借款(含境外發債籌措資金);
(六)銀行借入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七)國家或地方、部門、企業用自借指標委託銀行境外專項籌資;
(八)其他資金來源,如暫收應付、境內同業拆入、外匯買賣等。
二、資金運用:
(一)境內各項流動資金貸款;
(二)境內各項固定資產貸款;
(三)撥付海外分支行資金;
(四)存放境外頭寸准備(包括存款資金、拆出、購買政府債券、購買股票等);
(五)銀行其他投資;
(六)按委託人預定的用途和項目發放的委託貸款;
(七)其他資金運用,如各種暫付資金、境內同業拆出資金等。第五條經營外匯信貸業務的銀行應根據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的銀行外匯信貸資金來源和外匯信貸資金運用內容,編制年度外匯信貸計劃,上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綜合平衡並報國務院批准後,下達執行。區域性和地方性銀行的外匯信貸計劃,報送當地人民銀行分行計劃部門,由人民銀行分行上報總行,並根據總行的要求,分配下達計劃。第六條各銀行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下達的年度外匯信貸計劃,努力吸收外匯存款,積極穩妥地籌措境外資金,擴大外匯資金來源;對現匯流動資金外匯貸款按以存定貸的原則發放管理,對現匯固定資產外匯貸款要按人民銀行下達的計劃嚴格控制,不得突破。外匯信貸必須遵循國家有關金融方針政策,注重支持國家急需發展的行業、產業、項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第七條各銀行必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繳存外幣存款准備金。第八條外匯信貸資金管理必須堅持以資金來源制約資金運用的原則。各銀行按規定向中央銀行繳存外幣存款准備金後的各項外匯信貸資金來源、自有資本金,屬於銀行自身營運資金,必須根據資金來源控制和調整資金運用,做到「自求平衡、自擔風險、講求效益」。第九條銀行外匯信貸資金必須和人民幣資金配套平衡。各銀行外匯信貸資金計劃的編制應與人民幣信貸資金計劃的編制相互銜接,對固定資產外匯貸款的國內配套人民幣資金,除按規定渠道由部門企業籌措外,需要國內銀行貸款的要在人民幣信貸計劃內安排。第十條鼓勵各銀行間、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間進行短期資金拆借,拆借利率可比照同期國際金融市場利率商定。第十一條各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可以共同集中外匯資金,對效益好的大中型項目聯合發放銀團貸款,貸款規模可在本系統內調劑解決,也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單獨報批追加規模。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計劃年度中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各行外匯信貸業務開展情況及要求,對國家銀行外匯信貸計劃進行必要的調整。如需調整計劃,各有關銀行要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調整外匯信貸計劃的報告。第三章資產負債比例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各銀行的外匯信貸資金實行以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
(一)外匯自有資本金(包括實收外匯資本、外匯准備金、業務發展基金)與外匯資產總額的最低比例。
(二)各銀行發放外匯現匯貸款與吸收外匯存款加外匯自有資本金的最高比例。
(三)各銀行自借國際商業借款(含對外發行債券)與外匯自有資本金的最高比例。
(四)短期拆入資金與外匯存款加外匯自有資本金的最高比例。短期資金主要用於解決先支後收的資金墊付和頭寸,先支後收必須以銀行資金承受能力為限,不得用於長期投資和貸款。
(五)各銀行除委託貸款外的長期外匯貸款(即一年期以上貸款,含一年,包括一年和一年以上固定資產貸款)余額與貸款總余額的最高比例。
(六)各銀行短期貸款(即一年以下,包括一年以下的技改貸款)余額與貸款總余額的最低比例。
(七)各銀行境外貸款、投資、買賣證券、拆放等境外資金運用與外匯資產總額的最高比例。
(八)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比例。

E. 內資企業能用外匯質押辦人民幣貸款嗎

可以質押貸款:外匯質押可以建立綜合授信額度,即幣別一般可由企業選擇。
還可協商以人民幣應收賬款辦理保理。

F. 在天津的外商獨資企業有什麼優惠政策謝謝!

天津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優惠政策
1、天津市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自企業成立至正式投產前,經天津海關辦理相關手續,可以進口本企業擬投產的產品樣品,保稅展示。

外商投資符合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項目,可享受如下優惠政策:

(一)高新技術作價出資或入股,經審批機構核定,作價金額不受限制。

(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泰達國際創業中心、天津港保稅區科技園及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創業中心內的辦公、實驗、生產等用房,對處於「孵化期」的項目實行零租金。

(三)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科技園及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每年拔出財政收入的3%,作為科技風險金,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

外商引進優良品種和先進技術開發農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經認定的生產性農業高科技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按減半徵收,先征後返的方式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對企業所得稅實行全額徵收,減半返還。減半徵收的實際稅率不低於10%。

(二)在天津市外向型高科技農業現代化示範區和天津市農業科技引進消化中心建立的新技術、新產品試驗基地,自有營業收入起,3年內免徵農林特產稅。

(三)從事水果、蔬菜、畜禽產品、海淡水產品、綠色食品和工藝口等6項農副產品開發、生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品種和質量優於同類產品,並且能帶動農戶或配套企業擴大出口,可以獲得農業產業化專項優惠貸款的支持。

外商投資天津交通、市政設施,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外商在天津市投資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及市政公用設施項目,經市稅務部門批准,減按15%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經市財政部門批准,在投資回收期內逐年全額返還營業稅。

(二)對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前款所述企業,經市財政部門批准,從獲利年度起5年內逐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自第六年開始,5年內逐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

2、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匯編)

一、鼓勵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和創新,擴大國內采購

(一)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關稅。

(二)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稅目錄范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並按有關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三)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轉讓技術比照國內科研機構免徵營業稅。

(四)外國企業向我境內轉讓技術,凡屬於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徵營業稅。

(五)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六)經稅務機關批准,可允許1993年底前成立的老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在2000年底前,選擇執行「不征不退」或「免抵退」政策(只能選擇一次)。

二、鼓勵擴大出口

(一)、運用多種經濟手段進一步支持出口

1、進一步提高部分出口商品的退稅率,從1999年7月1日起實施。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退稅率,按增值稅的征稅率執行。

2、有關商業銀行要根據信貸原則,優先安排、重點支持出口企業所需流動資金貸款,適當增加進口料件的外匯貸款;對實力強、效益好、重合同、守信用的出口企業經過信用評級給予一定的出口信貸的授信額度。

3、取消對企業出口收匯結匯和入帳的審核,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直接到銀行辦理結匯和入帳。 4、放寬對出口核銷單的發單限制。

(二)規范加工貿易管理

1、盡快落實並逐步完善制定的加工貿易企業分類管理標准,鼓勵企業爭當A類企業,對評定為A類且符合標準的加工貿易企業,不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簡化管理程序。

2、暫停加工貿易進口食糖、植物油、天然橡膠、羊毛的進口配額管理,列入加工貿易管理限制類商品目錄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實轉」,由海關嚴格監管。

3、為減輕企業負擔,允許「實轉」企業以多種形式繳納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

4、進行設立規范、封閉式的出口加工區的試點,逐步引導出口加工企業向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集中。在劃定的區域內,實行「境內關外」管理體制,有海關監管。對區外運入區內的物資,視同出口,按規定予以退稅,同時要採取措施防止出現企業將銷售不出去的商品運入區內倉儲的現象;對區內運往區外的產品視同進口,按產品使用的稅率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區內的加工增值不徵收增值稅。

(三)簡化進出口環節管理手續,減少收費

1、規范進出口環節的收費。減少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范圍,清理進出口檢驗檢疫和港口經營性收費,禁止亂收費,取消重復性收費,降低行政性收費總規模,制定新的檢驗檢疫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准。

2、進一步簡化各出口環節的管理手續,各海關要加快出口商品的通關速度;稅務部門要加快退稅進度。

三、對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補充規定

(一)、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投資性公司的貸款額不得超過已繳付注冊資本額的4倍。投資性公司因經營需要,貸款額擬超過繳付的注冊資本額的4倍,應當報對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

(二)、鼓勵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科研開發中心或部門,從事新產品及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其研究開發成果,並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

(三)、投資性公司可在國內外市場以代理或經銷的方式銷售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四)、投資性公司可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運輸、倉儲等綜合服務。

(五)、投資性公司可在境內收購不涉及出口配額、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出口。

四、加大對外商投資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外商投資企業境內融資時,允許中資商業銀行接受外方股東擔保。允許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質押方式向境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申請人民幣貸款,外商投資企業所有外匯資金均可做質押;對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可由境外金融機構或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提供信用保證;取消外匯質押、外匯擔保項下的登記手續和對提供外匯擔保的外資銀行信用等級的特別限制。外方股東擔保和外匯擔保人民幣貸款應符合產業政策,可用於滿足固定資產投資和流動資金需求,但不得用於購匯。外匯擔保人民幣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

(二)設立專項產業投資基金緩解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時中方股本金不足問題。同時允許境內中資商業銀行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方股東應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對中方股東發放不超過50%的股本貸款,期限不超過10年。

(三)允許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外方投資者海外資產向境內中資銀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資商業銀行的海外分行或國內分行向其發放貸款。

(四)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發行A股或B股。

(五)向在國家重點鼓勵的能源、交通等領域投資的外國投資者提供政治風險保險、履約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服務。

五、進一步改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和服務

(一)適當減少《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許外商獨資等限制項目。

(二)凡屬鼓勵類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項目,均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備案。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地人民政府要進一步簡化外商投資項目及企業設立的審批手續,加快審批進度。

(三)進一步完善對經常項目下售匯真實性審核的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縮短審核時間;

外商投資企業可憑企業設立時的技術轉讓協議及批准文件辦理其技術引進項下的售付匯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可在限額內將外匯結算帳戶中的存款轉為定期存款。按屬地管理原則,下放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的審批許可權,取消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備案登記制度。

(四)逐步縮小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的強制性價值鑒定范圍、改進鑒定辦法,取消對外商獨資企業進口設備的強制性價值鑒定。規范海關管理,提高辦事效率,加快通關速度。堅決制止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亂收費、亂檢查和各種攤派。

(五)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

(六)抓緊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政策規定進行清理,盡快調整不利於吸引外資的有關政策規定,健全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體系。

天津市關於進一步支持企業發展和吸引

(一) 對經確認的國家級新產品和專利產品所實現的利潤,自銷售之日起三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對經確認的市級新產品所實現的利潤,自銷售之日起兩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 為吸引外商在我市設立研究開發機構,參照國有研究開發機構的財稅政策,對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暫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單位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採取先征後返形式。

(三) 對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研究機構,擴大中間實驗的新產品所實現的利潤,參照我市內資企業新產品所得稅政策執行。

(四) 本市各類投資公司向我市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投資,投資額達到被投資企業資本金25%以上的,對其股權分利免徵企業所得稅;並按該分利額的50%抵扣投資公司自身的計稅利潤,減征企業所得稅三年。

(五) 企業從新產品成功投產後,可連續三年按該項新產品新增凈利潤的5%的比例,在成本費用中提取獎勵資金,用於獎勵對開發該項新產品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鼓勵外商在我市投資的財稅政策:

(1) 中外合資企業在企業重組過程中,企業的一方因將土地和地上原有不動產作價出售而形成的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對出讓方取得的轉讓收入免徵營業稅;對受讓方辦理土地及地上不動產權屬轉移手續,免徵契稅。

(2) 對外商在我市投資舉辦銀行、保險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及高級咨詢公司,新購建的自用辦公房產免徵契稅,免徵城市房地產稅一年。銀行及保險公司自獲利年度起免徵地方所得稅。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及高級咨詢公司,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G. 什麼是跨境人民幣貸款

在前海注冊成立並在前海實際經營或投資的企業從香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銀行借入人民幣資金,並通過深圳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資金結算,跨境貸款需滿足的先決條件是指在前海注冊成立,並在前海實際經營或投資的企業。
規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香港離岸人民幣業務進一步發展,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開發建設,根據《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開發開放有關政策的批復》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是指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從香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銀行借入人民幣資金。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以下稱借款企業)是指在前海注冊成立並在前海實際經營或投資的企業。
第三條借款企業應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開展相關業務,並履行提供相應業務資料及備案義務。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境內結算銀行是指為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辦理資金結算的深圳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結算銀行應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開展相關業務,並履行相應審核責任。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深圳人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指導下,根據本辦法對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實施監督。
第二章貸款投向、期限和利率
第六條深圳人行根據香港人民幣業務發展情況、前海建設發展需求和國內宏觀調控的需要,對前海企業獲得香港人民幣貸款實行余額管理。
第七條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的用途應在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前提下,用於前海的建設與發展。
第八條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按照貸款實際用途在合理范圍內自主確定。
第九條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自主確定,在貸款發放前向深圳人行備案。
第三章業務辦理
第十條借款企業應在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前通過境內結算銀行向深圳人行提交備案申請。
第十一條借款企業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境內結算銀行提交營業執照等材料,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門用於存放從香港匯入的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資金,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第十二條借款企業償還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本息應憑貸款合同、支付命令函、納稅證明等材料到境內結算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應通過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或境內代理行辦理跨境支付結算。
第十四條借款企業及其境內結算銀行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
第十五條境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明確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以保證、抵押或者質押等形式,為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提供擔保。
第四章業務監督
第十六條境內結算銀行應當對借款企業跨境人民幣貸款資金使用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境內結算銀行應當認真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及時、准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依據本辦法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的開立信息,以及通過該賬戶辦理的跨境人民幣資金收入和支付信息。
第十八條境內企業因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需要,在香港開立人民幣賬戶的,應在業務發生後五個工作日內報深圳人行備案。
第十九條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預防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條深圳人行依據本辦法對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實施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借款企業、境內結算銀行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深圳人行可以暫停其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深圳人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H.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專項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信貸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為適應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需要,在全國綜合信貸計劃之內,由人民銀行安排資金,開辦指定用途的專項貸款。為了加強專項貸款的管理,特製定本辦法。第二章貸款種類與用途第二條老、少、邊、窮地區發展經濟貸款,主要用於國務院確定的「老、少、邊、窮」縣加快地方經濟發展,增強經濟實力的重點建設項目。第三條地方經濟開發貸款。根據地方經濟開發總體規劃,重點用於振興地方經濟、發揮地方經濟優勢的關鍵性建設項目。第四條購買外匯額度人民幣貸款。根據國家計委批准動用國家結存外匯的專項用匯、沿海港口城市和地方擴權用匯,在人民銀行下達的人民幣貸款額度內,主要用於指定項目或重點企業、重點項目的技術改造。第五條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經濟特區開發性貸款。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開發規劃,重點用於經濟開發區資源、引進和發展新技術等開發性建設項目。第三章貸款對象和條件第六條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並有償還貸款能力的經濟實體,只要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項目,其資金不足時,可填寫專項貸款申請書(略)向銀行申請專項貸款,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具備有權批准機關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包括技術經濟可行性研究報告(略),設計任務書和初步設計概算批復,並納入當年全國或分地區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2.具備開工條件。建設用地的征地和拆遷手續齊全,施工力量、材料、設備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可靠。
3.貸款項目投產後原材料有來源,能源供應有保障,產品適銷對路,符合花錢少、見效快、收益大、創匯率高、社會經濟效益好的要求。
4.按照國家規定比例落實了自籌資金和投產後所需最低鋪底流動資金。
5.歸還貸款本息的資金來源必須落實,凡用稅前利潤、減免稅收或應解繳有關部門的其它收入歸還貸款本息的,必須取得稅務或有關部門鑒證同意。
6.有相應的資金作貸款抵押或有相應經濟能力的法人對貸款作擔保。第四章貸款期限和利率第七條專項貸款的期限,自貸款之日起至還清本息止,一般為1至3年,少數的4至5年,個別建設周期長,社會經濟效益好的項目最長不得超過七年。第八條專項貸款利率按國家規定的利率執行。老、少、邊、窮地區發展經濟貸款,實行優惠利率;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經濟特區開發貸款、地方經濟開發貸款,按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收利息;購買外匯額度人民幣貸款,用於技術改造的,按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息,用於流動資金的按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息。第九條計息方法。自貸款之日起,基本建設貸款按年結息和收息。技術改造貸款按季結息和收息。新建項目在建設期間無收入來源的,經批准可以緩期收息。但應收未收的利息,要計收復利。
如遇利率調整,採取分段計息辦法計收利息。第五章貸款審定、發放和收回第十條各地人民銀行必須在上級行下達的專項貸款計劃內,按照信貸政策和信貸原則,突出重點,認真審查和批准貸款。第十一條貸款項目一般可以採取三種方式審定:
第一種由人民銀行審查定項。根據有關部門和地、市上報的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項目,經人民銀行一、二級分行篩選,指定有關人民銀行分支行進行審查評估。按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經濟特區分行(簡稱省、區、市分行,下同)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由人民銀行批准後,可委託專業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下同)發放。
第二種委託專業銀行審查定項。根據有關部門和地、市上報的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項目,經人民銀行一、二級分行篩選,委託有關專業銀行進行審查評估,徵得人民銀行同意後,由受託行負責定項。
第三種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共同審查定項。對於少數投資規模較大的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聯合貸款項目,由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共同審查評估,按審批許可權共同批准。
貸款的審定方式和貸款的發放方式,由人民銀行一、二級分行決定。第十二條貸款項目批准後,受託行或人民銀行應根據審批的正式批文和有關文件,與借款單位簽訂借款合同(略)。合同副本送當地人民銀行。採取上述第一、二種方式審定貸款項目的,委託行與受託行應簽訂委託協議書(略)。

I. 關於如何界定擅自以外匯作質押的函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成都分局: 成都分局《關於如何界定「擅自以外匯作質押」的請示》收悉,對於所詢問題,現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境內機構擅自以外匯作質押的行為是非法使用外匯行為。 境內機構擅自以外匯作質押的行為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一、境內機構未經批准擅自對外質押。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外質押是對外擔保的一種方式,境內機構(外商投資企業①除外)對外質押時,應當獲得外匯局的批准,並於事後登記備案,外商投資企業②以其財產或者權益為自身債務對外質押,無需事前批准,但應事後登記備案,未經批准或未辦理登記手續的對外質押為無效擔保。但是,擔保人以其貿易項下3個月以內的票據對外質押的,無需外匯局批准。 二、境內機構在境內以外匯質押形式提供外匯擔保,應當區分以下幾種情況,分別對待: 1.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展的出口押匯業務,是國際通用的一種貿易融資方法,不屬於外匯質押。 2.境內機構以外匯匯票、本票、支票、債券、股票、存款單等向金融機構質押,獲得人民幣貸款,只要雙方按國家規定相互計息,金融機構將該筆貸款納入其人民幣信貸規模,並符合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不屬於擅自以外匯質押。相互不計息或者金融機構不將貸款納入貸款規模,為變相結匯或者逃避信貸規模管理。 3.境內機構以外幣現鈔或現匯向金融機構質押,獲取人民幣貸款,或者除金融機構外,境內機構之間的質押行為屬於擅自以外匯質押,違反《條例》第六條有關禁止境內外幣計價結算和流通的規定。 ①「(外商投資企業除外)」應為「(外商獨資企業除外)」。 ②「外商投資企業」應為「境內機構」。

J. 境內對公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哪有這樣子問問題的,太籠統了,想要真正解決問題,就說具體些。
比如你是想開立什麼性質的外匯帳戶,是有進出口業務想開立外匯帳戶,還是想借外債開戶,還是想引進外資開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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