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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行政處罰ipo

發布時間:2022-10-28 15:58:06

Ⅰ 非法經營外匯量刑標准

對非法買賣外匯罪的認定應注意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4條和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擾亂市場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才構成該罪。「情節嚴重」是構成該罪的必要條件。一般是指以非法買賣外匯數額或者非法獲利較大為基礎,結合危害後果以及認罪態度等其他具體情節綜合判斷。例如,多次進行非法買賣外匯活動,經行政處罰仍然不悔改的;利用職權進行非法買賣外匯活動影響很壞的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非法買賣外匯20萬美元以上,違法所得5萬元人民幣以上,即構成非法買賣外匯罪。對非法經營外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條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Ⅱ 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外匯管理行政處罰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徵求意見稿)》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外匯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匯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外匯局查處外匯違法行為,應當依據已經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查處依據。
第四條查處外匯違法行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遵守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外匯局應當按照本辦法對外匯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Ⅲ 浦發銀行違規辦理期權交易等「五宗罪」,罰沒對銀行管理有多作用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上海浦發銀行作出行政處罰。國家外匯管理局為了防控市場金融風險,嚴厲打擊外匯的違法行為所採用的行政手段。罰沒對銀行的管理有決定性的作用。

行政處罰的5項違法內容分別是:違規辦理遠期結匯業務;違規辦理期權交易;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業務;違規辦理房地產傭金收、結匯業務;結售匯統計數據錯報。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因5項違法行為被罰沒超1200萬元。近幾年,國家相關部門對銀行從業機構或從業人員進行處罰有助於降低銀行個體的風險和銀行系統的風險。像前段時間,河南的村鎮銀行事件,村鎮銀行被呂某操縱,牽扯出了一連串的金融行業從業人員。導致儲戶的錢不能取出,給大眾造成了恐慌。後來國家出面,才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Ⅳ 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布《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通知之規內定:
1、第四十四條:容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及來華人員有下列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外匯局責令改正,撤銷外匯賬戶,通報批評,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在境內開立外匯賬戶;
(二)出借、串用、轉讓外匯賬戶;
(三)擅自改變外匯賬戶使用范圍;
(四)擅自超出外匯局核定的外匯賬戶最高金額、使用期限使用外匯賬戶;
(五)違反其他有關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2、第四十五條:開戶金融機構擅自為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及來華人員開立外匯賬戶,擅自超過外匯局核定內容辦理賬戶收付或者違反其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Ⅳ 公司受到行政處罰影響上市

法律分析:擬IPO企業在報告期內若發生因情節嚴重而引起的行政處罰可能會導致企業無法成功過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法律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

(二)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三)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四)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Ⅵ 京東數科IPO:擬募集資金203.67億元

擬募資200億。

日前,京東數字 科技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數科」)科創板IPO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已被上交所受理。10月16日,京東數科方面向上交所提交了問詢函回復意見。

據招股書披露,京東數科於2013年獨立經營,成立初期主要基於京東集團電商平台為商家及消費者提供普惠金融服務。2018年,「京東金融」更名為京東數科。今年6月,京東數科有限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的報告期各期,京東數科營業收入分別為90.7億元、136.16億元、182.03億元和103.27億元;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分別為-38.2億元、1.3億元、7.9億元及-6.7億元,波動幅度較大。

此次首發,京東數科擬募集資金203.67億元。若按募資估值計算,登陸科創板後,京東數科的估值將到2000億元左右。而京東集團董事局主席、首席執行官,京東數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劉強東的財富也隨之增加。

時間 財經 查閱招股書及反饋意見等發現,京東數科目前仍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董事、高管變化較大,嚴重依賴京東集團、獨立性存疑等問題。

信批不完整

招股書在「發行人的股權結構和組織結構」章節中,沒有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41 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相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京東數科對股權結構的披露較為簡單,沒有圖示股東間的相互關系。

此外,招股書對於京東數科究竟控股和參股了多少子公司,也未詳細披露,僅介紹稱主要控股子公司14個、參股公司1個,這不符合相關規定。

時間 財經 查閱天眼查發現,京東數科的股權結構和最終受益股東非常復雜,層級多達4、5級。其控、參的公司級層架構也非常復雜,有的多達5級甚至7級。

監管部門在審核問詢函中也注意到這個問題,要求京東數科完整披露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公司的簡要情況。

然而,京東數科在問詢函回復中,仍只說明公司數目,即合計境內外控股子公司158家、參股公司174家,共332家。其中,披露「簡要情況」的僅15家,剩餘317家仍未「完整披露」。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專家、審計專家丁會仁博士告訴時間 財經 ,根據相關規定,京東數科該項披露過於簡單,涉嫌遺漏,應該按相關要求進行披露,否者與披露所要求的完整性不符。

實控人風險

截至招股說明書簽署之日,京東數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劉強東,其直接及間接控制發行人股份數占本次發行前總股本50.35%,合計控制京東數科的表決權份數占本次發行前總表決權的74.77%。

京東數科是否也存在實控人風險?招股書僅在「特別表決權機制導致的股東利益受到侵害的風險」中最後一部分提醒:「在特殊情況下,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利益可能與公司其他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不一致,從而存在損害其他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可能。」這一部分實際上就是「實控人風險」,需要引起投資者注意。

鑒於京東數科股權結構以及劉強東較為強勢的控制地位,報告期內董事及高管變動也需引起投資者關注。

招股書顯示,劉強東於2012年9月至2018年9月任京東數科經理,2012年9月至2020年2月任京東數科董事長。而緊接著,又說2018年1月8日因個人原因劉強東不再擔任董事長,招股書的兩次表述存在時間差距。

此外,從京東數科2018年1月8日任職的董事和2020年6月20日任職的董事名單對照來看,也出現較大變化。2018年1月8日的董事名單中,余睿為董事長,包括章澤天、陳生強等8位董事在內。而2020年6月20日的董事名單,前任董事僅留下陳生強,其餘董事全部離任。

退出的董事席位中,還包括劉強東妻子章澤天。審核問詢函回復中披露,離任董事均沒有在京東數科持股。鑒於章澤天的身份特殊,其身份變動或許會引起京東數科股權變動。

高管方面,2018年5月28日,陳生強擔任總經理,而招股書披露劉強東擔任經理直到6月,不再擔任總經理,後增加蘇亞蕾擔任董事會秘書。

即便如此,京東數科招股書仍表示,上述情況「不屬於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

根據《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2020年6月修訂)問題17的解答,根據首發辦法,「發行人需滿足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發行條件」,京東數科似乎並未滿足。

監管機構在問詢函中也提及,招股說明書披露,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劉強東均為董事長。2020年1月8日,劉強東因個人原因不再擔任董事,並提名余睿先生擔任董事。2020年6月20日公司股改時,董事會成員發生較大變化,劉強東先生重新任董事長。發行人說明2020年6月發行人董事會成員變化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原董事是否仍在發行人處任職,並進一步說明最近兩年發行人的董事是否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京東數科回復稱:「本次董事會變動參照上市公司治理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完善了董事會結構;有利於提高發行人董事會的運作效率;增設獨立董事也更加有利於維護發行人和中小股東的權益;不影響劉強東先生作為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對發行人的控制,也更加有利於維護發行人和中小股東的權益;不影響劉強東先生作為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對發行人的控制。」因此,「最近兩年發行人的董事變化不構成重大不利變化。」

依賴京東集團

京東數科雖然稱其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的獨立持續經營能力,然而,其與京東集團復雜的關系使其獨立性存在疑問。

京東數科源於京東集團,是京東集團生態圈組成部分。京東數科成立初期主要基於京東集團電商平台,為商家及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與京東零售、京東物流等業務板塊共同構建京東生態,與京東集團各板塊之間建立了高度戰略協同的商業關系。

首先,股權方面,除實際控制人為劉強東外,京東集團還通過其境內設立的一家外商獨資企業協議控制一家內資企業宿遷聚合,並通過宿遷聚合間接持有公司36.80%的股份,對應的表決權比例為18.69%,關聯關系一目瞭然。

其次,關聯交易比例較大。銷售方面來看,報告期各期,京東數科向京東集團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金額分別為26.75億元、39.60億元、53.12億元及30.86億元,分別占同期營業收入的 29.50%、29.08%、29.18%及29.89%。

采購方面來看,京東數科向京東集團采購商品和服務的金額分別為9.93億元、9.09億元、7.12億元及3.57億元,分別占同期營業成本及期間費用的8.13%、8.91%、4.68%及 3.73%。其他收入方面、京東數科部分收入來源於與京東集團旗下京東零售平台上的第三方商戶、消費者之間的交易,一定程度上依託於京東零售的應用場景。

審核問詢函回復中指出,招股說明書披露,報告期內京東數碼與京東集團存在多種類型的關聯交易,包括營銷推廣、技術服務、綜合風險管理服務、支付服務、保理服務、融資服務等。上述經常性關聯交易的金額占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29.93%、29.25%、31.41%及33.20%。

京東數科回復稱: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 年1-6月來自京東集團生態外的收入佔比分別為53.75%、52.37%、54.98%及 56.39%,佔比均超過50% 呈上升趨勢。因此,雖然發行人與京東集團為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但發行人獨立於京東集團,保持了經營決策與業務方面的獨立性。

然而,根據京東數科提供的數據,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 年1-6月來自京東集團生態的收入佔比分別為46.25%、47.63%、45.02%和43.61%。京東數科獨立性仍然存疑。

再次,鑒於京東數科與京東集團的復雜關系,二者之間還簽署了一系列協議,主要有不競爭協議和關聯交易協議。

不競爭協議方面,根據與京東集團協議,除若干雙方同意的例外情形或徵得對方同意外,京東數科不得從事、開展或參與雙方約定的京東集團業務,或與京東集團就約定的京東集團業務進行競爭;京東集團不得從事、開展或參與雙方約定的京東數科業務,或與京東數科就約定的京東數科業務進行競爭。但在某些情況下,雙方可以在滿足特定要求後不時對所約定的對方業務進行被動投資。在不競爭安排下,若未來京東數科業務擴張涉足的領域被視為京東集團從事的業務或其合理拓展,則京東數科的業務擴張將受到影響。

關聯交易協議方面,京東數科與京東集團之間的重要業務合作關系進行了約定。包括《數據信息合作協議》《資源合作協議》《融資協議》《合作經營協議》《系統支持 服務協議》《職場租賃協議》《綜合支持服務協議》等。

此外,還有涉及知識產權、數據及流量等方面存在長期合作協議。在知識產權合作方面,京東集團許可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部分與自身業務相關以及業務所需的專利、版權、商標、域名等知識產權;在數據與流量合作方面,京東數科及京東集團基於各自在數據及流量方面的資源,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通過協議方式約定向對方免費共享其擁有的相關數據與信息,並相互為對方帶來站內流量資源。

如果未來與京東集團的合作模式或合作條件發生變化、協議到期無法續簽或者出現其他不利於京東數科的重大變化,就可能會有與京東集團產生利益沖突的風險。

被罰3000萬元

報告期內,京東數科三家子公司——網銀在線、邦匯保理及鼎鼎保險代理因涉及違規而受到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罰沒款金額合計 3152萬元。

網銀在線(北京) 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銀在線」)股權穿透後,京東數科持股100%,其主營業務為第三方支付服務,2020年6月底,總資產30.5億元,2020年1-6月,凈利潤3.16億元,是京東數科主要控股子公司之一。

2019年11月20日,網銀在線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的外匯違規行為,被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處罰2943.27萬元。

此前2019年2月20日,網銀在線未按規定開展網路支付業務,違反《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未經許可為多家金融機構提供跨行清結算服務,違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被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處以罰款90.48萬元,沒收違法所得87.48萬元,合計177.96萬元。

上海邦匯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也是股權穿透後京東數科持100%的子公司,其2020年6月30日總資產是135億元,2020年1-6月凈利潤8876萬元。2017年12月20日,上海邦匯商業保理有限公司因為在2017年配合某產品進行營銷活動時,部分文字不當,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被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罰款20萬元。

報告期內受到處罰的鼎鼎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處罰信息如下:2018年9月30日,京東數科旗下被中國保監會北京監管局處以罰款11萬元,處罰原因及法律依據是:2017年6月鼎鼎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報告分支機構設立事項;鼎鼎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於2017年8月變更執行董事、經理時,未向中國保監會北京監管局提交新任董事的任職資格申請,且聘任了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上述情況違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規定。

招股書中關於鼎鼎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的信息較少。天眼查顯示,該公司分支機構多達166個,自身風險3個、周邊風險7、預警提醒184個。

招股書還稱,「上述行政處罰涉及的處罰金額占發行人資產總額的比例較小,不屬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不會對發行人業務、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業務風險

根據媒體報道,今年5月,京東數科的理財公司——上海東家金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家金服」)代銷的基岩資本兩款基金產品,東方價值一號和東方價值五號。在告知投資者基金投向B站、且B站股價暴漲的情況下,基金凈值卻暴跌到只剩下三成,且到期後遲遲不能清盤,不僅沒讓投資者賺到錢,反而出現巨額虧損。

此外,東家金服代銷的基岩資本旗下另一款產品「東方價值基金十四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也遭到投資者的投訴,主要集中在東方價值十四號凈值數據造假,並且給非合格投資者偽造資產證明。

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對於東方價值十四號凈值數據被指造假、偽造資產證明等問題,東家金服並未向外界正面回復。

天眼查顯示,東家金服於8月24日剛剛變更工商信息,有4家全資子公司,其企業2019年年度報告有諸多事項都選擇了不公示。

此外,公開報道的「雕爺牛腩眾籌事件」也涉及京東數科旗下京東眾籌。當時京東眾籌公布的方案稱,項目募集資金主要用於雕爺牛腩朝陽大悅城(新)店的租金、裝修、設備、運營等相關費用使用。項目融資限定個人投資額為1萬元,總投資人不超過200人。

投資期限為5年,5年後投資者股權由雕爺牛腩回購並返還本金。受今年疫情沖擊等影響,雕爺牛腩眾籌陷入資金鏈危機,投資人申請回購,但雕爺牛腩運營方卻無法執行協議中到期返還投資者本金的約定。

針對上述問題,時間 財經 致電、致函京東數科方面,截至發稿,未獲回復。

本文源自時間 財經

Ⅶ 外匯違法違規行為舉報處理

為規范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行政處罰程序,保障和監督外匯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外匯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Ⅷ 外匯違法違規行為舉報處理

法律分析:為規范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行政處罰程序,保障和監督外匯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外匯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法律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

第二條 外匯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外匯局查處外匯違法行為,應當依據已經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查處依據。

第四條 查處外匯違法行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遵守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外匯局應當按照本辦法對外匯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當在官方網站公開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外匯局名單。

Ⅸ 違反外匯管理應該移交什麼機關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於1997年4月8日對外公布並施行了《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以下簡稱《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實施,使外匯檢查工作更趨於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應嚴格按照《程序》的規定進行。下面對《程序》的內容作出詳細介紹。

一、基本原則

為確保外匯管理局依法行使檢查職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外匯檢查工作程序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實事求是,從客觀實際出發,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二、外匯檢查的管轄權

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由行為發生地外匯管理局負責。

三、外匯處罰訴訟時效

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行政處罰適用的法律情節

1.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1)主動減輕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危害後果的;
(2)主動向外匯局坦白交代違法事實,積極配合檢查、真誠悔改的。

2.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人脅迫有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
(3)配合外匯局查處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
(5)其他依法減輕處罰的。

3.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免予處罰。

五、外匯檢查的立案程序

外匯管理局對通過舉報、自查自報、其他外匯管理局及其他有關部門交辦或移送、外匯管理局檢查發現等渠道反映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對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及時移交有關行政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外匯檢查的實施

1.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證」或本局介紹信。檢查應制發「檢查通知書」,提前5天通知當事人。

2.詢問當事人、證人和調查有關情況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詢問當事人應作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檢查人員應在筆錄末頁簽名。

詢問證人應當分別進行並作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證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

3.對收集到的書證、物證等證據材料,應當說明來源和出處,並由出證人簽名並蓋章。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又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製作登記清單,外匯管理局應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七、外匯檢查的處理

1.外匯管理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須製作「行政處罰徵求意見書」,向當事人說明准備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處罰內容,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外匯管理局對當事人給予停業、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或罰沒款金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在「行政處罰徵求意見書」中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3.檢查人員在違法事實調查清楚,證據確鑿,法律手續完備後,應填寫「檢查報告」。此報告應經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4.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復雜或者違法金額在等值2000萬美元以上的,需給予較重處罰的,應由作出處罰的外匯管理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5.作出處罰決定後,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1)當事人姓名、住址、單位名稱、法人代表等情況;
(2)認定的違法事實;
(3)適用處罰的理由、依據;
(4)作出的處罰決定;
(5)處罰執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7)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名稱、印章和期限。

6.對需給予處罰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違法金額超過等值2500萬美元或違法所得超過等值2000萬元人民幣的,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事先應將「檢查報告書」及有關證據材料和處理意見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批復後才能處理。

7.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款「其他逃匯行為」;第四十四條第四款「違反外債管理的其他行為」;第四十五條第四款「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進行處理,處罰決定前須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8.「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直接送達當事人,並由當事人填寫「送達回證」。直接送達有困難時,也可以掛號方式郵寄送達,送達日期以當事人收到之日為准。

八、外匯處罰的執行

1.處罰決定除需立即執行的以外,執行期限一般應在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對外匯管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提出復議申請或行政訴訟,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沒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及其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沒款,應通知當事人到指定銀行辦理繳納罰沒款手續,並持交款憑證報送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存檔。處罰決定執行完畢後,應將全部材料及時存檔。存檔期限為5年。

九、外匯檢查的復審

外匯管理局實施處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上級外匯管理局或原承辦局有關負責人責令復審後進行糾正(原承辦局)自行復審糾正的處罰決定,必須經當地外匯管理局負責人批准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
無法定處罰依據的;
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的;
違反規定的處罰程序的。

在復議期限內,當事人申請復議的,一般應適用復議程序。但被申請人(原承辦局若採取復審程序糾正自己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且當事人同意撤回復議申請的,可適用復審程序。外匯管理局經過復審糾正自己的處罰決定的,應制發「復審決定書」通知當事人。

十、外匯檢查的簡易程序

檢查處理下列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違法事實確鑿並有處罰依據,需給予當事人警告或應給予對個人處罰款在50元人民幣以下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在1000元人民幣以下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簡易程序包括如下內容

(1)向當事人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證」;
(2)告知當事人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事實以及適用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制發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使用時經主管檢查的有關負責人批准後填發;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送達當事人。

十一、法律責任

1.外匯管理局施行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外匯管理局責令改正,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沒有法定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處罰種類、性質的;
(3)違反法定的處罰程序的;
(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規定的。

2.檢查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外匯管理局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外匯管理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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