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加強和完善對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帳戶的管理,便利外商投資企業開展正常業務,根據國家外匯管理有關法規,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境內外匯帳戶」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行開立的外匯帳戶,不包括外匯兌換券帳戶)。第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是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帳戶的管理機關。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向開戶行申請辦理開戶手續時,應提交下列文件,並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卡》。
1.經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或有關協議;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3.經貿主管機關頒發的批准證書副本;
4.蓋有企業公章的開立外匯帳戶申請書;
開戶行根據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法規核對無誤後應即予以開戶。第五條開戶行在為企業開立外匯帳戶後二十天內,應將企業的上述材料各一份及基本情況登記卡、企業所開帳戶的幣種、帳號情況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應選擇一家開戶行開立外匯帳戶,如需在兩家或兩家以上的開戶行開戶或需跨地區開立外匯帳戶,須向企業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不得辦理。第七條除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企業的一切收入,必須存入境內外匯帳戶,一切外匯支出,必須從境內外匯帳戶中支出。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業務支出,除外匯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可憑有關業務支付憑證,通過開戶行直接辦理匯出手續;外方投資者依法納稅後的外匯利潤和其他外匯收益的匯出,應憑企業董事會分配利潤決議書及完稅證明,通過開戶行直接辦理,並由開戶行在其完稅證明上加蓋印鑒。第九條除外匯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的下列項目的支出,須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
1.外方投資者外匯資本的轉移和依法清理結束後分得的外匯資金的匯出;
2.經批准設立在境外的分支機構或辦事機構所需經費或營運資金的匯出;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境外借款的匯入和還本付息資金的匯出,依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辦理。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將境內外匯帳戶出借或代他人辦理收付。第十二條開戶行應嚴格按本辦法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帳戶資金的收付使用事宜,對不執行本辦法的,外匯管理部門將予以處理,直至取消該開戶行的開戶審核權。第十三條外匯管理部門有權檢查企業境內外匯帳戶的使用情況,對違反本辦法的企業,應按國家有關管匯法規處理。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經濟特區外匯管理分局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當地情況制定施行細則,並報總局備案。第十五條本辦法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附件二: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卡(第一頁)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董事長:___________副董事長:__________總
經理: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
副總經理:_______________
職工人數:_________其中外籍港澳人數:_______
______
合營者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方國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合同期限:_______
______
企業正式開業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
_日
批准成立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
__日
核准營業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
__日行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資方式(1、合資2、合
營3、外資)
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卡(第二頁)
單位:萬美元
投資總額合計:__________________其中企業境外借款:______________外方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項目/投資者合計中方外方注冊資本中方外方其中貨幣投資幣別廠房建築設備物料折美元匯率工業產權場地使用折人民幣匯率其它實收資本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卡(第三頁)
單位:萬美元
外匯盈餘情況(1)外匯盈餘;(2)外匯平衡;(3)外匯短缺境外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期限:______________年合同規定產品外銷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實際執行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中 方 外 匯 利 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 方 外 匯 工 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方外匯旅差費結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對三資企業批匯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 方 工 資 匯 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 方 利 潤 匯 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付給境外工業產權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 方 資 本 回 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註:
第三頁為累計數
❷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職能是什麼
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專門負責管理國家外匯儲備的。
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一)設計、推行符合國際慣例的國際收支統計體系,擬定並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負責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採集,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二)分析研究外匯收支和國際收支狀況,提出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三)擬定外匯市場的管理辦法,監督管理外匯市場的運作秩序,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分析和預測外匯市場的供需形勢,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四)制訂經常項目匯兌管理辦法,依法監督經常項目的匯兌行為;規范境內外外匯帳戶管理。(五)依法監督管理資本項目下的交易和外匯的匯入、匯出及兌付。(六)按規定經營管理國家外匯儲備。 (七)起草外匯行政管理規章,依法檢查境內機構執行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處罰違法違規行為。(八)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九)承辦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項。
❸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基本職能有哪些
基本職能
(一)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和防範國際收版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權的政策建議;研究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的政策措施,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二)參與起草外匯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三)負責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承擔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有關工作。
(四)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結售匯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
(五)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依法實施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並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不斷完善管理工作;規范境內外外匯賬戶管理。
(六)負責依法實施外匯監督檢查,對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七)承擔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經營管理的責任。
(八)擬訂外匯管理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標准、規范並組織實施,依法與相關管理部門實施監管信息共享。
(九)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承辦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宜。
❹ 國家外匯管理局處罰標准
下列行為,都屬於逃匯:一、未經管匯機關批准,境內機構將收入的外匯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違反《對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匯管理施行細則》的規定,將收入的外匯存放境外的;二、境內機構、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低報出口貨價、傭金等手段少報外匯收入,或者以高報進口貨價、費用、傭金等手段多報外匯支出,將隱匿的外匯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三、駐外機構以及在境外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不按國家規定將應調回的利潤留在當地營運或者移作他用的;四、除經管匯機關批准,派往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代表團、工作組及其人員不按各該專項計劃使用外匯,將出國經費或者從事各項業務活動所得外匯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
❺ 國家外匯管理局管什麼的
根據中國國務院「三定方案」,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一)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和防範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落實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的政策措施,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二)參與起草外匯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范性文件。(三)負責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承擔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有關工作。(四)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結售匯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五)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依法實施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並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不斷完善管理工作;規范境內外外匯賬戶管理。(六)負責依法實施外匯監督檢查,對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七)承擔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經營管理的責任。(八)擬訂外匯管理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標准、規范並組織實施,依法與相關管理部門實施監管信息共享。(九)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十)承辦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宜。《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已經2008年8月1日國務院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對建國以來的各項外匯管理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訂,逐步建立起「科學、合理、有效」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中國的外匯管理堅持改革開放,堅持人民幣完全可兌換的長遠目標。不斷改進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手段,完善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措施,圍繞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和人民幣匯率穩定,加強銀行外匯收支監管,打擊外匯非法交易活動,整頓和規范外匯市場秩序,最終實現包括資本項目可兌換在內的人民幣完全可兌換,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❻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下發《出口收匯考核試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完善出口收匯管理,督促企業出口足額收匯、及時核銷,防止逃套匯行為,保持國家國際收支平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擁有進出口權的各類企業(以下簡稱「進出口企業」),包括外貿公司(含中外合資外貿公司)、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商業物資公司、對外承包勞務企業、加工貿易企業、邊貿企業、旅遊小額貿易企業等。第三條出口收匯考核採取季度考核和年度評定相結合的辦法。考核評定結果實行通報、公布制度。通報的范圍為外經部門、海關、銀行和稅務部門。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含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具體考核、評定工作的組織與實施。第二章考核指標第五條出口收匯率是考核出口收匯的主要指標。第六條出口收匯率系指在一個考核期內應當收匯核銷的出口額已經收匯核銷的金額與該考核期內應當收匯核銷的出口額的出口額之比,計算公式如下:
考期內應當收匯核銷的出口額中已經收匯核銷的金額
(即:已收匯核銷額+不以貨幣形態表現的收匯
核銷額+經批準的差額核銷額)
出口收匯率=-----------------------×100%
考期內應當收匯核銷的出口額
每一個考核期內應當收匯核銷的出口額,不計算以住考核期內應收而未收匯核銷的出口額。
同時,下列收匯核銷金額不計入本考核期的已收匯核銷的金額:(一)以往考核期內應收而未收,而在本考核期內才收匯核銷的;(二)未到預計收匯期的;(三)實際收匯金額超過出口額(成交總價)的部分。第七條交單率達到規定標準是評定進出口企業出口收匯等級的基本條件。
交單率系指在一個考核期內所領取的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中以交回存根份數與該考核期內所領取的核銷單份數減去已注銷份數(不含掛失份數)之比,其計算公式為
考核期內領取的核銷單中已交回的存根份數
交單率=-------------------------×100%
考核期內領取核銷單份數-其中注銷份額(不含掛失份數)第三章考核方法第八條出口收匯考核分為季度考核和年度判定。季度考核的考核期為一個季度,在每年的五月、八月和十一月上旬進行,分別對當年第一、二、三季度的出口收匯率及上年第四季度和當年第一、二季度的交單率進行考核。年度評定的考核期為一個年度,在每年的二月上旬進行,對前年第四季度和上年一、二、三季度的交單率以及上年全年的出口收匯率進行考核。第九條出口收匯考核標准:
1、出口收匯率考核標准為70%,並在此基礎上劃為四個檔次:
(1)出口收匯率達到或超過95%;
(2)出口收匯率在70%(含70%)至95%之間;
(3)出口收匯率在50%(含50%)至70%之間;
(4)出口收匯率低於50%。
2、交單率考核標准為80%。第十條年度評定時根據考核結果評定進出口企業的出口收匯等級。
1、出口收匯率達到或超過95%的,評為「出口收匯榮譽企業」;
2、出口收匯率在70%(含70%)至95%之間的,評為「出口收匯達標企業」;
3、出口收匯率在50%(含50%)至70%之間,評為「出口收匯風險企業」;
4、出口收匯率低於50%的,評為「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
評定進出口企業出口收匯等級的基本條件是交單率必須達到80%,如交單率達不到80%,一律評為「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第十一條出口收匯考核標准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根據不同時期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整。第十二條出口收匯考核實行分級負責制。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對中央進出口企業的季度考核和年度評定工作。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與同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地區進出口企業進行季度考核和年度評定工作。第十三條各外匯局應當在每次考核後當月15日前對轄內各進出口企業的出口收匯核銷各項數字進行統計計算,填寫《進出口企業出口收匯考核表》和《地區出口收匯考核統計表》上報上一級外匯局,並將《進出口企業出口收匯考核表》發送同級外經貿主管部門。
各省級外匯局應當在每次考核後當月20日前,匯總本局及所轄分支局的《進出口企業收匯考核表》和《地區出口收匯考核統計表》,填寫匯總後的《進出口企業出口收匯考核表》和《地區出口收匯考核統計表》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在上報兩種匯總考核表的同時,還應當將這兩種匯總考核表的電子數據通過外匯局系統通訊網路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外,各省級外匯局將匯總後的《進出口企業出口收匯考核表》發送同級外經貿主管部門。
❼ 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一、中國人民銀行職責:
1、擬訂金融業改革、開放和發展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牽頭國家金融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2、牽頭建立宏觀審慎管理框架,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
3、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信貸政策,完善貨幣政策調控體系,負責宏觀審慎管理。
4、牽頭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負責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基本規則制定、監測分析和並表監管,視情責成有關監管部門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並在必要時經國務院批准對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牽頭組織制定實施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
5、承擔最後貸款人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6、監督管理銀行間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有關場外衍生產品,牽頭負責跨市場跨業態跨區域金融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置,負責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測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統一的資產管理產品和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及其衍生產品市場基本規則。
7、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和國際使用,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國際國內金融市場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8、牽頭負責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統籌實施監管,推進金融基礎設施改革與互聯互通,統籌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
9、統籌金融業綜合統計,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業綜合統計基礎標准和工作機制,建設國家金融基礎資料庫,履行金融統計調查相關工作職責。
10、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准化組織管理協調和金融科技相關工作,指導金融業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11、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12、統籌國家支付體系建設並實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業務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13、承擔全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14、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15、參與和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全球經濟金融治理,開展國際金融合作。
16、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17、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
18、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國家外匯總局職責:
1、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和防範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的政策措施,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2、參與起草外匯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3、負責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承擔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有關工作。
4、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結售匯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
5、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依法實施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並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不斷完善管理工作;規范境內外外匯賬戶管理。
6、負責依法實施外匯監督檢查,對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7、承擔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經營管理的責任。
8、擬訂外匯管理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標准、規范並組織實施,依法與相關管理部門實施監管信息共享。
9、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10、承辦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宜。
(7)國家外國家外匯管理局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管理外匯的職能機構,為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 。
組建於1979年3月,總局設在北京。 機關機構設置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7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人民銀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局
❽ 國家外匯管理局怎麼進
用管理復員的身份進入到國家外匯管制理局網上應用服務平台的方法:
在這個網站上面下載系統:http://fdi.safesvc.gov.cn/invUserAction.do?method=doLogin
網站右邊「說明2」中提示的三個文件都要下;
下載後再用admin登錄進去,外管局應該有給一張紙,上面寫著管理員的登錄名和密碼的
管理員登錄進去只能增減用戶
可以先增加一個用戶,退出,再以增加的用戶登錄進去進行其他的操作。
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行政級別為副部級。內設9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4個事業單位。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36個分局(其中2個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308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519個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❾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為規范境內外匯劃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特製定本制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匯劃轉」是指境內機構之間通過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辦理的外匯匯款、轉帳等行為。第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境內外匯劃轉的管理機關。第四條境內機構之間的外匯劃轉,應當遵守本規定。境內金融機構之間的外匯拆借、資金清算等外匯劃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規定。第五條除本規定第六、七、八條所列情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外匯劃轉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辦理。第六條下列情況,境內機構應當持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機構應當在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後辦理外匯劃轉手續:
(一)代理出口項下委託方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允許保留外匯收入的其他境內機構的,代理方應當在收匯後,持正本代理協議、出口合同、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委託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復印件)或者《外匯帳戶使用證》(復印件),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機構應當在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後辦理外匯劃轉手續,並在匯款附言中註明「貿易,出口收匯,原幣劃轉」字樣、收匯日期及金額;
(二)代理進口項下委託方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允許保留外匯收入的其他境內機構的,委託方應當持正本代理協議、《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者《外匯帳戶使用證》向金融機構申請;
(三)利用國際貸款國際招標中標項下,發標方和中標方均為境內機構的,發標方向中標方支付工程款項應當持中標合同、中標證明;
(四)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境內機構從其外匯帳戶中向境內保險機構、運輸機構支付涉外保險費、運輸費,持進出口合同、正本保險費、運輸費收據;
(五)境內保險機構向境內機構支付理賠款,持進出口合同、正本保險單據;
(六)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息,持借款合同、還本付息通知單、《外匯(轉)貸款登記證》;
(七)境內機構向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償還外債轉貸款本息,持《外債登記證》或者《外匯(轉)貸款登記證》、轉貸合同、還本付息通知單及外匯局核發的「還本付息核准件」;
(八)境內機構向境內融資租賃公司支付外匯租金,持租賃合同、《外匯(轉)貸款登記證》;
(九)外商投資企業辦理本企業外匯結算帳戶間、在各自最高金額內的外匯劃轉和外匯資本金帳戶間外匯劃轉,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核定外匯結算帳戶最高金額核准件;用於對外支付的,還應當提供對外支付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
(十)外方投資者作為投資匯入或者攜入的外匯資金從其臨時外匯帳戶中轉入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帳戶的,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經貿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第七條下列情況,境內機構應當持規定的資料向外匯局申請;金融機構憑外匯局的核准件為其辦理外匯劃轉手續:
(一)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的,持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新投資企業的批准文件及營業執照,經批準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所投資的企業將其外匯利潤匯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和完稅證明;
(三)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以外匯利潤在境內再投資的,持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年度財務查帳報告、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完稅證明、外方投資者對利潤進行再投資的確認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四)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所得外匯利潤在境內其他企業增資的,持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年度財務查帳報告、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完稅證明、外方投資者對以利潤增資的確認件、原項目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五)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方投資者所得外匯利潤在該企業內增資的,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完稅證明、中外方投資者對以利潤增資的確認件、原項目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轉讓給其他境內機構的,持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董事會的決議書、完稅證明、原項目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轉讓協議、《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七)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的注冊資本,經批准以外匯投入的,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該企業的合同、章程。
❿ 什麼叫外匯管理局,主要做什麼
外匯管理局是中國人民銀行下的一個分支機構。
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國家外回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答是:(一)設計、推行符合國際慣例的國際收支統計體系,擬定並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負責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採集,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二)分析研究外匯收支和國際收支狀況,提出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三)擬定外匯市場的管理辦法,監督管理外匯市場的運作秩序,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分析和預測外匯市場的供需形勢,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四)制訂經常項目匯兌管理辦法,依法監督經常項目的匯兌行為;規范境內外外匯帳戶管理。(五)依法監督管理資本項目下的交易和外匯的匯入、匯出及兌付。(六)按規定經營管理國家外匯儲備。 (七)起草外匯行政管理規章,依法檢查境內機構執行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處罰違法違規行為。(八)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九)承辦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項。
外匯管理局是中國人民銀行下的一個分支機構,級別比人行低半級.
主要是負責外匯出入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