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資並購 外匯登記什麼時候辦理
外資並購交易中非常常見的價款支付安排是,交割時支付一部分價款,交割後某一時點支付剩餘款項。
根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若干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可見,原則上外國投資者應當在3個月內(自目標公司股權轉讓工商登記完成)支付全部轉讓價款,這意味著餘款項的期限不能超過3個月。雖然上述規定允許特殊情況下,經審批機關批准,支付期限可以延長。但是實踐中,筆者經辦過的案例,審批機關一概要求外國投資者在3個月內支付全部轉讓價款,這某種程度上是對中方投資者的保護。
㈡ 商務部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9修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范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利用外資的水平,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證就業、維護公平競爭和國家經濟安全,依據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系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並購」);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並購」)。第三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遵守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造成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第四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投資者資格的要求及產業、土地、環保等政策。
依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允許外國投資者獨資經營的產業,並購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產業,該產業的企業被並購後,仍應由中方在企業中占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禁止外國投資者經營的產業,外國投資者不得並購從事該產業的企業。
被並購境內企業原有所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調整。第五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的,應當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第六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依照本規定經審批機關批准,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設立登記。
如果被並購企業為境內上市公司,還應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第七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中國稅法規定納稅,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第八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應遵守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及時向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各項外匯核准、登記、備案及變更手續。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九條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於25%的,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於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機關向其頒發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以下稱「批准證書」)。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分別向其頒發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和外匯登記證。
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並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但該境外公司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或者該境外公司向並購後所設企業增資,增資額占所設企業注冊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除外。根據該款所述方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外國投資者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於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上市公司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本規定所稱的審批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匯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
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屬於應由商務部審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省級審批機關應將申請文件轉報商務部審批,商務部依法決定批准或不批准。第十一條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並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
當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或其他方式規避前述要求。
㈢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6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范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利用外資的水平,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證就業、維護公平競爭和國家經濟安全,依據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系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並購」);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並購」)。第三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遵守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造成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第四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投資者資格的要求及產業、土地、環保等政策。
依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允許外國投資者獨資經營的產業,並購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產業,該產業的企業被並購後,仍應由中方在企業中占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禁止外國投資者經營的產業,外國投資者不得並購從事該產業的企業。
被並購境內企業原有所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調整。第五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的,應當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第六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依照本規定經審批機關批准,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設立登記。
如果被並購企業為境內上市公司,還應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第七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中國稅法規定納稅,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第八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應遵守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及時向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各項外匯核准、登記、備案及變更手續。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九條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於25%的,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於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機關向其頒發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以下稱「批准證書」)。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分別向其頒發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和外匯登記證。
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並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但該境外公司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或者該境外公司向並購後所設企業增資,增資額占所設企業注冊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除外。根據該款所述方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外國投資者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於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上市公司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本規定所稱的審批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匯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
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屬於應由商務部審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省級審批機關應將申請文件轉報商務部審批,商務部依法決定批准或不批准。第十一條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並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
當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或其他方式規避前述要求。
㈣ 如何收購外匯,收購外匯官方儲備資金為何增加
所謂的收購外匯,就是指央行通過外匯交易中心買入外匯。央行買入外匯,持有的外匯增加,這部分增加的外匯就是外匯儲備。
外匯買入外匯,對應的需要向市場投放相應的人民幣,這就是人民幣貨幣投放的過程。央行的外匯儲備和向市場投放的人民幣相對應,外匯儲備是對社會的負債,對應的是人民幣投放的資產。
㈤ 為什麼外匯貶值 要大量收購外匯
舉個例子你就懂了
比如一家企業要和美國做生意,因此需要有大量的美元,當美元大幅度貶值的時候,這家企業肯定會大量購進美元,因為這個時候購進同等的美元只需要較少的人民幣。
國家之間的貿易往來也是這樣
㈥ 怎樣了解匯率並購匯,手續費是如何收的如澳元
你可以登錄工行的網站查看當天的牌價,沒有手續費,你只需按當天銀行賣出價進行購匯就可以了.
下面是工行網銀小額結售匯簡介.
業務簡述
個人小額結售匯業務是工行為在工行已開立多幣種賬戶,並開通網上銀行的境內個人客戶提供的在線買賣外匯的業務,並為您提供買賣外匯及交易明細查詢的功能。
適用對象
適用於有外匯買賣需求的工行網上銀行注冊客戶。
特色優勢
通過個人網上銀行辦理個人小額結售匯業務,無需再到櫃面輾轉奔波,即可輕松辦理業務。
開辦條件
凡持工行多幣種賬戶,並已開通個人網上銀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個人均可辦理小額購匯業務。
服務渠道與時間
工行個人網上銀行。
操作指南
使用竅門
1. 您可以通過工行個人網上銀行購買外匯後,繼續使用「跨境匯款」功能,直接將資金匯往境外收款人賬戶。
2. 您通過工行個人網上銀行買賣外匯時,工行同時提供「現鈔」與「現匯」2種鈔匯標志,以供您選擇。
注意事項
1. 自助注冊網銀的客戶也可以通過網上銀行進行結售匯的操作。
2. 網銀個人結售匯業務以客戶為單位,實行年度交易限額控制。年度結售匯最高額度為等值5萬美元。
3. 在網銀交易過程中,不需要介質認證,即任何形式注冊的網上銀行均可辦理小額結售匯業務。
4. 結售匯幣種為美元、港幣、日元、歐元、英鎊、澳大利亞元、加拿大元、新加坡元、瑞士法郎。(具體以您當地分行設置的信息為准)
5. 支持託管賬戶辦理此業務,授權人必須也是用身份證申請辦卡,同時小額結售匯的額度分別針對授權人和管理人進行累計。
常見問題
1. 通過網上銀行進行購匯操作,所支持的銀行卡/賬戶都有哪些?
網銀注冊卡中的理財金卡、靈通卡、活期存摺都可以進行購匯操作。
2. 自助添加的網銀注冊卡是否可以進行購匯的操作?
不可以。
風險提示
因外匯市場變動引起匯率的變動,致使以外幣計價的資產遭受損失的風險均由您承擔,工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名詞解釋
1. 境內個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
2. 託管賬戶:是工行為滿足家庭集約化財務管理及夥伴、朋友間合夥投資、創業中對資金監督、匯劃的需求,推出的一項新型金融服務。您可將自己在工行開立的靈通卡、理財金賬戶、信用卡、專用卡、活期賬戶授權給已經開立了個人網上銀行(櫃面注冊並已申請U盾)的家人或朋友,委託其通過個人網上銀行進行查詢、轉賬、投資、理財等操作,從而實現對家庭成員或夥伴銀行賬戶的有效監控及集約化管理。
3. 跨境匯款:是指向大陸以外地區銀行開戶的收款人進行外匯匯款的業務。
㈦ 大型企業並購會對外匯產生影響嗎
舉個栗子,一家歐洲公司試圖收購一家加拿大公司,大約需要200億加元,那麼這筆交易必然會對外匯市場產生影響。這樣的跨國並購對於價格不太敏感,但是對於時間卻非常敏感,因為這些並購要求在一定時間內完成。正是由於並購受制於時間,因為這類並購通常對外匯市場產生很大的短期沖擊,有時候這類資金流動將持續數天,甚至數周。具體的分析我不是很擅長,建議去嗨牛網上進行進一步的了解吧。嗨牛網上能學到很多
㈧ 海外並購中的被並購企業賬面現金是怎麼拿走的
海外並購中的被並購企業賬面現金是怎麼拿走
被收購公司的貨幣資金怎麼處理
公司被收購的,公司產生的貨幣資金一般是由於收購的內容之一,怎麼處理貨幣資金由雙方簽訂的收購協議而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三條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權益及變動情況,依法嚴格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在相關信息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
信息披露義務人報告、公告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監管層為什麼出手?為什麼選擇這幾家企業出手?
背後實則是對以萬達、海航、復星、安邦等為代表的中國企業海外並購 「狂飆突進」以及由此而來的風險隱患的擔憂。
有數據顯示,2016年中國企業已經宣布且有資料可查的海外投資並購交易達到438筆,較2015年的363筆交易增長了21%,累計宣布的交易金額為2158億美元,較2015年大幅增長了148%。這直接而來的結果是外匯儲備的驟降。中國的外匯儲備在2014年6月達到39932.13億美元的高點後一路下降,截至2016年年末已縮水近1萬億美元。也正是從2016年年末開始,伴隨海外並購而來的資本外流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
㈨ 民營企業海外並購的流程
1、獲得投資機會。
2、與中國駐當地商務參贊處接洽;了解投資目的國的基本投資環境及合作方的基本情況;與投資合作方簽訂保密協議。
3、投資雙方初步洽談,達成合作意向。
4、向中國政府咨詢:了解類似投資項目獲批記錄及本投資項目獲批的可能性。
5、對合作方進行初步盡職調查。
6、設計跨境投資架構。
7、投資雙方前期談判,簽訂交易協議。
8、准備投資項目申請報告。
9、向主管發改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10、對目標公司進行法律、財務、業務盡職調查,全面查明目標公司的真實情況。
11、根據盡職調查情況進行評估,決定是否繼續進行交易及是否需要調整交易架構及交易要點。
12、起草交易文件,雙方進行深入談判;搭建投資架構。
13、簽訂交易文件,明確交易文件履行要點。
14、向主管商務機關申報核准。
15、持發改委和商務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辦理外匯登記、備案。
16、交易文件生效,履行交易文件。
17、向商務部備案,向中國駐當地商務參贊處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在中國境內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並向該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資金需要規定最低限額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㈩ 並購中的風險有哪些並購過程中的風險有哪些
並購中的風險有:
1、信息不對稱風險,企業在並購的過程中對收購方的了解與目標公司的股東和管理層相比可能存在嚴重的不對等問題;
2、資金財務風險,財務風險主要來自籌資方式的不確定性、多樣性,籌資成本的高增長性,外匯匯率的多變性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