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在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決定中的第十三條「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有關情況。」
但是,目前人民幣還不能自由兌換。中國每年結只有5萬美金的額度。那麼如果是一大筆境外資金需要轉入中國境內,具體如下:
1、不高於5萬美金的正常資金,可以直接使用電匯匯入國內銀行。
2、讓親戚朋友幫忙,利用各個賬戶的每人每年5萬美金限額進行結匯。
3、開設一個香港銀行賬戶。先把款匯入香港銀行,然後在國內取款機取人民幣,這種辦法雖然不計入5萬美金外匯限額,但是手續費很高。
4、通過貨代公司,進出口公司進行結匯,這種方式也需要手續費,且資金兌換性會受到兌換公司的限制。
5、注冊一個離岸公司,注冊離岸賬戶,統一接受大額美金,然後進行分開結匯。這是一種目前比較普遍的辦法。但是我國外匯管理局目前對這種結匯方式的打擊力度比較大。
所謂「離岸」就是指投資人的公司注冊在離岸管轄區,投資人不用在本地,也可以進行世界各地的業務開展。由於離岸公司當地政府無稅收,只收取少量管理費。離岸公司無外匯管制。
(1)外匯管制處罰擴展閱讀:
貨幣的兌換性
貨幣按其兌換性分為不可兌換貨幣、可兌換貨幣和自由兌換貨幣。實行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不管是在經常賬戶下還是資本賬戶下都嚴格限制本幣兌換成外幣和外幣兌換成本幣,該國貨幣就稱為不可兌換貨幣;
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定義,一國若能實現貿易賬戶和非貿易賬戶下的貨幣自由兌換,即經常項目下的自由兌換則該國的貨幣被列為可兌換貨幣;
自由兌換貨幣是指在外匯市場上能自由地用該國貨幣兌換成某種外國貨幣或用某種外國貨幣兌換成該國貨幣,即實現了經常賬戶和資本賬戶的自由兌換。
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的設計和內容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規定,一旦成員國外匯管理制度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的要求,其貨幣就可以稱為可兌換貨幣、也就是實現了經常賬戶下的可兌換。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的內容主要集中反映在第2、3、4款上,其主要內容為:
1、避免對經常性支付或轉移的限制。各會員國未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意,不得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實施匯兌限制。
2、不得實行歧視性貨幣措施或多重匯率措施。
3、兌付外國持有的該國貨幣。任何一個成員國均有義務購回其他成員國所持有的該國貨幣結存,只需兌換的國家能證明這種結存是由最近的經常性交易所獲得的,或者這種兌換是為了支付經常性交易所需要的。
② 我在出關的時候帶了14萬港幣現金,海關暫扣了10萬,我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1、如果在來出境過程中沒有自走私瞞報行為就不會受到處罰,只是因為攜帶的金額超過的規定的金額。
2、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聯合印發的《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1)出境人員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的,無須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
(2)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向外匯指定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指定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2)外匯管制處罰擴展閱讀:
攜帶大量外幣申請《攜帶證》的條件:
1、人數較多的出境團組;
2、出境時間較長或旅途較長的科學考察團組;
3、政府領導人出訪;
4、出境人員赴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或金融動亂的國家;
5、其他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