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樣的企業需要辦理外匯登記證
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與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由外國投資者單獨投資的企業。
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股東中,外方合營者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中方合營者則為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不包括中國公民個人。
合資企業不設股東會,其最高權力機構為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合營各方按投資比例協商分配,並載明於合營企業合同和章程。
合營企業一方對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決權,但董事的資格應當不違反公司法關於董事任職條件的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擴展閱讀:
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書面申請。
2、 營業執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提供非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無須提供營業執照。
3、外經貿部門批復文件、批准證書。
4、經批准生效的企業合資合作合同、章程。
5、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6、企業公章。
7、除上述材料外,視情況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書面材料需帶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確認與原件內容一致,我管理部驗後返還原件,同時留存復印件。
㈡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完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建立企業外匯登記管理制度,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系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第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企業外匯登記的管理機關。第四條企業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30天內,應當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申請登記時需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格式附後),並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
1審批機關對設立企業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證書;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副本;
3企業經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4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已在注冊地辦理了外匯登記的企業,其在境內異地或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再單獨辦理外匯登記。第五條外匯局對申請登記的企業提交的材料審查後,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向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外匯登記證)。
外匯登記證格式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制定。第六條企業領取外匯登記證後,可以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①的有關規定,憑外匯局核發的外匯登記證和開戶通知書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賬戶。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為企業開立外匯賬戶後,應當在外匯登記相應欄目中註明開戶行名稱、幣種、賬號、賬戶性質、開戶日期,並加蓋該行戳記。第七條外匯局通過外匯年檢對外匯登記證每年核證一次②。經過核證的外匯登記證為有效的外匯登記證,其有效期為一年。第八條企業辦理外匯登記證後,有變更名稱、地址、改變經營范圍或者發生轉讓、增資、合並等情況,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後,及時將有關材料送外匯局備案,並申請更換外匯登記證。第九條企業經營期滿或因故導致經營終止,經原審批機關批准解散的,在清盤後30天內,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證注銷手續,交回外匯登記證,並撤銷所開立的外匯賬戶。第十條企業遺失外匯登記證,應當及時向外匯局報告,經外匯局審查,情況屬實的,可給予補發。第十一條企業的外匯登記證不得偽造、塗改,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給其它單位使用。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外匯局可以根據其違法情節的輕重,對其處以1000-10000元人民幣罰款的處罰。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①《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廢止,對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賬戶的管理應當按照《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執行。
②根據《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的通知》,從1997年起取消單獨的外匯年檢,由聯合年檢各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財務、外匯、進出口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聯合年檢。
附件二: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
企業代碼:企業名稱:郵政編碼:企業地址:開業時間:營業執照注冊號:外匯登記證號:企業規模:合營期限:經濟類型:企業類型:所屬行業:隸屬部門:主導產品:經營范圍:法人代表:職(臨)工總數:財務主管:財務主管理電話:主辦會計:主辦會計電話:注冊地外匯局:外匯結算賬戶核定總額(萬美元):合 營者中 方外 方投資總額(萬美元)注冊資本(萬美元)其中外方%投 資方式現金(萬美元)設 備工業產權場地使用其它中方外方
㈢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包括哪些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包括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並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外匯變更登記、外匯注銷登記、遷出登記、遷入登記、外匯登記暫停、外匯登記恢復、外匯登記注銷等
廣義的外匯登記還包括,外資外匯登記:即驗資詢證、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
㈣ 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股東分紅如何操作
一、凡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或境外發行股票企業將本年度外方應內得利潤或股息容、紅利匯出境外的,必須向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提供下列材料:
1.完稅證明及稅務中報單(享受減免稅待遇的企業應提供當地稅務管理部門出具的減免稅證明文件);
2.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潤或股息、紅利情況的審計報告;
3.董事會關於利潤或股息、紅利分配的決議;
4.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5.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驗資報告;
6.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外商投資企業或境外發行股票企業需將以前年度利潤或股息、紅利匯出境外的,除提供上款所述材料外,還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利潤或股息、紅利發生年度的資金情況進行審計,並向銀行出具審計報告。
三、銀行應嚴格審核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審核無誤後,在外匯登記證和完稅證明上簽署「已辦理利潤或股息、紅利匯出」字樣並加蓋銀行印章,辦理匯出手續後留存本有關憑證的復印件。
㈤ 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如何辦理外匯登記
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均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到外匯局辦理此項業務前,外商投資企業應先取得外經貿部門的批復文件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領取了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憑下列申報材料到外匯局申報:
1、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外商投資企業情況登記表》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2、外經貿部門批准企業成立的批復文件及頒發的批准證書原件;3、企業合資合作合同、章程(驗原件或蓋有原章的復印件、復印件留底);4、企業營業執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提供營業執照(驗原件或蓋有原章的復印件,復印件留底);5、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6、補辦《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的,應在全國性報紙刊登遺失聲明。
辦理此項業務後,領取《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以後到外匯局或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時,均需出示此證。
新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 書面申請(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等)、 營業執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提供非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無須提供營業執照)、外經貿部門批復文件、批准證書、經批准生效的企業合資合作合同、章程、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公章、除上述材料外,視情況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以上書面材料需帶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確認與原件內容一致,我管理部驗後返還原件,同時留存復印件。
㈥ 去外匯管理局申請登記具體需要什麼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書面申請(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等)。
2、營業執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提供非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無須提供營業執 照)。
3、外經貿部門批復文件、批准證書。
4、經批准生效的企業合資合作合同、章程。
5、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6、企業公章。
7、除上述材料外,視情況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6)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擴展閱讀:
《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和便利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規范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以下簡稱境內直接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包括境外機構和個人)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並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第三條 境內直接投資實行登記管理。境內直接投資活動所涉機構與個人應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登記。銀行應依據外匯局登記信息辦理境內直接投資相關業務。
第四條 外匯局對境內直接投資登記、賬戶開立與變動、資金收付及結售匯等實施監督管理。
㈦ 外匯業務登記憑證是什麼
外匯登記證IC卡是企業辦理投資外匯業務的「身份證」,統一由 國家外匯管理局製作發放,需妥善保管。
外商投資企業應按規定在工商營業執照下發後30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領取外匯登記證IC卡;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後,即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領取外匯登記證IC卡。
拓展資料:
外匯管理局進出口備案手續:
1、企業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需持辦好的進出口權證書與相關申請書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辦理外管局備案手續;
2、對於無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確有客觀需要開展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也可辦理外管局登記。
3、外匯局審核材料無誤後,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為企業登記,並為企業辦理監測系統網上業務開戶。
4、外匯局通過監測系統向金融機構發布全國企業備案信息。
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書面申請(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等)
2、 營業執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提供非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無須提供營業執照)
3、外經貿部門批復文件、批准證書
4、經批准生效的企業合資合作合同、章程
5、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6、企業公章
7、除上述材料外,視情況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書面材料需帶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確認與原件內容一致,我管理部驗後返還原件,同時留存復印件。
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書面申請(包括變更事項等)
2、外匯登記證
3、原審批機關有關變更事項的批復文件和變更後的批准證書
4、經批准生效的修訂後的合資合作合同、章程
5、企業公章
6、除上述材料外,視情況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書面材料需帶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確認與原件內容一致,我管理部驗後返還原件,同時留存復印件。
企業的一般貿易出口收匯,外匯先進入銀行的出口收匯待核查賬戶,銀行會通知企業結匯,結匯時需要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連同出口合同、發票、報關單等資料,一並提交銀行。銀行對企業出口收匯進行聯網核查,對企業提供的單據進行核對,然後辦理結匯手續,將外幣收入結算成人民幣劃到公司指定的賬戶。
企業出口貨物不論以何種外幣結算,均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匯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幣金額登記有關賬簿。 出口企業可以採用當月1日或當日的匯率作為記賬匯率(一般為中間價),確定後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一個年度內不得調整。
㈧ 如何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均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到外匯局辦理此項業務前,外版商投資企權業應先取得外經貿部門的批復文件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領取了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憑下列申報材料到外匯局申報:
1、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外商投資企業情況登記表》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2、外經貿部門批准企業成立的批復文件及頒發的批准證書原件;
3、企業合資合作合同、章程(驗原件或蓋有原章的復印件、復印件留底);
4、企業營業執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提供營業執照(驗原件或蓋有原章的復印件,復印件留底);
5、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6、補辦《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的,應在全國性報紙刊登遺失聲明。
辦理此項業務後,領取《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以後到外匯局或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時,均需出示此證。
㈨ 太原市政府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與服務,做好吸引外資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國家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所有經我國政府部門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在太原市成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政府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際慣例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管理。外商投資企業應自覺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規章。第四條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主管部門是中方合營者的政府主管部門。
中方合營者的政府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依法維護外商投資企業自主權,為企業提供有效服務。
(二)幫助外商投資企業解決籌建和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將外商投資企業計劃供應的物資納入行業管理渠道。
太原市對外經濟貿易局是外商投資企業的綜合協調部門,其職責是:
(一)審批、審查或上報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及其變更事項;
(二)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各方履行合同、章程情況;
(三)協調投資各方之間出現的糾紛;
(四)負責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計劃的管理和生產經營的統計工作,負責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認定和考核工作;
(五)協調各有關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中方出國人員的審批和申報工作。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經營范圍和規模製定生產經營計劃,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董事會決定企業的一切重大事宜。
企業的總經理負責實施董事會通過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第七條中方委派董事會成員和推薦總經理、副總經理,應選用思想品質好,熟悉涉外法律、法規,懂業務、會經營、善於同外方人員合作共事的人。審批部門應認真審查。
未經董事會同意,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撤換董事會成員或總經理、副總經理,中方董事會成員和正副總經理在任期內一般不得調動。如確需調離,應徵得合作他方同意,並報原審批部門批准。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生產、銷售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向國家商標管理部門申請注冊,注冊後的商標受我國法律保護。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後一個月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並依照國家規定如期申報納稅。第十條對外商投資企業,金融部門應優先開設帳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提供外幣和人民幣貸款,利息比照國營企業執行。外商投資企業所需信貸資金納入年度信貸計劃的,金融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發放,並重點支持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根據企業經營業務的實際需要,核定合理的現金庫存和現金提取額。外商投資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可自行在境外籌措資金,但須於簽訂合同後十日內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債務登記,並領取逐筆登記的《外債登記證》。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需要進口國家實行許可證制度管理的商品的,應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編制進口計劃,報市對外經濟貿易局,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局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當年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未列入進口計劃或在計劃指標外需要進口國家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的,應逐項申報,經市對外經濟貿易局審核後,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在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出口本企業生產的屬於許可證或配額管理的商品,憑省、市對外經濟貿易部門下達的外商投資許可證管理商品出口計劃,向有關發證機關申領出口許可證或配額。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應及時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外匯登記,選擇一家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帳戶,並將一切外匯收入存入開戶銀行。在其經營范圍內進口物資所需外匯可以不經外匯管理部門審批,自行通過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應做到外匯收支平衡,平衡確有困難的,可向外匯調劑中心申請調劑。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在建設和生產經營中所需國內供應的原材料及水、電、氣、油等,應在企業批准時確定供應渠道,開列戶頭,安排供應。
㈩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試點地區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完善對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外匯帳戶的管理,規范外匯帳戶的開立和使用,便利企業開展正常業務,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外匯帳戶」,是指企業在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包括外資銀行,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的「外匯基本帳戶」和「外匯專用帳戶」。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外匯基本帳戶」是指收入來源於經常項下,且用於經常項下支出和經批準的資本項下支出的帳戶;「外匯專用帳戶」是指有特定收支范圍的帳戶,包括資本金帳戶,外債、外債轉貸款專用帳戶,還本付息帳戶以及國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專用帳戶。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企業外匯帳戶的管理機關。第二章帳戶的開立第六條企業憑外匯局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及相關材料,在注冊地開戶銀行開立外匯帳戶;不同類別的外匯帳戶均可以開立不同幣種的分帳戶。第七條企業憑外匯局核發的開戶通知書,選擇一家開戶銀行開立一個資本金專用帳戶。
未經外匯局批准,只能在注冊地選擇一家外匯指定銀行開立一個外匯基本帳戶。開立外匯基本帳戶,須憑外匯局核發的開戶通知書辦理。第八條企業可以憑外匯局核發的《外債登記證》或者《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到開戶銀行開立外債、外債轉貸款或者國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的貸款專用帳戶。第九條企業可以憑外匯局核發的「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帳戶通知書」或者「開立外匯(轉)貸款還本付息帳戶通知書」到開戶銀行開立外債、外債轉貸款或者國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的還本付息專用帳戶。第十條企業確因業務需要在異地開立外匯基本帳戶和外匯專用帳戶的,可以向注冊地外匯局提出申請,憑注冊地外匯局的批准文件到開戶地外匯局備案,經開戶地外匯局核准並加蓋戳記後,方可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第十一條開戶銀行為企業開立外匯帳戶後,應當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相應欄目中註明開戶行名稱、幣種、帳號、開戶日期,並加蓋該行戳記。第三章帳戶的使用第十二條外匯基本帳戶可以辦理經常項下的收入、支出和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下的支出。第十三條外匯資本金專用帳戶的收入僅限於企業各投資方以現匯方式投入的資本金,支出僅限於經常項下的支出及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下的支出。第十四條貸款專用帳戶的收入只能是企業所借入的外債,外債轉貸款或者國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支出僅限於與貸款用途有關的外匯支付。第十五條企業可將其外匯收入存入還本付息專用帳戶,也可用人民幣購買不超過三個月內支付本息的外匯存入該帳戶。還本付息專戶的支出,僅限於償還外債、外債轉貸款或者國內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第十六條企業經常項下的外匯收入,在外匯局核定的帳戶最高金額內保留外匯,超過核定金額的外匯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實投資本和經常項目外匯資金周轉的需要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調整公布基本帳戶最高金額的額度。第十七條企業應當按照外匯局核定的帳戶類別、收支范圍、使用期限和最高金額使用外匯帳戶。開戶銀行收到超出企業基本帳戶最高金額部分的外匯可以暫時予以入帳,同時通知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結匯。逾期不辦的,開戶銀行應當及時報外匯局。第十八條企業從外匯帳戶中對外支付,開戶銀行應當按照《試點地區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審核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第四章帳戶的管理第十九條企業和開戶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開立和使用外匯帳戶。不得出租、出借、串用外匯帳戶。第二十條異地外匯帳戶由開戶地外匯局就地監管,並按季向注冊地外匯局反饋異地外匯基本帳戶的收支情況。異地外匯基本帳戶的最高金額由注冊地外匯局核准。第二十一條企業在經營期內需變更開戶銀行,應當向外匯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辦理轉戶手續。第二十二條企業資本金專用帳戶的外匯資金使用完畢後,開戶銀行應當辦理帳戶撤銷手續。第二十三條外匯貸款使用完畢或者貸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後,開戶銀行應當為企業辦理外匯貸款和還本付息專用帳戶撤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