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外匯管理
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貨幣金融管理當局或其他國家機關,對外匯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的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管制措施。
改革開放以前,中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由於外匯資源短缺,中國一直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制。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戰略以來,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沿著逐步縮小指令性計劃,培育市場機制的方向,有序地由高度集中的外匯管理體制向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轉變。1996年12月中國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嚴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體制。建國以來,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大體經歷了計劃經濟時期、經濟轉軌時期和1994年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三個階段。 實行外匯留成制度
為改革統收統支的外匯分配製度,調動創匯單位的積極性,擴大外匯收入,改進外匯資源分配,從1979年開始實行外匯留成辦法。在外匯由國家集中管理、統一平衡、保證重點的同時,實行貿易和非貿易外匯留成,區別不同情況,適當留給創匯的地方和企業一定比例的外匯,以解決發展生產、擴大業務所需要的物資進口。外匯留成的對象和比例由國家規定。留成外匯的用途須符合國家規定,有留成外匯的單位如本身不需用外匯,可以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賣給需用外匯的單位使用。留成外匯的范圍和比例逐步擴大,指令性計劃分配的外匯相應逐步減少。
外匯調劑市場
在實行外匯留成制度的基礎上,產生了調劑外匯的需要。為此,1980年10月起中國銀行開辦外匯調劑業務,允許持有留成外匯的單位把多餘的外匯額度轉讓給缺匯的單位。以後調劑外匯的對象和范圍逐步擴大,開始時只限於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的留成外匯,以後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國外捐贈的外匯和國內居民的外匯。調劑外匯的匯率,原由國家規定在官方匯率的基礎上加一定的幅度,1988年3月放開匯率,由買賣雙方根據外匯供求狀況議定,中國人民銀行適度進行市場干預,並通過制定「外匯調劑用匯指導序列」對調劑外匯的用途(或外匯市場准入)加以引導,市場調節的作用日益增強。
改革人民幣匯率制度
1、實行貿易內部結算價和對外公布匯率雙重匯率制度
匯率高估,不利於對外貿易的發展,因此,1981年,中國制定了一個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按當時全國出口商品平均換匯成本加10%利潤計算,定為1美元合2.8元人民幣,適用於進出口貿易的結算,同時繼續公布官方匯率,1美元合1.5元人民幣,沿用原來的「一籃子貨幣」計算和調整,用於非貿易外匯的結算。兩個匯率對鼓勵出口和照顧非貿易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使用范圍上出現了混亂,給外匯核算和外匯管理帶來不少復雜的問題。隨著國際市場美元匯率的上升,我國逐步下調官方匯率,到1984年底,官方匯率已接近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1985年1月1日取消內部結算價,重新實行單一匯率,匯率為1美元合 2.8元人民幣。
2、根據國內外物價變化調整官方匯率
改革開放以後,中國物價進行改革,逐步放開,物價上漲,為使人民幣匯率同物價的變化相適應,起到調節國際收支的作用,1985-90年根據國內物價的變化,多次大幅度調整匯率。由1985年1月1日的1美元合2.8元人民幣,逐步調整至1990年11月17日的1美元合5.22元人民幣。這幾年人民幣匯率的下調主要是依據全國出口平均換匯成本上升的變化,匯率的下調滯後於國內物價的上漲。
3、實行官方匯率和外匯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匯率制度
為配合對外貿易,推行承包制,取消財政補貼,1988年3月起各地先後設立了外匯調劑中心,外匯調劑量逐步增加,形成了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匯率制度。從1991年4月9日起,對官方匯率的調整由以前大幅度、一次性調整的方式轉為逐步緩慢調整的方式,即實行有管理的浮動,至1993年底調至1美元合5.72元人民幣,比1990年11月17日下調了9%。同時,放開外匯調劑市場匯率,讓其隨市場供求狀況浮動,匯率波動較大。在國家加強宏觀調控和中國人民銀行入市干預下,1993年底回升到1美元合8.72元人民幣。
允許多種外匯業務
1979年前,外匯業務由中國銀行統一經營。為適應改革開放以後的新形勢,在外匯業務領域中引入競爭機制,改革外匯業務經營機制,允許國家專業銀行業務交叉,並批准設立了多家商業銀行和一批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允許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營業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形成了多種金融機構參與外匯業務的格局。
資本輸出入管理制度
(六)放寬對境內居民的外匯管理
個人存放在國內的外匯,准許持有和存入銀行,但不準私自買賣和私自攜帶出境。對個人收入的外匯,視不同情況,允許按一定比例或全額留存外匯。從1985 年起,對境外匯給國內居民的匯款或從境外攜入的外匯,准許全部保留,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1991年11月起允許個人所有的外匯參與外匯調劑。個人出國探親、移居出境、去外國留學、贍養國外親屬需用外匯,可以憑出境證件和有關證明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經批准後賣給一定數額的外匯,但批匯標准較低。
關於外匯兌換券
為了便利旅客,防止外幣在國內流通和套匯、套購物資,1980年4月1日起中國銀行發行外匯兌換券,外匯券以人民幣為面額。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外國使領館、代表團人員可以用外匯按銀行外匯牌價兌換成外匯券並須用外匯券在旅館、飯店、指定的商店、飛機場購買商品和支付勞務、服務費用。未用完的外匯券可以攜帶出境,也可以在不超過原兌換數額的50%以內兌回外匯。收取外匯券的單位須經外匯局批准,並須把收入的外匯券存入銀行,按收支兩條線進行管理。收券單位把外匯券兌換給銀行的,可以按規定給予外匯留成。 1993年11月14日,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要求,「改革外匯管理體制,建立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和統一規范的外匯市場,逐步使人民幣成為可兌換貨幣」。這為外匯管理體制進一步改革明確了方向。1994年至今,圍繞外匯體制改革的目標,按照預定改革步驟,中國外匯管理體制主要進行了以下改革:
進行重大改革
(一)1994年對外匯體制進行重大改革,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有條件可兌換
1、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取消外匯上繳和留成,取消用匯的指令性計劃和審批。從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各類外匯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支實行銀行結匯和售匯制度。除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和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須憑許可證、進口證明或進口登記表,相應的進口合同和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票據(發票、運單、托收憑證等)到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外匯外,其他符合國家進口管理規定的貨物用匯、貿易從屬費用、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憑合同、協議、發票、境外機構支付通知書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兌付。為集中外匯以保證外匯的供給,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家規定準許保留的外匯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外,都須及時調回境內,按照市場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2、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1994年1月1日,人民幣官方匯率與市場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並軌時的人民幣匯率為1美元合8.70元人民幣。人民幣匯率由市場供求形成,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每日匯率,外匯買賣允許在一定幅度內浮動。五年多來,人民幣匯率基本穩定略有上升。
3、建立統一的、規范化的、有效率的外匯市場。從1994年1月1日起,中資企業退出外匯調劑中心,外匯指定銀行成為外匯交易的主體。1994年4月1日銀行間外匯市場--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在上海成立,連通全國所有分中心,4月4日起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系統正式運營,採用會員制、實行撮合成交集中清算制度,並體現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對外匯市場進行必要的干預,以調節市場供求,保持人民幣匯率的穩定。
4、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政策保持不變。為體現國家政策的連續性,1994年在對境內機構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時,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仍維持原來辦法,准許保留外匯,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買賣仍須委託外匯指定銀行通過當地外匯調劑中心辦理,統一按照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匯率結算。
5、禁止在境內外幣計價、結算和流通。1994年1月1日,中國重申取消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禁止外幣境內流通和私自買賣外匯,停止發行外匯兌換券。對於市場流通的外匯兌換券,允許繼續使用到1994年12月31日,並於1995年6月30日前可以到中國銀行兌換美元或結匯成人民幣。
通過上述各項改革,1994年中國順利地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有條件可兌換。
取消經常項目
(二)1996年取消經常項目下尚存的其他匯兌限制,12月1日宣布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1、將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1996年7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同時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帳戶區分為用於經常項目的外匯結算帳戶和用於資本項目的外匯專用帳戶。外匯局核定外匯結算帳戶的最高金額,外商投資企業在核定的限額內保留經常項下的外匯收入,超過部分必須結匯。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的對外支付,憑規定的有效憑證可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同時,繼續保留外匯調劑中心為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服務。 1998年12月1日外匯調劑中心關閉以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全部在銀行結售匯體系進行。
2、提高居民用匯標准,擴大供匯范圍。1996年7月1日,大幅提高居民因私兌換外匯的標准,擴大了供匯范圍。
3、取消尚存的經常性用匯的限制。1996年,中國還取消了出入境展覽、招商等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的限制,並允許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設備、用具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可以兌換外匯匯出。
經過上述改革後,中國取消了所有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的限制,達到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的要求。1996年12月1日,中國正式宣布接受第八條款,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完全可兌換。至此,中國實行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嚴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體制,並不斷得到完善和鞏固。如1997年再次大幅提高居民個人因私用匯供匯標准,允許部分中資企業保留一定限額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開展遠期銀行結售匯試點,等等。1998年以來,在亞洲金融危機影響蔓延深化的背景下,針對逃、套、騙匯和外匯非法交易活動比較突出的情況,在堅持改革開放和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前提下,完善外匯管理法規,加大外匯執法力度,保證守法經營,打擊非法資金流動,維護了人民幣匯率穩定和正常的外匯收支秩序,為創造公平、清潔、健康的經營環境,保護企業、個人和外國投資者的長遠利益做出積極努力。
深化體制改革
(三)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繼續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
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中國對外經濟迅速發展,國際收支持續較大順差,改革開放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外匯管理主動順應加入世貿組織和融入經濟全球化的挑戰,進一步深化改革,繼續完善經常項目可兌換,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推進貿易便利化。主要措施有:
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1、大幅減少行政性審批,提高行政許可效率。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的要求, 2001年以來,外匯管理部門分三批共取消34項行政許可項目,取消的項目占原有行政審批項目的46.5%。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對保留的39項行政許可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對這些項目辦理和操作程序予以明確規定和規范,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2、進一步完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允許所有中資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一樣,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幾次提高企業可保留現匯的比例並延長超限額結匯時間。多次提高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指導性限額並簡化相關手續。簡化進出口核銷手續,建立逐筆核銷、批量核銷和總量核銷三種監管模式,嘗試出口核銷分類管理;推廣使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提高出口核銷業務的准確性、及時性。實行符合跨國公司經營特點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便利中外資跨國企業資金全球統一運作。
拓寬資金流出入渠道
3、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拓寬資金流出入渠道。放寬境外投資外匯管理限制,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推廣到全國,提高分局審核許可權和對外投資購匯額度,改進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大力實施「走出去」戰略。允許部分保險外匯資金投資境外證券市場,允許個人對外資產轉移。實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提高投資額度,引進國際開發機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促進證券市場對外開放。允許跨國公司在集團內部開展外匯資金運營,集合或調劑區域、全球外匯資金。出台外資並購的外匯管理政策,規范境內居民跨國並購和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行為。規范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開展股權融資和返程投資的行為。
浮動匯率制
4、積極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2005年7月21日匯率改革以前,積極發展外匯市場:改外匯單向交易為雙向交易,積極試行小幣種「做市商」制度;擴大遠期結售匯業務的銀行范圍,批准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辦外幣對外幣的買賣。7月21日,改革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配合這次改革,在人民銀行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外匯管理部門及時出台一系列政策促進外匯市場發展,包括:增加交易主體,允許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即期銀行間外匯市場;引進美元「做市商」制度,在銀行間市場引進詢價交易機制;將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擴大到所有銀行,引進人民幣對外幣掉期業務;增加銀行間市場交易品種,開辦遠期和掉期外匯交易;實行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增加銀行體系的總限額;調整銀行匯價管理辦法,擴大銀行間市場非美元貨幣波幅,取消銀行對客戶非美元貨幣掛牌匯率浮動區間限制,擴大美元現匯與現鈔買賣差價,允許一日多價等。
積極防範金融風險
5、加強資金流入管理,積極防範金融風險。調整短期外債口徑。對外資銀行外債實行總量控制,外資銀行向境內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按照國內外匯貸款管理。實行支付結匯制,嚴控資本項目資金結匯。將外商投資企業短期外債余額和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嚴格控制在「投注差」內,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借款不可以結匯用於償還國內人民幣貸款。以強化真實性審核為基礎,加強對出口預收貨款和進口延期付款的管理。將境內機構180天(含)以上、等值 20萬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納入外債管理,同時規范了特殊類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管理,並將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按履約額納入外債管理,由債務人逐筆登記改為債權人定期登記。加強對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結匯管理。
強化國際收支統計監測
6、強化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加大外匯市場整頓和反洗錢力度。加快國際收支統計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初步建立高頻債務監測系統和市場預期調查系統,不斷提高預警分析水平。加大外匯查處力度,整頓外匯市場秩序,積極推進外匯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初步建立起了以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為主的信用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外匯反洗錢工作機制,2003年起正式實施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加強反洗錢信息分析工作。
現階段,根據內外經濟協調均衡發展的要求,外匯管理部門正在加快建立健全調節國際收支的市場機制和管理體制,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一是改變「寬進嚴出」的管理模式,實行資金流入流出均衡管理,逐步使資金雙向流動的條件和環境趨於一致;二是調整「內緊外松」的管理格局,逐步減少對內資、外資的區別待遇,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三是轉變「重公輕私」的管理觀念,規范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外匯收支;四是減少行政管制,外匯管理逐步從直接管理轉向主要監管金融機構的間接管理,從主要進行事前審批轉向主要依靠事後監督管理。 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1996,我國正式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為了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交易,防止無交易背景的逃騙匯及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我國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仍然實行真實性審核(包括指導性限額管理)。根據國際慣例,這並不構成對經常項目可兌換的限制。
1、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實行限額結匯制度。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都須及時調回境內。凡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可在核定的最高金額內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超過限額部分按市場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超過核定金額部分最長可保留90天。
2、境內機構經常項目用匯,除個別項目須經外匯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外,可以直接按照市場匯率憑相應的有效憑證用人民幣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從其外匯帳戶上對外支付。
3、實行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貨物出口後,由外匯局對相應的出口收匯進行核銷;進口貨款支付後,由外匯局對相應的到貨進行核銷。以出口收匯率為主要考核指標,對出口企業收匯情況分等級進行評定,根據等級採取相應的獎懲措施,扶優限劣,並督促企業足額、及時收匯。建立了逐筆核銷、批量核銷和總量核銷三種監管模式,嘗試出口核銷分類管理;目前正在設計、開發和推廣使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
2. 我想在外匯管理局開個戶,哪位仁兄指點一下需要什麼手續,具體的辦理流程呀
如果是用於收取出口外匯貨款,需開立經常項目結算賬戶,此賬戶直接到銀行開立即可,但開立之前需要持以下材料到外匯局備案:
1、組織機構代碼及復印件
2、對外貿易經營資格備案表及復印件
3、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公章、法人章
如果已在外匯局備案,就不需再備案了,直接到銀行辦理即可。(可以先咨詢銀行,看外匯賬戶系統有沒有你企業的信息,如果有信息,證明已在外匯局備案。)
3. 如何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取得外匯賬戶開立許可
設立外匯賬戶應當持相應材料向當地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憑當地外匯管理局《國回家外匯答管理局設立外匯賬戶批准書》到當地銀行設立外匯賬戶。
經過外匯管理機構審批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銀行才能為客戶設立外匯賬戶,並在外匯管理局准許的外匯活動范圍以內,辦理外匯結算。
涉匯單位的外匯賬戶只能設立一個,各種不同的幣種在同一個銀行視為一個賬戶,設立第二個以上賬戶必須經過當地外匯管理局批准。未經外匯管理局批准,同一家銀行或在不同的銀行不能多頭開戶。
(3)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辦理程序擴展閱讀:
外匯賬戶管制一般分為:
①自由賬戶,即既可以自由外匯記賬也可以本幣記賬,賬戶上的資金可以自由轉移的賬戶。
②外幣賬戶,賬戶上的資金一般為國外匯入或攜入貨幣,也可以是外國使館人員、地區性或國際性組織工作人員的外匯薪金、收入等。
③境外賬戶,其他國家居民開立的所在國貨幣賬戶,一般無息。
④凍結賬戶,亦稱封閉賬戶,主要用於尚未准備調出國外的資金,一般由移居國外的人持有。
4. 家裡親戚由於出國需要,想在境外銀行開立一個個人賬戶,請問最
中國對海外賬戶的辦理有著自己特殊的規定,不是所有的銀行金融系統都可以辦理海外賬戶的。你只能選擇下面的四家銀行中的一個(中國銀行、光大銀行、匯豐銀行、以及招商銀行)同時對不同的銀行指定代理相應的國家和地區。招商銀行對應加拿大;中國銀行針對地是加拿大、巴黎、新加坡和英國;光大銀行業務針對國:英國、澳大利亞和紐西蘭;匯豐銀行針對的國家地區最多,大約有35個國家和地區,同時也是業務范圍最廣的。目前大多的都是在這個銀行完成。具體對應的國家和地區是否有你要的,可以到當地匯豐銀行咨詢。
辦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
行政許可申請人應將申請材料直接交給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職能部門,行政許可申請需通過紙質方式提出。
申請人須提供以下書面資料:
(1)、由境內機構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簽署並加蓋公章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開戶理由、幣別、賬戶最高金額、用途、收支范圍、使用期限、擬開戶銀行及其所在地等說明);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正本及其復印件;
(3)、境外賬戶使用的內部管理規定;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的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從事境外承包工程業務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有關項目合同。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IC卡和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注冊資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驗資證明。
(二)受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塘沽中心支局)經常項目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該認真審核,依法處理。
1.對屬於本局職權范圍,符合規定形式、材料齊全的申請,應當受理,並出具「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支)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當場就可以作出並頒發許可決定的申請,可以不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如申請人要求,外匯局應當出具)。
2.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能當場告知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審查和決定
1、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經常項目管理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真實,符合規定形式,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場以書面形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
2、外匯局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書面決定中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向上一級外匯局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
5. 辦理外匯程序
辦理企業外匯登記及開設銀行帳戶程序
(一) 具體操作:
1、內資企業必須在保稅區內或開發區內任意銀行開立驗資帳戶。
(1)開設驗資帳戶所需材料:
名稱核准通知書
(2)驗資時所需提供的材料:
名稱核准通知書
章程
股東身份證復印件(自然人出資)
出資方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出資)
銀行進帳單
2、外資企業在開設的外匯資本金帳戶中驗資。客戶將資金直接打入資本金帳戶,驗資。
驗資時所需提供的材料:
新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復印件專用章)
企業批准證書
外匯登記證
章程
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進帳單
3、內、外資企業均可開設人民幣基本帳戶。
(1)開發區或保稅區內的銀行開設。步驟如下:
在銀行填寫表格
持表格及相關材料到人民銀行青島市黃島區支行(簡稱黃島支行)辦理審批
持審批後的表格及相關材料,到銀行辦理開戶
(2)在青島市區銀行開設。步驟如下:
到黃島區支行辦理《開立基本帳戶證明信》
在市區銀行填寫表格
持表格和證明信及相關材料到市人行辦理審批
持審批後的表格及相關材料,到銀行辦理開戶
(3)開設人民幣基本帳戶所需材料:
營業執照正副本
企業代碼
章程
公章、財務章、法人章
4、內、外資企業均可開設外匯帳戶。
(1)內資企業可開設外匯結算帳戶;外資企業可開設資本金帳戶和結算帳戶。
步驟如下:
到國家外匯管理局黃島區支局(簡稱外管黃島支局)辦理外匯登記證和開戶通知單
到外管黃島支局填寫表格
持表格及相關材料在外管黃島支局辦理審批
持審批後的表格及相關材料,到銀行辦理開戶
(2)開立外匯資本金帳戶所需材料:
開戶通知書(外匯管理局頒發)
保稅區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外匯管理局頒發)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
外資企業批准證書或內資項目審核表(保稅區經發局頒發)
董事會成員名單
簽字董事或授權人簽字的身份證明:(授權書和身份證或護照)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復印件(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
企業公章
銀行的開戶合同書和印鑒紙(註:帳號前加B)
銀行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表》
銀行提供的《協議扣除銀行手續費申請書》
(3)辦理外匯結算帳戶所需材料:
外匯登記證
開戶通知書(外匯管理局頒發)
企業公章
5、材料要求:復印件均為A4紙張。
6、在保稅區農行或工行分理處辦理國稅納稅帳號。
7、在保稅區建行分理處辦理地稅納稅帳號。
辦理驗資
(一)承辦部門:會計師事務所
(二)具體操作:
1、往驗資帳戶打入資金。
2、提供銀行進帳單,在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4、所需材料:
名稱核准通知書
公司章程
銀行進帳單,註:進帳單上的出資人、金額必須與股東名字及出資金額相一致
股東身份證明(以工商局印製的「承諾書」為樣本)
5、聯系(部分會計師事務所聯系方法):
(1)青島開發區嵩德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聯系電話:6882266。
(2)青島開發區潤德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聯系電話:6891805。
(3)青島元正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聯系電話:5063705,6767458。
6、參考費用:(1995年物價局提供)
級別 級距(注冊資本總額) 計費率 速算增加數
1 100萬元以下 0.2% 最低起點200元
2 100-500萬元以下 0.05% +1500元
3 500-1000萬元以下 0.04% +2000元
4 1000-5000萬元以下 0.01% +5000元
5 5000萬元以上 0.006% +7000元
6 最高不超過16,000元
計算公式:注冊資本數×計費率+速算增加數=應收驗資費7、時間:2個工作日。
承辦部門:人民銀行青島市黃島區支行等
6.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法律分析: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規范外匯管理行政許可行為,形成的實施辦法。2021年1月,國家外匯管理局2021年第1號公告發布了相關規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行政許可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依法設立。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不得通過細分等方式變相或者擅自設立行政許可,不得超越職權辦理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第四條 行政許可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依法設立。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不得通過細分等方式變相或者擅自設立行政許可,不得超越職權辦理行政許可。
第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統一編制行政許可服務指南,按規定在辦公場所、政府網站、政務系統等公示許可事項有關信息。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應細化服務指南中有關轄內行政許可辦理的地址和時間、咨詢途徑、監督投訴渠道等內容,並在辦公場所、政府網站、政務系統等予以公示。外匯局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行政許可服務規范,對工作人員的儀容舉止、工作紀律、文明用語等作出要求,並在服務大廳或辦事窗口張貼,接受群眾監督。申請人要求對公示的信息內容等進行說明或者解釋的,外匯局應予說明、解釋,提供准確信息。
7. 兌換許可證,想請教去什麼部門辦理外匯兌換許可證,都需要什麼材料,謝謝
去當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辦理《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許可證》。
特許機構首次申領兌換特許證時,外匯分局應審核並留存以下材料:
(一)批准經營特許業務的批復文件及其復印件;
(二)介紹信;
(三)領取兌換特許證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四)外匯分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境內非金融機構申請在單一外匯分局所轄地區內經營外匯兌換特許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
(二)企業資信狀況良好;
(三)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固定的適合經營特許業務的場所,安全防範措施以及相應的軟硬體設施;
(六)有必需的管理制度;
(七)經營外幣代兌業務6個月以上,在申請經營特許業務資格前6個月內辦理代兌業務不少於1000筆、兌換金額不少於等值20萬美元,且期間未被外匯局處罰;
(八)滿足接入個人結售匯系統的技術條件;
(九)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擬在單一外匯分局所轄地區內經營特許業務的境內非金融機構,應持以下文件和資料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申請;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合格後逐級報上級外匯分局批准。外匯分局應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其進入籌備期的書面決定:
(一)申請報告;
(二)籌備工作方案及相關人員名單、簡歷;
(三)營業執照副本(含網點)、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其復印件;
(四)上年度經審計的會計報告;
(五)不少於2名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資歷的證明材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
(六)每一網點不少於2名工作人員資歷的證明材料(從事貨幣兌換工作6個月以上,熟悉相關外匯管理政策);
(七)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系統(以下簡稱特許系統)的說明材料,特許系統應具備實時辦理兌換業務、備付金管理、會計核算、匯總統計、存儲相關記錄的功能,以及遵照個人結售匯相關規定對超限額及分拆等行為予以風險提示的功能;
(八)適合從事特許業務的經營場所及其他軟硬體設施的說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場所基本情況,以醒目中英文雙語顯示方式展示兌換幣種和牌價的設備,辦理特許業務所需電腦、資料庫設備及其他軟硬體設施,能夠完整記錄經營活動的高清錄像監控設備等;
(九)經營外幣代兌業務6個月以上的總結報告及在申請前6個月內辦理代兌業務達到最低兌換金額和兌換筆數標準的證明材料;
(十)相關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特許系統操作規程,個人結售匯系統操作規程,外幣兌換牌價管理、備付金管理、現鈔管理、會計核算、統計報告、風險及相應內控管理、憑證和檔案印章管理等制度;
(十一)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8. 出口許可證辦理流程
法律分析:進出口許可證申請流程:外經委辦理《對外貿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海關辦理《進出口收發貨人登記書》,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自備檢驗單位登記備案》,外匯管理局辦理的《進出口企業名錄卡》,辦理海關電子口岸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9. 辦理行政許可一般包括哪些步驟
規定一般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是為了規范行政許可實施行為。行政許可實施行為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如果規制不當很容易被濫用,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所以《行政許可法》第四章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行政許可的實施行為進行規制。
1、申請與受理。申請與受理是指行政許可申請人提出行政許可的申請和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過程。這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至三十三條規定了行政許可的申請和受理程序。
2、審查與決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的審查是行政機關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按照法定的程序對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應該核發許可證的活動。行政許可的決定,是指行政機關經過審查之後作出准予或者不準與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活動。這個過程是行政許可實施的關鍵環節,必須加強規制力度。《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至四十一條規定了審查與決定程序。
3、期限。《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行政許可的期限的確定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遲來的正義是非正義,在傳統行政許可活動中,由於沒有很好的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期限,所以有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研究研究」為由拖延不辦,極大地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為行政腐敗的滋生創造了條件,所以《行政許可法》在本章中明確規定了行政許可的期限。
4、聽證。現代行政權運行機制旨在實現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行政相對人不再是被動的行政管理活動的接受者,而逐步的參與到行政管理活動中來,通過行使自己的權利來監督和制約行政權力。聽證制度正是實現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之間互動關系的橋梁。聽證制度源於英國古老的自然正義原則,所謂行政聽證是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的行為之前,必須告知行政相對人決定的理由,並使相對人有獲得聽證的權利,以便相對人可以表達出自己的意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到四十八條規定了行政許可聽證制度。
5、變更與延續。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以後,行政相對人超出許可范圍的活動或者是超過行政許可期限的活動,必須向行政許可申請機關申請變更或者延續相關事項。《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對這個問題作了原則性的規定。
10. 如何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取得外匯賬戶開立許可
1.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開立條件
我國外匯管理局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境內機構(不包括金融機構)可以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簡稱外匯局)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1)經有權管理部門核准具有涉外經營權或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2)具有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外匯收入。
2.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的開立條件
外匯管理局規定下列資本項目外匯,可以開立外匯賬戶保留外匯:
(1)境內機構借用的外債、外債轉貸款和境內中資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
(2)境內機構用於償付境內外外匯債務本金的外匯;
(3)境內機構發行股票收入的外匯;
(4)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外投資方以外匯投入的資本金;
(5)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為籌建外商投資企業匯入的外匯;
(6)境內機構資產存量變現取得的外匯;
(7)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內買賣B股的外匯;
(8)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下的外匯。
3.境內機構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1)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申請書;
(2)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等有效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3)有權管理部門頒發的涉外業務經營許可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者有關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證明材料;
(4)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5)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