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誰有魔域的話
中關村原董事長許鍾民系黃光裕潮汕鄉親。許鍾民接受黃光裕的指令調撥資金,並支使許偉銘(另案處理)在廣東開立30個賬戶,在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累計購入3166萬余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4.14億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時,30個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9021萬余元。
公訴一方由「全國十大出色檢察官」、北京市二分檢公訴二處副處長吳春妹領銜。
2006年8、9月間,孫海約談黃光裕。黃提出此案不要曝光,獲得孫默認。爾後一年間,國美集團連罰款共補交增值稅等各類稅款8000多萬元。其中包含黃本人補交的個人所得稅800多萬元。為報答孫海,黃光裕再次奉上巨資。
在2006年國慶前夕,黃俊欽、黃光裕兄弟曾因中行貸款案一起被查。黃俊欽因涉嫌內幕交易罪、合同詐騙罪、貸款欺騙罪、重婚罪、在出入境證件上涉嫌犯法,於2010年1月11日被移送北京市檢察院二分院審查起訴,不日亦將現身北京市二中院接受審判。
據介紹,杜鵑亦供述,其接收黃光裕的指令後,幫助治理上述79個股票賬戶的開戶、交易、資金等事項,並向杜薇、杜非、謝淼(均另案處理)等下達交易指令。
不外,黃光裕、連卓釗均領有香港身份,且均有香港實業,傳奇世界私服,或難逃當地司法的指控。
這是地下錢庄的慣常做法,即資金由境內的地下銀號跟其境外的錢庄對沖結算,不必實際出境。貪污、行賄及賭博等款項大多通過此類方法轉移出境,其完整脫離監控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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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於2004年3月的深圳市盛豐源實業有限公司,出資人為黃傑明、李錦,法定代表人為黃傑明,注冊資金102萬元,已於2008年4月15日被撤消。
第一次是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間,黃光裕作為中關村實際掌握人、董事,在擬將中關村與鵬泰投資進行資產置換事項中,決定並指令別人應用其實際控制交易的龍燕、王振樹等六人的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976萬余股,成交額9310萬余元。至6月28日公告上述事宜時,六個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84萬余元。
頗意外的是,此前開庭的郭京毅案,被控的納賄名目中,包括黃光裕公司分兩筆行賄的110萬元,以幫助後者在股權變革、反壟斷審查等事項上提供贊助。但有關黃光裕對郭京毅行賄的事實,在黃光裕案的起訴書中卻隻字未提。
行賄源於中行騙貸案
黃光裕另一項被指控的罪名為非法經營罪,即與洗錢有關。
在此次一審之前的4月14日、16日,黃光裕案在北京市二中院進行庭前示證。
騙貸事件發生後,多家銀行下調了對國美的授信額度。在相懷珠的調處下,焦頭爛額的黃光裕自動兌現替馮輝實行殘余還款。2007年初,公安部發出「撤案告訴書」。為此,黃光裕贈予相懷珠一套價值6萬余元的家電。2007年年中,黃光裕、許忠民將中關村重組的內幕信息泄露給相懷珠及其妻子李善娟,並借給二人100萬元炒股本金。
八年前,這位潮汕人士在廣東省江門市還有一樁刑案在身。
此外,起訴書中第二筆行賄源於在2006年至2008年間,黃光裕通過北京市公安局經偵處一大隊副隊長靳紅利(另案處置)向國度稅務總局稽察局三處處長孫海行賄100萬元,向北京市國稅局稽察局檢討科科長梁叢林及其共事凌偉各行賄50萬元。請求上述職員在國美等公司涉稅案件考察中供給守法違規的輔助。靳紅利先後從黃光裕、許忠民手中取得150萬元。
2006年該案曝光,馮輝出逃。警方對黃光裕和鵬潤地產開展調查,負責調查此案的恰是公安部經偵局北京直屬總隊總隊長相懷珠。
在此次一審休庭之前,黃光裕案已累計三次退回公安機關彌補偵察,期間罪名屢有變更。至2010年1月6日再次審查停止,黃光裕新增單位行賄罪,而許鍾民減少了非法經營罪。
起訴書稱,黃光裕於2007年9月至11月間,違背國家劃定,採取人民幣結算在境內、港幣結算在境外的非法外匯交易方式,將人民幣8億元直接或通過北京恆益祥貿易征詢有限公司(下稱恆益祥)轉入深圳市盛豐源實業有限公司等單位,通過鄭曉微(另案處理)等人擅自兌購並在香港得到港幣8.22億余元(摺合1.05億美元)。
在4月14日的示證第一天,雙方交流的內幕交易罪證據主要包括偵查機關調取的相關交易記載、開戶記載及原始票據,證監部分出具的相干文書以及三名被告人的供述、操盤人員的證物證言等。
北京市檢察院二分院有四名公訴人出庭,三名被告的律師團陣容強盛,分辨是來自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田文昌、楊照東,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許昔龍,北京銘基律師事務所趙國華、劉東根。被告單位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義務公司代辦人亦出庭。
除了直接送錢外,黃光裕、許忠民還將中關村重組的內幕信息泄漏給相懷珠及其妻子李善娟(均另案處理)等人。2007年9月21日至25日,李善娟使用其個人股票賬戶分七筆買入12萬余股,成交額181萬余元。
據廣東省江門市中級法院「(2002)江中法刑經初字第33號」刑事裁決書:顏錫隆、連育奇、陳得坤、許烈雄、顏曉武因通過地下錢庄洗錢,獲判非法經營罪。連卓釗與香港汽車商人林益明作為錢庄的重要出資人,在該判決書中被標為「另案處理」。此案之後,連卓釗、林益明均未在廣東失掉司法審訊。
第二次是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在擬以中關村收購鵬潤地產全體股權進行重組事項中,黃決議並指令杜鵑應用實在際把持的曹楚娟、林家鋒等79人的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1.04億余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13.22億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布告日時,79個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國民幣3.06億余元。
在被指控的上述公司中,恆益祥公司於2004年7月12日在通州成破,注冊資本50萬元,設址於通州區潞城鎮新城產業區一區13號,與國美電器有限公司的注冊地址毗連。公司惟逐一名監事為曾嬋貞,系黃光裕母親。
謝淼、曹楚娟、林家鋒等人均為國美員工,杜薇、杜非系杜鵑堂妹。檢方認定,黃光裕為內情交易的主犯,杜鵑、許鍾民為從犯。
在連卓釗之前,還有另一名香港商人張治太。50歲的張治太外號「掙爆」,為香港黑社會組織「和合圖」的嘍羅。張治太在1996年3月被捕,同年8月被控勒索香港仔魚市場小販,因證據不足當庭開釋。
針對黃光裕夫婦的指控多以天然人論之,並不波及其國美、鵬潤兩大運作平台的詳細資產。他與諸多商人、官員、掮客的關聯網,亦大多被過濾。黃光裕案的刑事審判與資產清理均未蹈張榮坤、周正毅等富豪覆轍,卷土重來依然可期。
北京建業投資有限公司成立於1999年4月16日,注冊資本1000萬元,登記於大興區龐各庄鎮工業區,該公司已於2009年12月吊銷。
據檢方指控,黃光裕被控三宗罪中,非法經營罪「情節十分嚴峻」;內幕交易罪「情節特殊重大」,黃光裕為主犯,杜鵑、許忠民系從犯;行賄罪「情節嚴峻」。因為黃光裕面臨的刑罰皆是有期徒刑,其最高刑期不超過20年,實際或將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兩家被告單位或被處以高額罰金。
內幕交易細節
以黃光裕為例,2009年8月7日香港證監會指黃光裕與杜鵑涉嫌「證券訛詐或詐騙運動」,香港法庭次月對其16億港元資產強迫常設解凍。這成為黃光裕案的另一懸念。
起訴書針對行賄的指控是,2006年至2008年,黃光裕指使許鍾民請托公安部經偵局原副局長相懷珠,要其在對鵬潤地產、國美電器有限公司有關案件辦理中提供違法違規的幫助,並先後兩次獨自或指使被告人許鍾民給予相懷珠款、物共計人民幣106萬余元。
據介紹,2001年,鵬潤地產開發竣工的首個地產名目鵬潤家園暢銷,馮輝直接將滯銷的豪苑大廈數層買下,傳世私服,改革成寫字樓出租。而手中資金不足的馮輝以假按揭方式向中國銀行北京分行騙貸,鵬潤地產作為開發商履行擔保責任。
張治太與連卓釗曾獨特合資經營「海王星號」公海賭船,該賭船由上市公司海王集團持有七成股權,連卓釗之弟連棹鋒持有海王團體15.58%股權;張治太的公司Jumbo Boom Holdings Limited持12.91%股權。這象徵著,連氏兄弟與張治太成了海王集團的主要節制人。
據起訴書流露,2008年11月18日黃光裕案發,直接起因在於內幕交易被查,且全與中關村(000931.SZ)重組有關。
對涉及黃光裕案定性的要害證據,如內幕交易罪中的有無內幕信息、是否在價錢敏感期內交易、內幕交易主體如何界定等問題,庭審當日,控辯雙方各自觀點赫然。而知情人士泄漏,內幕交易罪將成為律師罪惡減輕辯解的重點。
加入旁聽的人士先容,參加庭前示證的黃光裕、許鍾民當日均未穿囚衣,一貫以「光頭」形象示人的黃光裕現在留著平頭,表示較為安靜,談話時思維迅速、邏輯清楚。被監督寓居的杜鵑從北京嘉林花園家中趕來,也衣著休閑,多少無化裝。
捉放連卓釗
此事亦產生在2006年。簡直在警方調查騙貸案時,國家稅務總局也對國美公司及下屬公司進行全國性的稅務稽查。樹大招風的國美被圈定為調查對象。
2006年7月,黃光裕以旗下的鵬泰投資入股中關村,持29.58%的股份。收購之後,進行了一系列債權重組和資產重組。黃光裕在此進程中分兩階段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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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嗎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能夠構成非法經營罪。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①非法買賣外匯。
②非法經營出版物。
③非法經營電信業務。
④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倫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⑤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即網吧)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⑥非法經營彩票。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對非法經營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第二條、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恆益外匯擴展閱讀: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3. 黃光裕案件始末
2008年11月19日黃光裕以操縱股價罪被調查。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單位行賄罪判處黃光裕有期徒刑14年,罰金6億元,沒收財產2億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8月30日對黃光裕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和單位行賄罪案終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黃光裕獲有期徒刑14年。
2012年11月22日,黃光裕內幕交易案引發的民事賠償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次開庭未宣判,舉證責任分配存爭議。
2012年12月20日法院判決,原告方敗訴,黃光裕無需賠償。
4. 非法經營罪案例是怎麼樣的
非法經營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世紀黃金公司非法經營案
經檢察機關查明,浙江世紀黃金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張勇的決策下,從2005年7月開始非法經營黃金期貨。張勇指使其公司員工王劍平設計開發了網上黃金期貨交易系統,並通過大力宣傳,招攬大批來自全國各地的客戶炒黃金期貨。炒金業務均通過公司網路系統進行,與國際黃金市場並不接軌,只是大致上按照國際即時金價的浮動報價,供客戶進行參考,客戶通過買進或者賣出與公司進行交易,公司在交易過程中同時充當買方和賣方,並按每筆交易向客戶收取「網路使用費」和「倉儲費」。交易的主要特徵為標准化合約、定金放大、當日結算、強行平倉等,在交易中並不交割黃金實物,定金放大最高為50倍,即用2%的定金可以購買100%的黃金合約。這種交易方式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非法期貨交易。
至2008年6月案發前,浙江世紀黃金公司的網上交易平台上共存在客戶1217個,共產生交易176579筆,公司共向客戶收取黃金交易定金2.75億余元,放大後交易金額總數達583億余元。根據查獲的賬戶統計,該公司從非法黃金期貨業務中至少獲利1.1億余元。
另查明,浙江世紀黃金公司還非法經營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推出理財計劃,簽訂協議,共向181名客戶收取2000餘萬元資金,並將上述資金以公司的名義投入黃金市場炒金。此外,浙江世紀黃金公司系張勇借資注冊,在通過驗資,取得工商登記後張勇即將注冊資金1000萬元全部抽逃。
法院審理後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浙江世紀黃金製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人民幣7100萬元。被告人張勇犯非法經營罪、抽逃出資罪,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被告人王劍平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案例二:黃光裕非法經營案
被告人黃光裕於2007年9月至11月間,違反國家規定,採用人民幣結算在境內、港幣結算在境外的非法外匯交易方式,將人民幣8億元直接或通過北京恆益祥商業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益祥公司)轉入深圳市盛豐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豐源公司)等單位,通過鄭曉微(另案處理)等人私自兌購並在香港得到港幣8.22億余元(摺合美元1.05億余元)。被告人黃光裕違反國家外匯管理制度,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破壞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人民幣二億元;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億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億元,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人民幣二億元。
案例三:於博懷非法經營案
2006年3月起至2007年5月間,被告人於博懷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及未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以每粒人民幣5元的價格從許東(另案處理)處購入假冒美國輝瑞制葯公司已注冊「萬艾可」和「VIRGRA」商標的葯品(俗稱「偉哥」),後於博懷通過網路聯系方式,再以每粒1.2~1.5美元的價格先後4次將上述假冒葯品向他人銷售,共計14
030粒,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3萬余元。
2007年6月14日,於博懷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於博懷犯非法經營罪。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本案被告人於博懷明知是假冒「偉哥」卻予以購進、銷售,從中牟取非法利益,其銷售假冒「偉哥」的行為,既侵犯了葯品管理制度、侵害公民的身體健康,也是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侵害,更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被告人於博懷在沒有「經營葯品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銷售假冒「偉哥」葯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於博懷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5. 黃光裕案的事件背後情況
黃光裕案的事件背後情況如下:
黃光裕於2007年9月至11月間,違反國家規定,採用人民幣結算在境內、港幣結算在境外的非法外匯交易方式,將人民幣8億元直接或通過北京恆益祥商業咨詢有限公司轉入深圳市盛豐源實業有限公司等單位,通過鄭曉微等人私自兌購並在香港得到港幣8.22億余元。
自2006年起,黃光裕及其公司就曾被公安部、國稅總局等部門調查,但都被黃光裕用金錢"擺平"。
黃光裕案發後,多名省部級官員相繼被查,如原廣東政協主席陳紹基、原公安部部長助理鄭少東、原浙江省紀委書記王華元、原深圳市市長許宗衡等。
據多名知情人士透露,案發後不久,即2008年底,黃光裕和許鍾民就供述了部分行賄行為。但直到2010年初,檢察院才追加了單位行賄罪。最終進入黃光裕案中的受賄官員,級別最高者是相懷珠,原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兼北京經偵總隊總隊長。
此案是國內正式開庭審理的首例因內幕交易引發的民事訴訟案,但仍以股民敗訴告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