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個人所行稅有哪些減稅、免稅規定
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它所得。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後)。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
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並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
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
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儲蓄存款利息,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
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
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稅的。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八百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
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
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
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
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
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
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
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准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
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在
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行申報納稅。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
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
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
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
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
三十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
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
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第十條 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
的外匯牌價摺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十一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第十二條 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
│級 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
│ 1 ..│不超過500元的 .............................│ 5 ..........│
├———┼———————————————————————┼———————┤
│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
│ 3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
│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
│ 5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
│ 6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
│ 7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
│ 8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
│ 9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 45 ........│
└———┴———————————————————————┴———————┘
(註: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八百元
後的余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後的余額。)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
得適用)
┌———┬———————————————————————┬———————┐
│級 數 │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
│ 1 ..│不超過5000元的............................│ 5 ..........│
├———┼———————————————————————┼———————┤
│ 2 ..│超過5000元至10000的部分............. │ 10 ........│
├———┼———————————————————————┼———————┤
│ 3 ..│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20 ........│
├———┼———————————————————————┼———————┤
│ 4 ..│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
│ 5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 35 ........│
└———┴———————————————————————┴———————┘
(註: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
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
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八屆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
(草案)》的議案,為了深化稅制改革,簡化稅制,公平稅負,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
稅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
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
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第二條修改為:「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三、第三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
後)。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
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並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
可以實行加成徵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
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第四條修改為:「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
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儲蓄存款利息,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
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
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稅的。」
六、第五條改為第六條,增加二款,分別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將這一條修改為:「應納稅所
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八百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
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
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
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
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損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
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
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
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准由國務院規定。」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
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
納稅額。」
八、第六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
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
行申報納稅。」
九、第七條改為第九條,增加三款,分別作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將這一條修改為: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
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
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
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
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
後三十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
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十、刪去第九條。
十一、第八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
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摺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十二、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
續費。」
十三、刪去第十一條。
十四、刪去第十二條。
十五、刪去第十三條。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
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十七、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此外,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修改為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
得適用)和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
經營所得適用)。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
│級 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
│ 1.. │不超過500元的 .............................│ 5 ..........│
├———┼———————————————————————┼———————┤
│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
│ 3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
│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
│ 5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
│ 6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
│ 7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
│ 8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
│ 9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 45 ........│
└———┴———————————————————————┴———————┘
(註: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決定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八百
元後的余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後的余額。)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
│級 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
│ 1 ..│不超過5000元的 ...........................│ 5 ..........│
├———┼———————————————————————┼———————┤
│ 2 ..│超過5000元至10000的部分 .............│ 10 ........│
├———┼———————————————————————┼———————┤
│ 3 ..│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20 ........│
├———┼———————————————————————┼———————┤
│ 4.. │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
│ 5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 35 ........│
└———┴———————————————————————┴———————┘
(註: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決定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
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
本決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
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9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
入調節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本決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關個人所得稅的行政法規的內容與本決
定相抵觸的,以本決定為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⑵ 外匯提現需要繳稅嗎
法律分析:外匯平台投資提現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只有投資獲得了收益才需要交稅。並且根據投資產品的不同所適應的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是不一樣的,並不是所有的投資收益都需要交稅。另外即使是交個人所得稅一般也是由納稅人自行通過個稅APP或稅務局進行交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⑶ 營業稅的主要免稅,減稅規定有哪些
營業稅已取消,現在探討營業稅的主要免稅,減稅規定,可以作為稅收發展史研究。
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
一、可以免徵營業稅的主要項目如下:
(一)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和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
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二)殘疾人員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
(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四)普通學校和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其他學校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業保險和相關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和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指第一道門票銷售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七)保險公司開展的一年期以上、到期返還本利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險,個人投資分紅保險,經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免稅的其他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和健康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
(八)中國境內的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九)單位、個人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外國企業、外國人從中國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取得的收入。
(十)個人轉讓著作權取得的收入。
(十一)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
(十二)經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批准,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者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
(十三)專項國債轉貸和國家助學貸款利息。
(十四)中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勞務(包括在中國境內載運旅客和貨物出境、在中國境外載運旅客和貨物入境、在中國境外發生載運旅客和貨物的行為)。
(十五)國家郵政局及其所屬郵政單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包括函件、包裹、匯票、機要通信、黨報和黨刊發行)取得的收入。享受免稅的黨報和黨刊發行收入按照郵政企業報刊發行收入的70%計算。
(十六)個人自建自用的住房和購買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銷售的時候可以免徵營業稅;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向規定的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收入、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其他廉租住房的收入,可以免徵營業稅;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按照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出售住房的收入,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可以暫免徵收營業稅。
(十七)中國境內單位提供的下列境外勞務:標的物在中國境外的建設工程監理,外派海員勞務,以對外勞務合作方式向中國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發生在中國境外的人員管理勞務。
(十八)符合規定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以免徵營業稅3年;免稅期滿以後仍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繼續申請減免營業稅。
(十九)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以內可以按照規定免徵、減征營業稅。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此外,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單位、個人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中國境內的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經批準的金融、保險企業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保險公司取得的追償款,非金融機構買賣外匯、有價證券和非貨物期貨,以發行證券投資基金方式募集資金,福利彩票機構發行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房地產主管部門及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和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單位、個人處置垃圾取得的垃圾處置費,中國境外的單位、個人在中國境外向中國境內的單位、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中國境外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等等,不徵收營業稅。
⑷ 公司的外匯收入要交稅嗎
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凡屬中國公民,要對其全球收入納稅,負版有無限納稅義務,在國外的收權入在中國也要納稅。
國外稅法一般也會規定只要在本國有住所,居住滿一定的時間(一般為1年)也要對全球收入納稅。
與中國簽訂稅收抵免協議的國家,在計算完中國個人所得稅額後,在國外繳納的部分,准予扣除。
⑸ 加工貿易退(免)稅主要有哪些規定
問: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資生產企業,最近與國外客戶簽訂了一筆進料加工業務,在此以前,我們對進料加工業務沒有運作過,也不知道出口退(免)稅政策是如何規定的,我們很想了解一下加工貿易退(免)稅政策,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有什麼區別嗎?如果進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由於申報退(免)稅不及時或其它原因不能退(免)稅,按規定征稅後其國內購進的輔料是否還可以做進項抵扣?假如我公司生產能力有限,將國外進料出售給其他企業加工後,我公司購回再出口的,是否違背出口退稅政策?
答:加工貿易是我國對外貿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從境外保稅進口全部或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下稱進口料件),經境內企業加工或裝配後,將製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按出口企業類型分為:生產型企業加工貿易和外貿型企業加工貿易。按貿易流通方式分為: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按貿易屬性種類分為:生產型企業進料自行加工和委託加工兩種形式;生產型企業來料自行加工和委託加工兩種形式。外貿型企業進料作價加工和委託加工兩種形式;外貿型企業來料委託加工一種形式。
對於加工貿易的退(免)稅規定可劃分為:(一)來料加工(生產企業與外貿企業政策相同)。其出口的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加工企業取得的工繳費收入免徵增值稅、消費稅;但是,出口貨物所耗用的國內貨物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轉入生產成本,其國內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稅款也不予退稅。
(二)進料加工。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退稅就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環節看,退稅的辦法與一般貿易出口貨物退稅辦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於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在料件的進口環節存在著不同的減免稅,因此,對已實行減免稅的進口料件必須實行進項扣稅,使復出口貨物的退稅款與國內實際徵收的稅款保持一致,對不同形式的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分別按不同的辦法處理。
1、外貿企業進料加工復出口的退(免)稅的規定。一是外貿企業採取作價銷售方式,在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外貿企業將減稅或免稅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生產出口貨物時,應按銷售給生產加工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填具《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報經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同意,征稅機關對銷售料件應交的增值稅不計征入庫,而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時在當期應退稅額中抵扣。外貿企業採取作價加工方式從事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未按規定辦理進料加工免稅證明的,相應的復出口產品,外貿企業不得申請辦理退(免)稅。外貿企業從事的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計算抵扣進口料件稅額時,凡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小於或等於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進口料件的征稅稅率計算抵扣;凡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大於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稅率計算抵扣。二是外貿企業採取委託加工方式,外貿企業採取委託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貨物的退稅,按購進國內原輔材料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進項金額,依原輔材料適用的退稅率計算原輔材料的應退稅額,支付的加工費,憑受託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加工費金額,依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率計算加工費的應退稅額,對進口料件實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憑海關完稅憑證,計算調整進口料件的應退稅額。
2、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復出口的退(免)規定。生產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的,對其進口料件應先根據海關核準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填具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報經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同意蓋章後,再將此申請表送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並准許其在計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稅時,這部分進口料件按規定的征稅率計算稅款予以抵扣。貨物出口後,比照一般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計算其退稅或抵免稅額時,應對這部分進口料件按規定的退稅稅率計算稅額並予以扣減。從事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生產企業,凡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的,相應的復出口貨物,生產企業不得申請辦理退稅。
國外客戶推遲支付貨款或不能支付貨款的出口貨物,及出口企業以差額結匯方式進行結匯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凡外匯管理部門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的,出口企業可按現行有關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手續。
對於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的區別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不同點。
一是概念不同。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製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加工貿易;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外商提供,承接方既不需付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償還,製成品由外商銷售,經營企業收取加工費的加工貿易。
二是原材料、零部件和產品的所有權不同。來料加工是由外商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產加工的產品完全歸外商所有,由外商支配;而在進料加工中,經營單位對原輔料和生產加工出來的成品擁有所有權。
二是兩者的貿易性質不同。在來料加工業務中,外商與經營單位是委託與被委託關系,經營單位接受外商委託並要按外商的要求進行生產加工,收取工繳費,純屬加工貿易性質;而在進料加工業務中,經營單位是自主經營,與銷售料件的外商和購買我成品的外商均是買賣關系,經營單位從中賺取銷售成品與進口原材料之間的差價,使外匯增值,屬於一般國際貿易性質。
三是產品的銷售方式不同。在來料加工業務中,生產加工出來的產品由外商負責運出我國境外自行銷售,銷售的好壞與我方毫無關系;而在進料加工業務中,經營單位在產品生產加工出來後要自己負責對外推銷,產品銷售情況的好壞與自己密切相關。
(二)相同點
一是兩種加工貿易都經歷了進口-加工-出口三個操作環節。
二是兩者具有共同監管方式,即對用於加工製造出口產品的進口料件實行海關保稅監管,在進口時進行監管登記,免徵關稅和增值稅,產品出口時由海關核銷進口料件。
對於進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不能退(免)稅按規定征稅後,其國內購進輔料是不可以抵扣的。因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相關規定,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應征稅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徵收率)×徵收率。可以看出,文中明確了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視同小規模計算應納稅額,這與以往的政策規定不同,進料加工計稅依據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它否定了財稅[2004]116號、國稅發[2005]68號文件規定: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與所耗用進口料件的差額計提銷項稅或計算應納稅額的政策規定,在理解上彎度要大一些。另外,我們還看到進料加工復出口應納稅額計算的徵收率。應納稅額公式中徵收率一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已有了界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徵收率為6%或4%,徵收率只有小規模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額時適用。除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不予退(稅)和小規模企業之外的視同內銷的出口貨物,在計算征稅中用的征稅率,一字之差概念不同。如:一般納稅人一般貿易出口貨物視同內銷的計算公式: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如果您公司將國外進料銷售給其它企業,再加工後收回出口的貨物,是不符合生產企業加工貿易退(免)稅政策規定的(外貿企業以作價加工的除外)。但對於委託其它企業加工後出口的貨物是符合退(免)稅的規定,不過也要符合生產企業視同自產中委託加工的條件才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規定,生產企業委託加工收回的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一)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託深加工收回的產品;(二)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三)委託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四)委託方與受託方必須簽訂委託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託方提供。受託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若你公司的業務符合上述規定,是可以申報辦理退(免)稅的。
⑹ 投資外匯需要繳稅么如果需要,稅額多少
你好。我國炒外匯一般是投資歐美國家的外匯平台,所以炒外匯個人不需回要繳稅
當然了,你答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因為不同國家,針對你的問題,是不一樣的。
例如發達國家之中,美國、澳大利亞比較特殊,他們國家炒外匯炒股指期貨是要收取個人所得稅的,而且比較高。
英國、紐西蘭、老牌的歐美列強國家,他們是不向個人,收取任何炒外匯炒股指期貨費用的。所以我們大家也知道,歐洲的外匯金融行業其實是國際中心和重心
總之,我國炒外匯個人不需要繳稅
⑺ 外匯收入怎麼申報不用交稅
稅法規定個人取得收入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折算為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款,按照填開完稅憑證時上一月最後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買入價)進行折算。如果依照稅法規定需要在年度終了後匯算清繳稅款時,對已按月或次預繳了稅款的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只對應當補繳稅款的部分所得按照上一年度最後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結算價(買入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補繳稅款。
例如:某合資企業的外籍個人97年12月工資、薪金4000美元,該納稅人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1)先按照1997年12月31日美元對人民幣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1997年12月31日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為1:8.34000�8.3=33200元
(2)應納稅額=(33200-4000)×25%-1375=5925(元)
⑻ 消費稅有哪些免稅,減稅,退稅的規定
一、我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限制的產品外,免徵消費稅。主要有:
1、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其實際出口數量和金額可免徵消費稅。
2、來料加工復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免徵消費稅。
3、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企業在國內采購之後運出境外,作為在境外投資的;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理、修配業務的;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和遠洋國輪,並收取外匯的。
經國務院批准設立,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中外合資企業收購自營出口的國產應稅消費品都屬國家特准退還、免徵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
二、企業生產銷售達到低污染排放限值標準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可以減征30%的消費稅。
三、外貿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可以退還已經徵收的消費稅。品銷售數量×適用稅額標准+應稅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稅率。
(8)收取外匯減稅擴展閱讀
特點:
1、消費稅征稅項目具有選擇性。消費稅以稅法規定的特定產品為征稅對象。即國家可以根據宏觀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點地選擇一些消費品徵收消費稅,以適當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費品的消費需求,故可稱為消費稅稅收調節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產品設計不同的稅率,同一產品同等納稅;
3、消費稅是價內稅,是價格的組成部分;
4、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以及從價從量復合計征三種方法征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X適用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X單位稅額
5、消費稅徵收環節具有單一性;
6、消費稅稅收負擔轉嫁性 最終都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⑼ 個人所得稅法減免稅政策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