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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告天津貴金屬是非法經營嗎

發布時間:2022-04-29 01:34:11

⑴ 朋友叫我幫他做黃金白銀期貨,靠譜嗎

從事期貨交易必須獲得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經營許可證,地方政府或者其下設的金融工作辦公室沒有批准期貨交易的職權。所以,這類平台無論有無金融辦的所謂批文,本質上都是非法經營期貨。這種交易形式不具備正規期貨所具備的價格發現和避險功能,是不可能合法化的。白銀
『類期貨「近兩年堪稱異軍突起。
2004年4月,杭州第一家以黃金保證金交易模式掛出「現貨黃金定金交易」名號的公司成立。2006年下半年地下黃金公司開始熱起來,到2008年3月達到瘋狂階段。有機構保守估算,當年炒金投資者總資金達250億元,相當於全國期貨行業總保證金的一半。隨後,中國禁止外匯保證金交易(產品涵蓋外匯、原油、黃金、白銀等等)。

2008年,天津貴金屬交易所經天津市有關部門批准成立。貴金屬的市場爭奪戰吹響了號角,無錫君泰、雲南泛亞、湖南維財等等貴金屬交易所紛紛成立。2011年11月,湖南維財金被長沙警方立案偵查,成為中國貴金屬行業第一案。

2011年9月,國務院出台《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 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簡稱38號文),要求切實做好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和規范市場秩序的各項工作。當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出台《關於加強黃金交易所或從事黃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要求取締清理若干貴金屬交易所,明確除了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外,任何地方、機構或個人均不得設立黃金交易所和黃金交易平台。

由此,2012年後成立的交易所均以白銀交易為主。白銀壓倒了黃金,成了貴金屬市場的新寵。

不過,上述平台無論是黃金品種,還是白銀品種,均有下列共性:一、以少量資金撬動數十倍的交易量。以2%的保證金為例,即1萬元可以買賣50萬元的黃金白銀;如果價格波動超過2%,客戶的1萬元就會因爆倉而被沒收,風險非常高。二、實施做市商制度。其中有的即是交易平台,又是做市玩家,它們跟客戶一起進行「對賭」游戲;在對賭過程中,做市商往往在交易和出金時做手腳。

長期從事期貨領域法律業務的王德怡律師向記者表示,白銀現貨平台交易的標的物不是現貨,而是以白銀為基礎設計的合約。這種合約可以脫離「現貨」而獨立存在,其風險率控制方式、平倉方式與期貨大同小異,屬於類期貨交易模式。
所以建議你如果行做期貨的話還是到正規的期貨公司開戶做期貨

⑵ 天津鑫眾達貴金屬合法嗎

呵呵,合法只要津貴所都合法。看他們實力怎樣了!實力不行賺不到錢

⑶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現狀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因為被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判決組織非法期貨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無效,還要賠償原告投資者90萬元。天津貴金屬交易所是由中信集團控股的,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等企業也參股了,所以他的實力背景是很厲害的。
一、天津貴金屬交易所是國企嗎?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雖然不是國有企業,但是由一家國有企業和中信集團全資控股,相當於有國家背景,所以他的手續費是目前白銀交易所最高的。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貴金屬,包括黃金、白銀、有色金屬和黑色金屬等。天津貴金屬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是蘇寧,貴金屬交易所一直處於開業狀態。在天津有類似經營范圍的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175.553億元。他在天津省的范圍內,企業的注冊資本是優秀的,並且他對外投資有4家公司。他和上海黃金交易所是同一個性質的。該公司旗下的金條銀錠皆由交易所指定的國內知名生產廠商生產的。以此證明該公司的實力背景是非常厲害的。
二、天津貴金屬交易所下面的會員單位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貴金屬交易所是經天津公司所屬交易所執政黨批准,由天津產權交易中心和天津奧力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設立,在天津濱海新區注冊,由天津市人民執政黨金融服務辦公室監管。它是中國唯一一家充當場外交易機制的機構。既然已經獲得國務院和發改委,的批准,那麼它一定是合法的。至於天津貴金屬交易所的會員單位,都是民營企業,因為和他交易的機制都有密切的關系,國家肯定鼓勵黃金市場自由化,全民參與。
綜上所述,天津貴金屬交易所雖然中間有一些曲折,但它的實力背景畢竟在那,所以是非常厲害的,並且他是被國有企業全資控股的,裡面的產品也是非常的受百姓喜愛。

⑷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都被判組織非法期貨現貨交易了,現在還有能放心的交易品種嗎

你好,設立期貨交易所,需由中國證監會批准。目前,中國證監會依法實行集中專統一監督管理的期屬貨交易所共有四家;
其中三家商品期貨交易所,分別是 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
和一家金融期貨交易所,即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您可以通過證監會、期貨業協會進行查詢,選擇合法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⑸ 天津貴金屬是騙人的嗎

絕大多數這種以地區/省名稱命名的交易所(包括貴金屬/農產品/商品期貨等),都是持有的省一級批文,也就是由省政府為其備書,手續上你不能說它非法,但是監管力度肯定不能和國字型大小的相比.
一般來說,投資者擔心遇到騙子的主要憂慮是資金安全問題,首先要搞清楚,交易所實際上只是一個交易行為實施的載體所在,吸納客戶資金的工作基本上都是由下屬的會員單位完成,最終客戶的資金應該進入有第三方監管的銀行,並劃撥在單獨的個人賬戶名下,通俗點講就是應該在自己名下的銀行賬戶中.這種情況下,你不能說交易所或者會員單位是不是騙子,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個人投資行為存在的風險,這些機構不沒義務為你擔保的.
相反,如果資金在會員單位的公司帳號名下,也就是說你的錢改姓了,這種情況投資者需要提高警惕,存在相當高的被捲款跑路風險系數,建議果斷退出.
還有一種狀況,也是很常見的,就是交易平台本身的交易成本過高/伺服器不穩定/當機/斷線/滑點...等等,這屬於無解的硬傷,沒入金交易前你肯定不知道,等你知道到時候,由這些問題造成的虧損肯定已經讓你心疼幾次了.所以,一旦發現平台頻繁出現類似問題,為了交易的順利進行,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最好也盡早選擇退出.
上述觀點是本人的一家之言,我是匯眼拾金外匯網的金G哥,歡迎投資朋友與我交流,網路"匯眼拾金"聯系我!

⑹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是否合法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有限公司是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問題的意見》(國發內﹝2006﹞容20號)的政策精神,經天津市政府同意,市金融辦批准,由天津產權交易中心發起設立的公司制交易所。
天津市貴金屬交易所平台資金由第三方銀行存管
投資者投資賬戶的資金由農業銀行、工商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中信銀行或華夏銀行進行第三方存管。由銀行負責資金安全和清算,他人無法動用投資者賬戶資金,充分保證了資金的安全,存取款自由、方便。天津市貴金屬交易所交易數據由第三方託管
由天津國際經濟金融仲裁中心發起設立的天津鼎信交易數據託管中心,以獨立第三方身份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後,抓取託管會員與客戶的每日結算數據並自動生成賬單,加密後發送至託管中心客戶專用賬戶,投資者可以從專用郵箱或賬戶中查詢交易信息。一旦投資者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糾紛,可調取相關信息並出具證明,作為仲裁的證據,以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天津市貴金屬交易所設立專門的合規稽核部

⑺ 天通金交易合法嗎黃金之星是天津貴金屬交易所的嗎

兩年以前還未得到正式批復,天津貴金屬就開始在全國范圍內發展代理,而今得到批復後,其代理發展速度可謂值得學習。但就天津貴金屬市場本身的價值和科學性,以及其市場拓展的方式,諸多方面值得進行理性地深思。
天津貴金屬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致命之痛:
一、 作為做市商多餘的單無法及時轉移其只能自行接下,這將可能隨時面臨致命的崩盤風險。
一個合理的市場必須是撮合成交,只有這樣,盈利和虧損才能落實到主體。在撮合成交市場,如果從一個會員單位同時同一價格遞交一百手多單和一百五十手空單,那麼需要支付一百五十手的交易手續費,那麼作為會員單位,可以把這一百手多空進行內部對沖消化,只向撮合成交市場遞交五十手空單,因此只需支付五十手的手續費,這是做市商制度的合理之處—降低經營者交易手續費,因為多餘的單向上級撮合成交市場遞交存在時間延遲,這也是做市商收取點差的原因;從上面的分析可見,做市商制度是撮合成交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如此,天津貴金屬要發展做市商模式,會面臨兩個重要問題:一是交易時間,天津貴金屬無法與國內任何一個市場接軌,二是國內白銀價格與國際價格的差異;如此,天津貴金屬似乎只能和國際交易商合作,但是截止目前,我國政府未批准任何一家外資交易商進入大陸開設辦事機構。當然,有人會提出另外一種做市商模式,就是單全由莊家吃掉,我不知道有哪個莊家能吃下中國的黃金市場,即便是天津市政府,如果遭遇一波大級別的單邊行情多數人交易成功,未必能抗得住全中國的盈利,依舊不排除崩盤的局面,到時,誰來給投資者交代?投資者賠了倒好,集體賺了誰給?這種情況,在既往的非法外盤中,例子還少嗎?
二、 白銀根本無法提現貨。
天津貴金屬白銀能夠提現貨,多次咨詢後這個消息得到確認,但是當真要去提的時候,必將遇到麻煩,根源在於,天津貴金屬白銀報價跟隨國際價格,而國內白銀價格與國際白銀價格每公斤相差200多元,如果天津可以提貨,那麼面臨的情況可以用實際例子演示為:客戶在天津以3700元每公斤提走現貨,天津貴金屬以3900以上的價格從上海黃金交易所提貨轉給客戶,天津貴金屬可能這么做嗎?白銀廠家在上海黃金交易所能賣到3900以上,又會以3700的價格賣給天津貴金屬嗎?除非天津貴金屬白銀每公斤的提貨費用是200元以上,何況目前我國白銀市場是供應遠遠不能滿足於需求。
三、 手續費並沒體現出做市商的優勢。
通過對做市商模式的分析可以知道,一個合理的做市商的市場應屬於撮合成交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合理性在於收費費方面的優勢。但是天津貴金屬,點差0.5元,手續費收萬分之七,按黃金價格200元每克計算,交易手續費為點差(0.5乘以1000)再加上[(200乘以1000乘以萬分之七)乘以2]等於780元,而上海黃金交易所按萬分之18計算,交易手續費為:[(200乘以1000乘以萬分之18)乘以2]等於720;很多人只看到萬分之7,沒注意0.5的點差才是大頭,並且點差擁有很多不確定性,導致成交的時間有可能延遲,即出現滑點和不能成交的狀況,這在眾多的外盤交易中普遍存在且經常出現。
四、二十四小時交易的噱頭。
關於二十四小時交易,不僅是天津貴金屬鼓吹的優勢,也是以前非常外盤吸引客戶的噱頭,二十四小時交易真的有那麼好嗎?我們不妨從以下幾個角度分析:
其一、在全球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存在連續二十四小時交易的市場,即便美國這樣金融發達的國家,金融市場歷史如此久遠,都依舊有固定的開盤和收盤時間;
其二、在每天的這二十四小時里,02:30至07:30,10:30至12:30,15:30至20:30這一共12個小時里,黃金價格幾乎全處於震盪之中,因此說二十四小時交易不過是個噱頭。
其三、從人的生理角度出發,一天給你一百個小時讓你去交易,受得了嗎?
任何事物要強調一個合理性,過則成災,上海黃金交易所的交易時間全面涵蓋黃金價格波動的主要時段,夫復何求?
五、 交易機制極不完善。
前年有天津貴金屬工作人員找我洽談,說天津貴金屬業務馬上開放,於是讓其發來一份交易規則,一看頓時一笑,告訴他至少一年以後再來談。一個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就幾頁紙,交割一筆帶過,拿上海黃金交易所的比較,什麼是經驗的積累,什麼是管理的沉澱,什麼是市場的成熟,其中的差距,不禁令人感嘆。當時該工作人員還告訴我,一定要告知公司決策層,否則耽誤重大事情到領導那告我瀆職,一年多過去,事情已經不言自明,不知道是他無知還是想欺負我無知。
六、瘋狂的市場拓展模式和代理發展方式。
天津貴金屬有一方面值得學習,那就是他的市場拓展方式,主要又有兩個亮點:其一是市場運作的前瞻性,在只有一點跡象沒有任何確定的時候就開始發展代理,而今剛剛開始批准試運行就已經鋪天蓋地,實在不知道哪裡來如此大的動力,這種市場拓展有似瘋狂;其二是發展代理的方式—死纏爛打的電話營銷,令人佩服,在如今電話營銷已經普遍遇到寒冷的情況下,還能夠做得如此有聲有色,充分應用電話營銷成本低廉辦事快速的特徵,他們總能通過各種話術盡可能約見公司高層,雖然說現在大家對電話營銷保持拒絕,但是死纏爛打戰術總能反復加強你對他的印象,最終被迫去了解詳情。他們已經失去對人的基本尊重,不過他們把電話營銷帶入一個新的時期,佩服。
七、 從經濟功能看市場的合理性。
眾所周知,每個金融市場的存在都有其對應的經濟功能,證券市場有融資的功能,期貨市場和現貨市場有為產金企業和用金企業轉移風險的功能,而過於純粹的金融衍生品,將淡化這些經濟功能,而使市場變成徹頭徹尾的賭場。
雖然還有很多人鼓吹金融衍生品的優勢,但是我個人認為金融衍生品還是應該以圍繞一定的經濟功能為核心。股指期貨的交易機制,他同樣承擔著穩定證券市場的責任。
目前天津貴金屬的瘋狂發展,已經有違國務院關於《推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問題的意見》(國發【2006】20號)的宗旨,失去了試點的本質含義。天津貴金屬市場諸多的不成熟和客觀存在的不可克服的隱患,應當引起國家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作為天津貴金屬的合作公司也應該保持相當高的警惕,作為從業人員,同樣需要在全面深入了解之後再再確定是否參與,不要被拉代理的高提成的利益所迷失。
懷著對國家金融市場的穩定的衷心,以及對投資人的可能面臨風險的擔心,以及對從業者可能誤入歧途的揪心,完成此稿。
才疏學淺,位卑言輕,或許有失真之處,但用心切切,供為參考,或許不為大過。

⑻ 我想做現貨白銀,可是才報道了315,天津貴金屬是騙子公司

內盤沒有正規的吧,外盤還是可以,我做過幾家外盤,感覺沒有什麼特別的問題

⑼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為何被判組織非法期貨交易

因為「擅自從事期貨交易」。

2015年9月,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向深圳經偵局提供復函認定,津貴所139號會員天津國騰貴金屬經營有限公司「擅自從事期貨交易」。

歷城法院判決,原告李某在被告津貴所交易系統中的開戶和全部交易無效,津貴所應於判決生效起十日內補充賠償約90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4572元由津貴所承擔。

(9)可以告天津貴金屬是非法經營嗎擴展閱讀:

2017年3月,清理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印發《關於做好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前期階段有關工作的通知》指出,商品類交易場所的分散式櫃台交易「一般為杠桿交易,合約具有標准化特徵。

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最終裁定陝西西北黃金珠寶交易中心以「現貨」為名進行非法期貨交易,判決其全額賠償投資者。

2017年8月,最高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指出,針對地方交易場所未經許可或者超越經營許可范圍開展的違法違規交易行為,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確交易場所的民事責任,有效防範區域性金融風險。

⑽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的法律法規

證監會體系涉及到黃金的法律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主要內容是變相期貨的認定、20%交易保證金的限制和境外套期保值權的認定。
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黃金期貨品種,歸證監會管理。
另外,證監會正准備推進境內期貨公司代理境外期貨交易業務。如能落實,則或能根據此業務規避央行的黃金進出口管理而進行黃金交易的境外平盤。
2007年4月15日開始實施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可能與我所相關的條款有:
1、關於「變相期貨」的認定
第八十九條
任何機構或者市場,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採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同時採用以下交易機制或者具備以下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為變相期貨交易:
(1)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
(2)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於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20%的。
本條例施行前採用前款規定的交易機制或者具備前款規定的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機構或者市場,應當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
2、關於「變相期貨」的相關管理條例
(1)第四條
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禁止變相期貨交易。
(2)第五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3)第六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3、關於對經營「變相期貨」者的懲罰措施
(1)第七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或者組織變相期貨交易活動的,予以取締.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關於境外套期保值
(1)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准。
境外期貨項下購匯、結匯以及外匯收支,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2)第七十七條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境外期貨交易。 國內黃金相關稅法的主要內容為在上金所和上期所場內交易標准金錠、金條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制度。這樣就保證了國內的金礦和金銀精煉廠除了向這兩個交易所供貨外,以其他方式銷售黃金要繳納相應稅賦。
主要法規有:
1、國稅發明電〔2002〕47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黃金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2、財稅〔2002〕142號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3、財稅〔2008〕5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4、國稅發〔2008〕46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1、綜述
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央行管理黃金儲備、監督管理黃金市場和黃金衍生產品、監督管理黃金進出口的職責和權力。
根據這些權力,央行直接管理上海黃金交易所,並且有從證監會接管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黃金期貨的傾向。
2、現行相關法律法規
(1)2003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
(1.1)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監督管理黃金市場;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的職責。
(1.2)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2)國辦發〔2008〕83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批準的《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2.1)「主要職責」中規定央行具有如下職責:
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2.2)「內設機構」中規定:
金融市場司監督管理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貨幣金銀局擬訂有關貨幣發行和黃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國家黃金儲備。
(3)198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3.1)條例中的許多條款已經被廢止,但其第四條的內容「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依舊未變。
(3.2)央行具有國內黃金進出口的審批權。
(4)央行關於黃金進出口的相關法律法規。
央行僅賦予了中農工建四大銀行和中國珠寶首飾進出口公司等6家企業黃金進口權。
2005年12月12日,央行曾制定《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但該辦法至今仍沒有證實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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