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外匯市場監管的外匯市場監管的內容
從1996年12月1日起,我國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但對資本項目下的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兌換仍實現嚴格管制。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和《銀行結售匯及付匯管理辦法》等法規,目前我國對銀行結售匯的監管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外匯賬戶(境內)的監管
對外匯賬戶的監管具體包括:
①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賬戶分開使用,不能串戶;
②境內機構只有符合特定的要求,才可開立經常項下的外匯賬戶,且應當經外匯管理局批准;
③外商投資企業開立經常項目的外匯賬戶,必須向外匯管理局申請,且賬戶余額應控制在外匯管理局核定的最高余額以內;
④境內機構、駐華機構一般不允許開立外幣現鈔賬戶;個人及來華人員一般不允許開立用於結算的外匯賬戶。
2.對收匯和結匯的監管
①1998年12月1日各地外匯調劑中心全部關閉後,所有機構個人只能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②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擅自存放境外;
③境內機構除符合特殊條件,並經外匯管理局同意外,其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必須辦理結匯,外商投資企業超過外匯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限額的經常項目卜外匯收入必須辦理結匯;
④除出口押匯外的國內外匯貸款和中資企業借人的國際商業貸款不得結匯,境內機構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人的外匯應當結匯,其他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未經外匯管理局批准不得結匯。
3.對購匯和付匯的監管
①除少數例外,境內機構的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須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從其外匯賬戶中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境內機構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利息,持《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人的付息通知書,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②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依法納稅後利潤、紅利的匯出,持董事會分配決議書和稅務部門納稅證明,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③境內機構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金,持《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機構的還本通知書,從其外匯賬戶內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其他資本項目下的用匯,持有效憑證向外匯管理局申請,憑外匯管理局的核准件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④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增加、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持董事會決議,經外匯管理局核准後,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者持外匯管理局核發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在境內投資及外方所得利潤在境內增資或者再投資,持外匯管理局核准件辦理。 1994年4月4日我國外匯交易中心正式運行,總部設在上海,北京、天津等19個城市設立了分中心。
我國的銀行間外匯市場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進行的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交易市場。外匯市場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管,交易中心是在中國人民銀行領導下的獨立核算、非盈利性的企業法人,交易中心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監管下,負責外匯市場的組織和日常業務管理。
交易中心為外匯市場上的外匯交易提供交易系統、清算系統以及外匯市場信息服務。外匯市場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成交方式,採取分別報橋、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運行方法。交易中心實行會員制,只有會員才能參與外匯市場交易。會員大會是交易中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1次。交易中心設立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理事會成員不得少於9人,由非會員理事(不少於1/3)和會員理事組成。理事會每屆任期兩年,會員理事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名,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由非會員理事擔任,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3人,其中非會員理事1名,會員理事2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交易中心會員,是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准許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向交易中心提出會員資格申請,經交易中心審核批准後成為的。中國人民銀行也作為交易中心會員參與市場交易。會員選派的交易員,必須經過交易中心培訓並頒發許可證方可上崗參加交易,交易員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
交易中心會員之間的外匯交易必須通過交易中心進行,非會員的外匯交易必須通過有代理資格的會員進行。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交易時間、交易幣種及品種和清算方式等事項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交易中心和會員單位應保證由於清算的外匯和人民幣資金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交割人賬。 對匯率的監管是對匯率制度和匯率水平進行的管理和監督,主要包括:
一是直接管制匯率,由一國政府或中央銀行來制定、調整和公布匯率,即實行所謂的官定匯率。並且官定匯率成為市場實際使用的匯率,它使匯率水平符合了官方政策的需要。
二是間接調節市場匯率,監管機構對匯率不進行直接的干預,而是讓匯率自發調節外匯市場供求,當市場匯率波動劇烈時,中央銀行利用外匯平準基金買進或拋售外匯或本幣,使市場匯率穩定。另外,中央銀行通過貨幣政策的運用,主要是利用利率杠桿來影響匯率。
三是實行復匯率制度,一國通過外匯管制,而使本國貨幣匯率有兩個以上的表現形式。具體形式如:實行差別匯率,對進口和出口規定不同的匯率;對貿易活動和金融活動採用不同的匯率,或對不同的商品規定不同的匯率;再如實行外匯轉移證制度。規定出口商結匯時可取得外匯轉移證,此轉移證可以在市場出售,出售所得便是對出口商的補貼,而進口商由於要購買轉移證,成本增加,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復匯率形式。
我國對外匯匯率的監管,在銀行結售匯市場,要求外匯指定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和規定的買賣差價幅度,確定對客戶的外匯買賣價格,辦理結匯和售匯業務。在銀行間外匯市場上,外匯交易,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市場匯率及規定的每日最大價格浮動幅度內進行。
『貳』 外匯市場監管的外匯市場監管的客體
外匯市場監管的客體具體分為對人和對物的監管。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一般國家根據自然人和法人居住地的不同,把自然人和法人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外匯管制國家以內居住和營業的本國和外國的自然人和法人;非居民是指在外匯管制國家以外居住和營業的法人和自然人。對居民和非居民的管理在政策上是有差別的。多數國家對居民的監管較嚴,對非居民則較寬。物是指外匯及外匯資產。包括外國貨幣(鈔票、鑄幣)、外幣支付憑證(匯票、本票、支票、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外幣有價證券(政府公債、國庫券、股票、息票等)以及其他在外匯收支中所使用的各種支付手段和外匯資產。一些國家把黃金白銀等貴金屬也列入監管對象之內。
『叄』 外匯監管是監管些什麼
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了達到維持本國貨幣匯價和平衡國際收支的目的,以法令形內式對國容際結算和外匯交易實行限制的一種制度。
在外匯行業,要想了解一家交易商是否正規,是否擁有真正的行業實力和能力,不僅僅要看他是否接受正規的監管,還要從實力、地區、市場深度、成交環境等方面來綜合評估。
查詢監管問題,首先要搞清楚目前主流有效力的監管機構有哪些,主要有以下的監管機構:英國FCA、美國NFA、日本FSA、香港SFC、澳大利亞ASIC、新加坡MAS、紐西蘭FMA、塞普勒斯CySEC、紐西蘭FSP等,這些是比較主流的監管機構。
拿到平台的監管號之後,看他宣傳的是拿的哪家機構的監管,然後登錄相應機構的官網,輸入他提供的監管號,來查詢相關信息。要仔細核對監管機構查詢而來的名稱、網址、聯系地址、聯系電話、注冊時間、業務類型等,是否與這個平台宣傳的是一致,如果一致,那麼他是一家正規的監管經紀商,如果不一致,很有可能是套牌平台,要立即遠離。
『肆』 決策層可採取什麼措施減少證券市場上的禁止行為
摘要 本規定自2021年7月19日起施行。2006年7月1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施行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2006年3月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7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5年5月1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的決定》修訂,以下簡稱原規定)同時廢止。
『伍』 對交易商進行外匯監管的意義是什麼
監管的平台如果出問題,會有相關賠付的。這個也是意義所在。
『陸』 外匯市場監管的什麼是外匯市場監管
外匯市場監管是指一國政府運用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對外匯的收支、使用、結算、買賣以及匯率和外債變化等進行監管。
『柒』 外匯市場監管的我國的外匯市場監管
由於外匯市場的國別差異比較大,比如西方很多國家的貨幣流動都是比較自由的,而我國則是實行比較嚴格的資本項下資金流動的管制,所以下面主要介紹我國外匯市場監管的相關情況。 我國外匯監管的主要目標是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具體實施監管的部門是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通常是國家外匯管理局。而通常所說的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做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特別提款權;其他外匯資產。我國外匯監管的主要經營活動包括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以及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
在我國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並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我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國現在對經常賬戶項下的收支結算不予限制,但資本項下的情況則不同。 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外匯管理機關有權進行監督檢查。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對應地,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於付匯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攜帶、申報外幣現鈔出入境的限額,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
在資本項目方面,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從事有價證券或者衍生產品發行、交易的,應當遵守國家關於市場准入的規定,並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准或者備案手續。
國家對外債實行規模管理。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提供對外擔保,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准手續。申請人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後,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對外擔保登記。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但國家規定無須批準的除外。資本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於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後,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匯出。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使用和賬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金融機構經營或者終止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經營或者終止經營其他外匯業務,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經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外匯管理機關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實行綜合頭寸管理,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利潤及因本外幣資產不匹配需要進行人民幣與外幣間轉換的,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可以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外匯市場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全國的外匯市場。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外匯市場的變化和貨幣政策的要求,依法對外匯市場進行調節。
『捌』 美國外匯市場監管究竟有何神奇之處
美國監管機構如何監管外匯經紀商賬戶
全美期貨協會(NFA)是保障高效創新的監管流程的獨立機構,旨在保護衍生品市場的完整性。NFA活動范圍包括以下:
對外匯經紀商進行全面調查,授予合格經紀商必要的外匯運營牌照;
保證外匯經紀商符合必要的資金要求;
打擊詐騙;
要求外匯經紀商的所有交易和相關業務活動做好完備的記錄並進行報告。
美國監管的重要規定:
「客戶」的定義是:資產少於1000萬美元且大多為小額交易的個人。美國監管主要是保護個人投資者。高凈值個人可能不作為標准監管外匯經紀商賬戶類型;
主要貨幣對的杠桿比例限制在50:1,或者入金要求為外匯交易名義價值的2%,以保護沒有專業知識儲備和經驗不足的投資者過度交易或者冒太大的風險。主要貨幣對包括英鎊、瑞郎、加元、日元、澳元、紐元、瑞典克朗、挪威克朗和丹麥克朗;
次要貨幣對的杠桿比例限制在20:1,或者名義交易價值的5%;
做空外匯期權時,名義交易價值加上期權溢價將作為保證金;
做多外匯期權時,所有期權溢價將作為保證金;
先進先出法則(FIFO)禁止在同一類外匯資產中同時持有頭寸,這樣也避免了外匯交易對沖的可能;
外匯經紀商保管的客戶資金應只能由美國或者全球金融中心國家的合格機構所持有。
美國的監管有什麼不同
投資者必須留心每家外匯經紀商的背景、監管狀態和運營地址,在開通交易賬戶前也應了解其網址和交易應用。有很多網站宣稱只收取低經紀費用並提供高杠桿比例,有些杠桿比例甚至高達1000:1。然而,幾乎所有這類網站都是在美國以外地區運營的,而且可能並沒有其運營地的必要監管。當然,也有一些在運營地有授權的公司,卻沒有獲得美國的監管。每個國家的杠桿比例、入金要求、報告制度和投資者保護也不盡相同。
調查經紀商的監管狀態
NFA提供經紀商注冊信息和背景(BASIC)在線查詢,美國外匯經紀商的NFA ID、公司名、個人名或者基金池名稱都可以查詢到這家公司的監管狀態。要注意,一定要使用正確形式的名稱和ID,因為很多外匯經紀商旗下可能有數個不同的品牌名,如網站名可能和法定公司名稱也不一樣。
『玖』 外匯市場監管的外匯市場監管的必要性
政府幹預和金融監管理論是外匯市場監管的重要理論淵源,外匯市場監管是金融監管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總體而言,外匯市場監管的直接目標應是彌補市場機制的失靈,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效率、透明和穩定,促進外匯市場各項功能的發揮;最終目標則是維護金融穩定,促進經濟增長。外匯市場監管手段可包括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經濟手段,以及這些手段的搭配組合等。主要監管內容是,對外匯市場的交易主體、交易客體、交易價格、交易模式、交易結算、交易行為等進行規范。
外匯市場監管具有金融監管的一般特徵,但更強烈地顯示出獨特個性,表現在:
(1)外匯市場是一個所謂的OTC市場,活動邊界的國際性意味著缺乏任何集中、統一的監管機構。
(2)盡管直接施加於外匯市場的自身管制較少,但外匯市場上的所有銀行及大多數其他金融機構皆受相應主管機構的監管,包括對外匯交易業務的監管。
(3)外匯市場監管以行業自律管理為核心,監管當局通過各種方式參與自律管理的過程。
(4)一國只能對貨幣對中的本國貨幣進行監管,確立業務標准和市場規則,而對貨幣對中的外國貨幣沒有監管權。
理論上講,在一個市場機制完善的外匯市場上,不論大銀行,還是小公司或個人皆可自由地參與外匯交易。但在外匯市場的實際運行中,市場自身的力量是有限的,需要政府幹預的配合。關於為什麼要對外匯市場進行監管,至少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考察。
第一,通過外匯市場監管來彌補市場失靈,這可以被看作金融監管的公共利益淪在外匯市場監管中的具體運用。展開來說:
一是外匯市場並非一個完全自由競爭的市場,而是存在一定的壟斷性,特別在現代電子信息的推動下,外匯交易集中度趨強,全球大銀行一定程度上左右著國際外匯交易。
二是外匯市場是一個信息不對稱的市場,盡管在公共信息方面差異不大,但不同的市場主體擁有不同的私人信息,直接影響到市場的透明度和運行效率。
三是市場參與者的權利需要得到保護。自由競爭的市場假定市場參與者權責明確;而實際上,如果沒有相關的監管措施,市場參與者則可能難以合法享有一定的民間通貨兌換權,無法正常地從事外匯交易。四是存在內部的不穩定。外匯市場是國內和國際金融市場的聯系紐帶,具有高度的開放性和全球性;外匯交易可以脫離於國際貿易和實際投資背景,涉及到大量的金融杠桿工具,具有高度的復雜性和虛擬性;資金流動具有高度的易變性和脆弱性。所以,一旦有風吹草動,外匯市場就有可能孕育、傳遞和擴散風險。五是外匯市場是全球交易量最大的金融市場,一旦失敗,損失將十分巨大。正是由於上述市場缺陷的存在,所以外匯市場需要謹慎監管。
第二,通過規則的建立和維護,滿足外匯市場的制度需求。外匯市場監管與經濟自由度有很大關聯,不同的外匯市場所實行的監管存在一定差異。地方性外匯市場往往有比較嚴格的監管措施;而國際性市場由於市場機制比較完善,多年的交易習慣具有較強的約束力,因此,政府一般不對市場交易主體、交易模式等加以限制或管理。但這並不意味在國際性外匯市場上就沒有任何監管,實際上在這種市場上存在許多大家共同默認的交易規則,如:參與外匯市場的所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都要接受相應宅管機構的監管;交易雙方都是在接受對方風險的前提下進行交易;某些交易需要繳納保證金;金融機構必須遵守一些禁止銀行承擔過度風險以致影響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的規定,這些規定通常包括對銀行承擔的外匯風險的限制,即確定了外匯敞口頭寸限額,以約束銀行承擔過多的風險,防止銀行囤積外匯。如倫敦外匯市場是最專業化或批發性的市場,其所有交易是在熟知市場規則,尤其是熟知交易風險的機構之間進行的。可見,為維護外匯市場的正常運行,規則十分必要。而規則作為一種制度供給,是一個外部效應明顯的特殊產品,不可能由單個的市場參與者來制定和實施,由政府部門牽頭或參與規則的提供,則比較合適。
第三,通過外匯市場監管,可以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外匯市場的風險類型大致包括:一是匯率風險,由匯率的波動引起;二是利率風險,源於外匯頭寸的期限錯配,兩種相關貨幣的利率差異或與之相隨的遠期外匯溢價/折價可能造成損失;三是信用風險,由外匯交易合約或外匯貸款合約的對手方引起;四是時區風險,全球外匯市場24小時運行,貨幣清算經常出現的時滯會引起該風險;五是主權或國家風險,如:在外匯交易過程中,另一國不允許貨幣兌換匯出。
在上述各類風險中,最為突出的是結算風險。如果外匯交易者進行交易,支付了應該支付的貨幣而沒有同時獲得應該獲得的貨幣,那麼外匯交易者就會面臨匯率變動或失去應得貨幣的損失,這就是外匯交易的結算風險。結算風險來自於雙方付款的非同步性。根據產生的原因,可分為信用性結算風險和流動性結算風險。信用性風險指外匯交易的一方完全不能按照外匯交易協議支付相應的貨幣,使事先已經支付貨幣的外匯交易者面臨損失。它包括兩種情況廠—是道德性的,外匯交易的一方惡意隱瞞真實情況騙取外匯交易,在獲取對方支付的貨幣後,拒不支付相應的貨幣;或外匯交易的一方為某種利益,在有能力支付貨幣的情況下拒不支付相應的貨幣。另一種是非道德性的,外匯交易的一方因為破產或倒閉而沒有能力按期支付部分或全部應付貨幣。流動性結算風險是指外匯交易的一方不能通過外匯交易的資金清算系統在指定日及時收到全額貨幣,但外匯交易的對手方可以在隨後的時間里獲得他所購買的貨幣。其原因是外匯交易的資金清算系統自身造成已經支付貨幣的外匯交易者不能同時獲得相應貨幣。由於時差存在,世界各地外匯交易中心的交易結算工作時間不同,大部分銀行間支付結算系統在拆借大額資金時不能同時進行即時的貨幣結算,這些外匯支付的時滯導致結算風險的產生。外匯結算風險會因兩個因素而擴大:——是交易量越大,清算敞口越大,風險越大;二是時間因素,外匯清算敞口始於自己售出貨幣的付款指令不可撤銷之時,直到購人貨幣最終收妥時止,這段時間越長,風險敞口越大。
外匯結算風險會產生連鎖反應,如果外匯交易的一方出現支付問題,會直接影響到對手方;對手方接下來可能會影響其他交易者,進而使波及范圍越來越大。特別是現代外匯交易經常集中於全球最大的一些銀行,一旦失敗,會帶來很大的系統性風險。而且,外匯結算失敗常常被市場參與者視作金融體系存在更嚴重信用問題的先兆,引起市場的警覺和恐慌,沖擊外匯交易支付體系,嚴重時引發金融危機。盡管這種系統性紊亂比較少見,但其潛在損失十分巨大。1974年6月,德國赫斯塔特(Herstatt)銀行關閉幾乎導致美國外匯市場崩潰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鑒於此,必須對外匯市場的各種風險特別是外匯結算風險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盡管交易者自身會採取一些風險控制措施,但他們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由監管部門出面,可以較好地防止風險擴散,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而這恰恰是單個交易者所缺乏或無能為力的。
『拾』 外匯市場監管的外匯市場監管的主體
為了方便對外匯市場的監管,在對外匯市場實行管制的國家,一般都設有相應的監管機構,有的國家授權中央銀行對外匯市場進行監管,有的國家設立外匯管理局履行監管職責。我國是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外匯管理局對外匯業務和外匯市場實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