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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質押期間

發布時間:2021-01-12 00:45:56

融資融券期間質押股票可以賣出嗎

你好,不能。質押的股票已經抵押給其他單位,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如回果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答有權依法就該動產過戶,才能在2級市場上出售。
質押的股票,在還清借款股票解除質押之前,是不可以任意買賣的。還借款後,下一個交易日解除質押,可以賣出或者劃轉。
股票質押,是指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作質押,從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一種炒股方式。股票質押率由炒股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Ⅱ 股票質押貸款的期限最長為幾個月

轉託管到我們公司可以給你做12個月的

Ⅲ 股票質押回購的回購期限為多長

股票質押回購期限一般為6個月到3年,大部分券商都是審批一年,6個月後可以提前還款,有些需要支付罰息,有些不用,可在簽署協議前咨詢清楚

Ⅳ 什麼是股票質押期間的差額補足義務

股票質押期間的差額補足義務規定:
在股票質押期間
1.投資公司出具承諾,基金收益內不得低於12%/年,容不足時由其補足。
2.信託利益期間分配,現金收益未達到優先順序當期應獲分的基礎收益時,由投資公司補足
質押擔保投資公司以其持有的目標股票為其差額補足義務提供質押擔保本金及預期收益質押率不超過50%。
《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
1、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對上一年度虧損的,或股票價格波動幅度超過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或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均不能成為質押物;
2、一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並且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這一條決定了證券公司的分散投資,避免了只有少數個股受到追捧。
3、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是貸款本金與質押股票市值之間的比值。

Ⅳ 股權質押期限如何約定,有哪些規定

股權質押的設立以當事人同意並簽訂質押合同而設立,其內容中須約定股權質押期限,在工商登記的質押期限應當和主合同中約定的期限一致。
一、股權質押概念
股權質押中的質押屬於擔保物權。和我們常見的抵押不同,質押需要轉移和佔有質押物,而抵押不用。不動產是不能拿來質押的。像貴州百靈最大股東把他的股權拿來質押,目的也就是向銀行或者第三方貸款進行擔保。
二、判斷股權質押的標的,要從事實上來判斷。
首先,當股權出質的時候,出質的究竟是什麼權利呢?無論出質的是財產權利還是全部權利,權利都不可能向實體物那樣轉移佔有,只能是通過轉移憑證或者是登記的做法來滿足。因此究竟轉移了什麼,我們從設質的活動中無法辨明,但可以從質權執行進行考察。
其次,當債務清償期屆滿,但是設質人無力清償債務,就涉及到質權執行的問題。《擔保法》對於權利質押的執行沒有規定,但允許比照動產質押的一般規定。對於動產質押的執行問題,《擔保法》第71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轉讓質押的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的權利。
無論協議轉讓質押的股權還是拍賣、變賣質押的股權都會發生同樣的結果,就是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否則受讓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謂的財產權利,但是既沒有決策權,也沒有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而這些權利卻由一個與公司財產都沒有任何關系的當事人來享有,這不是非常荒謬的嗎?因此這也就反證出從一開始設質的就是全部的權利,而不是僅僅為財產權利。因為一項待轉讓的權利如果開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經過轉讓卻變成了完全的,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為質權標的的股權,決不可強行分割而只能承認一部分是質權的標的,而無端剔除另一部分。
再次,當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出質股份時,實際上就已經蘊含了允許屆時可能出現的股份轉讓,其中包括了對於公司人合性的考慮。中國《擔保法》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於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和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比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設質也應當分為兩種情況,其一質權人為公司的其它股東,此時以公司的股份設質無須經過他人同意。其二,當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設質的,則應當需要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因為如果屆期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質權人就可能行使質權,從而成為公司的股東。鑒於有限責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公司股東的過半數同意,就意味著實際上公司股份的設質是不與公司的人合性沖突。
最後,從觀念上來分析,傳統的觀念以為公司的股份的設質僅僅包括財產性的權利,這是將權利孤立地進行分割。實際上在市場經濟中的交易主體是不可能如同法學家一般將權利分割成諸多部分,並且進行考慮。另外,假如真是只能轉讓財產性的權利,那麼這種設想必然會在質權執行時產生糾紛,從而與民法定分止爭的社會功能相沖突。所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質押的標的應該包括全部的股東權利。
三、股權質押合同的設立: 股權質押的設立以當事人同意並簽訂質押合同而設立。
(一)股權質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中國《擔保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第78條第1款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可見,在中國,股權質押只能以書面合同的形式方可設立。
(二)股權質押合同是要物合同
即質權的成立,不僅需要當事人訂立契約,而且以交付標的物為必備條件。如日本《商法》第207條規定,「以股權為質權標的的,須交付股票」。中國《擔保法》未規定以股票交付質權人佔有為必備要件,主要是因為目前股票已無紙化,股票的儲存及轉讓都通過電腦控制運行。因而《擔保法》采股票質押的登記為股票質押成立的必備要件以代替股票的轉移佔有。
(三)股權質權成立的公示
關於質權成立的公示效力,在立法上有兩種主張:
其一,成立要件主義或有效要件主義,即將公示方法作為質權的成立、發生對抗第三人效力的必須具備條件。德國民法採用這種主張,台灣民法亦同。
其二,對抗要件主義,即質權只須當事人合意即發生效力,但只有公示,才可以發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日本民法採用這一主張。股權質權的公示形式,以股份出質的,多採用以股票交付的方式;以出資額出質的,則以在股東名簿上進行登記為之。
中國《擔保法》對股權成立的公示,採用有效要件主義,即以公示作為質押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並以此對抗第三人。對公示的形式,無論是以股份出質還是以出資額出質,均採取登記的方式,只是登記的機關不同。如《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股票出質的,應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關於登記內容,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無論是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登記,還是在公司股東名冊上進行記載,至少必須具備: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質的出資額或股份數(股票數或股票的編號)以及出質期限等。此外,我個人認為還應當附具質押合同。
(四)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
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設立股權質押,按照《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質押合同除滿足《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外,尚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未按規定辦理審批和備案的,質押合同不能成立。可見,以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的股權設立的質權,因其標的物的特殊性,其設立不僅需當事人合意,尚得受行政機關的監管。審批機關的批准及在登記機關的備案,是該種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

Ⅵ 股權質押期間,法院是否可以再進行凍結

可以凍結,因為質押不是所有權的轉移。擁有質權的還是一樣享有優先回受償權,另外最答好抵押的時候做個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對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和執行過程中,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以下均簡稱股權)等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第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作為債權人,如有償還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應對其股權採取凍結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已對股權採取凍結保全措施的,股權持有人、所有權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擔保,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對股權的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十九條: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Ⅶ 股權質押期間,法院是否可以再進行凍結

可以抄凍結,因為質押不是所襲有權的轉移。擁有質權的還是一樣享有優先受償權,另外最好抵押的時候做個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對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和執行過程中,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以下均簡稱股權)等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第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作為債權人,如有償還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應對其股權採取凍結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已對股權採取凍結保全措施的,股權持有人、所有權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擔保,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對股權的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十九條: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Ⅷ 股權質押後到解除質押期間散戶的股票是不是不能賣出了

股權質押期間股價沒漲解除股權質押後不會大漲。質押時,市場上流回通的股票量要變少,答使股票似乎變得金貴起來,股價可能要上漲; 反之,解質時,流通股增多,可能下跌。股權質押是指經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繳付出資的投資者依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通過簽訂質押合同將其已繳付出資部分形成的股權質押給質權人。在質押期間,出質投資者作為企業投資者的身份不變,未經出質投資者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投資者不得將已出質的股權轉讓或再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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