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設置一個科目為"外幣存款質押貸款",計入本科目就可,以外幣存款作為質押,申請本外幣貸款的業務。
抵押貸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為物品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它是資本主義銀行的一種放款形式。
抵押品通常包括有價證券、國債券、各種股票、房地產、以及貨物的提單、棧單或其他各種證明物品所有權的單據.貸款到期,借款者必須如數歸還,否則銀行有權處理器抵押品,作為一種補償。
外幣貸款是指未必償還的貸款,不論取得貸款時是哪種貨幣。
㈢ 人民幣貸款與外匯貸款的區別
外幣貸款指應以外幣償還的貸款,不論其取得貸款時是哪種貨幣,或回是否為貨幣形式。
外匯貸款是我答國銀行利用籌集的外匯資金對國內企業發放的貸款。是專營外匯業務的中國銀行的一項重要業務。貸款對象是能夠創造外匯收入,有償還能力,並具備貸款條件的企業。
㈣ 能否用外幣做現金抵押向銀行貸款
可以把外幣兌換成人民幣,也可以作為抵押物品向銀行辦理貸款。
㈤ 在銀行存十億美元,存單抵押人民幣貸款可以嗎
有十億美元,近60億人民幣,還用得著貸款?難道你要買航母?
㈥ 外匯存單質押貸款的期限到底有多長
外匯存單質押貸款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或存單的到期日;假如有多張存單質押,以間隔到期日最近的時間確定貸款期限。以外匯存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㈦ 外幣貸款和人民幣貸款的區別在哪裡
人民幣貸款好些。
原因一、進口押匯的條件相對要高些。例如交通銀行的條件是「已在我社開立信用證,且該證項下的單據到齊,經我社審核符合該信用證要求,必須對外付款的開證申請人。」
有的銀行更細:
1、企業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且經營作風良好,無違規、違法和違約等不良記錄;
2、企業必須在銀行開有外匯或人民幣基本帳戶或往來帳戶,保持經常結算往來,信譽良好;
3、企業應有齊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生產銷售網路,進口商品有正常合理的銷售渠道和可靠的資金回攏來源,能夠按期償還銀行的墊款資金;
4、企業財務狀況良好,具備短期償債能力,如需要,企業應向銀行提供經認可的貸款擔保或抵押。
而人民幣貸款因為業務比較廣泛,條件相對低些,手續也不繁雜。
原因二、從期限說,進口押匯期限比較短,你也知道,最長三個月,而人民幣貸款就 不同了,時間長,相對來說,你資金周轉的餘地就大。
原因三,利率不同,進口押匯的利率在各行之間差別較大,如在按月浮動類別下(僅談及美圓),中國農業銀行是4.2500,中國銀行 8.1250。人民幣貸款利率差距相對就小多了,而且整體水平較低,如中國銀行是5.22(6個月),比起中國銀行的外匯資金貸款8.1250低多了。
但是你應該在貸款後將人民幣兌換成外匯,這是一點不便的地方,但是比起高額的外匯利率來說,肯定是值得的。
計算公式你應該沒問題,知道期限,知道本金,知道利率,一乘不就出來了嘛。
㈧ 銀行如何辦理個人大額外匯質押人民幣
銀行方面首先要將該外匯做成定期存款,只要該外匯有路徑,就可以操作,只不過各行的許可權不同,幾百萬美元估計得上報總行。
外管局方面暫時不需要銀行管,讓客戶自行去申報就行了。
只要客戶到期沒有還款,銀行正常結匯償還貸款。
記住:質押率一定不要給客戶設定過高,最好在70-75%之間,畢竟外匯波動較大,過高的質押率會造成資金風險。
我行前一段有個客戶也是這樣的問題,擺明了就是洗錢,我行長推薦的客戶,讓我拒絕了,告知,讓其匯轉鈔後結匯。出現問題沒人會為你承擔風險。
㈨ 外匯質押人民幣貸款 需要自有外匯嗎
對質押人民幣貸款需要有致外匯嘛?這個答案應該也是需要的,因為每一個就是說外匯,他都是需要一定的一層底層來決定的
㈩ 什麼是跨境人民幣貸款
在前海注冊成立並在前海實際經營或投資的企業從香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銀行借入人民幣資金,並通過深圳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資金結算,跨境貸款需滿足的先決條件是指在前海注冊成立,並在前海實際經營或投資的企業。
規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香港離岸人民幣業務進一步發展,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開發建設,根據《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開發開放有關政策的批復》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是指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從香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銀行借入人民幣資金。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以下稱借款企業)是指在前海注冊成立並在前海實際經營或投資的企業。
第三條借款企業應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開展相關業務,並履行提供相應業務資料及備案義務。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境內結算銀行是指為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辦理資金結算的深圳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結算銀行應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開展相關業務,並履行相應審核責任。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深圳人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指導下,根據本辦法對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實施監督。
第二章貸款投向、期限和利率
第六條深圳人行根據香港人民幣業務發展情況、前海建設發展需求和國內宏觀調控的需要,對前海企業獲得香港人民幣貸款實行余額管理。
第七條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的用途應在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前提下,用於前海的建設與發展。
第八條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按照貸款實際用途在合理范圍內自主確定。
第九條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自主確定,在貸款發放前向深圳人行備案。
第三章業務辦理
第十條借款企業應在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前通過境內結算銀行向深圳人行提交備案申請。
第十一條借款企業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境內結算銀行提交營業執照等材料,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門用於存放從香港匯入的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資金,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第十二條借款企業償還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本息應憑貸款合同、支付命令函、納稅證明等材料到境內結算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應通過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或境內代理行辦理跨境支付結算。
第十四條借款企業及其境內結算銀行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
第十五條境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明確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以保證、抵押或者質押等形式,為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提供擔保。
第四章業務監督
第十六條境內結算銀行應當對借款企業跨境人民幣貸款資金使用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境內結算銀行應當認真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及時、准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依據本辦法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的開立信息,以及通過該賬戶辦理的跨境人民幣資金收入和支付信息。
第十八條境內企業因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需要,在香港開立人民幣賬戶的,應在業務發生後五個工作日內報深圳人行備案。
第十九條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預防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條深圳人行依據本辦法對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實施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借款企業、境內結算銀行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深圳人行可以暫停其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深圳人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