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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制刑事

發布時間:2021-01-10 00:32:21

㈠ 哪個高手詳細點說說企業會計風險的防範從哪幾個方面入手謝謝

論企業財務風險與防範(1)

內容載入中..
摘 要:國際資本流動中的財務風險是指特定的環境下和特定的時期內,客觀存在的導致資本損失的可能性。概括起來分為兩大部分:一是國家風險,主要包括主權風險和政治風險;二是經濟和管理風險(或稱商業風險),主要包括自然風險、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利潤風險、稅務風險、經營管理風險和包括通貨膨脹在內的其他風險。
關鍵詞:會計准則;現金流量表;財務風險

國際資本流動中的財務風險是指特定的環境下和特定的時期內,客觀存在的導致資本損失的可能性。概括起來分為兩大部分:一是國家風險,主要包括主權風險和政治風險;二是經濟和管理風險(或稱商業風險),主要包括自然風險、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利潤風險、稅務風險、經營管理風險和包括通貨膨脹在內的其他風險。

一、利率風險及防範

利率風險是指不同類型的不確定因素引起的利率變化,直接或間接造成投資價值或收益損失的風險。

(一)國庫券利率風險及防範。國庫券(又稱無違約債券)由國家發行,不存在破產而不能履約的問題。但國庫券也存在利率風險。國庫券的市場價值(現值)變動與市場利率變動成反比,而且,期限較長的國庫券所承擔的利率風險也較大。因此,隨著市場利率波動而產生的債券價格波動,實際上反映了利率風險的存在。從表面上看,好像投資於短期債券可以避免或減少這種利率風險,但是必須看到,投資短期債券還會承擔另一種利率風險即「息票息率風險」。因為投資者在購進短期債券的同時,也必然購進與這些債券相聯系的各種息票。而市場利率的變動對債券價格及其息票均有影響,所以利率風險依然存在。因此,投資者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一定時間內無特殊用途的資金,可以投資於適當期限的債券;而近期內需要動用的資金,則可以投資於短期債券。

(二)公司債券利率風險及防範。公司債券同樣存在著息票利率風險和價格變動風險兩類利率風險。公司債券往往較國庫券的利率高,以便與其存在的較大風險相適應。公司債券的價格隨著市場利率的變動作反方向變動。在通常情況下,債券資信級別是影響債券價格的直接因素。因此,投資者在購買公司債券時,首先,要對債券的資信評級特別是新發行債券的資信評級了解清楚,否則遇到風險,輕則是減少利得,重則是企業破產。另外,投資者還要在報酬與風險兩者之間作出權衡。對於債券的期限,投資者應盡可能使投資的債券的到期日期與現金的支付日期相吻合。證券不到期雖可以貼現,但貼現率總要高於報酬率即利率,這會使貼現人(即投資者)蒙受損失。

(三)公司股票利率風險及防範。公司股票包括優先股票和普通股股票,其都存在風險。除享有累積分紅權利的優先股股票的累積現金紅利支付的金額和時間是固定的外,其餘大多數非累積優先股股票的現金紅利,在發行公司遇到經濟困難時,則可以不付;至於普通股股票的現金股息,如果公司認為盈利情況不確定,或者支付紅利將給公司帶來嚴重經濟困難,也可以取消普通股股息的支付。因此,普通股股票的股息收益所存在的風險要大於債券的息票收益。利率風險對優先股股票和普通股股票的影響,一般是通過現值機制從股票的價格上得到反映。投資者在進行股票投資時,一方面要看被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另一方面還要將所要投資的股票的票面利率與市場利率進行比較分析,做到心中有數。

二、利潤風險及防範

(一)利潤分配風險及防範。通常與外國合資辦企業之前,應該簽訂明確的利潤分配比例條款,但如果遇到該國政府的更替或政策變動,且制定的新政策強行規定外國投資方在合營企業中只能佔有較小的比例時,這對於那些原來佔有較大比例(如佔50%以上)的外國投資方來說,無疑是突然的打擊,其結果是利潤分配受到了直接的影響。另外,有些國家雖然不是採用這種武斷的方式來改變投資比例,但是也規定外資比例在一定年限內必須逐漸降低。除這兩種方式以外,還有協議的外資逐步減少股權方式,那麼,在經營初期,投資者應盡可能採用多種加速資金周轉的方式來多獲利潤,這樣,即使以後逐步減少股權比例,也能達到投資的初衷。

(二)投資利得加稅風險及防範。對於外國投資者的利得另加收稅,無疑是直接減少他們的利潤收入。其中比較典型的是徵收扣繳稅,它是指東道國政府對支付給外國投資者的股利、商標、專利、技術等特許使用費或利息所徵收的稅費。例如,一家美國跨國公司在義大利的商標權所得只能向美國母公司分派70%,其餘的30%要以扣繳稅的形式向義大利政府繳納。因此,在作出投資決策時,應考慮將資本投入到那些沒有開征這種特別稅種的國家。如果是突然加征這種特別稅種,除非這個國家的投資利得特別豐厚,否則,可以考慮逐步向外轉移資本直至撤資。另外,也可以採取國際避稅的方式。

(三)利潤匯出風險及防範。比較典型的利潤匯出風險就是外匯管理,可分為寬松型的外匯管理和嚴格型的外匯管制兩種。例如,發達國家一般要求向境外匯款時,金額超過一定限額就要向銀行部門申報,這是形式上的外匯管制,屬寬松型的外匯管理;而有些發展中國家規定投資每年匯往境外的金額不得超過投資利潤的若干比例,而且還要經東道國主管部門批准,這是嚴格型的外匯管制,也正是這種管制才是影響外方投資者利益的實際因素。對於寬松型的外匯管理,外方投資者可以來用支持特許費和勞務費、償還債務等方法轉移利潤。對於那些採用嚴格型外匯管制的國家,外方投資者的投資利潤不能自由地匯出境外,投資者可將分得的利潤購買某些短期會升值的資產或當地的國庫券,也可將其存進銀行或對其他公司貸款等,藉以保值並獲收益。也可以通過轉移價格的方法,將所賺取的利潤調回本國。外方投資者還可採用在東道國開辟新的出口業務的方法,這樣既可幫助東道國解決外匯短缺問題,又可為資金的轉移提供新的途徑。

(四)利率變動風險及防範。當市場利率提高,企業的融資成本相應增大,可能導致經營效益下降,盈利減少,從而使投資者遭受收益下降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最好的方法是減少融資以防範風險,如果是因為生產經營活動的擴大急需資金時,可考慮其他方式的融資,如將企業的留存收益轉增為資本等。當然,留存收益太多,可能需交納高額的留存收益稅,那麼,企業只有在利率和留存收益稅之間進行選擇了。

三、稅務風險及防範

國際資本在流動中會碰到稅收種類、稅負水平、稅收優惠及某些突變因素對稅務產生影響,因此,在事前應充分了解資本流動中的稅務負擔,盡可能准確地預測稅收政策可能產生的變化,並在此基礎上及時採取各種適當的措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使資本流動中的稅負最小化。同時,對於突變因素應採取有效措施,化解風險。

(一)利用各國稅收制度的差異,化解高額稅負。仔細研究各國的稅收制度。根據該國稅收的特徵,制訂出減少稅負的措施。如在所得稅方面各國的稅率一般都在50%左右,無大的差別,但是在公司留存收益及股利分派方面,各國的做法就不相同。如德國、日本對企業的留存收益按56%的稅率征稅,對分派給股東的股利和紅利則按36%的稅率課征預扣稅。當生產規模擴大而需要追加營運資金時,不是將留存收益轉增為資本,而是向外部借款。這樣做的好處有:一是可避免繳納較高的留存收益稅,二是借款的利息在計算應稅所得時可作為成本或費用扣除,公司的所得稅稅負因此而有所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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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取本國政府的稅收饒讓抵免政策。在國際資本流動中,有些資本流入到了那些旨在吸引外國資本和外國先進技術與管理經驗以加快本國經濟發展的國家,這些資本在一定程度上和在一定時期內享受了收入(或所得)免稅和減稅的優惠。然而,這種影響國際資本流動的財稅政策的實施,必須以有關國家之間加強國際稅務合作為前提,即由東道國政府出面要求投資者母國的稅務當局,對於這部分優惠減免的稅收視同已向東道國政府納稅而給予饒讓抵免。

(三)採用轉移價格策略,減少稅負。一般做法是:處在高稅率國家的子公司向處在低稅率國家的子公司出售商品、提供勞務和技術時,採用調低轉移價格的策略,使低稅率國家的子公司進貨成本下降,利潤提高,稅負也相對減少;反之,處於低稅率國家的子公司向處在高稅率國家的子公司出售商品、提供勞務和技術時,採用調高轉移價格的策略,同樣也起到利潤增加,稅負減少的作用。

(四)對稅收政策突變的防範。一些中小國家為了吸引資金,往往給予外國投資者一定范圍和一定時期的稅收優惠條件。但由於政府不穩定,在政權更迭後,原來政府許諾的稅收優惠條件可能會被取消和廢除。在這種情況下,外方投資者最明智的方法就是加大費用支出減少利潤,其通常採用加速折舊或高價從別國的子公司進口原材料、半成品和零配件的方法,以盡可能避免因稅收政策的改變而帶來的稅務負擔。

(五)研究各國的稅基范圍和稅率差別,決定資本流向。准確地規定稅基范圍是確定計稅標准、計算應繳稅額的前提條件。各國在規定特定課稅對象的課稅范圍方面,差異很大。尤其在計算應稅所得時,各國對允許作為費用而扣除的項目及其數額的規定相差懸殊,這直接關繫到稅基的大小,從而也決定了外方投資者的稅負輕重。投資者在將資本投入該國前,應仔細研究對方的有關稅法、會計法規及會計制度,並同其他國家進行比較,做到心中有數。就稅率的差別而言,對同一課稅對象徵稅,有的國家採用比例稅率,有的國家實行累進稅率,還有的國家可能會以定額稅率(或稱「固定稅額」)來開征,很少有兩個國家稅率結構是完全相同的。外方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對東道國稅制結構和稅率高低要進行研究比較,以決定投資行為和生產經營活動的模式。

四、償債能力風險

我們可從現金流量表中選取有關指標判斷企業的償債風險。

(一)現金比率,用企業期末的現金金額與企業的流動負債之比,判斷企業的償債風險。由於流動負債期限短(不超過一年),很快就需要用現金來償還,如果企業手中沒有一定量的現金儲備,在債務到期時就容易出現問題。

(二)經營凈現金比率,用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凈現金流量與企業流動負債相比。為什麼要使用經營活動的凈現金流量呢?首先,在正常的生產經營情況下,當期取得的現金收入,先要滿足生產經營活動的支出,然後才能滿足償還債務的支出。第二,企業的經營活動是企業的主要活動,是獲取自有資金的主要來源,應該說也是最為安全而且是最規范的取得現金流量的辦法,用經營活動的凈現金流量與流動負債之比來衡量企業的償債風險,能夠從一個方面反映出企業的償債能力狀況。

(三)經營凈現金與全部負債之比,用以衡量企業用年度的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償付全部負債的能力,這個指標能夠綜合地反映企業償債風險狀況。我們在對某系統30家企業的現金比率進行比較發現,現金比率在40%—80%之間的企業都是經營穩定、資金運轉良好的現金比率在100%以上的企業,有的是經營情況特殊,有的是年末由於一些原因現金余額增大,雖然他們的資金狀況良好,但過高的現金比率會使資產過多地保留在盈利能力最低的現金上,雖然企業沒有償債風險,但降低了獲利能力。現金比率在20%以下的企業,經營上存在各種問題,其中現金緊張是共同特點,而且其中有幾家企業已經出現現金周轉的極度困難,償債風險巨大。通過這樣的分析,我們是不是可以得出償債風險的預警信號:在現金比率低於30%時,企業的償債風險加大,這時候,對企業管理者來說應引起高度重視。

㈡ 外匯管製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管理

(一)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進行如下管理,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准,並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帳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應按規定繳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帳准備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同時,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它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四、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一)人民幣匯率管理

匯率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相互折算的比率,匯率的高低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其它有關政治經濟因素所決定,同時又對一國的國際收支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反作用。

我國過去一直實行單一的匯率制度。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我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形成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取消外匯留成,將兩種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二)外匯市場管理

外匯交易市場是指進行外匯買賣的場所,在外匯市場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目前允許交易的幣種有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日元、歐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對銀行間的外匯市場只允許進行即期交易,對銀行與客戶之間則允許進行遠期外匯交易。

五、違反外匯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各種行為,一般包括逃匯行為、套匯行為、擾亂金融行為、違反外債管理行為、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行為、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行為以及違反外匯經營管理行為等,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都對這些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予以了定義,並規定了相應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

㈢ 私自買賣外匯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我國實抄行嚴格的外匯管制,法律禁止在銀行和指定的外匯調劑市場以外從事私下外匯交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㈣ 違反外匯管理的種類及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種類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有:

一、逃匯行為

定義:指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套匯行為

定義:指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結匯行為

定義: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的行為。

法律責任: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外債管理行為

定義:指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五、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定義:包括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外匯管制刑事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任何機構或者個人違反外匯管理規定進行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根據《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或者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的;

該機構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回兌當日的人民幣匯率,將已經購匯為外匯的資金回兌為人民幣,或者將已經結匯的人民幣資金回兌為外匯。

對於該機構或者個人因回兌當日人民幣匯率與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當日匯率存在匯率差而獲得收益的,外匯局在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時,應當將該部分收益金額納入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金額進行處罰。

二、外匯局適用《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第四十三條「等違反外債管理的行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的規定,逐級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的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應當以外匯支付款項的行為、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匯的行為以及境外投資者未經外匯局批准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行為。

三、《條例》第四十五條所述「數額較大」,是指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金額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金額為等值5萬美元及其以上。

四、《條例》第七章有關條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數,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數,即30%以上」是指超過30%而不包括30%。

五、《條例》第七章規定的「責令限期調回外匯」「予以回兌」、「責令改正」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措施。

根據《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等規定,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決定予以處罰的,應當同時並處罰款。

六、根據《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行為給予警告外,可以選擇適用罰款的處罰措施。

㈤ 國內可以炒股票為什麼不可以炒外匯

在1992年-1993年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過程中,多家香港外匯經紀商未經批准即到大陸開展外匯期貨交易業務,並吸引了大量國內企業、個人的參與。由於國內絕大多數參與者並不了解外匯市場和外匯交易,盲目的參與導致了大面積和大量的虧損,其中包括大量國有企業。1
994年8月,中國證監會等四部委聯合發文,全面取締外匯期貨交易(保證金)。此後,管理部門對境內外匯保證金交易一直持否定和嚴厲打擊態度。1993年底,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允許國內銀行開展面向個人的實盤外匯買賣業務。至1999年,隨著股票市場的規范,買賣股票的盈利空間大幅縮小,部分投資者開始進入外匯市場,國內外匯實盤買賣逐漸成為一種新興的投資方式,進入快速發展階段。據中央電視台報道,外匯買賣已經成為除股票之外最大的投資市場。
與國內股票市場相比,外匯市場要規范和成熟得多,外匯市場每天的交易量大約是國內股票市場交易量的1000倍,所以盡管在交易規則上不完全符合國際慣例,國內銀行開辦的個人實盤外匯買賣業務還是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參與者。
總體來看,國內絕大多數的外匯投資者參與的是國內銀行的實盤交易,而保證金交易,由於國內尚未開放,以及國家的外匯管制政策,國內投資者尚需待以時日。

㈥ 利用地下錢庄轉入外匯要負什麼責任

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利用地下錢庄轉入外匯將根據情節嚴重,承擔對應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6)外匯管制刑事擴展閱讀:

外匯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

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匯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

後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

外匯管制指政府或中央銀行為避免該國貨幣供給額的過度膨脹,或外匯儲備的枯竭,對於外匯之持有,對外貿易或資金流動所採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預。

外匯管制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在經常項目下的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進行限制。廣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匯流入和流出的活動進行限制性管理。

外匯管制依照該國法律、政府頒布的方針政策和各種規定和條例進行。外匯管制的執行者是政府授權的中央銀行、財政部或另設的其他專門機構,如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各國的外匯管製法規通常對居民管制較嚴,對非居民管制較松。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物包括外國鈔票和鑄幣、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和黃金;有的國家還涉及白銀、白金和鑽石。

外匯管製法規生效的范圍一般以該國領土為界限。在設立特區的國家中,某些外匯管製法規可能不適用於特區。一個國家對不同國家貨幣的外匯管制寬嚴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外匯管制針對的活動涉及外匯收付、外匯買賣、國際借貸、外匯轉移和使用;該國貨幣匯率的決定;該國貨幣的可兌換性;以及本幣和黃金、白銀的跨國界流動。

外匯管制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大體上分為價格管制和數量管制兩種類型:前者指對本幣匯率做出的各種限制,後者指外匯配給控制和外匯結匯控制。

外匯管制主要有三種方式:

1、數量性外匯管制

2、成本性外匯管制

3、混合性外匯管制

參考資料:網路-外匯管制

㈦ 買單出口的違法動機

1、利用買單出口盜用他人海關編碼報關及不如實歸類報關
不法人員採取買單出口方式出口產品同時,盜用他人海關編碼報關出口,並在報關時不申請退稅聯的報關單證,以避免事後外經貿有關部門的追查;另外在報關時較為常見的是,不如實歸類報關。
利用買單出口隱瞞出口銷售收入虛開增值稅從而逃稅
從事買單出口的企業不向稅務機關申報其出口銷售收入,從而偷逃國家稅款(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以及有關附加稅費)。在部分買單業務中,如果負責賣單的出口企業以不法的途徑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的,則會構成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納稅人如採用買單出口等方式偷逃稅款以及虛開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是嚴重的稅收違法行為。一旦發現並被查處,不僅要補稅,並加收滯納金外,而且將會被處以 0.5 到 5 倍的罰款,如構成犯罪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利用買單出口繞過外匯管製造成異常收匯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個人收匯每年最高限額為 5 萬美元,為收取國外貨款,買單出口的企業不得不要求國外的客戶將貨款總額拆分成多筆金額均在 4 萬 9 千美元左右的小項金額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分別匯進多個指定的個人賬戶上, 這種異常的收匯方式屬於買單出口的表象之一。
利用買單出口逃避檢驗檢疫部門的監管
買單出口又名飛單是在檢驗檢疫出口監管過程企業採取買單出口行為的俗稱,這是一種逃避檢驗檢疫的嚴重違法行為。

㈧ 外匯管製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入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

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徵利息所得稅。

四:對資本輸入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採取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通常是為了穩定金融市場和穩定匯率,避免資本流入造成國際儲備過多和通貨膨脹。它們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規定較高的存款准備金;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數利息;限制非居民購買該國有價證券等。

五:對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一般採取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但是它們在特定時期,如面臨國際收支嚴重逆差之時,也採取一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規定銀行對外貸款的最高額度;限制企業對外投資的國別和部門;對居民境外投資徵收利息平衡稅等。

六:對黃金、現鈔輸出入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禁止個人和企業攜帶、托帶或郵寄黃金、白金或白銀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數量。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入,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往往實行登記制度,規定輸入的限額並要求用於指定用途。

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出則由外匯管制機構進行審批,規定相應的限額。不允許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禁止該國現鈔輸出。

七:復匯率制

對外匯進行價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實上的各種各樣的復匯率制。復匯率制指一國規章制度和政府行為導致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的貨幣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

(8)外匯管制刑事擴展閱讀:

按受限程度:分為自由兌換外匯、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和記帳外匯。

自由兌換外匯,就是在國際結算中用得最多、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在國際金融中可以用於償清債權債務、並可以自由兌換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匯。例如美元、港幣、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則是指未經貨幣發行國批准,不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或對第三國進行支付的外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凡對國際性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有一定限制的貨幣均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國家貨幣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包括人民幣。

記賬外匯,又稱清算外匯或雙邊外匯,是指記賬在雙方指定銀行賬戶上的外匯,不能兌換成其他貨幣,也不能對第三國進行支付。

按來源用途:分為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和金融外匯。

貿易外匯,也稱實物貿易外匯,是指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即由於國際間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種國際支付手段。

非貿易外匯是指貿易外匯以外的一切外匯,即一切非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如勞務外匯、僑匯和捐贈外匯等。

金融外匯與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不同,是屬於一種金融資產外匯,例如銀行同業間買賣的外匯,既非來源於有形貿易或無形貿易,也非用於有形貿易,而是為了各種貨幣頭寸的管理和擺布。

按市場走勢:分為硬外匯和軟外匯,或叫強勢貨幣和弱勢貨幣。

㈨ 中國法律有沒有規定不允許在外國平台進行外匯交易

炒外匯是合法的。《刑法》明確炒外匯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現行法律,我國並沒有限制公民的個人的此種投資行為,就像近期在國內被禁止的虛擬代幣發行融資,不禁止公民私人間進行點對點代幣交易,也不禁止公民,投資海外的虛擬貨幣項目,

也不禁止公民在海外虛擬代幣平台進行交易,同理,對於外匯,其也只是一種投資標的,國家並沒有出台法律禁止公民個人的海外投資行為,但是由於國內國內還沒有完全開放外匯保證金業務,國內並沒有公司或機構自己組織公民進行外匯交易。

國內開設外匯投資平台,為海外外匯交易平台提供代理服務收取傭金,則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以提供海外外匯平台代理服務為例,

在司法實務中,司法機關往往會認定該類平台未依法取得行業監管部門的批准或者備案同意,擅自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 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屬於典型的非法經營行為。

法律依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境內個人、境內機構可以保留外匯收入

取消了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入強制結匯的規定,也就是說,境內個人和境內機構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入可以保留,積攢,這是合法外匯的重要來源。

二、交易平台的合法性

其次,交易平台的選擇必須合法。一般來說,比較普遍的合法做法是,利用國外母行的網路在線平台進行交易。這種交易平台都是全球性適用的,一般,國外母行有些會由境內分行向銀監會申請電子銀行業務經營許可證,同時在國內放置伺服器鏈接到國外平台,這是可以操作的。

三、區分外匯交易和人民幣結售匯

外匯交易是外匯與外匯之間的交易,不會影響人民幣收支平衡,不同於外匯與人民幣之間的結售匯業務。我國沒有任何法律法規限制外匯與外匯的交易,只要有「外匯兌換業務」的經營范圍的銀行都可以做。


四、關於單行刑法

首先,所有外匯犯罪是行政管理性的犯罪,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是犯罪的前提,我國沒有行政管理法律禁止外匯交易,因此不可能構成犯罪。其次,縱觀該法,主要關注於騙匯等欺詐性外匯交易行為,誠實守信的外匯交易受到法律保護。

但是,必須注意,外匯交易應當在由外匯兌換業務資質的銀行辦理,外國銀行的分行沒有關系,母行也可以在中國辦理。

五、外匯交易的實際需求

外匯交易除了投機套利外,有很多對沖匯率波動風險的功能,是無法剔除的重要金融交易工具,否定它的合法性沒有任何意義,再說了,我拿美元換成歐元,關別人什麼事,別拿人民幣倒騰來倒騰去就行。

(9)外匯管制刑事擴展閱讀

根據外匯交易規定:

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客戶

1 ) 手頭有一定數量外幣資產的:例如手頭有 10 萬美元的外幣存款,如果美元 / 歐元貶值 20% ,則您的資產相對於歐元也貶值了 20% 。

2 )手頭有大量人民幣資產的:由於人民幣和美元掛鉤,美元貶值相當於人民幣也在貶值,,所以用一年存款利息來對手中的貨幣資產進行保值是很有必要的。

3 )有經常性對外業務的:用少量的錢預先購出所需的外幣,從而避免匯率波動造成的被動面。

4 )有投資理財需求的:外匯保證金交易作為全球最佳的投資理財品種值得引起您極大的關注。

5 )做股票、期貨虧損嚴重的:在外匯市場,幾個月內從幾千變幾萬的機會有的是,而在股票和期貨市場翻番可不是件容易的事,依據外匯保證金交易的特點,可獲得最高100倍的融資,這就給了大家用小資金獲取高額利潤回報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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