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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指外匯

發布時間:2022-01-08 12:40:04

『壹』 建倉是什麼意思

建倉也叫開倉,是指交易者新買入或新賣出一定數量的期貨合約。

大多數投機者和套專期保值者屬通常選擇在最後一個交易日結束前把買入的期貨合約賣出,或者回購賣出的期貨合約。也就是說,通過相同數量、方向相反的期貨交易沖銷原有的期貨合約,從而結束期貨交易並解除到期實物交割的義務。

(1)中指外匯擴展閱讀:

期貨術語

期貨交易的全過程可以概括為建倉、持倉、平倉或實物交割。在期貨市場上買入或賣出一份期貨合約相當於簽署了一份遠期交割合同。如果交易者將這份期貨合約保留到最後交易日結束他就必須通過實物交割或現金清算來了結這筆期貨交易。

然而,進行實物交割的是少數,大部分投機者和套期保值者一般都在最後交易日結束之前擇機將買入的期貨合約賣出,或將賣出的期貨合約買回。即通過一筆數量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貨交易來沖銷原有的期貨合約,以此了結期貨交易,解除到期進行實物交割的義務。

這種買回已賣出合約,或賣出己買入合約的行為就叫平倉。建倉之後尚沒有平倉的合約,叫未平倉合約或者未平倉頭寸,也叫持倉。交易者建倉之後可以選擇兩種方式了結期貨合約:要麼擇機平倉,要麼保留至最後交易日並進行實物交割。

『貳』 會計中指的完稅價格指的是什麼

完稅價格的定義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完稅價格是計算關稅的基礎, 完稅價格分為兩種: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和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 定義: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即貨物的CIF價)作為完稅價格。到岸價格包括貨價,加上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
2. 進口關稅計算公式
從價計征的進口關稅應征稅額=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即CIF)×進口從價關稅稅率
常用的幾種價格的換算:CIF=FOB+運費+保險費
CIF=(FOB+運費)/(1-(1+保險加成率)×保險費率) CIF=CFR/(1-(1+保險加成率)×保險費率)
二.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定義:出口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與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後,作為完稅價格。離岸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
(2)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的計算公式:
公式一: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離岸價格(FOB中國境內口岸)-出口關稅
公式二: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FOB中國境內口岸)/(1+出口關稅稅率)
說明:上述公式一隻是說明「出口貨物完稅價格」,「 離岸價格(FOB中國境內口岸)」和「出口關稅」這三者之間的關系,在實際計算中並無多大用處。實際計算中常用公式二。
(3)應征出口關稅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征出口關稅稅額=完稅價格×出口關稅稅率
[編輯本段]完稅價格的確定
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海關應當依次以下列價格為基礎估定完稅價格:
(一)從該項進口貨物同一出口國或者地區購進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該項進口貨物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在國際市場上的成交價格;
(三)該項進口貨物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在國內市場上的批發價格,減去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其他稅收以及進口後的運輸、儲存、營業費用及利潤後的價格;
(四)海關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如果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並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後,會依次以下列方法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1、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即以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來估定完稅價格;
2、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即以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來估定完稅價格;
3、倒扣價格估價方法,即以與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給無特殊關系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來估定完稅價格,但應當扣除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時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以及通常支付的傭金,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以及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4、計算價格估價方法,即以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估定完稅價格: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該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5、合理方法,即當海關不能根據成交價格估價方法、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倒扣價格估價方法和計算價格估價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時,海關根據客觀、公平、統一的原則,以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估價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後,可以提出申請,顛倒第3種方法和第4種方法的適用次序。
定義:海關從價征稅時據以計算進出口貨物應納關稅的價格。
中國的完稅價格,根據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需由海關審定,計價方式有以下幾種:
①進口貨物以該貨物運抵中國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到岸價格由該貨物在起運地正常批發價格,加上運抵中國以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構成。陸路進口所有費用應計算到該貨物運抵中國國境為止。
②如果海關不能確定批發價格,應以申報進口時國內輸入地點同類貨物的正常批發價格減去進口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以及進口後的正常運費、儲存費、營業稅為完稅價格。如果輸入地點同類貨物的正常批發價格也未能確定,或有其他情況,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
③租賃、租借方式進口的貨物,以正常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④運往國外修理的貨物,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口的,以正常修理費和工料費作為完稅價格;運往國外加工的貨物,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口的,以該加工貨物進口的到岸價格與原出口貨物在進口時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
⑤出口貨物以該貨物售與國外的離岸價格減去出口稅作為完稅價格。陸路出口的貨物,以該貨運離國境的離岸價格減去出口稅作為完稅價格。
進出口公司以銀行帳單或者明細單、發票上所列的價格作為計算完稅價格的依據。
進出口貨物的到岸價格、離岸價格或租金、修理費等以外幣計價的,由海關按照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表」的買賣中間價,摺合人民幣計算。
[編輯本段]完稅價格的分類
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構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海關審定的修理費和料件費作為完稅價格。
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加工後的貨物進境時的到岸價格與原出境貨物或者相同、類似貨物在進境時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
以租賃(包括租借)方式進口的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應當包括為了在境內製造、使用、出版或者發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與該進口貨物有關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以及專有技術、計算機軟體和資料等費用。
出口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與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後,作為完稅價格。離岸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申報的成交價格明顯低於或者高於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的,由海關依照規定確定完稅價格。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向海關遞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時,應當交驗載明貨物的真實價格、支費、保險費和其他費用的發票(如有廠家發票應附在內)、包裝清單和其他有關單證。前款各項單證應當由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簽印證明無訛。
海關審核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時,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應當交驗發票等單證;必要時海關可以檢查買賣雙方的有關合同、賬冊、單據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調查。對於已經完稅放行的貨物,海關仍可檢查貨物的上述有關資料。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遞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時未交驗第十八條規定的各項單證的,應當按照海關估定的完稅價格完稅;事後補交單證的,稅款不予調整。
進出口貨物的到岸價格、離岸價格或者租金、修理費、料件費等以外幣計價的,由海關按照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表》的買賣中間價,摺合人民幣計征關稅。《人民幣外匯牌價表》未列入的外幣,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確定的匯率摺合人民幣。
[編輯本段]完稅價格確定的程序
海關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程序包括價格質疑程序和價格磋商程序。
海關對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准確性有疑問時,或者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時,應當啟動價格質疑程序。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自收到海關制發的《價格質疑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供相關資料或者其他證據,證明其申報價格真實、准確或者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未影響成交價格。如確有正當理由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前述資料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向海關申請延期。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制發《價格質疑通知書》後,出現以下情況,海關可以啟動價格磋商程序, 與納稅義務人充分溝通信息,依次使用相同、類似、倒扣、計算、合理估價方法確定完稅價格: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關規定期限內,未能提供進一步說明的;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關資料、證據後,海關經審核其所提供的資料、證據,仍然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准確性的;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關資料、證據後,海關經審核其所提供的資料、證據,仍然有理由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的。
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海關制發的《價格磋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海關進行價格磋商並填寫《價格磋商記錄表》。如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前來磋商的,視為其放棄價格磋商的權利,海關可以直接依次使用5種非成交價格法確定完稅價格。
在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後,納稅義務人可以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海關就如何確定其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做出書面說明。海關應當根據要求出具《估價告知書》。

『叄』 外匯儲備如何增值 外匯投資公司呼之欲出

如此龐大的外匯儲備規模,必然要求關注其安全性問題,要求外匯儲備能夠實現保值、增值。
中國銀行總行研究員王元龍在《瞭望》周刊上撰文指出,一個更加獨立的外匯儲備管理實體即「外匯投資公司」已呼之欲出。
王元龍在文中指出,目前,構建新的外匯儲備管理體系已經拉開大幕。而首務之急就是明確這一體系的基本組織架構和基本任務。管理好外匯儲備、利用好外匯儲備,是中國未來外匯儲備管理體系最重要的基本任務。而對外儲管理體系的基本組織架構,需要仔細分析
從國際經驗來看,在外匯儲備管理方面,既有財政部主導模式,也有央行主導模式。對中國外匯儲備管理而言,問題不在於由誰來主導外匯儲備的管理,關鍵在於需要理清外匯儲備的形成與貨幣政策的關系,阻斷外匯儲備增長與貨幣發行之間的連帶關系,從而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操作的自主性、甚至為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創造必要的前提條件。
與此相適應,一個更加獨立的外匯儲備管理實體即「外匯投資公司」便呼之欲出。
未來的外匯儲備管理基本組織架構應主要由兩大部分構成:一是由中央銀行保留大部分外匯儲備,以滿足對外匯儲備的交易性需求和預防性需求,應付國際收支逆差、進行貨幣政策操作、維持人民幣匯率穩定;二是由外匯儲備管理實體即外匯投資公司管理和運作部分外匯儲備用於投資,追求盡可能高的收益。該組織架構的基本特徵是進行專業化分工、分層次管理。
文章指出,實際上,這種外匯儲備管理的基本組織架構,其實質是將外匯儲備按匯率管理功能和投資功能劃分為兩個層次。之所以進行這樣的劃分,一是由於縮小了官方外匯儲備的規模,減輕了對人民幣匯率升值的壓力,有利於實現中國匯率政策的目標,即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同時也有利於提高央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有效性;二是專業化經營的分工有利於實現外匯資產的「三性」原則,即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要求。
用於匯率管理功能的外匯資產投資方向主要側重於國際金融市場,其運用應當以保持流動性為主,兼顧安全性和收益性,主要投資於流動性較強的資產以備不時之需;而用於投資功能的外匯資產,其運用主要為長期性投資,應當以收益性為主,兼顧安全性和流動性,主要投資於高收益資產如新興市場債券、外國股票等,以增加國家的長期總財富。
目前中國的外匯儲備實際上是央行通過發行基礎貨幣購買來的負債資產,基於這種狀況,如果成立專業化外匯投資公司,就由這個獨立實體發行相應的人民幣債券購買外匯儲備,從而取代目前的央行票據和准備金操作。
此外,「外匯投資公司」在財務上與央行是徹底分開的,其外匯儲備運用也應當堅持主要在海外使用的原則,這樣就不會對國內經濟造成壓力。顯而易見,這種外匯儲備管理框架的優點,就在於阻斷了外匯儲備與基礎貨幣之間的直接聯動以及匯率變動可能對貨幣政策產生的直接影響。更為重要的是,由於不穩定的外部沖擊被阻斷了,央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將得以提高,其調控國內經濟運行的能力也將進一步加強。

『肆』 一道簡單的歷史問題

第一世界,第二世界,第三世界,把世界上的國家大致分成三大類。這三個詞不是同時出現的。二戰後,人們常把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的成員國和華沙條約組織的成員國當成兩大類國家,並以自由世界和蘇維埃集團。這時,還沒有第一,第二「世界」的概念。很快人們意識到,還有很多國家不屬於這兩類。在公元二十世紀50年代,用第三世界代指它們。於是,就有了第一世界,第二世界。

最終,把在西歐的國家,以及在美國「影響」下的國家作為第一世界。除了北美和西歐,第一世界的國家還包括其他工業化資本主義國家,如:日本以及前英國殖民地國家,如澳大利亞,紐西蘭和南非。

還有一些國家不完全符合第一世界的定義,如:瑞士,瑞典,愛爾蘭共和國。這些國家是中立國。芬蘭在蘇聯的影響下但是不是共產主義國家也不是華沙條約成員國。奧地利受美國的影響,但是在1955年重新變成了完全獨立的共和國。因此它是中立的。土耳其在1952年加入了北大西洋公約組織,但是並不是工業化國家,也不完全位於西歐。西班牙一直到1982年冷戰快結束時,在獨裁統治者佛朗哥死去時才加入北大西洋公約組織。1991年蘇聯解體後,第二世界的說法逐漸退出了歷史舞台。同時,第一世界也開始包括所有的發達國家。

另外,中共領導人毛澤東在1974年提出:「我看美國、蘇聯是第一世界。中間派,日本、歐洲、加拿大,是第二世界。咱們是第三世界。」「第三世界人口很多。亞洲除了日本都是第三世界。整個非洲都是第三世界,拉丁美洲是第三世界。」

後來,鄧小平在聯合國大會上進行了進一步的闡述:「從國際關系的變化看,現在的世界實際上存在著互相聯系又互相矛盾著的三個方面、三個世界。美國、蘇聯是第一世界。亞非拉發展中國家和其他地區的發展中國家,是第三世界。處於這兩者之間的發達國家是第二世界。」

這個定義在漢語文獻里(特別是中國大陸地區)流行很廣。

近幾年來,很多發展中國家也已經工業化了,第四世界的說法開始出現,用來代指那些不屬於全球經濟一體化,缺乏工業化基礎的國家。

『伍』 稅收當中指的「三資企業」指的是什麼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三類外商投資企業,稱為三資企業。

它是經我國有關部門批准,遵守我國有關法規規定,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國外投資方與我國投資方共同經營或獨立經營,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1. 中外合資企業 中外合資企業,又叫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而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的企業。它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中外合資企業的特點是:
(1) 合營企業按合同規定佔有股份,但只有了出資證明書,不發行股票。因此,不同國外的股份公司出現控股問題,誰在公司佔有的股份多,誰就控制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權。
(2) 國外規定外國投資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國投資必須佔51%以上。而我國的規定不同於外國。對外商合資企業的股份,只規定下限不少於25%,沒有明文規定上限。
(3) 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有一定比例要求。總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要等於投資總額的70%;且注冊資本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對全營各方的認繳資本不負還本付息責任。
(4) 中外合資企業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其經濟責任以各自出資額為限。
(5) 國外投資者所得的利潤及其合法所得,必須是外匯才能匯出,這就要求在合同中規定產品外銷出口比例,在經營中強調外匯收支平衡。

2. 中外合營企業 中外合營企業,又叫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指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按合同規定的各方投資條件,收益分配、風險責任和經營方式等進行經營的非股權式的經濟組織。合營方式可以是法人企業,也可以是為實施某一項目或共同進行某一經濟活動而形成的非法人式的組織。中外合營企業一般是由中國合作者提供土地(使用權)、自然資源、勞動力或現有廠房、設備和相應的水電設施等;外國合作才提供資金,先進設備和技術、材料等。

中外合營企業的特點是:
(1) 中外合營雙方要以法人身份簽訂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並按合同規定的投資方式和分配比例來分配收益。它可以是以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也可以是不具有獨立資格的合營實體。
(2) 合作各方權利、義務必須確立在平等互利的原則基礎上,在合同中要明確合作各方提供的合作條件,一般不以貨幣折算的投資股金,不以合作各方的投資額計股分配利潤。合作各方對收益分配和風險、債務的分擔,企業經營管理方式以及合作期滿的清算方法等,都應在合同中規定。
(3) 提供合作條件的合作經營企業、注冊醬有三種方式:一是以外國合作者無息提供的資金、設備加上中方投入的少量的現金為注冊資金;三是將雙方提供的合作條件均折算為投資本金作為注冊資金。目前多選擇第三種方式。
(4) 全營企業可以採取加速折舊或其他方式提前回收投資,在未滿的合營期限內,仍應按原投資額對合營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否則,還本後合營企業萬一出現虧損,則無法償還,對債權人的利益無法保證。

3. 外資企業 外資企業,又叫外商獨資企業。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外資企業的特點是:
(1) 外資企業是在中國注冊登記,其法定地址在中國,大部分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進行。因此,凡符合中國法規關於法人條件的,可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2) 我國目前的外資企業僅是相對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營企業而言,由於它的投資者不一定只有一個,可以是由幾個外商建立的公司在我國境內舉辦外資企業,所以他不同於國際上通常講的 "獨資經營企業"。
(3) 由於外資企業是由外商自己投資和經營,不能直接向我國企業轉讓技術,因此,在我國設立的外資企業必須是有利於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先進技術型企業,或產品出口型企業。
(4) 外資企業的最主要特點是:自投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享其利。

『陸』 期權障礙在外匯交易當中指的是什麼意思

期權可以類比股票期權,發行方賣出待購或待沽期權,買方根據期權上的規定,在期權到期日可以以規定的價格購買某種商品,如果是待購期權,到期時市價比期權合約價格高,那麼差價就賺到了,如果到期日市價低於期權價格,那麼期權持有者自然不會行使期權,因為它可以以更便宜的市價買到商品,那麼期權本身價值就是0了。

賣出期權的人承擔風險,所以他們會購買商品以對沖風險。他們不會購買全部的商品,因為100%的對沖會把售賣期權所得所有盈利抵消,一般他們會用delta對沖,還有些更麻煩的gamma和convexity對沖,不管這么多,這些對沖的結果就是使價格在期權到期日附近似乎凝固到了一點。

大原理太復雜,明白價格為什麼會呆滯就行了。另外還有些古怪的期權會造成價格凝滯,而且當價格一旦觸及某一點,造成期權作廢,對沖的商品將會被解除,推動價格一路猛漲(跌)。所以價格波動很小的時候風險往往卻是最大的時候。

『柒』 中國財政部為什麼在次級債的問題上批評三大信用評級公司,確實是這三家公司的錯嗎

國際三大信用評級公司透視(轉貼)
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市場經濟的發展越深入,對信用的要求就越高。為減少投資風險,增加市場透明度,信用評級應運而生。所謂信用評級,是指專業機構對債務人就某一特定債務能否准時還本付息的能力及意願加以評估,分為資本市場、商業市場及消費者等三類評級,其中資本市場評級居核心地位。長期以來,穆迪(Moody′s,美資)、標准普爾(Standard & Poor′s,美資)和惠譽國際(Fitch Rating,原為美資,現為法資控股)位列國際資本評級市場「三甲」,不過惠譽在市場份額、贏利能力以及國際影響力方面遠遜於前兩者,國際資本評級市場的話語權實際是「兩強壟斷」。三大評級公司在一定程度與一定范圍內增加了市場透明度,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為政府監管部門提供了管理依據與參考資料,但與此同時,它們也成為西方某些勢力持續推行美國價值觀與強權,進而威脅主權國家經濟安全的一個新工具。
三大評級公司的獨立、公正、客觀與科學性受到廣泛質疑
美國信用評級制度運作已近一個世紀。美國商法規定,評級公司屬於一般股份公司,接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監管。為保證評級的公正與客觀,評級公司應保持自身的獨立性,主要是獨立於政府機構之外。評級公司雖對股東負責,但當股東與大眾利益沖突時,必須置大眾利益於優先的地位。因此,獨立、公正、客觀與科學是信用評級公司存在的前提和基礎,但正是在這方面三大評級公司受到了廣泛質疑。
令人質疑的獨立性。一是政府給予特權。1975年SEC認可穆迪、標普與惠譽三家公司為「全國認定的評級組織」(NRSRO),並規定外國籌資者在美國金融市場融資時必須接受NRSRO評級公司的評估,由此確立了三大公司的壟斷地位。今年3月,美國參議院銀行委員會主席理查德·謝爾比在參議院就評級公司問題舉行的聽證會上指出,穆迪和標普幾乎遇不到什麼競爭,其所以財源滾滾,主要是得益於「受控特許」。二是長期受到庇護。為防止那些「缺乏道德」的評級公司肆意出售AAA評級,SEC限制其他公司進入資本評級市場。在安然、世通等一系列公司財務丑聞發生後,SEC在諸多壓力下,也只增加了多美年(Dominion)一家評級公司為NRSRO。名義上信用評級受SEC監管,但事實上三大公司極少向SEC報送相關資料,SEC的例行檢查平均每五年才有一次。因此,長期以來,三大公司幾乎沒有受到任何監督。
令人質疑的公正性。首先是以美國的標准為標准。國家因發行國債而成為資本市場的重要主體,鑒於國家的巨大清償能力以及主權的敏感性,一般的評級公司都不涉及主權國家信譽評級,但三大評級公司的一個重要評估標的卻是主權國家信譽,而且把市場自由化作為評價的重要依據。東亞金融危機爆發後,馬來西亞為穩定經濟,採取關閉外匯市場的斷然措施,受到三大公司的一致聲討,然而事後證明馬來西亞的管制政策是成功的。其次是長期奉行雙重標准。三大公司在美國本土評級時,主要依據被評估公司自身或經美國會計公司發布的報告,但對於美國以外的企業,除少數進行「自願評估」(需要付費)外,大多數則是所謂的「獨立評估」。問題在於,三大公司對美國本土市場存在的問題經常視而不見,對他國尤其是美國不喜歡的國家的金融市場動態則往往「明察秋毫」。1995年英國巴林銀行破產,當時美國銀行的金融衍生品不良投資高達23萬億美元,但三大公司都不曾降低美國銀行的信譽等級。從「9·11」事件到安然等巨型企業財務丑聞,摩根大通等知名銀行金融欺詐,再到伊拉克戰爭與持續恐怖襲擊威脅等,美國金融市場遭遇連續的沖擊,國際資本一度紛紛逃離美國,三大公司同樣不曾也不打算降低美國主權信用評級。
令人質疑的客觀性。長期以來,三大公司堅持以美國的價值觀來審視亞洲文化與市場環境,因而在對亞洲進行評級時總是「另眼相看」。2002年,三大公司將日本政府債券的評級列在工業七國最末,其信貸級別排在波札那之後,與拉脫維亞和波蘭同等。日本國際金融中心(JCIF)認為,外國評級公司未能反映日本獨特的商業慣例,評級結果並不能表達真實情況。時任財務省國際事務次官黑田東彥要求三大公司出具詳細的評定標准,認為日本擁有很高的個人儲蓄率及龐大的海外資產,對國內投資者能完全清償債務,因此沒有任何理由繼續調低日本政府債券評級。中國經濟多年來的快速增長和良好的發展預期令全球矚目,但直到2003年底,標普對中國主權信用評級10年不變,即「適宜投資」的最低限——BBB級。《華爾街日報》評論,標普將中國大陸銀行全部定為垃圾等級。眾多國際著名的投資機構都認為標普的這一評級「保守得有些可笑」。這不僅損害中國的國際形象,影響中國的投資環境,而且造成數以百億美元計的經濟損失,因為中資機構與企業在境外融資時要付出更高的成本。
令人質疑的科學性。法國《世界報》2003年5月6日載文指出,評級公司缺乏信息發布工作的規則,發布信息的無規律性使人們對其預測能力產生懷疑。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商學院金融系副教授黃京志認為,三大公司使用的方法與模型已經過時,模型使用的數據對於美國本土公司一般一季度才更新一次,而境外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公司的數據更新周期往往超過一年甚至更長,遠不能適應快速發展的金融市場的需要。長期以來,三大公司收集和發布信息的活動一直是灰色的,乃至暗箱操作,信息可靠性存在嚴重問題。英國《金融時報》今年3月13日就此發表評論:按照大多數標准衡量,信用評級行業都是全世界最缺乏競爭性和透明度的市場。當為安然公司評級的評級師被質問為什麼對安然財務報告的重大疑點視而不見時,該評級師承認他沒有能力把握安然的業務和財務結構,也沒有認真讀過這些財務報告。此外,三大公司利用其壟斷地位,在向客戶主動提供信用評級時往往變相要求購買其他服務。1996年穆迪曾受到美國司法部的反壟斷調查,原因就是被懷疑對客戶變相進行了捆綁銷售,迫使客戶購買其全套服務。
不僅難以發揮預警功能,反而時常加劇金融市場動盪
三大公司因為已經存在而合理,因為美國政府而獲得壟斷地位並具有強大影響力。但由於缺乏應有的獨立、公正、客觀與科學性,它們不僅難以及時、准確地發揮預警功能,相反時常加劇金融市場的動盪。
難以發揮預警功能,在美國本土備受質疑。三大公司或根據被評估企業公布的信息資料進行評估,或根據自己掌握的信息進行所謂獨立評估。但實際表明,這兩種評估的科學性都存在疑問。1992年,加州保險司長控訴標普及穆迪先前給予倒閉的Executive Life保險公司不實且過高的評級,導致投資人遭受損失;1996年,加州橘郡指控標普未能對該郡所投資的基金風險進行恰當評估,以致擴大舉債終至破產。自2001年底,一連串巨型公司出現財務欺詐丑聞,美國金融市場由此出現嚴重的信用危機,評級公司反應滯後,未能發揮所期望的預警作用,自身信譽備受質疑:要麼有意隱瞞不報,這意味其喪失了應有的獨立與公正性;要麼真的沒有發覺,這意味其喪失了應有的客觀性與科學性。連美國國會和聯邦調查人員都指責評級公司的失職,沒有在「大廈將傾」之前發出警告。在內外壓力下,SEC出具的報告羅列了信用評級業存在的12種問題與缺陷,使三大公司陷入了空前的尷尬境地。
常步市場後塵,在國際領域屢屢失信。1997年東亞金融危機醞釀之時,三大公司未能發出任何警告;等到危機爆發後,慌張應對,降級過激,加劇市場恐慌。1996年9月,穆迪與標普分別給韓國開發銀行的長期債信評級為「A1」及「A+」,均屬於投資等級;韓國危機發生後,急速降至為「Ba1」及「B+」,已屬垃圾等級。1997年7月,泰銖發生危機,穆迪與標普仍給泰國政府公債「A」級,直到10月才加以調整。1998年俄羅斯金融危機與2000年土耳其金融危機,三大公司都未能預測危機的到來,直到危機已經成型,才遲遲降低有關信用等級。因此,國際清算銀行(BIS)認為,「評級公司經常步市場的後塵」。
加劇國際金融動盪,受到越來越多的指責。三大公司幾乎壟斷了整個國際資本市場的話語權,儼然成為國際金融市場的調節者,往往一個業務聲明就能引發金融市場的震盪。1997年以前,東南亞國家的經濟增長、外匯儲備、外貿順差、製造業競爭力、居民儲蓄等項指標都好於美國等諸多發達國家。但由於話語權掌握在三大公司手中,東南亞國家所獲得的評級均低於美歐國家,由此引發相關國家的資本外逃,惡化了地區的金融局勢。1997年11月28日到12月11日,穆迪將韓國外匯債券和票據的評級從原來的A1急速調降到「Baa2」,導致韓元對美元匯率暴跌,股市一落千丈,中型企業接二連三倒閉,從而引發韓國全面金融危機。德國《經濟周刊》1998年2月5日載文評論,國際信用評級公司對亞洲危機毫無預感,它們知道的並不比金融市場多,根本就不起作用,而現在卻火上澆油。法國《世界報》2003年5月6日的文章認為,信用評級公司提供的信息(特別是關於可能出現危機形勢的信息)毫無作用。人們責備信用評級公司,認為它們要麼沒有提前預測危機,直到危機已經到來,才遲遲降低有關信用等級(如在1998年俄羅斯危機、2000年土耳其危機問題上),要麼相反,過早地降低有關信用等級,加快了危機形勢的到來(如在1999年巴西危機、2001年阿根廷危機問題上)。
「在關鍵時刻發揮關鍵作用」的另一新強權
評級公司的「魔力」形成路徑是「建立信譽——確立地位——產生依賴——實施影響」。穆迪與標普「兩強」不僅通過大力宣傳、積極公關等多種手段建立市場信譽,影響與操控市場,謀取壟斷利益,而且充分利用其壟斷利潤,通過暗中利益輸送、直接向本土評級公司購買、聘請政府官員開講座或擔任咨詢師、與高校及研究機構進行學術合作等各種途徑,獲取各類商業與非商業信息,並利用這些信息獲取不正當利益。更為重要的是,「在關鍵時刻發揮關鍵作用」,協助美國政府攫取政治利益。《紐約時報》曾在社論中指稱:評級機構是冷戰結束後,國際上的另一個新強權。
配合美國公司的經營擴張。穆迪與標普的評級直接決定融資成本,制約企業的生存與發展空間,已變相掌握了企業的生殺大權,這種權力正被悄悄運用於美國跨國公司的全球擴張與經營戰略。日本證券市場相對閉塞,長期為本土四大券商壟斷,美國投資銀行垂涎已久。東亞金融危機使日本金融業陷入動盪,四大券商之一的山一證券成為金融鏈條中最薄弱的環節。1994—1996年,山一股票價格一直在600—1000日元之間波動。但是,自穆迪1997年6月宣布要降低山一評級後,山一股價一路下滑,8月滑落到200日元。11月穆迪宣布正式降級後,美國證券公司立即拋售其股票,不僅造成山一股價狂瀉,最後跌到1日元,還斷絕其從短期資金市場籌資以起死回生的後路。山一倒閉後,美國最大券商美林公司乘機接管山一證券,原本屬於山一的50間店面、2000名精幹員工及經營技術,全都歸屬美林。
擾亂主權國家的經濟秩序。評級公司作為一個公共服務機構,本只具有引導資本市場的服務性功能,然而穆迪與標普的權力不斷膨脹,幾乎充當了金融市場的調節大師。日本的泡沫經濟破滅後,日本銀行業累積了巨額不良債權。按傳統習慣,日本官方、民間機構與傳媒,不會輕易觸及國內累積巨額不良債權的銀行與金融公司,而是依照日本獨有方式由銀行與金融公司悄然漸進處理,以期不出現重大金融風波。但是,穆迪與標普「毫無保留地」重估日本企業的投資安全度,打破了日本的傳統游戲規則,使日本金融陷入持續動盪。日本媒體將穆迪與標普給日本企業、經濟帶來的沖擊描述為:不單像歷史上用大炮打開日本鎖國大門的「黑船」,還像最終全面佔領日本的赫爾「最後通牒」,具有強大無比的破壞力,以致在工商界普遍出現「評級恐懼症」。
直接為美國政治利益服務。有研究認為,東亞金融危機是美國對東盟吸納緬甸加入表示不滿的一次政治報復,而穆迪和標普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不容忽視。1997年4月中旬,穆迪將泰國政府的長期借貸級別從A2下降為A3,4月25日又宣布降低泰國大城、京都和泰軍人三家主要銀行的信用等級,從而加劇市場恐慌,誘發資本外逃,導致金融危機爆發。1998年亞太經合組織(APEC)峰會上,馬來西亞總理就此嚴詞批評穆迪和標普缺乏客觀性,助紂為虐。美國發動伊拉克戰爭,德國一直反對,兩國裂痕加深。2003年3月,德國企業接二連三地被標普降低信貸評級,由此導致包括最大的鋼鐵製造商——蒂森克虜伯公司在內的相關企業股價跌至有史以來的最低點。德國社民黨經濟委員會領導人溫德稱,「近期的降級引起我們高度關注,我不排除德美緊張的外交關系間接地影響了評級結果的可能」。十分「巧合」的是,澳大利亞全力支持美對伊戰爭,標普將澳外匯債務評級升至AAA最高級。德國政府為此憤怒不已,明確表示向美國評級領域的霸權發起反擊,要求歐洲信貸機構聯合起來抗衡美國評級公司。德國財政部表示,將對標普和穆迪進行更嚴格的審查,並宣稱德國要通過立法以「保證評級的公正性」。
三大公司尤其是「兩強」的壟斷與危害,正在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認知。越來越多的國家將信用評級看成是一項非常特殊的行業,扮演著一個國家資本市場「看門人」的角色,涉及國家主權,關系一國經濟、金融與信息安全。因此,紛紛採取措施,消除對三大公司的迷信與盲目追捧,限制與三大公司的聯系,加強對三大公司的監督,減少直至消除對三大公司的依賴,促進本土評級公司的發展。
(轉貼於: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院經濟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江涌同題文章)

『捌』 在古代中人們所用的一文錢,一兩錢,在現代中指的是多少RMB,怎麼換算的.

一文相當於一毛兩毛,一兩相當於幾十上百元。

『玖』 我國在外匯管理暫行條例中所指的外匯是

可以在國際市場上自由流動的貨幣,不包括人民幣在內

『拾』 怎麼編制外匯收支情況表

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指導意見 [編輯本段]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通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印發《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業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滿足國家外匯管理的需要,我會制定了《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指導意見》,現予以印發,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指導意見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指導意見
附錄1: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報告參考格式]
附錄2:外匯收支情況表
附件: [編輯本段]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業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准則,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是指注冊會計師接受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被審核單位)委託,對其外匯收支情況表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並發表意見。
第三條 按照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真實、完整地編制外匯收支情況表是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
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在實施審核工作的基礎上對外匯收支情況表出具審核報告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的基礎上對外匯收支情況表進行審核。
如果被審核單位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由其他注冊會計師實施,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或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以作為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的基礎。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核證據,以得出恰當的審核結論,作為形成審核意見的基礎。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的審核意見旨在合理保證外匯收支情況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但不應被視為是對被審核單位外匯收支行為的合規性提供的保證。
如果在審核過程中注意到被審核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的情形,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核報告中予以恰當反映。
第二章 接受業務委託

第七條 在承接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業務前,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下列基本情況,考慮自身專業勝任能力和業務風險,以確定是否接受委託:
(一)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法規;
(二)被審核單位與外匯收支有關的經營內容;
(三)被審核單位外匯核算的原則和方法;
(四)被審核單位外匯登記情況;
(五)被審核單位與外匯收支有關的內部控制;
(六)被審核單位以前年度外匯收支情況表的審核情況;
(七)被審核單位年度會計報表是否由其他注冊會計師審計。
第八條 如果接受委託,注冊會計師應當就委託目的、審核范圍、雙方的責任、審核報告的用途、審核收費等事項與委託人溝通,並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三章 審核程序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被審核單位外匯業務的具體情況,合理運用重要性原則,計劃和實施審核工作。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的基礎上,對外匯收支情況表實施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序。
如果發現外匯收支情況表存在重大不符合編制規定的跡象,注冊會計師應當追加必要的審核程序。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重要性水平、被審核單位與外匯收支有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外匯收支情況表項目的錯報風險等因素確定審核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外匯貨幣資金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獲取外匯貨幣資金余額明細表,將明細余額相對應的人民幣金額和非外匯賬戶明細余額的合計數與已審計會計報表有關項目金額進行核對;
(二)將外匯賬戶明細余額的分類匯總數與外匯收支情況表相關項目進行核對;
(三)獲取外匯開戶核准文件,檢查填列項目的賬戶類型是否符合外匯收支情況表的編制規定;
(四)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外匯應收、應付類項目(含預付、預收類項目,不含應付外匯利息)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獲取外匯應收、應付類項目余額明細表,將明細余額相對應的人民幣金額和非外匯賬戶明細余額的合計數與已審計會計報表有關項目金額進行核對;
(二)將外匯賬戶明細余額的分類匯總數與外匯收支情況表相關項目進行核對;
(三)檢查被審核單位是否按照外匯收支情況表的指標說明,對明細賬戶重新分類,外匯應付類項目賬齡的劃分是否正確;
(四)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境外投資和境內外匯投資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獲取各被投資單位的驗資報告或相關的出資證明,檢查是否與外匯收支情況表相關項目金額一致;
(二)將驗資報告或相關的出資證明載明的出資方式、金額與外匯收支情況表相關項目填列的金額相核對;
(三)檢查本年實際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否恰當反映在經常項目差額中;
(四)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非外匯形式資產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獲取各類非外匯形式資產本年增減變動情況表,檢查非外匯形式資產的本年變動情況;
(二)檢查其他相關外匯項目余額的本年增減變動及相關文件資料,確定是否存在未包含在所獲取的各類非外匯形式資產本年增減變動情況表中的非外匯形式資產;
(三)檢查以外幣計價而以人民幣結算的債權、債務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四)檢查以增加、減少資本方式而形成的非外匯形式資產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五)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結購匯差額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獲取本年結匯與購匯的明細匯總表,重新計算本年結購匯差額,並與外匯收支情況表相應項目金額核對;
(二)通過分析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相關項目,檢查未通過外匯賬戶核算、由銀行直接辦理的結購匯業務,是否已包含在本年結匯與購匯的明細匯總表中;
(三)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匯率折算差額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檢查編制外匯收支情況表時使用的折算匯率是否符合規定;
(二)實施分析程序,評價匯率折算差額本年變動金額的合理性。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其他資產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檢查本年其他資產的形成和數據來源;
(二)如果其他資產金額較大(例如占期末資產合計數的比率超過0.5%),應當進一步檢查外匯收支情況表其他項目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三)如經進一步檢查仍無法將其他資產金額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應當視錯報的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核報告。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借款類項目(含應付外匯利息)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獲取外匯借款明細余額表,並將外匯借款明細余額相應的人民幣金額和非外匯借款明細余額的合計數與已審計會計報表相應項目金額進行核對;
(二)檢查被審核單位是否按照外匯收支情況表的指標說明,對外匯借款明細余額重新分類計算,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三)獲取外債登記證和借款合同,檢查借款類項目填列金額是否完整;
(四)對計提的借款利息實施分析程序,評價應付外匯利息本年發生額的合理性,並確定其對經常項目差額的影響;
(五)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實收外匯資本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獲取本年外匯資本增減變動的驗資報告及相關文件,檢查外匯資本增減變動金額與驗資報告及相關文件載明的金額是否相符;
(二)檢查本年是否發生資本對價轉移及單方面資本轉移的情況;如果發生,則獲取相關文件,檢查資本對價轉移及單方面資本轉移後的填列金額是否正確,同時檢查資產方相應項目填列信息的一致性;
(三)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經常項目差額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如果被審核單位不存在與經常項目差額相關的編報系統,注冊會計師應當對經常項目差額的本年發生額實施重新計算程序,檢查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二)如果被審核單位存在與經常項目差額相關的編報系統,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對相關編報系統有效性實施測試的基礎上,對經常項目差額的本年發生額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序,檢查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三)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二十一條 如果發現外匯收支情況表項目期初數存在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核單位調整相關項目的本年期末數,並視錯報的重要程度在審核報告中予以恰當反映。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外匯收支情況表附註內容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對於對外擔保本年變動及余額,應當結合被審核單位年度會計報表審計中針對對外擔保實施的審計程序,檢查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二)對於按股權或約定比例計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潤年末余額,應當根據已審計會計報表,檢查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三)對於其他資產占資產合計的比率,應當根據外匯收支情況表的審核結果,檢查填列數是否正確。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按照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真實、完整地編制外匯收支情況表獲取書面聲明。
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實施的審核程序及其結果形成工作記錄。
第四章 審核報告

第二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復核與評價審核證據,考慮在實施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時與外匯收支有關的審計工作及相應審計結論,形成審核意見,出具審核報告。
第二十六條 審核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圍段;
(五)意見段;
(六)對審核報告分發使用的限制性說明;
(七)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及蓋章;
(八)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
(九)報告日期。
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需要,在審核報告的意見段之前增加說明段,或在意見段之後增加強調事項段。
第二十七條 審核報告的標題應當統一規范為「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報告」。
第二十八條 審核報告的收件人應當為審核業務的委託人。審核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全稱。
第二十九條 審核報告的引言段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已審核外匯收支情況表的名稱和日期;
(二)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三十條 審核報告的范圍段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審核的依據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的《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指導意見》;
(二)審核工作主要包括檢查記錄和文件、詢問以及實施分析程序;
(三)審核工作為注冊會計師發表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
第三十一條 審核報告的意見段應當說明外匯收支情況表的編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實施審核工作得出的結果,參照《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7號——審計報告》,對外匯收支情況表出具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核報告。
第三十三條 如果在審核過程中注意到被審核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的情形,或發現外匯收支情況表項目期初數存在重大錯報且已在本年作出調整,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意見段之後增加強調事項段予以說明。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強調事項段中指明,該段內容僅用於提醒外匯收支情況表使用人關注,並不影響已發表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核報告中說明,審核報告僅供被審核單位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報送外匯收支情況表時使用,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三十五條 審核報告應當由注冊會計師簽名並蓋章,載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並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第三十六條 審核報告日期是指注冊會計師完成審核工作的日期。審核報告日期不應早於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簽署外匯收支情況表的日期,且通常不早於被審核單位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的日期。
第三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核報告應當後附已審核的外匯收支情況表。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指導意見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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