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頻繁曝出風險和金融騙局的非法外匯交易平台,近期央行部署排查非銀行支付機構參與非法互聯網外匯交易的情況。
此前《財經》記者報道,根據人民銀行總行通知,人民銀行深圳分行相關部門要求各法人支付機構對40家涉嫌非法外匯交易平台進行風險排查。(參見《財經》報道:央行排查40家非法外匯交易平台,叫停支付機構業務合作)
近年來,監管機構也多次發文重申這一點。2008年,外匯局批復明確,未依法取得行業監管部門的批准或備案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經營外匯按金交易。銀監會也發文規定,在相關管理辦法正式發布前,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開辦或變相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
隨著互聯網金融和移動支付的迅速發展,「炒外匯」的主要途徑已經轉移到互聯網外匯交易平台。今年11月,互聯網金融協會也對於通過網路平台開展外匯、貴金屬等金融交易活動進行了風險提示。互金協會稱,目前從事外匯、貴金屬等杠桿交易的網路平台(含跨境)在我國無合法設立依據,金融監管部門從未批准,開展上述交易業務的網路平台屬於非法設立,參與此類平台交易的雙方權益均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參與此類平台的投資活動面臨較大風險。
互金協會指出,近期根據金融監管部門和互金協會的監測,發現通過各類網路平台非法從事多種金融產品杠桿交易的活動增多,其中存在較大的金融和社會風險隱患。
但是有業內人士表示,互金協會只能是提示風險,並沒有相應的執法權。
事實上,非法外匯交易平台屢禁不絕的根源在於其處在監管的盲點。上述業內人士指出,非金融機構違法提供金融類服務屬於監管盲點,這與我國金融監管實行機構監管和分業監管有關。
因此業內專家建議,對於外匯保證金交易應採取「開正門堵邪門」的監管思路,一種方案是由現有持牌金融機構提供此類業務,另一種則是建立規范的准入原則,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滿足一定條件都可以參與這個市場。但是對於監管層來說,無論哪一種方案,先要明確監管主體和監管原則,例如杠桿率、資金的第三方存管和投資者適當性等方面。
② 被嘉盛外匯騙了,報案了能追回嗎
③ 炒外匯被騙14萬經偵大隊會立案嗎
會立案 現在外匯不屬於正規行業 普遍國內外匯都是詐騙 除了銀行!你可以報警 錢可以按比例反還!無論對方有沒有指導 無所謂 你只需要把銀行流水轉賬記錄交給警方即可。14萬已經屬於特大 必須會立案的!
④ 中國的外匯保證金交易是犯法嗎
外匯保證金交易 絕對不合法···
但是沒辦法 現在中國沒有出台具體的法律法規 市場還版沒有規范權
難免會給一些人空子
其實現在做金融這塊的公司 大部分都和政府監管金融的部門有聯系的
都是有關系的 只要沒出什麼大事 就沒什麼問題
不是中國法律問題 而是中國的執行者的問題
這些問題每個國家都有 只是表現的形式不一樣 本質都是一樣的
所以說別和什麼金融公司做 除非他有做金融的許可證(這個稱呼是我的說法)
還可以考慮一下 但是至少一百分之九九的 金融公司都沒有
但是為什麼這些公司能騙這么多人 因為抓住客戶一個心理 我們想賺錢 受不了金錢利益的 誘惑
其實我有時候覺得是 一個願打 一個願挨
當然客戶是無辜的 只是執法部門執法力度不夠
⑤ 炒外匯到底有沒有有內部人員
我覺得是沒有的呀,如果他們因為這一點點錢就去泄露了信息,那麼損失的就是他們的前途。
⑥ 外匯有fca監管就安全嗎
不一定。任何投資形為都是有風險的,無論是否有監管(所謂「投資有風險,入市須謹慎」)。
外匯保證金經紀商為數眾多,來自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從表面看這些經紀商似乎大同小異,這給初入匯市的投資者在選擇時造成不少的困難。對於初入匯市的投資者,在選擇經紀商時則一定要先調查經紀商被監管的情況,同時看其注冊資本是多少,目前凈資產是多少,通常資本金少的機構很容易破產;此外,最好是選擇公司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相隔離的經紀商,防止經紀商隨意挪用客戶保證金;如果是同一交易平台,最好選擇直接跟做市商或經紀商合作(而非其代理商),避免因代理商問題造成的損失;真正開戶時最好先小金額開戶,看看操作情況,並在有贏利後先提款一次,看看回款可行性和回款速度。
關於資金存放的安全性,主要是看經紀商的所在國是否有監管機構,經紀商是否在監管機構注冊。監管機構通常制定相應的行規,在不同程度上對經紀商的行為起約束作用,同時力圖保護客戶的利益。投資者可以通過它們的網站查詢經紀商的注冊情況、客戶起訴備案,或提出投訴。
在外匯保證金業務開始於90年代後期的歐美市場,由於它的高風險性、投機性和監管的復雜性,各國政府持不同的態度。但一些歐美國家,還有日本以及香港,已經開始接受外匯保證金並對它進行監管。對外匯保證金進行監管的國家或地區包括: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日本和香港等。它們對外匯保證金的監管程度不盡相同,但共同的特點是:對外匯保證金的規范主要參照證券或期貨的行規,而不單獨立項;必要時,頒布專門的指南或條款進行補充,例如美國和香港就是如此。
現將這幾個國家或地區的監管機構做一些概述。
英國:FCA
FCA 為英國的金融行為監管局,它的前身為FSA(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是迄今為止最為嚴格的監管機構。FSA制定行業標准,要求受規范的金融機構和公司遵守這些標准,如果它們有所違背,FSA有權要求違規的機構向客戶做出賠償。2013年FSA(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已經被兩個新的機構所替代,他們分別是:FCA(金融行為管理局)和PRA(審慎監管局)。FCA(金融行為監管局)將負責監管所有零售和批發金融市場的金融服務公司行為,並將在FSA積極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戰略基礎之上,建立新的更為嚴格的監管方式。新制度反映FCA側重於保護消費者權益、改善消費者體驗和對金融市場的行為管理,強調早期和積極的干預,以及嚴格的執法和更有效的補救方案。
香港證監會:SFC
香港的監管機構 SFC(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在性質上類似於FSA,但其職責說明相對具體,外匯保證金業務明確地被列入規范的范疇,受制於1994年9月SFC訂立的LFETO條款 (Leveraged Foreign Exchange Trading Ordinance under 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這個條款對外匯經紀商的資本金等方面都作了規定。
澳洲:ASIC
澳洲的監管機構 ASIC (Australian Securities & Investment Commission) 除了監督金融機構和公司外,還負責辦理與公司的開張、運營以及停業的相關手續。保護投資者的措施主要有兩方面:所有經營金融產品的機構首先需要申請執照(AFS),2004年3 月,ASIC還頒布了更為嚴格的標准以保護個人投資者。該標准包括:金融機構需要獲取必要的執照,必須毫無保留地告訴客戶所有的服務內容、經營方式、如何對待投訴等;另外,從事外匯教學包括網路培訓的機構,都必須接受認證或持有牌照。但 ASIC 沒有專門條款針對外匯保證金業務。
加拿大各省的證監會
加拿大的情況稍有不同,沒有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而是由幾個主要省份的證監會 (the Securities Commission) 分別管理。這些證監會對外匯保證金沒有具體的規范條例,只是要求那些進行外匯培訓或經營外匯業務的機構和公司在當地注冊。另外,它們對外匯保證金總體持比較謹慎的態度。
日本:金融廳
日本金融廳2005年7月1日正式頒布《外匯買賣法》,要求經營外匯的機構進行注冊,並對公司的資本金以及公司的經營人員的經驗作了規定。所有經營外匯的公司在2005年12月份之前必須完成注冊,經審核後獲得執照方能經營。日本在規范外匯保證金業務方面參照什麼樣的標准,是否有更具體的針對外匯保證金的條款出台,這些尚不明朗。
美國:CFTC和NFA
美國的監管機構有兩個,美國期貨交易委員會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C CFTC ) 和美國全國期貨協會 ( 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 C NFA)。
CFTC 是獨立的聯邦機構,由國會根據修正的《期貨交易法》 創立於1975年。這個機構的主要職能是監督期貨和期權市場的經營,保護客戶利益。 CFTC 在總體上負責規范市場,同時下放部分職責給 NFA 以及交易所。
NFA 是期貨行業的自律機構,主要的經營資金來源於會員的會費。主要的職責在於: 對相關機構進行審核,確保它們符合基本的財務標准;貫徹職業道德標准和客戶利益保護條款,調解客戶和公司之間的爭議;對從事期貨行業的人員進行審核並注冊;對從事期貨行業的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 例如 Series 3 資格考試 )。
外匯保證金行業歸屬於CFTC和 NFA,在監管方面均依照期貨行業的監管條款。CFTC的角色更多的是仲裁和為客戶向相關機構索賠,而 NFA以調解為主。另外,在 NFA 網站上,可以查閱每個機構的注冊情況和客戶投訴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