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斯里蘭卡入境時海關對外匯現金管制
入境時必須將所攜帶的現金及旅行支票按規定填入Disembarkation Form用以申報,但無金額的限制。該表格於出境時要收回,若遺失將會遭遇麻煩,因此必須妥為保管。在外匯銀行或高級飯店可將外幣換成盧比,但出境時要將剩餘盧比兌換為外幣,且須持有當初兌換的證明。民間有黑市外幣的買賣,比官定匯率約高出10%至20%左右。
❷ 走私外幣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
按走私罪處罰,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❸ 過海關最多可以帶多少現金
過海關最多可以帶20000人民幣或5000美金。出關只對現金數量有要求。
旅客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時,海關根據旅客進出境情況的不同,以三種標准驗放:
1、當天出境超1次的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
2、15天內出境超1次的可攜帶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
3、非以上情況的,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攜出金額在5000美元至10000美元的,海關根據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予以驗放,攜出金額在10000美元以上的,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回國入境時,中國海關對行李價值的要求
境外回來的旅客,最多隻能帶回價值不超過5000元人民幣的行李。超出部分需要徵收稅費。如果行李價值超出5000元人民幣,需經海關審核,在確實屬於自用品的前提下,僅對超出部分進行征稅,但對於不可分割的單件物要全額征稅。
也就是說,如果購買了多件物品,總價值2萬元,則只需要繳15000元部分的稅,但如果你只買了一樣物品,比如一個包,總價值人民幣2萬元,海關征稅的稅金就是2萬元人民幣,而不是2萬減去5000。如果外出攜帶電腦、相機等貴重物品,建議在出關時,提前向海關申報獲得通關單,回國時這些物品就不用納入征稅范圍。
回國能夠攜帶哪些禮品。境外攜帶物品回國,尤其是煙、酒和飲料等,在入關時會對數量進行控制。根據國家規定,一次可攜帶400支煙,摺合差不多兩條,而酒要求不超過1500毫升,且只針對12度以上的酒。所有的新鮮水果、蔬菜、活體動物、動物產品、所有跟生物相關的物品,都是禁止攜帶的。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不少珍貴動植物及其他製品是屬於限制攜帶的,比如象牙、文物等,除非持有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進出口說明書,否則不僅要受到海關行政處罰,沒收物品,嚴重的話,甚至可以以走私珍貴動植物及其製品追究刑事責任。
❹ 進出口核銷牽涉到哪幾個部門海關和外匯管理局分別負責什麼
從外匯管理部門領取核銷單開始,口岸備案 然後在海關使用, 海關簽發退稅取之後退回回企業,然後銀行出答具出口收匯核銷聯再上外匯管理局進行核銷, 涉及到外管,海關,銀行這幾個部門; 但是核銷這個工作是中國進出口之初實行的,隨著外匯改革的深入 從2012年8月1日開始起 已經啟用了新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辦法,文件有試點指引和實施細則 以及外匯管理的應用平台 進行預收付款的報告及差額報告 通過平台規范企業進出口的日常工作
❺ 巨額現金出入境被查將會受到什麼處罰
超過限額的,一律不予放行。
一、 限額管理具體規定
(一)入境攜帶外幣沒有限額,但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應當在海關查驗(過X光機)前主動向海關書面申報,或者選擇旅客紅色通道主動向海關人員口頭提出申報,並按照海關的要求填具申報材料。
(二)出境攜帶外幣現鈔限額為每人等值5000美元,超過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應向外匯指定銀行或外匯管理部門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指定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三)出入境人員攜帶人民幣現鈔的限額為2萬元。超過該限額的,一律不予放行。
二、 超量攜帶法律責任
(一)攜帶超額外幣現鈔入境未向海關申報的,外幣予以扣留,由海關予以行政處罰,在當事人履行完畢行政處罰手續後,外幣現鈔予以解扣發還(准予進境)。
(二)攜帶超額外幣現鈔出境不能提交《攜帶證》的,外幣予以扣留(不予放行),由海關予以行政處罰,在當事人履行完畢行政處罰手續後,外幣現鈔予以解扣發還(退回)。
(三)攜帶超額人民幣現鈔出入境的,人民幣予以扣留(不予放行),由海關予以行政處罰,在當事人履行完畢行政處罰手續後,人民幣現鈔予以解扣,出境的予以退回,進境的責令復帶出境。
(5)海關影響外匯擴展閱讀: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影響海關統計准確性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
(四)影響國家稅款徵收的,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五)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在海關監管區以外存放海關監管貨物的;
(三)經營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有關貨物滅失、數量短少或者記錄不真實,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
(四)經營保稅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不依照規定辦理收存、交付、結轉、核銷等手續,或者中止、延長、變更、轉讓有關合同不依照規定向海關辦理手續的;
(五)未如實向海關申報加工貿易製成品單位耗料量的;
(六)未按照規定期限將過境、轉運、通運貨物運輸出境,擅自留在境內的;
(七)未按照規定期限將暫時進出口貨物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擅自留在境內或者境外的;
(八)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其他行為,致使海關不能或者中斷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的。
前款規定所涉貨物屬於國家限制進出口需要提交許可證件,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交許可證件的,另處貨物價值30%以下罰款;漏繳稅款的,可以另處漏繳稅款1倍以下罰款。
❻ 關於留學、外匯、海關問題!急求金融高手解答!!滿意即加分!!
1,中國的規定是,出境攜帶現金,金額不能超過5000美金;
2,這筆巨資,海關會歸還,不會沒收的,只不過會了解清楚;
3,國內規定,每年個人使用外匯額度為5萬美金,所以如果給小高轉賬超過5萬的時候,用兩外一個人的姓名給小高轉;
4,建議,5000以內生活費,自己帶走,其他資金,可以通過以下方式;
A:小高到國外後,在本地開設本地賬戶,然後把外匯通過國內銀行轉匯過去。
B,小高在國內辦理,中行或者工行國外賬戶,可以直接存上去,到國外的中行或者工行可以用。
C,建議,以後不要直接換現金,這樣,帶不走,再轉給小高的時候就比較麻煩,還要把現金換成現匯,把現匯轉出去,所以直接用人民幣換匯轉賬不要換現鈔,會多很多手續費。
希望對你有幫助。
❼ 海關申報清單和內容不符,會有什麼後果
會罰款,參考條文如下: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
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影響海關統計准確性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
(四)影響國家稅款徵收的,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五)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
❽ 為什麼不能帶大量現金出境
有如下原因:
1、因為貨幣在本國的流通領域中是有一定限額的。
2、如果不限制公民出入境攜帶本國貨幣出境 ,從而會嚴重影響到本國貨幣的收支與存量,嚴重的會影響本國經濟 ,所以必須加以嚴格控制。
3、超過了會引起通貨膨脹, 過低會導致通貨緊縮 、經濟衰退。
目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境內居民個人用外幣換人民幣的限額規定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每人每次只能結匯等值10000美元,超過這個數額就需要提供外幣收入來源的證明,比如如果所結外幣是境外僱傭收入,那就要提供境外僱用合同、完稅發票等證明材料。
(8)海關影響外匯擴展閱讀:
根據《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一、《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仍沿用1999年8月1日開始使用的《攜帶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印製,各外匯指定銀行應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領取。
二、出境人員可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也可以按國家金融管理規定通過從銀行匯出或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等方式將外幣攜出境外。
出境人員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的,無須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
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向外匯指定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指定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出境人員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對屬於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出境人員可以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
1、人數較多的出境團組;
2、出境時間較長或旅途較長的科學考察團組;
3、政府領導人出訪;
4、出境人員赴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或金融動亂的國家;
5、其他特殊情況。
三、考慮到外幣支付憑證和外幣有價證券將納入銀行管理系統,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對出入境人員攜帶上述憑證和證券出入境,海關不再予以管理。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的各級機構應當組織對《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學習和培訓,並利用各種新聞媒介廣泛進行宣傳,以便貫徹執行。
收到本通知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盡快轉發所轄支局、外匯指定銀行和相關單位;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行;各直屬海關應盡快轉發所轄海關。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或海關總署監管司反饋。
❾ 海關出入境攜帶貨幣和額度的限制
根據我國對攜帶人民幣現鈔進出境的相關規定:出境人員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的,無須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
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向外匯指定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指定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出境人員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對屬於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出境人員可以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
《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仍沿用1999年8月1日開始使用的《攜帶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印製,各外匯指定銀行應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領取。
出境人員可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也可以按國家金融管理規定通過從銀行匯出或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等方式將外幣攜出境外。
(9)海關影響外匯擴展閱讀:
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方便出入境人員的對外交往,規范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
「外幣」是指中國境內銀行對外掛牌收兌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見附件1);
「現鈔」是指外幣的紙幣及鑄幣;
「銀行」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或備案,經營結售匯業務或外幣兌換、外幣儲蓄業務的中資銀行及分支機構和外資銀行及分支機構;
「出、入境人員」是指出境、入境的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
「當天多次往返」是指一天內出境或入境超過一次;
「短期內多次往返」是指15天內出境或入境超過一次。
第三條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應當向海關書面申報,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第四條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凡不超過其最近一次入境時申報外幣現鈔數額的,不需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見附件2),海關憑其最近一次入境時的外幣現鈔申報數額記錄驗放。
第五條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按以下規定驗放:
一、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內(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二、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當向銀行申領《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對使用多張《攜帶證》的,若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累計總額超過等值10000美元,海關不予放行。
三、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應當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第六條「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按以下規定驗放:
一、當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海關憑最近一次入境時的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驗放。
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當天內首次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關不予放行。
當天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超過等值500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二、短期內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海關憑最近一次入境時的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驗放。
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15天內首次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關不予放行。
15天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超過等值1000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第七條出境人員可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也可以按規定通過從銀行匯出或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等方式將外幣攜出境外,但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外幣現鈔出境。如因特殊情況確需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外幣現鈔出境,應當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領《攜帶證》。
第八條出境人員向銀行申領《攜帶證》,攜帶從自有或直系親屬外匯存款中提取外幣現鈔出境的,應當持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台灣通行證,有效簽證或簽注,存款證明向存款銀行申請;購匯後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的,應當持規定的購匯憑證,向購匯銀行申請。
銀行審核出境人員提供的材料無誤後,向其核發《攜帶證》,並留存上述材料復印件5年備查。
第九條銀行向出境人員核發《攜帶證》時,不得超過本行存款證明的金額或購匯金額核發《攜帶證》,銀行核發的《攜帶證》每張金額不得超過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於5000美元。
第十條出境人員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的,應當持書面申請,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台灣通行證,有效簽證或簽注,銀行存款證明,確需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外幣現鈔出境的證明材料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請。
外匯局審核出境人員提供的材料無誤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向其核發《攜帶證》,並留存書面申請及其他材料的復印件5年備查。
第十一條《攜帶證》應蓋有「國家外匯管理局攜帶外匯出境核准章」或「銀行攜帶外匯出境專用章」,並自簽發之日起30天內一次使用有效。
第十二條《攜帶證》一式三聯。原《攜帶證》是由銀行簽發的,第一聯由攜帶人交海關驗存,第二聯由簽發銀行按月交當地外匯局留存,第三聯由簽發銀行留存。原《攜帶證》是由外匯局簽發的,第一聯由攜帶人交海關驗存,第二、三聯由簽發外匯局留存。
第十三條出境人員遺失《攜帶證》,原《攜帶證》是由銀行簽發的,應當在出境前持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到原簽發銀行申請補辦,原簽發銀行應當審核出入境人員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無誤後,向其出具《補辦證明》(見附件3),出入境人員憑銀行出具的《補辦證明》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補辦《攜帶證》,銀行應當在補辦的《攜帶證》上加註「補辦」字樣。
原《攜帶證》是由外匯局簽發的,應當在出境前,持補辦申請以及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向原簽發外匯局申請,外匯局應當審核出入境人員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無誤後,為其補辦《攜帶證》,並在補辦的《攜帶證》上加註「補辦」字樣。禁止外匯局和銀行在出入境人員出境後為其補辦《攜帶證》。
第十四條銀行應當在每月終了5日內,將上月簽發《攜帶證》的情況,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統計表》(見附件4)報送所在地外匯局。
第十五條各外匯局應當匯總轄區內外匯局和銀行簽發《攜帶證》的情況,並在每月終了10日內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統計表》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十六條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出入境人員核發《攜帶證》,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行,由外匯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直至取消其簽發《攜帶證》資格的處罰。
第十七條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海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出入境人員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外幣支付憑證以及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外幣有價證券出入境,海關暫不予以管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開始施行。
❿ 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總署有什麼關系
外匯管理局負責管理外匯,對進出國境的貨幣進行管理,海關總署負責對進出口貨物的管理.一個管貨,一個管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