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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無罪案例

發布時間:2021-12-13 06:15:46

A. 想咨詢非法買賣外匯的無罪辯護詞是怎麼樣的

這個需要專業的律師
根據起訴書、案卷材料
會見被告人後
依據法律規定,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做出自己的意見
並非憑空想像

B. 非法買賣外匯罪判罰案例

網路搜索下還是很多的,前一個月還有一個新聞是一個工匠專門做舊外幣清洗、修復工內作的,容幾個親戚從境外收來殘、舊、臟的外匯,在境內加工再轉移出境流通,幾年間獲利幾百萬,後來被發現,判刑,其中之一就是非法買賣外匯罪,判了好像是6年吧

C. 李某因倒賣外匯於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機倒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修改後的刑法實施以後,

C
本題是刑法溯及力從舊兼從輕原則的適用范圍問題。從輕只適用於「未決案」,即法律生效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案件。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的范圍是:該法規生效前發生的並且未決的案件,不適用於已決案。

D. 匯率制度與外匯管制的案例,越多越好!

各國貨幣之所以可以進行對比,能夠形成相互之間的比價關系,原因在於它們都代表著一定的價值量,這是匯率的決定基礎,也是匯率的產生原因。 在金本位制度下,黃金為本位貨幣。兩個實行金本位制度的國家的貨幣單位可以根據它們各自的含金量多少來確定他們之間的比價,即匯率。 財富生活 如在實行金幣本位制度時,英國規定1英鎊的重量為123.27447格令,成色為22開金,即含金量113.0016格令純金;美國規定1美元的重量為25.8格令,成色為千分之九百,即含金量23.22格令純金。根據兩種貨幣的含金量對比,1英鎊=4.8665美元,匯率就以此為基礎上下波動。 財富生活 在紙幣制度下,各國發行紙幣作為金屬貨幣的代表,並且參照過去的作法,以法令規定紙幣的含金量,稱為金平價,金平價的對比是兩國匯率的決定基礎。 財富生活但是紙幣不能兌換成黃金,因此,紙幣的法定含金量往往形同虛設。所以在實行官方匯率的國家,由國家貨幣當局(財政部、中央銀行或外匯管理當局)規定匯率,一切外匯交易都必須按照這一匯率進行。在實行市場匯率的國家,匯率隨外匯市場上貨幣的供求關系變化而變化。 1)購買力平價 (PPP) 購買力平價理論規定,匯率由同一組商品的相對價格決定。通貨膨脹率的變動應會被等量但相反方向的匯率變動所抵銷。舉一個漢堡包的經典案例,如果漢堡包在美國值 2.00 美元一個,而在英國值 1.00 英磅一個,那麼根據購買力平價理論,匯率一定是 2 美元每 1 英磅。如果盛行市場匯率是 1.7 美元每英磅,那麼英磅就被稱為低估通貨, 而美元則被稱為高估通貨。此理論假設這兩種貨幣將最終向 2:1 的關系變化。 購買力平價理論的主要不足在於其假設商品能被自由交易,並且不計關稅、配額和賦稅等交易成本。另一個不足是它只適用於商品,卻忽視了服務,而服務恰恰可以有非常顯著的價值差距的空間。另外,除了通貨膨脹率和利息率差異之外,還有其它若干個因素影響著匯率,比如:經濟數字發布/報告、資產市場以及政局發展。在 20 世紀 90 年代之前,購買力平價理論缺少事實依據來證明其有效性。90 年代之後, 此理論似乎只適用於長周期(3-5 年)。在如此跨度的周期中,價格最終向平價靠攏。 (2)利率平價 (IRP) 利率平價規定,一種貨幣對另一種貨幣的升值(貶值)必將被利率差異的變動所抵銷。如果美國利率高於日本利率,那麼美元將對日元貶值,貶值幅度據防止無風險套匯而定。未來匯率會在當日規定的遠期匯率中被反映。在我們的例子中,美元的遠期匯率被看作貼水,因為以遠期匯率購得的日元少於以即期匯率購得的日元。日元則被視為升水。 20 世紀 90 年代之後,無證據表明利率平價說仍然有效。與此理論截然相反,具有高利率的貨幣通常不但沒有貶值,反而因對通貨膨脹的遠期抑制和身為高效益貨幣而增值。 (3)國際收支模式 此模式認為外匯匯率必須處於其平衡水平——即能產生穩定經常帳戶余額的匯率。出現貿易赤字的國家,其外匯儲備將會減少,並最終使其本國貨幣幣值降低(貶值)。便宜的貨幣使該國的商品在國際市場上更具價格優勢,同時也使進口產品變得更加昂貴。在一段調整期後,進口量被迫下降,出口量上升,從而使貿易余額和貨幣向平衡狀態穩定。 與購買力平價理論一樣,國際收支模式主要側重於貿易商品和服務,而忽視了全球資本流動日趨重要的作用。換而言之,金錢不僅追逐商品和服務,而且從更廣義而言,追逐股票和債券等金融資產。此類資本流進入國際收支的資本帳戶項目,從而可平衡經常帳戶中的赤字。資本流動的增加產生了資產市場模式。 (4)資產市場模式 目前為止的最佳模式。 金融資產(股票和債券)貿易的迅速膨脹使分析家和交易商以新的視角來審視貨幣。諸如增長率、通脹率和生產率等經濟變數已不再是貨幣變動僅有的驅動因素。源於跨國金融資產交易的外匯交易份額,已使由商品和服務貿易產生的貨幣交易相形見絀。 資產市場方法將貨幣視為在高效金融市場中交易的資產價格。因此,貨幣越來越顯示出其與資產市場,特別是股票間的密切關聯。

E.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嗎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能夠構成非法經營罪。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①非法買賣外匯。

②非法經營出版物。

③非法經營電信業務。

④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倫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⑤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即網吧)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⑥非法經營彩票。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對非法經營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第二條、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5)外匯無罪案例擴展閱讀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F. 舉外匯風險的例子說明外匯風險

案例7 外匯風險案例:百富勤破產案

百富勤投資集團有限公司(Peregrine Investments Holdings Limited)成立於年底,由集團主席杜輝廉和董事兼總經理梁伯韜在香港創辦。在短短的幾年間,其業務已遍及亞太各地。該集團主要為客戶提供各類型的綜合投資銀行及證券經紀服務。百富勤由最初3億港元的資本發展成為擁有240億港元總資產的跨國投資銀行,在東南亞及歐美共設有28家分行,業務遍及證券、期貨經紀、基金管理、投資融資、包銷上市等。
1997年下半年爆發了滌盪全球的金融風暴 ,在這次金融危機中泰株、菲律賓比索、馬來西亞吉特、印尼盾和新加坡元兌美元的匯率大幅下跌,屢創歷史新低。由於百富勤大量投資於東南亞市場,持有巨額亞洲貨幣債權,此番東南亞貨幣狂瀉給它造成了無法彌補的損失。
同時匯市的動盪也帶來了股市的暴跌,10月23日恆生指數由11700點暴跌至10426點,跌幅達到10.4%。10月24日,恆生指數略有反彈,但在10月28日恆指再次暴跌1438點,創歷史紀錄,收報9059點。從10月20日到28日,恆生指數在短短的幾天里跌去4541點,跌幅達33.4%。若以香港股市7月3日的3000億美元的市值計算,到10月28日已損失約1400多億美元。作為從事證券業務的百富勤在1997年7月至10月的股票損失估計至少近10億港幣 。
1998年1月12日下午5時,百富勤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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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20×7年1月,中華集團公司與美國某公司簽訂出口訂單1 000萬美元,當時美元/人民幣匯率為7.20, 6個月後交貨時,人民幣已經大大升值,美元/人民幣匯率為7.00,由於人民幣匯率的變動,該公司損失了200萬元人民幣。

這一事件發生後,該公司為了加強外匯風險管理,切實提升公司外匯風險防範水平,於20×7年3月召開了關於公司強化外匯風險管理的高層會議,總結本次損失發生的經驗教訓,制定公司外匯風險管理對策。有關人員的發言要點如下:

總經理陳某:我先講兩點意見:(1)加強外匯風險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對於這一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2)外匯風險管理應當抓住重點,尤其是對於交易風險和折算風險的管理,必須制定切實的措施,防止匯率變化對於公司利潤的侵蝕。

常務副總經理吳某:我完全贊同總經理的意見,在人民幣匯率比較穩定的背景下,我們只要抓好生產,完成訂單,利潤就不夠實現,而目前我國人民幣匯率的形成機制發生了變化,我們不能再固守以往的管理方式,漠視匯率風險,必須對所有的外匯資產和外匯負債採取必要的保值措施。另外,總經理提出的加強折算風險管理的觀點也十分重要,我們建立的海外子公司即將投入運營,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對於折算風險進行套期保值,避免出現賬面損失。

總會計師李某:加強外匯管理的確十分重要。我最近對外匯風險管理的相關問題進行了初步研究,發現進行外匯風險管理的金融工具還是比較多的,採取任何一種金融工具進行避險的同時,也就失去了匯率向有利方面變動帶來的收益,外匯的損失和收益主要取決於匯率變動的時間和幅度,因此強化外匯風險管理,首先必須重視對於匯率變動趨勢的研究,根據匯率的不同變動趨勢,採取不同的對策。

董事長張某:以上各位的發言我都贊同,最後提兩點意見:(1)思想認識要到位。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人民幣匯率不再盯住單一美元,形成了更富彈性的人民幣匯率機制。在此宏觀背景下,採取措施加強外匯風險管理十分必要。(2)建議財務部成立外匯風險管理的小組,由財務部經理擔任組長,具體負責外匯風險管理的日常工作。

要求:

(1)題目中給出的匯率是採用的是直接標價法還是間接標價法?

(2)題目中的舉例體現的是哪一種風險?

(3)從外匯風險管理基本原理的角度,指出總經理陳某、常務副總經理吳某、總會計師李某以及董事長吳某在會議發言中的觀點有何不當之處?並分別簡要說明理由。

【分析提示】

(1)直接標價法

(2)交易風險

(3)

——總經理陳某:

有關外匯風險管理重點的觀點不恰當。

理由:對於一個企業來說,經濟風險比折算風險和交易風險更為重要,因為其影響是長期性的,而折算風險和交易風險的影響是一次性的。

——常務副總經理吳某:

(1)對所有的外匯資產和外匯負債採取保值措施的觀點不恰當。

理由:外匯資產和負債由於匯率變動可能出現增值或減值,這種增值或減值可能自然抵銷,因此不需要對所有外匯資產和外匯負債採取保值措施。

(2)對於折算風險進行套期保值的觀點不恰當。

理由:減少折算風險的同時可能會增加交易風險,因此,如果折算風險不對現金流量產生影響,就不必對折算風險進行套期保值。

——總會計師李某:

(1)「採取任何一種金融工具進行避險的同時,也就失去了匯率向有利方面變動帶來的收益」的觀點不恰當。

理由:採取遠期外匯交易、外匯期貨等金融工具避險,通過鎖定匯率,可以迴避匯率不利變化帶來的損失,但同時也失去了匯率有利變化帶來的收益,而採取外匯期權金融工具避險,既可以迴避匯率不利變化帶來的損失,又可以享受匯率有利變化帶來的收益。

(2)「外匯的損失和收益主要取決於匯率變動的時間和幅度」的觀點不恰當。

理由:外匯的損失和收益取決於三個因素:(1)受匯率變動影響的外匯敞口;(2)匯率變動對外匯資產和負債的影響程度;(3)匯率變動時間和幅度。

——董事長張某:

「建議財務部成立外匯風險管理的小組,由財務部經理擔任組長,具體負責外匯風險管理的日常工作」的觀點不恰當。

理由:外匯風險包括經濟風險、交易風險和折算風險,其中經濟風險涉及生產、銷售、原材料供應以及區位等經營管理的各方面,因此,經濟風險的管理超出了財務部門的職責,而是需要各部門共同努力,通過調整企業經營策略和採取內部管理辦法來達到管理經濟風險的目的。

G. 本案之「非法買賣外匯」行為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嗎

本案是什麼案?
這里一個案例,僅供參考。
【基本案情】公訴機關對被告單位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外商獨資企業)、被告人樊某、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
指控事實:被告單位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2004年10月注冊成立,注冊資本5000萬美元,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期間,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與被告人張某擅自在我國外匯管理局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採用關境內樊某向張某指定的賬戶給付人民幣,關境外收取張某美元的方式,非法買賣外匯,累計為該公司兌換9650萬美元。
2011年1月,被告單位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將其借入的1150萬元美元兌換成人民幣,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與被告人張某擅自在我國外匯管理局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採用關境外樊旭洪向張某指定的賬戶給付美元,關境內收取張某人民幣的方式,為該公司兌換1150萬美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樊某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參與並組織實施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人民法院定罪處罰。
筆者接受委託後,與被告單位進行了詳盡的溝通,認真的查閱了卷宗,卷宗證據證明:被告單位房地產公司、被告人樊某兌換美元的犯罪目的,是應政府要求,完成政府招商引進外資任務。其中兌換的9650萬美元全部自用於被告單位房地產公司增資注冊。1150萬美元兌換成人民幣由被告單位房地產公司自行使用了。數次兌換過程中沒有獲利的情況存在,數次兌換外匯過程中因匯率差價和向同案被告人張某支付手續費等因素,損失人民幣兩千餘萬元。
在全面研究實踐審判的同類案例後,提出1.被告單位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不是市場經營行為;2. 被告單位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不具有營利的犯罪目的的辯護觀點,確立無罪辯護的方向。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告人樊某、張某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非法經營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做出被告單位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入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樊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的判決。
被告單位被告單位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樊某接受判決,放棄上訴的同時,對筆者的辯護工作表示十分滿意,但筆者對法院判決的觀點不能苟同。
筆者從本罪以下幾個方面對本案進行剖析:
一、「經營」是指市場經濟領域中市場交易活動,即市場主體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某項能夠為自己帶來利益的活動。其表現形式以客觀行為來體現,即「經營行為」,具有鮮明的市場性和營利性特點。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具有法定的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具體的「經營行為」,主觀方面則由故意構成,並且實現謀取非法利潤的結果,即非法營利的目的。
由此以「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構成的非法經營罪中的「買賣外匯」必須是一種經營行為。在刑法領域有觀點認為,非法買賣外匯型非法經營罪犯罪判斷點主要在於是否存在非法買賣外匯行為,至於這種行為是否屬於經營行為,並不重要。這種觀點是教條的。《刑法》條文及相關解釋對「買賣」沒有做出准確法律定義,在刑法層面本罪中對「買賣」的文義解釋,應是指交易活動,其本質特徵是買進賣出的經營行為。所以,非法經營罪中「買賣外匯」的行為應當是一種經營行為。
「經營行為」的結果是以經營活動創造價值,獲取利益,實現營利的目的。行為人沒有營利的目的,是不會進行經營活動的,營利目的是經營行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因此,沒有營利目的的行為根本不可能是經營行為。
二、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法律規定
1996年1月29日國務院頒布的《外匯管理條例》第45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匯管理條例》將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和非法介紹買賣外匯這四種行為規定為行政違法行為。雖然《外匯管理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並沒有明確規定定罪處罰的具體根據,只是一種提示性的規定,不能成為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據。
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3條規定:「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225條第(三)項(現為第(四)項)的規定定罪處罰:(一)非法買賣外匯20萬美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這是首次將非法買賣外匯行為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為犯罪,按非法經營罪定罪量刑。
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其中第4條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單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條的規定處罰。」《決定》的這一規定是在立法上對前述司法解釋的確認,並明確了單位構成犯罪主體。
筆者注意到,從前述《條例》、《解釋》和《決定》規定的內容相對照看,非法經營罪所規定的「非法買賣外匯」中的「買賣」應理解為是低價買入外匯、高價賣出外匯,實現在有買有賣的過程中牟取非法利益目的的一種外匯經營行為。筆者認為,對外匯單純「買」和「賣」的行為,要根據「買」和「賣」的目的來判斷其行為性質。如果行為人以出賣營利的目的購買外匯,則符合了「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的法律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如果行為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出於自用目的單純購買或賣出外匯,則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對於自用的目的針對單位主體一般是用於生產、經營的使用。有觀點認為,這也是營利目的。筆者認為,營利的目應該是通過買賣外匯行為本身來獲取利益,即指買賣外匯行為的直接目的,不能做出將外匯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的擴大解釋。
結合本文案例,被告單位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完成政府招商引資任務為目的,在我國外匯管理局規定的交易場所外,採用關境內給付人民幣,關境外收取美元的方式,非法買賣外匯,累計兌換9650萬美元用於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行為和將公司借入的1150萬美元在我國外匯管理局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採用關境外給付美元,關境內收取人民幣用於公司生產、經營的行為,形式上侵犯的法益是國家對外匯的管理制度,但被告單位的主觀目的是完成政府招商引資任務和自用,客觀上購入9650萬美元和賣出1150萬美元的兩次行為是彼此獨立,沒有關聯性,只是單純的購入和賣出的行為,沒有對外匯有賣又買的交易活動,不具有經營行為的性質特徵,不是經營行為,只是兌換行為。兩次兌換獲得的美元和人民幣全部用於單位注冊資本增資和生產經營使用。兌換外匯的行為不但沒有實現獲利結果的發生,相反,因匯率差價和向同案被告人張某支付手續費等因素,損失人民幣兩千餘萬元。故此筆者認為按照法律規定,被告單位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三、實踐審判層面
近幾年來,司法審判實踐中,對非法經營罪定罪具有重大指導意義的審判案例是黃光裕案和劉漢案。
2008年,黃光裕被公訴機關指控於2007年為歸還賭債,將人民幣8億元直接或通過北京某有限公司轉入深圳市某實業有限公司等單位,通過鄭某等人私自兌購並在香港得到港幣8.22 億余元(摺合美元1.05億余元)。對於上述行為,一審判決認定黃光裕構成非法經營罪,雖經上訴,二審判決還是維持原判。
2013年,劉漢被公訴機關指控於2001至2010年,為歸還境外賭債,通過漢龍集團及其控制的相關公司,將資金轉入另案處理的范某控制的公司賬戶,范某後通過地下錢庄將5億多元人民幣兌換成港幣為劉漢還債。對於上述行為,一審判決認定劉漢構成非法經營罪。後經上訴,2014年湖北省高級法院對被告人劉漢涉黑、故意殺人等犯罪案件做出的二審刑事判決中,撤銷了一審判決中關於被告人劉漢私自兌換港幣用於償還賭債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認定,撤銷理由是:「被告人劉漢私自兌換港幣用於償還賭債的行為,客觀上是買賣外匯的自用行為,不屬於經營行為;主觀上沒有營利的目的」 2015年最高法院對該案死刑復核的刑事裁定書中,對湖北省高級法院的二審刑事判決中定罪量刑部分予以核准。
以上兩個案例所涉及的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客觀行為方式是相同的,都是採用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的方式,個人使用歸還賭債。得到的卻是前者有罪而後者無罪的兩種截然相反的判決結果,原因是有罪判決沒有考慮被告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營利目的,客觀上是否實施了買賣外匯的經營行為。在黃光裕案的一審和二審判決書中可以看到,判決認定:「被告人黃光裕違反國家外匯管理制度,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破壞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判決只是以非法買賣外匯行為作為認定非法經營罪的根據,兩級法院主要評判的是這種以人民幣償付外匯賭債的行為是否屬於買賣外匯,並沒有對被告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營利目的,客觀上這種行為是否是經營行為進行評判。而在劉漢案中,雖然辯護人在一審訴訟過程中提出以人民幣償付外匯賭債,只是一種支付行為,並沒有營利的辯護觀點。但一審判決並沒有採納辯護人的意見,而同樣也是徑直以買賣外匯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但是,劉漢案的二審判決以劉漢主觀上沒有營利目的為由改判非法經營罪不能成立。從刑法理論上來說,劉漢案的二審判決對於刑法的理解是准確的,值得肯定。同時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復核確認,在我國司法審判實踐已經逐步推行案例指導制度的今天,是對此種犯罪的審判實踐具有指導意義的。

筆者認為,本人代理的這起案件中,被告單位主觀上不具有營利的犯罪目的,客觀上買賣外匯行為本身不具有經營性質,買賣外匯行為實現的結果是單位生產經營的合法自用,且沒有營利結果客觀存在的狀況下,審理法院做出的有罪判決,不符合刑法理論和最高人民法院對此種犯罪審判的指導精神,應當予以糾正。(本文作者系遼寧同格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H. 選擇歐美證據不足宣告無罪的典型案例

證據不足 殺害美國小美後疑犯無罪釋放 2009-07-21
中廣網美國10月9日消息 涉嫌殺害6歲選美小皇後瓊本內特的嫌疑犯約翰·馬克·卡爾於美國時間10月5日被加利福尼亞州法庭無罪釋放,理由是檢控方出示的證據不足。這一判決使這起十幾年前轟動美國的謀殺幼女案又成懸案。
證據不足無罪釋放

據美聯社報道,卡爾無罪獲釋的決定是加州索諾瑪縣最高法院法官雷納·庫特奧宣布的。在結束了兩個月鐵窗煎熬後,精神疲憊的卡爾對包圍上來的記者沒說一句話。他在律師的陪同下,乘一輛豪華越野車離開監獄。

對於卡爾的無罪釋放,很多美國民眾認為,當時他所說曾在瓊本內特遇害時和她在一起的話,很可能是戲言。但為什麼他要這么說還沒有合理解釋。

就目前來看,卡爾並沒有受到任何關鍵性的指控,但光是作為一個殺人嫌疑犯,他的處境已經岌岌可危。在捲入殺人案前卡爾有一個美滿家庭,但由於涉嫌殺人,他的教師資格被吊銷,1年後妻子也與他離婚。

I. 騙取貸款罪無罪案例

騙取貸款,涉及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三)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涉及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一百萬元以上的;(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三)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J. 哪位大神知道有關外匯投機的著名案例,除了索羅斯還有其他的沒

83歲的「金融大鱷」索羅斯再次出手,這一次,他的目標不是英鎊內,也不是東南亞貨幣,容而是一向有避險天堂之稱的日元。 知情人士說,自去年11月以來,索羅斯基金在美國紐約、英國倫敦和 日本東京三面出擊,通過各種「掩飾」手段悄悄地增持衍生產品以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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