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現在的外匯政策急求~
國家對外匯沒有放開也沒有禁止的,看各地地方對政策的理解程度,有的寬松有的嚴格的
Ⅱ 兌換外幣只能去中國銀行嗎
不是,國家批准可以經營外匯兌換業務的各類商業銀行,如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內銀行和建容設銀行等都可以。在外匯兌換指定銀行和法定外幣兌換點之外的地方進行外幣兌換屬於違法行為。
在我國可兌換的外幣主要包括:英鎊、港幣、美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瑞典克朗、丹麥克朗、挪威克朗、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亞元、歐元、澳門元、菲律賓比索、泰國銖、紐西蘭元、韓國元等。除此以外的外幣在我國是不能兌換的。
所以,在生活中特別要警惕一些不法分子在市場上兜售一些不能使用的舊外幣,如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秘魯、智利等拉美國家的舊幣,千萬不能購買,以免吃虧上當。
(2)廣西外匯管理局擴展閱讀:
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
境內個人賣出外匯或購買外匯(即結售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個人在一年當中購買等值5萬美元以內的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限額的,除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外,還需提供需要支付使用的相關證明材料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Ⅲ 中國外匯制度變遷的作者簡介
呂進中,男,1964年10月出生,籍貫湖北省洪湖市。高級經濟師。1982~1986年,在中南財經大學金融專業學習;1986~1988年,在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學習,獲經濟學碩士學位;1988~1998年,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工作,先後任外匯綜合處科長、副處長;1998~2000年,任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銀行監管一處副處長、營業管理部非銀處處長;2000~2002年,任中國人民銀行陽江市中心支行黨委書記、行長兼外匯管理局局長;2002~2004年,任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外匯綜合處處長;2004年5月至今,任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兼國家外匯管理局廣西區分局副局長。2002年,主編《反洗錢》(中國金融出版社出版)。在該書中提出了提高全社會反洗錢意識,整合反洗錢機構,統一本外幣反洗錢系統等政策建議。在《金融研究》、《中國金融》、《中國外匯管理》等報刊上發表論文十多篇。刊登於《中國金融》2005年20期的《匯回要求功能變化與出口收匯監
Ⅳ 人行九大分行是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九大分行轄區及正副行長名單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體制實行改革,撤銷省級分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九家分行。各分行行長、副行長名單如下:
上海分行(管轄上海、浙江、福建)
吳曉靈 行長 兼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局長(副部級)
謝慶健 副行長(正局級)
王華慶 副行長
陸祖成 副行長
張 偉 副行長
陳永富 副行長
天津分行(管轄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
劉崇明 行長 兼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分局局長(正局級)
高士敏 副行長(正局級)
何成玉 副行長(正局級)
張紹瑞 副行長 兼太原金融監管辦事處特派員(正局級)
蔡衛國 副行長
齊逢昌 副行長
吳盼文 副行長
沈陽分行(管轄遼寧、吉林、黑龍江)
檀景順 行長 兼國家外匯管理局沈陽分局局長
賈 毅 副行長 (正局級)
王 綱 副行長兼長春金融監管辦事處特派員(正局級)
劉文林 副行長
郭慶平 副行長
臧景范 副行長
曾鍾男 副行長
4、南京分行(管轄江蘇、安徽)
劉兆福 行 長 兼國家外匯管理局南京分局局長
倪祖光 副行長(正局級)
黃正威 副行長
周忠明 副行長
陳秀生 副行長
濟南分行(管轄山東、河南)
白世春 行 長 兼國家外匯管理局濟南分局局長
王進成 副行長
裴群國 副行長 兼鄭州金融監管辦事處特派員(正局級)
郭錦洲 副行長
李亞新 副行長
李懷珍 副行長
武漢分行(管轄江西、湖北、湖南)
胡西平 行 長 兼國家外匯管理局武漢分局局長
明雲成 副行長(正局級)
錢保生 副行長 兼南昌金融監管辦事處特派員(正局級)
孫工聲 副行長
張 靜 副行長
徐聯初 副行長
祝迪潤 副行長
支德勤 副行長
廣州分行(管轄廣東、廣西、海南)
蔣超良 行 長 兼國家外匯管理局廣州分局局長
彭志堅 副行長(正局級)
陳億有 副行長
孟建波 副行長
張光華 副行長
李東榮 副行長
成都分行(管轄四川、貴州、雲南、西藏)
王為強 行 長 兼國家外匯管理局成都分局局長
楊剛才 副行長(正局級)
王筠權 副行長(正局級)
歐珠朗傑 副行長
張慎修 副行長
李保上 副行長
李明昌 副行長
西安分行(管轄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葉英男 行 長 兼國家外匯管理局西安分局局長
宗新甫 副行長(正局級)
路國英 副行長兼蘭州金融監管辦事處特派員(正局級)
劉生仁 副行長
季均為 副行長
李 實 副行長
李 哲副行長
蔣心仁 重慶營業管理部主任兼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外匯管
理部主任(正局級);洪虹 閻慶民 楊國中為副主任
Ⅳ 我在廣東辦的銀行卡現在不用了,想注銷,一定要在廣東注銷嗎我是廣西的
是的,必須在發卡行辦理銷戶。
《銀行卡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除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范圍或區域外,外幣卡原則上不得在境內辦理外幣計價結算。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後,可申請辦理銷戶。
銷戶時,單位人民幣卡帳戶的資金應當轉入其基本存款帳戶,單位外幣卡帳戶的資金應當轉回相應的外匯帳戶,不得提取先金。
(5)廣西外匯管理局擴展閱讀:
銷戶流程
1、持卡人攜帶相關證件到銀行櫃台核實身份。(主要是為確定是銀行卡持有人本人銷戶)
2、輸入銀行卡密碼,確認該銀行卡賬戶沒有餘額。如果銀行卡內仍有餘額,持卡人可以選擇直接取出或者轉賬到其他銀行卡賬戶,以便完成銀行卡清戶。
3、注銷銀行卡,並取消與之關聯的網銀和綁定手機號碼。
銀行卡不想使用,可以直接持本人身份證明、銀行卡到銀行櫃台辦理銷戶;銀行卡不會自動注銷的,要去櫃台辦理注銷。
Ⅵ 廣西對詐騙立案標準是什麼
關於詐騙罪的量刑標准(供參考)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
三、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四、根據《決定》第十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五、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
六、根據《決定》第十三條規定,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構成信用證詐騙罪。
個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七、根據《決定》第十四條規定,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十四條第一款(一)、(二)、(三)項規定的行為,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透支數額超過信用卡准許透支的數額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發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惡意透支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數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
八、根據《決定》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九、對於多次進行詐騙,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十、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後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十一、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於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十二、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依照案發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十三、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
十四、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關於騙取少量錢財,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Ⅶ 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怎麼樣
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廣西區分局與人行專南寧中支都在同一屬棟大樓里。區分局下設三個處,國際收支處(外匯綜合處),資本項目處,經常項目處。銀行國際業務部門常到外管局辦事。外管局的人都挺奈斯的了。。。
Ⅷ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機構設置
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設9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4個事業單位。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36個分局(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308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519個支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全國31個省級行政區(台灣省、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除外)和5個副省級城市設有36個一級分支機構,包括34個分局和2個外匯管理部。即在22個省、5個自治區、2個直轄市(上海市、天津市)和5個副省級城市兼中央計劃單列市(深圳市、大連市、青島市、廈門市、寧波市)設立分局;在2個直轄市(北京市、重慶市)設立外匯管理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還在有一定外匯業務量、符合條件的部分地區(市)、縣(市)分別設立了308個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519個國家外匯管理局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國家外匯管理局系統機構設置情況(截止2005年12月末)分局下轄中心支局數下轄支局數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1 0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0 0 國家外匯管理局遼寧省分局 12 2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 12 41 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 15 92 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12 17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19 65 國家外匯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20 16 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省分局 9 2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 0 0 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外匯管理部 8 2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10 75 國家外匯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10 1 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 11 7 國家外匯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8 2 國家外匯管理局黑龍江省分局 12 14 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9 39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7 45 國家外匯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16 6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17 16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10 12 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13 3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局 13 7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1 12 國家外匯管理局貴州省分局 8 0 國家外匯管理局雲南省分局 15 20 國家外匯管理局西藏自治區分局 5 0 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 13 1 國家外匯管理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分局 4 1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2 1 國家外匯管理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局 14 4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0 0 國家外匯管理局大連市分局 1 3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 0 6 國家外匯管理局廈門市分局 0 0 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 0 6 合計 308 519
Ⅸ 在外匯管理局省分局工作怎麼樣這個單位好不好權力大不大
應該還是可以的,比較清閑
一、破產後法人需要承擔哪些後果
公司破產法人的責任法人責任是指一種以法人財產為基礎的有限責任。
法人財產是法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法人的責任的實質是一種法人財產有限責任。
法人成立後,在正常的經營活動過程中所產生的對外責任無疑應為法人的責任,應由法人來承擔。但法人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它不是靜態的,而是在不停地動態地變化,法人從設立到後來的可能被撤銷、解散或破產。那麼在這些特殊情況下,法人的債務如何處理和承擔,是有以下幾個方面的:
法人設立時的責任承擔的設置決定了在法人倒閉後的責任承擔的問題。
破產後法人需要承擔哪些後果
二、關於不能清償的界定
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償的要件為:
第一,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支付貨幣或財產為通常的債務清償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借新債還舊債,或者協議延期償還債務;以能力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以提供債權人接受的勞務、技能服務等折抵貨幣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作為標准,即缺乏清償能力並非債務人主觀上不願或出於惡意而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
第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第三、債務不限於以貨幣支付為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第四、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周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三、關於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界定
所謂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其著眼點是資產債務的比例關系,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資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計算數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之內。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常都已資不抵債,但在債務人帳面資產尚超過負債時,也可能因經營管理不善,資金結構不合理,發生對到期債務缺乏現實支付能力而無法支付的情況,這種情況也屬於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一種。但是,在債務人資不抵債時,如能以借貸等信用方式還債,並不必然會喪失對到期債務的償還能力。因此,資不抵債與不能清償並不相同,新破產法將其並列作為破產原因的構成要件。形象地說,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現金流標准,資不抵債為資產負債表標准。這兩個標准同時滿足,才能對該企業申請破產或宣告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