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份制公司增資有什麼規定
公司至少在成立3年後才能通過發行新股的方式來增加資本
要求公司最近3年的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後,才可以發行新股的方式增資
除此以外還須滿足利潤預測的條件,即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將款利率。這里同期銀行存款利率也就是指增資發新股以後的銀行利率
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若財務會計有虛假記載,也不得增資發新股
股份公司(上市)的增資
所需材料:
1、股份公司增資和相應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請書(原件);
2、董事會決議(原件)、股東大會決議(原件)及公證處有效證明(原件)、報紙公告;
3、股份公司送、配股公告;
4、章程修改書和修改後的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5、上年財務年報;
6、原批准證書、工商營業執照;
7、驗資報告。
2.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四)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項限制。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一)新股種類及數額;
(二)新股發行價格;
(三)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後,董事會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第一百四十條 公司經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並製作認股書。
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第一百四十一條 公司發行新股,可根據公司連續盈利情況和財產增值情況,確定其作價方案。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
3.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應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發行新股的條件為:
第十二條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拓展資料
1、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也指專門的種類產品,是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
2、證券主要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等。狹義上的證券主要指的是證券市場中的證券產品,其中包括產權市場產品如股票,債權市場產品如債券,衍生市場產品如股票期貨、期權、利率期貨等。
3、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欺詐發行證券罪(取消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罪名)罪名。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四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招股說明書;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4. 股東分紅及增資擴股的規定是怎麼規定的
1、股份公司的分紅、送轉股,一般是董事或股東提出,然後股東大會通過,就可以了
2、而上市公司的增資擴股,需董事會提出,並報交易所審核批准,方可以進行
5. 公司增資擴股時,原股東的持股比例有限制嗎有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
公司增資擴股時,原股東的持股比例沒有限制。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只需按實際持股比例變更登記即可。
增資擴股是指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增加企業的資本金。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增資擴股一般指企業增加註冊資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東認購或新股東與老股東共同認購,企業的經濟實力增強,並可以用增加的注冊資本,投資於必要的項目。
《證券法》第79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5)增資發行股票時規定擴展閱讀:
公司增資的方法
1、邀請出資,改變原有出資比例.如,某公司原有出資總額1000萬元,股東甲出資500萬元(占出資總額50%),股東乙出資300萬元(占出資總額 30%),股東丙出資200萬元(占出資總額20%)。
現公司增資500萬元,由股東甲認繳100萬元,股東乙認繳300萬元,股東丙認繳100萬元,這家改變了原有股東的出資比例。增資後,甲乙各占總額40%,丙出資占總額20%。
這種增資方式,可適用於股東內部,也可用於股東之外的第三方出資增資情形。
2、按原有出資比例增加出資額,而不改變出資額比例.這種增資方式僅可適用於股東內部增資。
6. 公司增資擴股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增資擴股指企業通過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入股等手段來增加企業的資本金。公司增資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或股東會)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增加的注冊資本要經過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同時變更公司章程,並辦理相應的變更的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擴股,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有約定的除外。在有新股東投資入股的情況下,老股東還需做出聲明放棄全部或部分優先認繳出資權利。
7.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股票的條件
(1)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
(2)盈利能力應具有可持續性。
(3)財務狀況良好。
(4)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5)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符合規定。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為:①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②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③上市公司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⑤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⑥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8. 公司在增資擴股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增資擴股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
1、以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的,轉增比例不可過高。要留有餘地,否則轉增後公司賬面上的業績(主要是利潤率)會受到影響,這對於公司的長遠發展是不利的。不僅如此,用於轉增的未分配利潤應當扣除截至轉增時點的應提未提折舊和應納未納稅收,需要在會計上進行相應的計提和賬務調整。如果轉增比例過高,一旦涉及到較大數額的折舊及納稅調整,驗資時有可能通不過;這樣就需要重新調整增資擴股方案,不僅影響增資擴股的進程,而且有可能對公司信譽產生不良影響。
2、以上市為目的進行增資擴股的,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第9條規定:「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12條規定:「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依照上述規定,以上市為目的進行增資擴股的,公司實際控制人不能發生變更,管理層不能有重大變化,主營業務不能發生重大變化,以免影響公司上市進程。
3、以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需要注意的問題。以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公積金種類不同,轉增比例也不同:
(1)以法定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的,依照《公司法》第169條規定,「法定公積金轉為注冊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換言之,法定公積金最高轉增比例為75%。
(2)以資本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的,情形略顯復雜,需要根據公司所執行的會計制度作具體分析。現行會計制度包括《企業會計准則》(財政部令第33號)、《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1]49號)。《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僅適用於金融企業,在此不作討論。那麼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擬進行增資擴股的公司仍然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明確規定資本公積各准備項目(包括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股權投資准備和關聯交易差價)形成的資本公積金不得轉增注冊資本;換言之,公司在將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時,需要扣除不能轉增的准備項目。另一種情況是擬進行增資擴股的公司已經改為執行新的會計准則。在新會計准則中資本公積核算內容發生了很大變化,在其項下僅設置兩個明細科目:資本(或股本)溢價和其他資本公積。從財政部制定的《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規定的核算內容中可以看出,「資本公積——資本(或股本)溢價」項下的資金屬於准資本性質,可以直接轉增注冊資本;但從新會計准則及其《應用指南》中看不出「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中哪些項目可以直接轉增資本,哪些項目不能直接轉增資本。雖然財政部明確規定執行新會計准則的公司,不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但為穩妥起見,在制定增資擴股方案時,仍然應當遵循《企業會計制度》的立法精神,剔除「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中來源於《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不得直接轉增注冊資本的項目(具體項目詳見上文);或者事先咨詢負責驗資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工商部門,以免給驗資或工商變更登記帶來麻煩。
(3)以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的,《公司法》、《企業會計制度》和新會計准則均未規定任意公積金的轉增比例,因此任意公積金可以全額轉增注冊資本。
4、增資擴股過程中的納稅問題。增資擴股過程中還有可能涉及到繳稅問題。一是以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的,用於轉增的未分配利潤應當扣除截至轉增時點應納未納的稅收金額,因為公司很可能沒有按期繳納稅款,或者繳稅日期晚於轉增日期,則在增資擴股時首先需要扣除相應的稅款。二是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和《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以未分配利潤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自然人股東取得的轉增資本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法人股東無需繳稅)。國稅發[1997]198號文同時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很多個人股東未必了解上述規定,所以最好在增資擴股方案中予以說明。
5、增資擴股過程中的募股不足問題。依照《公司法》第86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應製作招股說明書;而《合同法》第15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換言之,股份有限公司發出招股說明書是要約邀請,投資人認購股份是要約,承諾權操之於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公司法》第87條進一步規定,招股說明書上應載明「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預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銷所認股份的說明」。以此而論,如果股份有限公司預期未募足股份,將失去承諾的權利,投資人有權撤銷所認股份。所以,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增資擴股引進戰略投資者時,必須考慮募股不足問題。解決的辦法之一是在招股說明書中說明,如果出現募股不足,將由現有股東兜底,以增加投資人認購股份的信心,確保增資擴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