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影響子公司管理外匯積極性
外匯資金集中管理實現了母子公司間外匯資金的自由劃轉和內部調節,對於跨國公司來說,在外匯資金的統籌管理、節約資金成本、規避匯率風險和實現外匯資金效益最大化等方面都有積極意義。而從子公司的立場,對資金的相對控制權已經削弱,由集團來全面控制和掌握外匯資金,對子公司管理外匯的積極性會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
(二)加大了對外匯資金流動的監管難度
實行外匯資金集中管理後,跨國公司與所屬子公司之間頻繁劃轉外匯資金,相對單個公司,無論是外匯收支總額還是公司間外匯資金劃轉筆數都大幅增加,而大額外匯資金的頻繁流動又加大了外匯監管部門對外匯資金流動的監管難度,給外匯監管部門提出了新的監管課題。
(三)對跨境資本流動形成了沖擊
跨國公司的突出優勢是可以在全球范圍內配置資源,跨國公司對外匯資金集中管理的需求,不僅體現在境內機構外匯資金的集中,還要求與境外資金集中統一管理,實現全球范圍內資金的集中。而現行外匯管理政策中對資本項目還未完全放開,跨國公司境內和境外成員公司的外匯資金實現跨境集中還存在一定的限制條件。
(四)對外匯管理的「行為監管模式」形成了沖擊
跨國公司實行資金集中管理,在內部進行資源的統一配置和使用,必然在成員公司間產生大量的關聯交易。現行的外匯管理政策中,雖在經常項下提出了 「貿易主體分類監管」的要求,但也只是在結售匯單項上實施,在資本項下未提出主體監管要求,限制企業間無貿易背景的融資行為。整體上看目前外匯管理依舊以行為監管為主,還沒有完全實現向主體監管的轉變,因此還不能適應對跨國公司關聯交易有效監管的要求。
② 伊朗匯款到中國,一般怎麼處理
1、從第三方國家付款,客戶自己找人從其他國家把款打到中國。這個只要不被美國跟蹤,資金不要被凍結住。對中國供應商還是最好的方式。
2、在伊朗本地和買家交易,然後支付貨款給賣家。或者在中國直接收伊朗客戶的人民幣。不過這有個問題,在海關稅務方面的數據就是,有貨出,沒款收進來,也麻煩的事。
3、找有昆侖銀行賬戶的代理公司,昆侖銀行賬戶可以接收伊朗的匯款,只收人民幣和歐元。這個第一要關注結匯時間,不同的公司結匯時間從幾個月到幾天不等,結匯時間要優先於代理費來考慮的。當然找代理是要付代理費給代理公司,昆侖銀行的手續費也比其他銀行高。
4、個人可以注冊阿聯酋公司,阿聯酋銀行開辦的賬戶可以方便的接收到伊朗客戶打過來的匯款。迪拜公司注冊費用相對高一些,也可以選擇阿聯酋RAK公司,rak公司注冊費用便宜些。
(2)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解讀擴展閱讀:
跨國支付方式:
1、網上支付類
可以直接在網上完成付款,快捷、方便,第三方支付公司保障,可拒付,消費者利益得到保障。從另一方面來說,相對的風險增大,主要以小額收款為主。主要用於網賺、外貿零售小額收款。
①電子賬戶類別:主要付款是電子賬戶對電子賬戶模式(類似於支付寶與支付寶交易,雙方均需要注冊、有賬戶),主要有Paypal、Cashrun cashpay,yellowpay,clickandbuy,MoneyBookers、Ap、Google checkout、LR等等。
②國際信用卡支付:是支付網關對支付網關模式(類似於網銀支付),主要有速匯通支付、ChronoPay 環迅支付(IPS)、首信易(PayEase)、雙乾支付(95epay)、ECPSS(E匯通)、Gspay、YOURSPAY(優士支付)、網銀在線、Motopay、2checkout等等。
2、銀行匯款模式
主要是通過銀行轉賬和匯款公司進行匯款。方便大金額付款,安全,不適合小額收款,費用高,資金一旦發出即不可撤回,對消費者沒保障。主要用於批發類外貿收款。
主要有電匯(TT,Telegraphic Transfer)、信用證(L/C)、西聯(WU,Western Union,國際特快匯款公司)、速匯金(MG,MoneyGram,環球快速匯款業務)等 。
不同的支付方式,對於不同的賣家買家,各有喜好。一般商家會比較傾向於「不可撤回」的付款方式,而消費者一般是討厭、拒絕使用這類方式,提倡使用保障雙方利益的第三方支付。當然,因為涉及安全風險及費用方面的問題,所謂的網上支付只局限於小額交易,並不適用於大金額支付。
對於外貿零售收款來說,商家與消費者無法找一個結合點,雙方都能接受的付款方式。而對於消費者來說,多一種支付,多一種選擇,作為一個商家,應該在保障自己利益前提下,盡可能的去迎合客戶的需求。
③ 200分!論跨國公司的外匯風險管理和內部資金轉移管理
這是商業機密啊,每個公司的都不一樣!風險管理吧一般就是控制資金流,盡量的讓資金控制在自己的手中,其它的什麼資金轉移啊,這個無從查起,如果有進一步的需要可以給我留言
④ 匯發2014年23號文《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行)》
請參閱附件。
註:附件只包含23號文主體,不包含附1-5的報表等內容
⑤ 2017年外匯管理有什麼新規定
最新的個人購匯說明書中,明確給出了境內個人在辦理個人購匯業務時的六項禁止行為,分別是:
1、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匯信息
2、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
5、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6、不得參與洗錢、逃稅、地下錢庄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5)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解讀擴展閱讀:
主要類型:
1、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
2、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
3、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4、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⑥ 外匯資金集中管理的外匯資金集中的管理效應
(一)降低結售匯成本,提高集團整體收益
在我國當前的結售匯體制下,跨國公司在實行資金集中管理之前,由於內部外匯資金不能互相調劑,加之賬戶限額所制約,經常出現外匯資金多的成員公司結匯,而外匯資金少的成員公司購匯的情況、成員公司自身在外匯收入多的月份需結匯、外匯收入少的月份需購匯的情況,頻繁的結售匯增加了各成員公司的工作量和跨國公司的外匯資金成本。在實行資金集中管理後,暢通了跨國公司與成員公司之間的外匯劃撥渠道,各成員公司間、成員公司與集團公司間可相互調劑外匯資金餘缺,減少了不必要的結售匯環節,節約了財務費用,降低了資金使用成本,提高了跨國公司的整體經濟效益。
(二)提高風險控制水平,有效規避匯率風險
外匯資金集中管理後,跨國公司可根據各成員公司資金預算情況,對集團外匯資金統籌規劃,在集團內部自主調配外匯資金餘缺,並根據進口付匯幣種、金額及期限,協調安排出口收匯幣種、金額及期限,進而實現集團內部資產與負債的幣種及期限匹配。這樣,在當前國際市場貨幣匯率波動較大的情況下,跨國公司可以通過優化集團幣種及期限結構,達到規避匯率風險,節約資金成本的目的。同時,外匯資金的集中管理,其規模效應也利於跨國公司組織專業團隊,以防範風險與保值為原則,有序地開展規避匯率風險的管理工作。
(三)提升資金管理水平,實現資金最優配置
外匯資金集中管理的實施,有利於形成了規模龐大的「資金池」,便於跨國公司實現集團對外匯資金的流量和流向進行全面監督和統一調控,確保集團外匯資金協調、有序、可控運行。外匯資金在分散管理模式下,各子公司為了方便結算,各自在銀行開戶,造成多頭開戶、多頭貸款,結果使外匯資金使用效率低下,持有成本上升。而在集中管理模式下,通過將各成員公司盈餘外匯資金集中在一起,集團既可以通過和銀行談判,謀求更高的外匯存款利率及相應利息收入,並通過短期投資等方式獲取投資收益,實現集團閑置資金效用的最大化。集團又可通過銀行以委託貸款方式實現集團內部資金的有效調度,實現集團資金的有效配置。
(四)統一資金預算,提高資本預算管理水平
外匯資金集中管理的實施,強化了集團公司對各成員單位資金預算的控制能力,由過去單純事後檢查和監督轉變為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的管理體系,對經營活動可以進行有效地監控,有效防範了違規操作事件的發生,提高了預算對風險的控制能力。同時,跨國公司的外匯資金集中管理,客觀上改變了以往單一的資金預算管理體制,形成了本、外幣一體的預算管理體系,使資金預算管理向更科學、更規范的方向發展。
⑦ 何為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
跨境人民幣資金池在銀行屬於資金池類產品,歸類於中間業務中的流動性產品的大類。最新的一份文件是2014年11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4】324號)。該份文件相當於全國開展跨境資金池的操作細則。問題中所說的《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銀發【2014】22號)的文件僅規定了上海自貿區內的資金池的相關問題,而且關於資金池的部分僅有區區的半頁,頂多算是個指導性文件。人行關於這塊業務政策文件變遷我後續會說到。
因為這個產品國家還處於推行試點階段,就是銀行和企業向當地人行申報一個批准一個,所以各家的賬戶體系、系統設置都有所不同。具體到產品可以分為准入條件、賬戶設置、行內流程、系統設置。
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是資本項目項下,跨國企業集團境內外成員企業之間開展的資金調劑和歸集業務。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是跨國企業集團對境內外成員企業的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收付款集中處理,可採用軋差凈額結算方式。
簡單些說,就是資金池是屬於資本項下的,不需要貿易背景,就可以劃轉資金。人民幣集中收付需要實打實的貿易往來。同時,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和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相類業務就構成了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所以有關跨境外幣資金池業務的政策是放在《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行)》(2014年6月實施)規定的。
啊,為什麼會有這個業務呢?因為之前資金的跨境流動在我國是嚴格限制,只有經常項下的貿易往來才能實現資金的跨境支付和匯兌,而資本項下的跨境流動必須經過有權機構的嚴格審批,在核準的額度內才可以跨境收支。現在國家想要推進人民幣國際化,鼓勵人民幣走出去,所以想通過該項業務,微觀上先提高跨國公司境內外關聯企業自有資金集中調度和統一使用的便利性,使他們的人民幣資金首先走出去。
⑧ 外匯資金集中管理的介紹
外匯資金集中管理是以集團內部的財務公司為載體,通過境內外匯資金集中管理專戶對境內外匯資金進行集中運營管理,通過境外外匯資金集中管理專戶對境外外匯資金進行集中運營管理。
⑨ 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的模式是什麼樣的
1 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模式
其一般業務模式 企業集團總部指定一家區內注冊成立並實際經專營或投資的屬成員企業之間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的雙向流通 以便集團內境內外成員企業之間開展可跨境人民幣資金池的雙向資金的雙向流通 以便集團內境內外成員企業作為辦理跨境雙向資金池業務的主體,通過其所開立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不得與其它資金混用),將境內資金池和將境外資金池對接 通過上存下劃的方式,實現公司境內外資金 (入池資金應為企業經營活動和實業投資活動的現金流)的雙向自動歸集和成員企業的自由劃轉,由此集團可以自主統籌調配境內外資金 2 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模式 符合要求的區內企業可以開立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 辦理經常項目外匯資金集中收付 經常項目軋差凈額結算 集中結售匯開 國際貿易結算中心業務 還可以同時開通與境外資金主賬戶連通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 在規定額度內 在規定額度內 兩個賬戶的資金可以自由劃轉
⑩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解讀
2014年5月1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台《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此前涉及跨境擔保外匯管理的法規主要有:《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銀發〔1996〕302號)、《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97〕匯政發字第10號)、《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9號)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2〕19號)。上述法規在頒布初期,對於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支持對外貿易發展,促進勞務出口和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及資金,順利開展對外金融活動,規范對外擔保行為,加強對外擔保管理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隨著我國涉外經濟的快速增長,國際收支交易規模的不斷擴大,跨境擔保行為也日趨多樣化和復雜化,上述法規僅涵蓋對外擔保和外保內貸,未涉及其他類型的跨境擔保,已不能滿足當前市場發展需求。同時,已經明確的相關擔保管理政策,審批、核准手續較多,相對於市場需求來說管理方式較為滯後,管理成本較高。因此,外匯局以「五個轉變」為指導思想,調整管理思路,推動簡政放權和職能轉變,在前期充分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適時出台了《規定》,以便利跨境擔保活動,推進擔保項下資本項目可兌換水平。 此次出台的《規定》,主要體現了以下管理思路:
一是簡政放權。取消或大幅度縮小跨境擔保的數量控制范圍和登記范圍,只將「擔保履約後新增居民對非居民負債或債權的部分跨境擔保」納入逐筆登記范圍。同時,清理整合法規,廢止了12項跨境擔保相關規范性文件。
二是轉變職能。合理界定跨境擔保的外匯管理范圍和監管責任邊界。根據外匯管理的目標和職責,合理界定跨境擔保的外匯管理范圍,納入外匯管理的跨境擔保應主要具備以下特點: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為擔保履約方式、相對確定的履約金額、對國際收支可能產生重要影響等。同時,充分尊重上位法、國際慣例和市場需求,將外匯管理與跨境擔保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判定脫鉤。外匯局基於國際收支統計法定職責的匯兌登記,在目的和效力上均不同於行業主管部門的確認登記,不作為擔保生效或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三是從事前審批轉向事後監管。取消所有事前審批,以登記為主要管理手段。取消擔保簽約和履約的事前審批和核准事項,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記管理;取消大部分業務資格條件限制。
四是強化風險防範。在簡政放權的同時,通過配套制度和監管手段,防止跨境擔保成為資金異常流動的通道;明確外匯局監測分析職責,強調非現場核查和監督檢查,強化違規責任的追究。 《規定》中,關於內保外貸的主要管理內容有:
1.取消內保外貸的數量控制。取消境內機構融資性和非融資性內保外貸的事前審批或指標核定。
2.取消不必要的資格條件限制。除普遍適用於所有機構的一般性限制條款外(如擔保資金用途限制),取消針對特定主體(擔保人、被擔保人資產負債比例或關聯關系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資性擔保)的資格條件限制。
3.以登記為主要管理方式。利用現有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對內保外貸業務進行統計、監測。
4.取消擔保履約核准。銀行可自行辦理對外擔保履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憑擔保登記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履約。
5.擔保履約後形成對外債權的,應按相關要求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規定》中,關於外保內貸的主要管理內容有:
1.明確業務資格。債權人須是境內金融機構,債務人須是非金融機構,被擔保的債務只能是本外幣普通貸款或信用額度。
2.債權人集中登記。由債權人(即境內金融機構)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向外匯局集中辦理數據報備。
3.債權人自行辦理擔保履約收款。境內金融機構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
4.擔保履約後債務人辦理外債登記。擔保履約後形成債務人對外負債的,應辦理外債登記,但可不納入普通外債額度限制。債務人因外保內貸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余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 《規定》的發布實施,實現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政策的統一和跨境擔保的基本可兌換,表現為:在內保外貸領域,此次改革在取消擔保事前審批、擔保履約核准和大部分資格條件限制的同時,仍然保留了簽約環節的逐筆登記;在外保內貸領域,在符合相關限制性條件的情況下,允許中、外資企業自行簽約,並允許在凈資產的1倍內辦理擔保履約,統一並大幅度改善境內中、外資企業的外保內貸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