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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外匯

發布時間:2021-11-10 23: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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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上海辦暫住證需要什麼材料

2018年1月1日,《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取消,還在有效期內的《上海市臨時居住證》繼續有效,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持居住證者,可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因此只要辦理了居住證就在上海享受社保及公積金權利。

下面介紹下申請辦理《上海市居住證》的流程:

一、申請材料目錄

1、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

2、申請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3、委託書,行動不便的老年人(65歲以上)或者殘疾人由親屬代辦的必須提供;

4、在滬合法居住證明,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居住在單位、學校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學校人事或者保衛部門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居住在近親屬自購或者租賃住房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親屬關系證明;

5、代辦人有效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行動不便的老年人(65歲以上)或者殘疾人由親屬代辦的必須提供;

6、監護人有效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辦理時應由監護人代辦,辦理時必須提供;

7、監護關系證明,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辦理時應由監護人代辦,辦理時必須提供。

二、辦理方式

符合條件的可攜帶申請材料到全市任一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請;也可登陸「上海公安人口管理微信公眾號——上海戶政——居住證辦理」申請。經申請人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合法穩定居住」情況審核通過後制發證件。證件可通過受理網點領取,也可自願選擇中國郵政送證上門(服務費15元人民幣)。

三、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持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並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務:1.義務教育;2.基本公共就業服務;3.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6.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持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享受下列便利:(一)辦理出入境證件;(二)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三)機動車登記;(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五)申報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或者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七)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便利。

(3)高安外匯擴展閱讀:

一、上海市居住證轉上海戶口方法

根據上海市政府發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的通知。按照規定,符合以下條件者可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1、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2、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3、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所得稅;

4、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

5、無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

二、上海市居住證掛失方法

需要辦理居住證掛失的居住證持有人,可攜帶申請材料到全市任一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請辦理掛失,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居住證件業務受理單

2、監護關系證明,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辦理時應由監護人代辦,辦理時必須提供。

3、委託書,行動不便的老年人(65歲以上)或者殘疾人由親屬代辦的必須提供;

4、申請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5、監護人有效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6、代辦人有效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4. 上海居住證現在租房要備案登記,我被卡住了!有什麼招兒呀

上海的居住證分"就業」類和"人才引進」,以你的本科學歷先找到工作單位接受你,就可以辦理"人才引進」的居住證,同時可以辦理和上海籍一樣的四金社保。而你簡單地辦理"就業」類居住證就虧大了,只能和外來打工的一樣辦理綜合保險。備案問題我想可以暫時換租便宜的房子過渡,三個月的房租的稅也不會很多,關鍵是當初你租房時,為了便宜肯定認可房東不開票的做法。要麼再和房東商量表面上另外再做一份租房合同,壓低房價,稅金部分協商承擔。
補充說明:
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了促進人才流動,鼓勵國內外人才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對象)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特殊才能的國內外人員,以不改變其戶籍或者國籍的形式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的,可以依據本規定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第三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簡稱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進人才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公安局)負責《居住證》的發放及其相關管理。

市計委、市外辦、市勞動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辦、市醫保局、市房地資源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引進人才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居住證》制度的一般規定

第四條 (《居住證》制度)

對於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員,逐步實行《居住證》制度。

第五條 (《居住證》載明內容)

《居住證》載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別、簽發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證編號或者國籍(地區)等內容。

第六條 (《居住證》的有效期限)

《居住證》的有效期限可分為6個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條 (《居住證》的功能)

《居住證》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證明;

(二)用於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個人相關事務,查詢相關信息;

(三)記錄持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第八條 (發證機關)

《居住證》由公安部門頒發。

第九條 (《居住證》信息系統)

《居住證》信息系統納入上海市社會保障和市民服務信息系統。

《居住證》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居住證》申領的規定

第十條 (申請的提出)

本規定第二條所稱的國內外人員需要申領《居住證》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並填寫《居住證》申請表。

第十一條 (申請材料)

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書或者業績證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證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證明;

(四)本市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狀況證明。

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或者勞動合同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聘用或者勞動合同。

已經在本市創業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投資或者開業的相關證明。

已經入境的境外申領人,還應當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入境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的審核)

市人事局應當自收到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本市人才開發指導目錄和具體評價標准,核定《居住證》的有效期限,並出具《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領人。

年度人才開發指導目錄由市人事局根據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相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准後發布。

第十三條 (《居住證》的辦理)

申領人憑《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向公安部門辦理領取《居住證》的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居住證》的工本費)

《居住證》的工本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確定。

第四章 相關管理

第十五條 (境外人員的就業許可)

已加入外國籍或者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的留學人員,持有《居住證》的,可以免辦其他就業許可。

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外國籍人員在國內就業,以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人員在內地就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居住證》相關信息的變更)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因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向市人事局辦理《居住證》相關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換證)

《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申領新的《居住證》的,本人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15日前,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向市人事局和原發證的公安部門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八條 (《居住證》的掛失和補辦)

《居住證》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向市人事局辦理掛失和補辦手續。

第五章 相關待遇

第十九條 (創辦企業)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可以以技術入股或者投資等方式創辦企業。

第二十條 (科技活動)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參與科技項目招投標,申請科技人才計劃資助或者科技項目資助,申報科技獎勵。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聘用)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經本市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項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機關聘用,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二十二條 (資格評定、考試、登記)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執業(職業)資格考試、執業(職業)資格登記。

第二十三條 (子女就讀)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其《居住證》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請子女在本市就讀。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階段,由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到具備相應接收條件的學校就讀。本款要求的《居住證》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會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門另行制定。

符合前款規定的境內人員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畢業文憑的,可以參加上海卷統一高考,報考本市部委屬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計劃的市屬高校或者民辦高校。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的子女,在語言文字適應期內,參加本市升學考試的,可以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

第二十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或者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其在戶籍所在地建立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不轉移。離開本市時,本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地未建立社會保險機構的,將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持有《居住證》、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離開本市時,本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

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離開本市時,本市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醫療帳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地未建立社會保險機構的,將其個人醫療帳戶儲存額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可以按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已在戶籍所在地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將在戶籍所在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余額轉入本市住房公積金帳戶,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余額,可以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余額累計計算。離開本市時,可按規定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轉移手續。

第二十七條 (實施專利的獎勵)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在本市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專利的,可以申報上海市發明創造專利獎。

第二十八條 (因私出國)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在本市工作並暫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商務手續。

第二十九條 (外匯兌換)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可以持稅務憑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外匯管理指定的銀行,將其在本市期間合法的人民幣收入兌換成外匯,匯出境外。

第三十條 (居留簽注、簽證)

持有《居住證》的台灣地區人員,可以申請辦理長期暫住加註和多次出入境簽注手續。

持有《居住證》的外國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長期居留手續和與居留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簽證手續。

第三十一條 (其他規定)

國家和本市對引進人才的有關待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隨同家屬的待遇)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為隨同來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領《居住證》,並享有相應待遇。

第三十三條 (戶籍的取得)

國內外人員以取得本市戶籍方式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願意取得本市戶籍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施行日期)

國內人才申領《上海市居住證》審核試行辦法

第一條(依據)

根據市政府發布的《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制訂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凡按規定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國內人員,試行按要素計分審核。

第三條(用人單位)

本試行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信譽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各類企業、事業、社團、民辦非企業機構,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滬單位。

第四條(評價計分體系)

本試行辦法的評價計分體系由一般分和附加分兩大部分、共14項要素組成,滿分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專業能力分、導向分三小部分、共10項要素組成,滿分為120分。
附加分由4項要素組成,滿分為30分。
申領《居住證》者的得分,為兩大部分、14項要素得分的累計分值;累計分值如超過120分,計為120分。

第五條(一般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專業能力分和導向分三小部分組成。

一、基本分部分滿分為55分,由年齡、受教育程度、受聘情況、親屬關系、住房情況等5項要素組成。
(一)年齡
年齡項最高分為10分。
本項具體計分標准如下:
1、35周歲以下 10分
2、36??50周歲 5分
3、51周歲以上 0分
(二)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項最高分為25分,只計最高學歷(學位);碩士、博士要求同時取得學歷和學位。
本項具體計分標准如下:
1、博士 25分
2、碩士 23分
3、學士 21分
4、大學本科 20分
5、大專(高職) 10分
6、高中(含職校、技校、中專)及以下 0分
(三)受聘情況
受聘情況項最高分為10分,根據受聘於本市用人單位的情況計分。
本項具體計分標准如下:
1、以項目、任務等方式聘用 10分
2、聘用(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 10分
3、聘用(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 5分
4、未受聘 0分
(四)親屬關系
親屬關系項最高分為5分。
本項具體計分標准如下:
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為本市戶籍 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證》
或配偶要素累計分(不含本項分值)達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證》標准分
2、其它 0分
(五)住房情況
住房情況項最高分為5分,「在本市有產權住房」是指本人為產權人或共有產權人。
本項具體計分標准如下:
1、在本市有產權住房 5分
2、其它 0分

二、專業能力分
專業能力分部分滿分為35分,由專業能力和專業培訓等2項要素組成。
「特殊才能」的人才,專業能力的計分標准另行制定。
(一)專業能力
專業能力項最高分為30分,同時符合兩個及以上標准只計最高分值。「獲得執業(職業)資格」根據不同的執業(職業)資格,給予5?15分。「擁有發明專利」是指由申請人發明創造的專利,經同行專家認定後根據專利水平給予5?10分。
本項具體計分標准如下:
1、兩院院士 30分
2、博士生導師 25分
或獲得國家級獎勵
3、獲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20分
或受聘於事業單位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或受聘於機關擔任局級以上職務
或受聘於企業高級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繳稅月收入在10000元及以上
4、獲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8分
或受聘於事業單位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或受聘於機關擔任處級以上職務
或受聘於企業中級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繳稅月收入在5000元及以上
或獲得省部級獎勵
5、獲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5分
或受聘於事業單位中級專業技術崗位
或受聘於機關擔任科級以上職務
或受聘於企業一般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繳稅月收入在2000元及以上
6、獲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5分
或受聘於事業單位初級專業技術崗位
或受聘於機關擔任一般職務
或受聘於企業初級專業技術崗位、繳稅月收入在1000元及以上
7、獲得執業(職業)資格 5?15分
8、擁有發明專利 5?10分
9、其它 0分
(二)專業培訓
專業培訓項最高分為5分。對於國家、本市和境外的專業培訓證書,經認定給予1?5分。有多種證書分值可累計,但總分不超過5分。各類開展專業培訓、發放專業培訓證書的合法機構,可向市人事局申報專業培訓證書認定,經認定後納入本評價計分體系並予以公布。
本項具體計分標准如下:
1、取得經認定的專業培訓證書 1?5分
2、未取得經認定的專業培訓證書 0分

三、導向分
導向分部分滿分為30分,由專業類別導向、產業(行業)導向、地區導向等3項要素組成。
(一)專業類別導向
專業類別導向項最高分為10分,根據年度人才開發目錄劃分緊缺、需要、控制。
本項具體計分標准如下:
1、緊缺 10分
2、需要 5分
3、控制 0分
(二)產業(行業)導向
產業(行業)導向項最高分為10分,「高新技術、軟體、集成電路行業」指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上述行業的企業引進相關的人才;「本市重點發展產業(行業)」根據年度人才開發目錄確定。
本項具體計分標准如下:
1、高新技術、軟體、集成電路行業 10分
2、本市重點發展產業(行業) 10分
3、其它 0分
(三)地區導向
地區導向項最高分為10分,重點發展地區根據年度人才開發目錄確定,要求居住地、工作地同時在重點發展地區。
本項具體計分標准如下:
1、重點發展地區 10分
2、一般地區 0分

第六條(附加分)

附加分部分最高分為30分,包括同行專家推薦附加分、人才在滬投資創業附加分、境外工作或學習經歷附加分以及根據國家和本市法規規定經核定給予的附加分等4項要素,4項要素的得分可累計,但最高不超過30分。
(一)同行專家、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附加分
同行專家、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附加分項最高分為20分,如有多名專家和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同時推薦只計最高分。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經市人事局備案同意後具備推薦本行業「特殊才能」人才的資格
本項具體計分標准如下:
1、兩院院士推薦 20分
2、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特別推薦 15分
3、博士生導師推薦 15分
4、其它 0分
(二)人才在滬投資創業附加分
人才在滬投資創業附加分項最高分為20分。在滬投資額可累計;如創辦多個企業及機構,繳稅額可累計,聘用本市員工人數可累計。
本項具體計分標准如下:
1、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20分
或投資創辦的企業連續三年繳稅額在100萬元及以上
或投資創辦的單位聘用本市員工100人及以上
2、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15分
或投資創辦的企業連續三年繳稅額在50萬元及以上
或投資創辦的單位聘用本市員工50人及以上
3、投資額在3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10分
或投資創辦的企業連續三年繳稅額在30萬元及以上
或投資創辦的單位聘用本市員工30人及以上
或在本市投資創辦民辦非企業機構
4、投資額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5分
或投資創辦的企業連續三年繳稅額在10萬元及以上
或投資創辦的單位聘用本市員工10人及以上
5、其它 0分
(三)境外工作或學習經歷附加分
境外工作或學習經歷附加分最高分為10分,經歷應當連續,不得累計;有多次經歷只計最高分。
本項具體計分辦法如下:
1、有一年及以上境外工作或留學經歷 10分
2、有三個月及以上境外學習或工作經歷 5分
3、其它 0分
(四)根據國家和本市法規規定經核定給予的附加分
根據國家和本市法規規定給予的附加分項最高分為20分,是指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相應規定,經市人事局核定後可給予5?20分。
本項具體計分辦法如下:
1、法規有相應規定 5?20分
2、其它 0分

第七條(標准分)

一、暫未被本市用人單位聘用的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要素累計分值在50分及以上者,可辦理有效期為6個月的《居住證》。
二、已被本市用人單位聘用或在本市投資創業的人員,可按要素累計分值分別辦理1年、3年、5年有效期的《居住證》:
1、分值在9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請人任選辦理三種有效期的《居住證》;
2、分值在89分以下、7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請人選擇辦理3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證》;
3、分值在69分以下、60分及以上者,可辦理1年有效期的《居住證》。

第八條(本辦法的調整)

市人事局根據人才引進宏觀調控的需要,及時確定、調整並公布申領6個月、1年、3年和5年有效期《居住證》的條件和標准分。

國內人才《上海市居住證》申領須知

一、 管理部門

市人事局和區(縣)人事局

二、受理部門及地點

上海市人事業務受理中心(高安路21號2樓)
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中山西路620號、浦東商城路660號)
各區(縣)人才服務中心
試點區街道受理點

三、受理依據

《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 (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發布)
《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 (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發布)
關於印發《〈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滬發改人口〔2004〕018號)

四、受理條件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變其戶籍的形式來本市工作或者投資、創業的境內引進人才。

五、申領主體

符合以上受理條件的境內人員需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由本人或者委託聘用單位向受理部門提出申請。

六、申請材料

申領《居住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國內人才〈上海市居住證〉申領表》(需加蓋聘用單位公章)。申報單位的注冊資本一般應在人民幣100萬元及以上;符合申報條件的個人投資創辦的科技型企業,可不受上述注冊資本的限制;外省市政府、企事業單位在滬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屬受理范圍,也不屬人才派遣機構辦理派遣員工引進人才《上海市居住證》的派遣范圍;
2、本人的學歷學位證明、專業技術證書或業績證明材料復印件(驗原件,學歷學位證明須經驗證,業績證明材料包括獲獎證書、專利證書、個人收入證明等,個人收入證明為稅務部門出具的個人繳稅單);
3、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居民戶口簿及身份證,已婚人員為配偶申領《居住證》的還應提交《結婚證》,除居民戶口簿外,其餘驗原件);
4、在本市的住所證明復印件(已在滬購置產權房的提供產權證;租住居住的提供由房地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居住單位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借住滬籍親友住房的提供親友戶口簿或產權證及其書面證明、以及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驗原件);
5、本市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狀況證明;
6、申領人配偶為本市戶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戶口簿及結婚證復印件;申領人父母為本市戶籍的,出具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及相應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已經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聘用單位法人證書、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和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已經在滬創業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投資的驗資報告和法人證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七、申領程序

1、申領人向受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2、市人事局進行審核認定,核定《居住證》有效期限,並由受理部門將審核認定結果通知申領人。
3、通過審核認定的申領人到指定地點採集圖像等信息, 繳納《居住證》工本費,領取《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
4、申領人按照《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的要求,辦理領取《居住證》的相關手續。

八、工本費

人民幣25元。

九、受理時間

1、上海市人事業務受理中心為周一至周五9:00-11:20,13:30-17:00;
2、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為周一至周五9:00-17:00,周六9:30-15:00。
(以上國定節假日除外)
3、各區(縣)人才服務中心、街道受理點見受理點的公告。

十、咨詢電話及網址

1、 64335381(上海市人事業務受理中心)
2、 62337506(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
3、 咨詢網址為www.21cnhr.gov.cn

5. CFA 的含金量到底有多少

全球CFA專業人員的最大僱主:

美銀美林、摩根士丹利、富達投資集團、JP摩根資產、瑞銀集團、貝萊德集團、匯豐銀行、花旗集團及富蘭克林鄧普頓基金集團。

國內CFA持證人最大僱主:普華永道、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匯豐銀行、中國中信、法國巴黎銀行、瑞銀證券、德勤、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中國平安保險、招商局集團、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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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銀行:研究部分析師;固定收益部分析師與交易員;資本市場部或交易部產品經理及交易員;投資銀行部上市顧問。

基金公司:研究部行業、策略與宏觀分析師,投資部投資經理,銷售與市場部銷售經理。

商業銀行:投資銀行部並購交易、債券發行、財務顧問、行業研究人員;全球金融市場部外匯交易、衍生品交易、國際債券交易等交易員以及資金運營人員;資產管理部投資經理、產品設計經理,資產負債部門資金系統管理、外匯管理、資本數據分析員等。

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債券、股票投資經理以及另類資產投資經理

私募股權公司:項目經理、投資經理。

信託公司:信託經理。

第三方理財機構:理財經理。

作為緊缺人才,全球擁有CFA認證的超過15萬人,中國內地僅6000多人,因此CFA有著令人羨慕的高收入。

CFA年收入統計(單位:美元):美國19萬、英國20萬、新加坡11.3萬、香港13.6萬、加拿大10.8萬、全球平均17.8萬。

CFA與MBA年收入比較(單位:美元):哈佛MBA在美平均年薪12.8萬,CFA在美平均年薪17.8萬。

6. eve如何賺錢,我可以買死亡漩渦,和暴風級了,錢夠了,把各種賺錢的方式說說,我自己選一選看哪個適合我

賺錢么,無非就是挖礦、刷怪和打撈
打撈么,是新手乾的活。效率來說一天一億,不用很好的船,但看上去似乎不是你的選擇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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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海外來人員工作的四金問題

來上海就業的話、現在可以直接辦理"居住證」而不需要"暫住證」了。就業以外的還是需要的。居住證分"
就業類」和"人才引進類」、前者對學歷沒有具體要求、有用人單位接受就可以辦理、但是只能辦理"外來人員綜合保險」、後者要求本科以上學歷、35周歲以下、有用人單位接受。可以辦理和上海籍一樣的四金社保。不知道你手頭的居住證是哪一類的?
補充說明1:
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了促進人才流動,鼓勵國內外人才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對象)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特殊才能的國內外人員,以不改變其戶籍或者國籍的形式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的,可以依據本規定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第三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簡稱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進人才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公安局)負責《居住證》的發放及其相關管理。

市計委、市外辦、市勞動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辦、市醫保局、市房地資源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引進人才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居住證》制度的一般規定

第四條 (《居住證》制度)

對於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員,逐步實行《居住證》制度。

第五條 (《居住證》載明內容)

《居住證》載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別、簽發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證編號或者國籍(地區)等內容。

第六條 (《居住證》的有效期限)

《居住證》的有效期限可分為6個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條 (《居住證》的功能)

《居住證》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證明;

(二)用於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個人相關事務,查詢相關信息;

(三)記錄持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第八條 (發證機關)

《居住證》由公安部門頒發。

第九條 (《居住證》信息系統)

《居住證》信息系統納入上海市社會保障和市民服務信息系統。

《居住證》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居住證》申領的規定

第十條 (申請的提出)

本規定第二條所稱的國內外人員需要申領《居住證》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並填寫《居住證》申請表。

第十一條 (申請材料)

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書或者業績證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證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證明;

(四)本市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狀況證明。

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或者勞動合同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聘用或者勞動合同。

已經在本市創業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投資或者開業的相關證明。

已經入境的境外申領人,還應當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入境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的審核)

市人事局應當自收到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本市人才開發指導目錄和具體評價標准,核定《居住證》的有效期限,並出具《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領人。

年度人才開發指導目錄由市人事局根據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相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准後發布。

第十三條 (《居住證》的辦理)

申領人憑《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向公安部門辦理領取《居住證》的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居住證》的工本費)

《居住證》的工本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確定。

第四章 相關管理

第十五條 (境外人員的就業許可)

已加入外國籍或者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的留學人員,持有《居住證》的,可以免辦其他就業許可。

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外國籍人員在國內就業,以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人員在內地就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居住證》相關信息的變更)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因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向市人事局辦理《居住證》相關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換證)

《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申領新的《居住證》的,本人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15日前,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向市人事局和原發證的公安部門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八條 (《居住證》的掛失和補辦)

《居住證》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向市人事局辦理掛失和補辦手續。

第五章 相關待遇

第十九條 (創辦企業)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可以以技術入股或者投資等方式創辦企業。

第二十條 (科技活動)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參與科技項目招投標,申請科技人才計劃資助或者科技項目資助,申報科技獎勵。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聘用)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經本市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項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機關聘用,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二十二條 (資格評定、考試、登記)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執業(職業)資格考試、執業(職業)資格登記。

第二十三條 (子女就讀)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其《居住證》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請子女在本市就讀。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階段,由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到具備相應接收條件的學校就讀。本款要求的《居住證》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會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門另行制定。

符合前款規定的境內人員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畢業文憑的,可以參加上海卷統一高考,報考本市部委屬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計劃的市屬高校或者民辦高校。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的子女,在語言文字適應期內,參加本市升學考試的,可以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

第二十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或者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其在戶籍所在地建立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不轉移。離開本市時,本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地未建立社會保險機構的,將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持有《居住證》、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離開本市時,本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

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離開本市時,本市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醫療帳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地未建立社會保險機構的,將其個人醫療帳戶儲存額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可以按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已在戶籍所在地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將在戶籍所在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余額轉入本市住房公積金帳戶,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余額,可以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余額累計計算。離開本市時,可按規定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轉移手續。

第二十七條 (實施專利的獎勵)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在本市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專利的,可以申報上海市發明創造專利獎。

第二十八條 (因私出國)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在本市工作並暫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商務手續。

第二十九條 (外匯兌換)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可以持稅務憑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外匯管理指定的銀行,將其在本市期間合法的人民幣收入兌換成外匯,匯出境外。

第三十條 (居留簽注、簽證)

持有《居住證》的台灣地區人員,可以申請辦理長期暫住加註和多次出入境簽注手續。

持有《居住證》的外國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長期居留手續和與居留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簽證手續。

第三十一條 (其他規定)

國家和本市對引進人才的有關待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隨同家屬的待遇)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為隨同來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領《居住證》,並享有相應待遇。

第三十三條 (戶籍的取得)

國內外人員以取得本市戶籍方式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願意取得本市戶籍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補充說明2:
國內人才申領《上海市居住證》審核試行辦法

第一條(依據)

根據市政府發布的《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制訂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凡按規定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國內人員,試行按要素計分審核。

第三條(用人單位)

本試行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信譽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各類企業、事業、社團、民辦非企業機構,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滬單位。

第四條(評價計分體系)

本試行辦法的評價計分體系由一般分和附加分兩大部分、共14項要素組成,滿分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專業能力分、導向分三小部分、共10項要素組成,滿分為120分。
附加分由4項要素組成,滿分為30分。
申領《居住證》者的得分,為兩大部分、14項要素得分的累計分值;累計分值如超過120分,計為120分。

第五條(一般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專業能力分和導向分三小部分組成。

一、基本分部分滿分為55分,由年齡、受教育程度、受聘情況、親屬關系、住房情況等5項要素組成。
(一)年齡
年齡項最高分為10分。
本項具體計分標准如下:
1、35周歲以下 10分
2、36??50周歲 5分
3、51周歲以上 0分
(二)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項最高分為25分,只計最高學歷(學位);碩士、博士要求同時取得學歷和學位。
本項具體計分標准如下:
1、博士 25分
2、碩士 23分
3、學士 21分
4、大學本科 20分
5、大專(高職) 10分
6、高中(含職校、技校、中專)及以下 0分
(三)受聘情況
受聘情況項最高分為10分,根據受聘於本市用人單位的情況計分。
本項具體計分標准如下:
1、以項目、任務等方式聘用 10分
2、聘用(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 10分
3、聘用(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 5分
4、未受聘 0分
(四)親屬關系
親屬關系項最高分為5分。
本項具體計分標准如下:
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為本市戶籍 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證》
或配偶要素累計分(不含本項分值)達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證》標准分
2、其它 0分
(五)住房情況
住房情況項最高分為5分,「在本市有產權住房」是指本人為產權人或共有產權人。
本項具體計分標准如下:
1、在本市有產權住房 5分
2、其它 0分

二、專業能力分
專業能力分部分滿分為35分,由專業能力和專業培訓等2項要素組成。
「特殊才能」的人才,專業能力的計分標准另行制定。
(一)專業能力
專業能力項最高分為30分,同時符合兩個及以上標准只計最高分值。「獲得執業(職業)資格」根據不同的執業(職業)資格,給予5?15分。「擁有發明專利」是指由申請人發明創造的專利,經同行專家認定後根據專利水平給予5?10分。
本項具體計分標准如下:
1、兩院院士 30分
2、博士生導師 25分
或獲得國家級獎勵
3、獲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20分
或受聘於事業單位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或受聘於機關擔任局級以上職務
或受聘於企業高級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繳稅月收入在10000元及以上
4、獲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8分
或受聘於事業單位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或受聘於機關擔任處級以上職務
或受聘於企業中級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繳稅月收入在5000元及以上
或獲得省部級獎勵
5、獲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5分
或受聘於事業單位中級專業技術崗位
或受聘於機關擔任科級以上職務
或受聘於企業一般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繳稅月收入在2000元及以上
6、獲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5分
或受聘於事業單位初級專業技術崗位
或受聘於機關擔任一般職務
或受聘於企業初級專業技術崗位、繳稅月收入在1000元及以上
7、獲得執業(職業)資格 5?15分
8、擁有發明專利 5?10分
9、其它 0分
(二)專業培訓
專業培訓項最高分為5分。對於國家、本市和境外的專業培訓證書,經認定給予1?5分。有多種證書分值可累計,但總分不超過5分。各類開展專業培訓、發放專業培訓證書的合法機構,可向市人事局申報專業培訓證書認定,經認定後納入本評價計分體系並予以公布。
本項具體計分標准如下:
1、取得經認定的專業培訓證書 1?5分
2、未取得經認定的專業培訓證書 0分

三、導向分
導向分部分滿分為30分,由專業類別導向、產業(行業)導向、地區導向等3項要素組成。
(一)專業類別導向
專業類別導向項最高分為10分,根據年度人才開發目錄劃分緊缺、需要、控制。
本項具體計分標准如下:
1、緊缺 10分
2、需要 5分
3、控制 0分
(二)產業(行業)導向
產業(行業)導向項最高分為10分,「高新技術、軟體、集成電路行業」指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上述行業的企業引進相關的人才;「本市重點發展產業(行業)」根據年度人才開發目錄確定。
本項具體計分標准如下:
1、高新技術、軟體、集成電路行業 10分
2、本市重點發展產業(行業) 10分
3、其它 0分
(三)地區導向
地區導向項最高分為10分,重點發展地區根據年度人才開發目錄確定,要求居住地、工作地同時在重點發展地區。
本項具體計分標准如下:
1、重點發展地區 10分
2、一般地區 0分

第六條(附加分)

附加分部分最高分為30分,包括同行專家推薦附加分、人才在滬投資創業附加分、境外工作或學習經歷附加分以及根據國家和本市法規規定經核定給予的附加分等4項要素,4項要素的得分可累計,但最高不超過30分。
(一)同行專家、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附加分
同行專家、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附加分項最高分為20分,如有多名專家和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同時推薦只計最高分。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經市人事局備案同意後具備推薦本行業「特殊才能」人才的資格
本項具體計分標准如下:
1、兩院院士推薦 20分
2、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特別推薦 15分
3、博士生導師推薦 15分
4、其它 0分
(二)人才在滬投資創業附加分
人才在滬投資創業附加分項最高分為20分。在滬投資額可累計;如創辦多個企業及機構,繳稅額可累計,聘用本市員工人數可累計。
本項具體計分標准如下:
1、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20分
或投資創辦的企業連續三年繳稅額在100萬元及以上
或投資創辦的單位聘用本市員工100人及以上
2、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15分
或投資創辦的企業連續三年繳稅額在50萬元及以上
或投資創辦的單位聘用本市員工50人及以上
3、投資額在3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10分
或投資創辦的企業連續三年繳稅額在30萬元及以上
或投資創辦的單位聘用本市員工30人及以上
或在本市投資創辦民辦非企業機構
4、投資額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5分
或投資創辦的企業連續三年繳稅額在10萬元及以上
或投資創辦的單位聘用本市員工10人及以上
5、其它 0分
(三)境外工作或學習經歷附加分
境外工作或學習經歷附加分最高分為10分,經歷應當連續,不得累計;有多次經歷只計最高分。
本項具體計分辦法如下:
1、有一年及以上境外工作或留學經歷 10分
2、有三個月及以上境外學習或工作經歷 5分
3、其它 0分
(四)根據國家和本市法規規定經核定給予的附加分
根據國家和本市法規規定給予的附加分項最高分為20分,是指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相應規定,經市人事局核定後可給予5?20分。
本項具體計分辦法如下:
1、法規有相應規定 5?20分
2、其它 0分

第七條(標准分)

一、暫未被本市用人單位聘用的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要素累計分值在50分及以上者,可辦理有效期為6個月的《居住證》。
二、已被本市用人單位聘用或在本市投資創業的人員,可按要素累計分值分別辦理1年、3年、5年有效期的《居住證》:
1、分值在9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請人任選辦理三種有效期的《居住證》;
2、分值在89分以下、7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請人選擇辦理3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證》;
3、分值在69分以下、60分及以上者,可辦理1年有效期的《居住證》。

第八條(本辦法的調整)

市人事局根據人才引進宏觀調控的需要,及時確定、調整並公布申領6個月、1年、3年和5年有效期《居住證》的條件和標准分。

第九條(附則)

本試行辦法自2002年6月15日起實行。

補充說明3:
國內人才《上海市居住證》申領須知

一、 管理部門

市人事局和區(縣)人事局

二、受理部門及地點

上海市人事業務受理中心(高安路21號2樓)
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中山西路620號、浦東商城路660號)
各區(縣)人才服務中心
試點區街道受理點

三、受理依據

《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 (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發布)
《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 (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發布)
關於印發《〈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滬發改人口〔2004〕018號)

四、受理條件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變其戶籍的形式來本市工作或者投資、創業的境內引進人才。

五、申領主體

符合以上受理條件的境內人員需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由本人或者委託聘用單位向受理部門提出申請。

六、申請材料

申領《居住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國內人才〈上海市居住證〉申領表》(需加蓋聘用單位公章)。申報單位的注冊資本一般應在人民幣100萬元及以上;符合申報條件的個人投資創辦的科技型企業,可不受上述注冊資本的限制;外省市政府、企事業單位在滬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屬受理范圍,也不屬人才派遣機構辦理派遣員工引進人才《上海市居住證》的派遣范圍;
2、本人的學歷學位證明、專業技術證書或業績證明材料復印件(驗原件,學歷學位證明須經驗證,業績證明材料包括獲獎證書、專利證書、個人收入證明等,個人收入證明為稅務部門出具的個人繳稅單);
3、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居民戶口簿及身份證,已婚人員為配偶申領《居住證》的還應提交《結婚證》,除居民戶口簿外,其餘驗原件);
4、在本市的住所證明復印件(已在滬購置產權房的提供產權證;租住居住的提供由房地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居住單位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借住滬籍親友住房的提供親友戶口簿或產權證及其書面證明、以及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驗原件);
5、本市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狀況證明;
6、申領人配偶為本市戶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戶口簿及結婚證復印件;申領人父母為本市戶籍的,出具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及相應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已經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聘用單位法人證書、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和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已經在滬創業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投資的驗資報告和法人證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七、申領程序

1、申領人向受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2、市人事局進行審核認定,核定《居住證》有效期限,並由受理部門將審核認定結果通知申領人。
3、通過審核認定的申領人到指定地點採集圖像等信息, 繳納《居住證》工本費,領取《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
4、申領人按照《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的要求,辦理領取《居住證》的相關手續。

八、工本費

人民幣25元。

九、受理時間

1、上海市人事業務受理中心為周一至周五9:00-11:20,13:30-17:00;
2、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為周一至周五9:00-17:00,周六9:30-15:00。
(以上國定節假日除外)
3、各區(縣)人才服務中心、街道受理點見受理點的公告。

十、咨詢電話及網址

1、 64335381(上海市人事業務受理中心)
2、 62337506(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
3、 咨詢網址為www.21cnhr.gov.cn

日 期 2005 年 6 月 29 日

補充說明4:

國內人才《上海市居住證》相關信息變更須知

一、 管理部門

市人事局和區(縣)人事局

二、 受理部門及地點

上海市人事業務受理中心(高安路21號2樓)
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中山西路620號、浦東商城路660號)
各區(縣)受理點

三、受理依據

《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發布)。

四、相關信息變更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國內人員,因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向政府人事部門辦理《居住證》相關信息變更手續。

五、申辦變更主體

《居住證》持有人。

六、受理部門

原受理《居住證》申領的同一部門。

七、提交材料

1、《居住證》(驗原件後退還);
2、工作單位變更的,提交聘用單位法人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和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驗原件);居住地變更的,提交在本市的住所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八、申辦變更程序

1、申辦人向受理部門提交材料。
2、政府人事部門進行《居住證》有關信息變更。

九、受理時間

1、上海市人事業務受理中心為周一至周五9:00-11:20,13:30-17:00;
2、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為周一至周五9:00-17:00,周六9:30-15:00。
(以上國定節假日除外)
3、各區(縣)受理點見受理點的公告。

十、咨詢電話及網址

1、 64335381(上海市人事業務受理中心)
2、 62337506(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
3、 咨詢網址為www.21cnhr.gov.cn

8. 請告訴我國民黨高級官員排名之類的東西

排名不好排的,不同時期個人物在黨軍政中地位有很大的區別,
劃分兩個大時代:北洋時代、蔣時代
北洋時代未統一 、蔣時代形式上統一,

蔣時代排名(不能失去這個前提)
蔣時代可以劃分為:北伐時期 軍閥混戰時期 抗日時期 解放戰爭時期。
抗日戰爭前黨內三大人物 汪精衛 胡漢民 蔣介石 北伐後的混戰跟這三個人有著極大的關系!
綜合排名 我覺得地位高的得有軍事實力 在中央任重要職位 在黨內有地位(明國時期黨控制不了軍、政,黨的)
1 蔣介石 不用說了
2 何應欽 軍政黨內的不倒翁 一級上將,中央軍中有自己的親信;先期受蔣重用,以蔣何並稱,黃埔軍校總教官 第一軍軍長 中央 執行委員 軍政部長,西安事變時暫代總司令 足以見得其地位;北平軍分會代理委員長,與日本簽訂出賣國家主權的《溏沽協定》、《何梅協定》,也可以證明其地位與影響力;抗日時:四戰區司令長官 總參謀長 陸軍總司令 抗日勝利後中國政府接受日本投降,又證明其地位與影響力,任國防部長
3 白崇禧 一級上將 新桂系軍隊的實際掌控人;可以說李宗仁 白崇禧的地位,很大一部分是靠自己的軍隊支撐起來的;白發牢騷說過:沒有我白崇禧哪有他蔣介石,這還是可以商量的;北伐時任參謀次長代行總參之職,北伐主力軍是4 7 8軍 這三個軍的將領多是保定的軍校的,他可以很好的去協調,北伐其實是新桂系 推動 的,,期間蔣令他攻打浙江、上海(本來是何應欽的任務,可以說明蔣更相信白的軍事能力);412的執行者,這個時候沒有如果沒有新桂系的支持,後面有沒有蔣的事還很難說,蔣下野後,指揮龍潭之戰消滅孫傳芳,寧漢之戰打垮唐生智,奠定南京國民政府的地位(從412 龍潭之戰 寧漢之戰來說,沒有白就沒有蔣,還是說得通的)。二次北伐,打到北京被稱為號稱北伐第一人;混戰首期與陳濟棠,胡漢民成立廣州國民政府與蔣叫板,又把蔣弄下台了,抗戰時候,副參謀長 軍訓部長,桂林行營主任,抗日勝利後晉升一級上將(對抗日功勞的肯定,從35年-45年,晉升的2個一級上將之一,其餘的是追贈的)。解放戰爭時期,國防部長 九江指揮所主任 華中剿總,國民黨潰敗時,蔣對白說「民國16年我們兩人精誠團結,所以能完成北伐,統一全國。嗣後不幸為奸人挑撥離間,以致同室操戈。但後來盧溝橋事起,我兩人又復衷心合作,終於把倭寇打敗,收復國土,建立不世之功、今共黨雖極猖狂,國勢雖極危險,只要我兩人能一德一心,徹底合作,事尚有可為。」
3 陳誠 一級上將 遠征軍司令,北伐時期沒什麼影響力,成長於剿匪時期 抗戰時期 解放戰爭時期號稱小蔣 講說 軍中不可一日無辭修(陳誠的字),與何 白稱軍中三巨頭,去台灣後更是NB,由於是蔣的心腹,權利大,排名加分!
4李宗仁 一級上將 副總統 ;第七軍軍長 武漢政治分會主任 第四集團軍總司令 五戰區司令 漢中行營主任 北平行營主任 軍事參議院院長, 掌控南寧特委會時期成了出頭鳥, 後面的副總統抓不起權利了。很多時候李宗仁與白崇禧是不能分開說的,都是靠著掌控這新桂系,「參股與國民黨」,而蔣要讓他們成為國民黨的打工仔,我覺得李與白的地位可以相互對調,有人說淮海戰役有兩個人沒想到,一個是蔣介石沒想到輸的這么慘,一個是毛澤東贏得這么徹底,這與李、白內斗蔣介石有很大的原因。新桂系桂對共造成的損失很大:412 南昌起義 湘江戰役 百色起義 龍州起義 皖南事變 劉鄧挺近大別山,所以老毛在國共和談時期說 - 李宗仁白崇禧及其桂系,昨天是凶神惡煞,今天則有些像笑面虎了
5閻錫山 一級上將 有自己的軍事實力與地盤 黨中央政治委員 軍事委員會副委員長 第二戰區司令長官 行政院長 國防部長等 民國不倒翁,我覺得與李宗仁不相上下,很精明的人物,不喜歡出頭,所以排李宗仁後面了,

6程潛國民黨元老,整個蔣時代都有極高的地位及影響力,北洋時期就成名了,只是後面沒失去了自己的軍隊又沒有自己的地盤 ,排名靠後點了

上面這些人物的權利與影響是貫穿整個蔣時代的

7馮玉祥 灰常NB的人物影 北洋時期就很有影響力了,只是中原大戰後失了兵權,失權過早,減分,所以排名在李 閻 程後面了,抗日戰爭時連原西北軍將領都指揮不動了,

水平有限後面的不好排了
顧祝同 杜聿明 李濟深 張發奎 薛岳 衛立煌 傅作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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