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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金屬業務的稅務

發布時間:2021-11-10 22:47:26

貴金屬業務員要交個人稅嗎

要啊 達到交稅標准了就得交

❷ 金融單位銷售黃金如何繳納增值稅及消費稅

金融單位銷售黃金,不屬於則不繳納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於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一)發生實物黃金交易行為的分理處、儲蓄所等應按月計算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金額,上報其上級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匯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預征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預征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在下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級金融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預征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❸ 全國各大貴金屬交易所的納稅問題

全國各大貴金屬交易所的納稅問題,建議咨詢稅收工作人員。

❹ 銀行銷售金銀交什麼稅

銀行銷售金銀交增值稅,不交營業稅和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二是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三是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❺ 為什麼納稅人從事商品期貨和貴重金屬期貨業務要交增值稅

1、一般只是投機賺取差價的話是不需要交增值稅的,只需支付交易手續費。但是當實物交割時,供貨方必須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銷項稅發票。
2、國際上貴金屬期貨只有:金(Au)、銀(Ag)、鉑(Pt)、鈀(Pd)。四種。而目前我國只有:金(Au)、銀(Ag)期貨,在上海商品交易所內交易。
3、貴金屬期貨和紙黃金不一樣,因為紙黃金只是為了賺錢差價,而貴金屬期貨不僅為了投機還有參與套期保值、套利交易還有實物交割等等。
4、紙黃金不交增值稅。因為紙黃金不交割,只有交割時才交稅。

❻ 關於貴金屬公司稅務和公司企業管理問題

第一,走公司帳,如果代理的交易公司牽扯欺詐,你也會受到相關牽連,稅內務方面,請容兼職也就五六百,他們會告訴你怎麼做,第二,認繳的10萬資金驗資十個交易日後可以取出,這些會計也會給你做進帳,後期你放心用錢就行,不用為這些過多擔心,第三,所得稅是按公司營業稅交,會計都懂,你跟會計接觸一兩個月後就基本都懂了,所以現在擔心有點多餘。

❼ 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的貴金屬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是否應當辦理稅務登記並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銷售貴金屬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3號)規定:「一、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的金、銀、鉑等貴金屬交易業務,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是指金融機構能夠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其從事貴金屬交易業務的批復文件,或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的備案文件,或行業主管部門未限制其經營貴金屬業務的有關證明文件。」

❽ 銀行黃金買賣業務應該如何繳納流轉稅

問:某銀行目前開發兩項黃金買賣業務。第一項是代銷實物黃金,不賺取差價只收取手續費,黃金公司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直接寄給購買人;第二項是銷售紙黃金,接受客戶委託進行虛擬黃金買賣,銀行賺取與資本市場的差價,不涉及實務交割。請問這兩項業務涉及哪些流轉稅? 答: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第五條關於代購貨物征稅問題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徵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徵收增值稅。
(一)受託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託方,並由受託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託方; (三)受託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託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 根據上述規定,銀行代銷實物黃金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銀行銷售黃金不需繳納增值稅。否則,銀行銷售黃金應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代理業是指代委託人辦理受託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 1.代購代銷貨物,是指受託購買貨物或銷售貨物,按實購或實銷額進行結算並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銀行代銷實物黃金,屬於提供「服務業——代理業」營業稅應稅勞務,銀行收取的手續費應繳納營業稅。 2、紙黃金是黃金的紙上交易,投資者的買賣交易記錄只在個人預先開立的「黃金存摺賬戶」上體現,而不涉及實物金的提取。盈利模式即通過低買高賣,獲取差價利潤。紙黃金實際上是通過投機交易獲利,而不是對黃金實物投資。
紙黃金的類型除了常見的黃金儲蓄存單、黃金交收定單、黃金匯票、大面額黃金可轉讓存單外,還包括黃金債券、黃金賬戶存摺、黃金倉儲單、黃金提貨單,黃金現貨交易中當天尚未交收的成交單,還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特別提款權等。均屬紙黃金的范疇。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因此,紙黃金不屬於貨物,銀行銷售紙黃金不涉及增值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紙黃金不屬於外匯、貨物期貨、有價證券。 金融商品也可以稱為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並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我們認為,紙黃金屬於其他金融商品。 《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因此,銀行買賣紙黃金屬於「金融」營業稅應稅勞務。

❾ 中國現在對黃金交易是如何收稅

《黃金交易所黃金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

一、關於黃金交易的品種
1、標准黃金產品 :四種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五種規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 公斤;
2、非標准黃金產品 除上述四種成色、五種規格以外的黃金產品 ;

二、關於黃金交易的有關征稅規定 :

1、為便於增值稅的徵收管理,按照黃金交易所章程規定注冊登記的會員以及按照黃金交易所章程規定登記備案的客戶,通過黃金交易所進行的標准黃金產品交易[並持有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發票》(結算聯)],未發生實物交割的,由賣出方會員單位或客戶按實際成交價格向黃金交易所開具普通發票,並免徵增值稅;如發生實物交割的,由黃金交易所主管稅務機關代黃金交易所按照實際成交價格向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提貨方會員單位或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黃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聯傳遞給提貨方會員單位)。對提貨方會員單位或客戶為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標准黃金實物交割"是指:會員單位或客戶將在黃金交易所已成交的黃金從黃金交易所指定的金庫提取黃金的行為。

2、黃金交易所交易環節發生標准黃金實物交割,應按實際成交價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成交價格為所提取黃金買賣雙方按規定報價
方式所成交的價格,不包括交易費、倉儲費籌費用。為准確計算所提黃金的實際成交價格,黃金交易所應按後進先出法原則確定。
3、為便於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在黃金交易所開業初期,對非黃金生產會員單位或客戶(不包括銀行系統),應按本單位的黃金實際使用量 從黃金交易所的指定金庫提取的黃金,對沒有按本單位黃金實際使用量而從黃金交易所指定金庫多提取的黃金,不得再向黃金交易所指定的金庫存入黃金進行交易,包括黃金交易所開業之前非黃金生產會員單位或客戶(不包括銀行系統)在本單位的庫存黃金。

4、黃金交易所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返的優惠政策,同時免徵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

5、對納稅人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准黃金的,不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免徵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的政策。

三、會員單位和客戶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核算
1. 對會員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和黃金生產企業除外)或客戶應對在黃金交易所黃金交易的進項稅額實行單獨核算,對按取得的黃金交易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 (包括相對應的買入量)單獨記賬。對會員或客戶從黃金交易所購入黃金(指發生實物交割)再通過黃金交易所賣出時,應計算通過黃金交易所賣出黃金進項稅額的轉出額,並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同時計入成本;對企業當期賬面進項稅額小於通過下列公式計算出的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其差額部分應當立即補征入庫。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單位進項稅額×當期黃金賣出量。 單位進項稅額=購入黃金的累計進項稅額÷累計黃金購入額

2. 會員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和黃金生產企業除外)或客戶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企業原有庫存黃金,應按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相應的進項稅金轉出額,並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計入成本。應轉出的進項稅額=銷售庫存黃金實際成交價格÷(1+17%)×17%。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1.為便於增值稅的徵收管理,黃金交易所應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並申請印製《黃金交易結算發票》。

2.會員單位和客戶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資格的,可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會員和客戶在黃金交易所所在地設有分支機構的,並由分支機構進行黃金交易的,對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可向黃金交易所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

五、關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黃金交易所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單價、金額和稅額的計算公式:
單價=實際成交單價÷(1+增值稅稅率);
金額=數額×單價;
稅額=金額×稅率;
單價小數點後保留四位。

六、對會員單位和客戶應按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發票》作為會計計賬憑證進行財務核算;對買入方會員單位和客戶取得稅務部門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黃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聯傳遞給提貨方會員單位),只作為核算進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為財務核算的憑證。

七、會員單位和客戶未發生實物交割的,應憑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發票》(結算聯),向會員單位和客戶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

八、為便於增值稅的徵收管理,黃金交易所應加強對會員單位和客戶的基礎管理工作,會員單位的自營黃金交易與代理客戶的黃金交易應分別進行核算。

❿ 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的貴金屬交易業務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一)發生實物黃金交易行為的分理處、儲蓄所等應按月計算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金額,上報其上級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匯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預征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預征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在下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級金融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預征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稅務局確定。」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銷售貴金屬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3號)規定:「一、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的金、銀、鉑等貴金屬交易業務,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是指金融機構能夠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其從事貴金屬交易業務的批復文件,或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的備案文件,或行業主管部門未限制其經營貴金屬業務的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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