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機構操縱股價合法嗎
機構操縱股市交易、股市價格有違證券法。
我國《證券法》對市場操縱認定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證券法》第71條中。該條主要採取列舉式對操縱行為的類型作了規定,同時也預設了一些認定市場操縱的條件。
由於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裁斷案,不允許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對《證券法》市場操縱規范的解讀實際上就關繫到我國司法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市場操縱的具體認定,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體的規定
證券法第71條禁止「任何人」以操縱市場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這里的「任何人」不能狹隘地理解為自然人,應該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內的法律意義的「人」。其解釋依據有2點:
首先,從法理上說,法律意義上的「人」實際上是一個「主體」的概念,這樣的理解,在經濟學里也存在,經濟學里的「經濟人」也是一種「經濟主體」的概念。因此不能簡單地將證券法的「任何人」理解為自然人,應該理解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主體的概念。
其次,從實踐角度分析,實踐中許多法人、組織利用「麻袋賬戶」進行市場操縱行為,從證券交易的名義參加者來看,雖然是以自然人名義進行的交易,但實際上控制這些賬戶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從證監會既往查處的市場操縱案例來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組織利用自然人賬戶甚至與自然人聯手進行市場操縱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處的「北京金昌投資咨詢服務公司、李石聯手操縱鄭百文股票案件」○1。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觀要件的規定
主觀要件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觀犯意,二是動機或目的。
關於主觀犯意,《證券法》雖沒有確切規定,但依據各國立法例和我國實踐,不存在過失操縱市場的情形。因此,市場操縱主觀上只能以故意進行,而且多表現為行為人希望某一結果發生,並製造條件促使這一結果發生。
關於動機或目的是否應作為市場操縱構成要件,各國立法例和學界存在爭議。我國《證券法》明文規定「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主觀目的或動機,應作何理解,一直是執法和解釋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我國證券法關於相互委託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71條第3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這種交易中,對手方之間的交易行為並未導致任一方利益的實際變化。這樣就使市場上的投資者產生誤解,認為可能會有更大的交易行為發生,而實際上並非如此。這種方式是交易雙方通過事先約定在某一價格上同時從事大量的賣出和買入行為,從而製造交易量虛增的效果來誤導投資者。
一、「自買自賣」的認定
自買自賣認定的關鍵在於必須認定買賣賬戶處於同一控制下。實踐中,這種調查主要是通過開戶資料、交易記錄、資金流水等資料的分析查證來實現的。由於賬戶實名制的實施,以一個主體名義注冊兩個以上賬戶的作法已不可行,自買自賣所動用的賬戶多為「麻袋賬戶」或「代理賬戶」。
判斷賬戶是否處於同一控制下,可以從三條主線入手:一是委託代理主體,如果涉嫌賬戶的委託代理人是同一人,且被代理人也為同一人,則可能處於同一控制下;二是資金來源,如果交易賬戶的資金來源相同,可以初步認定賬戶之間存在著共同的資金鏈;三是交易利潤歸屬,如果從事對手交易的賬戶利潤都歸聚到同一主體身上,則可以確證賬戶處於同一控制下。
上述線索的確證,可以作為認定構成「自買自賣」的初步線索,判斷「自買自賣」的另一重要舉證步驟,就是要查證賬戶之間的交易是否互為對手方,這一點可以參考前述關於「相互委託」的論述。否則,即使賬戶處於同一控制下,但未有作為對手方的交易成交,也不能構成《證券法》要規制的自買自賣。
二、對倒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自買自賣」的成功認定,只是認定行為的存在,但能否僅以此判斷對倒的成立,並依據《證券法》追究行為人違法責任呢?從《證券法》的規定來看,僅僅依據行為本身是不能對行為人施予制裁的,因為證券法還規定了明確的結果要件「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因此,我國《證券法》規定的對倒是結果犯而非行為犯。
三、對倒行為和結果間的因果關系
對倒結果犯的性質給監管機構的查證造成一定的困難,監管機構除要證明自買自賣行為存在外,還必須證明損害結果的存在,此外最困難的是要舉證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些因素的判定,需要參考對倒日期市場的總成交量、買進賣出數量、對倒數量、對倒數量占總成交量的比重、買進均價、賣出均價、價格波動情況、當日持股余額占流通股比例等交易指標,還要考慮是否存在開盤申報、尾市掛單等影響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此外,還要考慮是否存在大單申報、頻繁撤單等阻卻其他投資者交易、影響交易量的行為。
因果關系的判定,法學邏輯上存在三種模式:
第一種是必要條件規則,其基本方式是「要是……沒有……」。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行為或事件是損害發生的必要條件,凡屬於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系中的原因。
第二種規則是實質要素規則,即某種行為或事件雖然不是損害發生的必要條件,但卻是足以引起損害發生的充分條件,就構成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該認定規則不是對必要條件規則的排斥和修正,而是對它的補充,彌補了必要規則的不足。
第三種是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系,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這里包括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其中,第一種是常用的邏輯推演規則,第二、三種出現在適用第一種規則難以證明因果關系存在或是法律對某類行為施予特別制裁的情況下。由於運用後兩種規則減輕了檢控方的舉證責任或是加重了違法行為人的舉證負擔,因而在「信息不對稱」的證券市場上得到廣泛運用。
此外,由於證券市場上價格和交易量變化結果的發生可能存在多種原因,即可能出現「一果多因」的情況,因此執法者的主觀裁量可能在因果關系的判定上起重要作用。對於一果多因的情況,執法者可以根據相關事實自由裁量對倒行為是否是構成影響的實質性因素,進而判定其是否構成證券法所要規制的市場操縱行為。
Ⅱ 股票漲跌的主要因素是機構操縱嗎
股票漲跌的主要因素是股票市場的供求關系。
其實股票實際上就是一種「商品」,和別的商品一樣,它的價格也受到它的內在價值(標的公司價值)的控制,並且在價值周圍上下浮動。
股票的價格波動也和普通商品一樣,供求關系對其價格有影響。
就像豬肉,市場上需要很多豬肉的時候,供給的豬肉量達不到人們的需求量,價格自然而然就上升了;當賣豬肉的多了,豬肉供大於求,那麼豬肉的價格就會下降。
換做是股票的話:10元/股的價格,50個人賣出,但市場上有100個買,那另外50個買不到的人就會以11元的價格買入,導致股價上漲,否則就會下跌(由於篇幅問題,這里將交易進行簡化了)。
在我們的生活中,雙方情緒變化的原因受多方面影響,進而讓交易出現變化,其中產生較大影響的因素有3個,下面我們逐一進行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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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什麼導致了股票的漲跌?
1、政策
國家政策對行業或者產業有一定的引導意義,比如說新能源,國家對於新能源產業的發展十分重視,對相關企業、產業都有一定的支持,比如補貼、減稅等。
這就成功吸引了大量資金湧入該市場,對於相關行業板塊或者上市公司,都會不斷的尋找它們,這些都會影響股票的漲跌。
2、基本面
長時期看來,市場的走勢和基本面相同,基本面向好,市場整體就向好,比如說疫情下我國經濟率先恢復,企業的盈利情況也漸漸改善,股市也會出現回彈的情況。
3、行業景氣度
這個比較關鍵,行業的景氣程度,非常影響股票的形勢這類公司的股票價格普遍上漲的原因是行業景氣度好,比如上面說到的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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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漲了就一定要買嗎?
對於股票,許多人都只是剛接觸到,一看xx漲勢大好,立馬投入幾萬塊的資金,結果後來不斷下跌,都被套住了。其實股票的漲跌變化可以在短期內人為的進行干涉,只要有人持有足夠多的籌碼,一般來說占據市場流通盤的40%,就可以完全控制股價。如果你是剛剛入門的股票小白,著重於挑選龍頭股長期持有進行價值投入,防止在短線投資中出現大量損失。吐血整理!各大行業龍頭股票一覽表,建議收藏!
Ⅲ 機構大戶操縱股價的手段有哪些
上市公司經營業績、股價與平均利潤率、股價與凈資產含量的關系都是股價變動的理性動因。因為這些動因,股民才會調動資金買入股票或拋售股票以追求更高的投資收益。但實際上,股票的漲跌是由於資金運動的結果,有了某些動因以後,才有人買進或者賣出,引起供求關系的變化,從而導致股價的漲跌。在股市上,有些機構大戶乾脆就利用自己雄厚的資金實力來拉抬或打壓股價,這就是股市的操縱。其主要作法是通過大批量的買進或拋出,引起某支股票資金供應量的變化,導致股價的急劇漲跌。
在股市上,只要股民擁有的資金或股票的數量達到一定的比例,就能令股價的走勢隨心所欲,從而控制住股價以從中漁利。如滬市的某上市公司曾經在一天之內將自己的股價炒高了一倍,而更有甚者,深市的一家券商在臨收市前的幾分鍾之內就將某支股票的價格拉高一倍多,所以股價是某時段內資金實力的體現,散戶股民對股市的這種操縱行為應多加提防,而不宜盲目跟風,以免吃虧上當。
機構大戶操縱股價的行為能以得逞,其原因就是中小散戶的直線思維,即看到股票價格上漲以後就認為它還會漲,而看到股價下跌時認為它還會跌。而機構大戶將股票炒到一定價位必然要拋,將股價打壓到一定程度後必然要買。
在股市中,機構大戶操縱股價的常用手段有以下幾種:
壟斷。機構大戶為了宰割散戶,常以龐大的資金收購某種股票,使其在市面上流通的數量減少,然後放出謠言,引誘散戶跟進,使市場形成一種利多氣氛,哄托市價,待股價達到相當高度時,再不聲不響地將股票悉數拋出,從中牟利。而由於機構大戶持有的股票數量較多,一旦沽出,必定導致股價的急劇下跌,造成散戶的套牢。另一種方式就是機構大戶先賣出大量股票,增加市面股票籌碼,同時放出利空消息,造成散戶的恐慌心理,跟著大戶拋售,形成跌勢,此時大戶再暗中吸納,高出促進,獲取利潤。
聯手。兩個以上的機構大戶在私下竄通,同時買賣同一種股票,來製造股票的虛假供求關系,以影響股票價格的波動。
聯手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聯手的大戶同時拿出大量的資金購入某種股票或同時拋出某種股票以使價格上漲或下跌;另一種方式就是以拉鋸方式進行交易,即幾個大戶輪流向上拉抬價格或向下打壓價格。如大戶A先以10元價格買進,大戶B再以11元的價格買進,然後大戶A再以12元的價格買進,將價格輪流往上拉。
對敲。兩個機構大戶在同一支股票上作反向操作,一方賣,另一方買,從而控制股價向自己有利的方向發展,當股價到達其預定的目標時,再大量買進或拋出,以牟取暴利。
轉帳。一個機構大戶同時在多個券商處設立帳戶,一個帳戶賣,另一個帳戶就買。通過互相對倒的方法進行虛假的股票交易,製造虛假的股市供求關系,從而提高股票價格予以出售或降低股票價格以便買進。
聲東擊西。機構大戶先選擇易炒作的股票使其上漲,帶動股市中大量的股票價格上升,從而對不易操作的股票施加影響,使其股價上漲。
套牢。機構大戶散布有利於股票價格上升的假消息,促使股票價格上漲,誘使眾多的股票散戶盲目跟進,而機構大戶在高價處退出,導致股票價格無力支持而下跌。反之,空頭大戶用套殺多頭的方法,又可使股票價格一再上漲。
Ⅳ 專業的股票機構真的能操縱股票嗎操縱股票犯法嗎機構是否都是騙錢的
漲停?說明他們在出貨,散戶一擁而上接盤。。。。。准個卵
Ⅳ 在股市中,機構大戶操縱股價的常用手段有幾種
在股市中,機構大戶操縱股價的常用手段有以下幾種:
壟斷。機構大戶為了宰割散戶,常以龐大的資金收購某種股票,使其在市面上流通的數量減少,然後放出謠言,引誘散戶跟進,使市場形成一種利多氣氛,哄托市價,待股價達到相當高度時,再不聲不響地將股票悉數拋出,從中牟利。而由於機構大戶持有的股票數量較多,一旦沽出,必定導致股價的急劇下跌,造成散戶的套牢。另一種方式就是機構大戶先賣出大量股票,增加市面股票籌碼,同時放出利空消息,造成散戶的恐慌心理,跟著大戶拋售,形成跌勢,此時大戶再暗中吸納,高出促進,獲取利潤。
聯手。兩個以上的機構大戶在私下竄通,同時買賣同一種股票,來製造股票的虛假供求關系,以影響股票價格的波動。
聯手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聯手的大戶同時拿出大量的資金購入某種股票或同時拋出某種股票以使價格上漲或下跌;另一種方式就是以拉鋸方式進行交易,即幾個大戶輪流向上拉抬價格或向下打壓價格。如大戶A先以10元價格買進,大戶B再以11元的價格買進,然後大戶A再以12元的價格買進,將價格輪流往上拉。
對敲。兩個機構大戶在同一支股票上作反向操作,一方賣,另一方買,從而控制股價向自己有利的方向發展,當股價到達其預定的目標時,再大量買進或拋出,以牟取暴利。
轉帳。一個機構大戶同時在多個券商處設立帳戶,一個帳戶賣,另一個帳戶就買。通過互相對倒的方法進行虛假的股票交易,製造虛假的股市供求關系,從而提高股票價格予以出售或降低股票價格以便買進。
聲東擊西。機構大戶先選擇易炒作的股票使其上漲,帶動股市中大量的股票價格上升,從而對不易操作的股票施加影響,使其股價上漲。
套牢。機構大戶散布有利於股票價格上升的假消息,促使股票價格上漲,誘使眾多的股票散戶盲目跟進,而機構大戶在高價處退出,導致股票價格無力支持而下跌。反之,空頭大戶用套殺多頭的方法,又可使股票價格一再上漲。
Ⅵ 什麼是操縱股市怎麼操縱
首先它擁有的股票是不是合法的,是不是幕後擁有。
其次也有規定操縱價格是不行的
經修正後的我國新刑法第18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下,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①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③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④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針對單位實施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較為嚴重的情況,刑法該條第二款還專門規定:"單位犯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刑法這一規定,筆者認為,所謂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是指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規,為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情節嚴重的行為。
莊家操縱股市,屬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但多年來,在中國股市中,莊家操縱股市有多種情形:一是在一些年份,在支持國企上市的政策導向下,有關政府部門要求券商、基金公司努力維持股市的高價位,使國企股能夠有一個較高的發行價;二是一些機構(包括證券類、工商企業和上市公司)為了在股市運作中獲得收益,或獨立坐莊或聯手坐莊,操縱若干只股票;三是一些個人為了獲得股市操作的高收益,假借機構名義,運用機構資金,進行坐莊操作,如若得手,大部分收益歸個人,如若失手,損失由機構承擔;四是一些個人通過「提供」機構坐莊信息,既獲取巨額「信息費」收益,又為莊家聯絡了一批跟庄者。
股市雖說也是一種市場行為,股價的高低反映了供求關系,當供大於求時股價就下跌,反之就上升。但是它又有著極強的人為色彩,這是因為股市上存在著不同的客戶,而每個客戶又同時進行買賣兩種行為,所以這個上的供求關系中常常有著很大的虛假因素。為了說清楚這個問題,我們要把股民進行區分:
散戶:資金少,小量買賣股票的普通投資者。
大戶:手中有較大量資金,對股市大量投資,大批買賣股票的投資者。
機構:從事股票交易的法人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之類。
莊家:指有強大實力,能通過大量買賣某種股票而影響其價格的大戶。
主力:指有極強實力,能通過大量買賣股票而影響整個股市的股價的特大戶。但實際上主力往往是若干莊家的聯合行動,由其合力造成對市場的影響。
我們也可以簡單地把股市上的各種力量理解為兩方,一方是企圖操縱股市波動的莊家或主力,常常由某些機構組成;另一方則是跟風的普通股民。莊家或者主力買賣股票時的方法和我們普通股民完全不同,因為同是搏取差價,而他們手持的是成千萬、上億的資金,如果他們買入某種股票時一次投入的資金太多,就會使股價上升太快,而原來願意以較低價格賣出的人也會要按抬高的價格來賣出,這樣就無法達到他們買入較低價格股票的目的了。所以他們在一開始買入時,總是在買進股票的同時又以更低和價格賣出一些股票,使股價無法上升。等他們已經買進足夠多的股票,或者說手裡握有足夠多的籌碼時,就開始拉抬股價。他們投入資金使股價節節上升,從而吸引更多的人願意來購買這種股票。為了使這種股價上升得更「合理」,一開始時他們就要選擇那些有潛力有題材的股票,這時更要煽風點火,火上加油。直到這種股票和價格上升到某個高度,市場的交投也充分活躍時,他們在賣出自己的股票,我們稱之為「派發」。在這個時候,為了保持股價不下落,同時造成市場活躍的假象,他們在賣出股票的同時又買入部分這種股票,我們稱之為「對倒」。因為買賣雙方都是同一家,所以他們並沒有什麼損失,但是吸引來大量的跟風者。這時我們會看到買賣該種股票的人非常踴躍,但股價卻不升反降。等莊家出貨出的差不多了,就把手中的籌碼一股腦拋出,這時我們就會看到股價一個勁地往下跌,止也止有住。這種情況我們管它叫「跳水」,指由於莊家拋售出而使股價一路下跌。
這就是莊家操縱股價的三部曲:
1、壓低價格,暗中吃進;
2、煽風造勢,哄抬股價;
3、高價拋售,獲取差價。
了解莊家操縱股的手法,是理解整個股市價格波動的關鍵所在。只有認識了這一,我們才不會盲目跟風,隨時在波瀾起伏的股市保持清醒的頭腦。
「炒股」這個詞實在是非常生動貼切地描述了股票買賣是的這種現象。正是在眾多莊家帶領下,將股價「炒」得越來越高,不斷升溫。而我們要想在這個市場越熱,頭腦越要保持冷靜清醒,不被各種假象所迷惑。
Ⅶ 機構操縱股價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股票會跌嗎
一般是會下跌。
首先,在投資者看來,如果一隻股票的價格是被機構操控的,那麼它股價上下波動就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風險增加,那麼願意持股的人就少了。
第二,針對股價被操縱,那麼從理論上來說,這只股票目前的價格是不真實的,很有可能是虛高的,這就引發估值問題了,股價隨之下跌可能大增。
第三,針對監管,如果被查出是事實的話,機構就會遭到處罰,牽涉到的股票也會有相應的處置 ,這都是由很大的不確定性,所以願意持股的人就又減少。
第四,就是被機構操縱的話,這是一個丑聞,面對丑聞,公司就很難獲得市場的青睞,股價也隨之受到影響。
綜上,下跌的可能性比較大。
如果答案滿意的話,麻煩你採納一下!你的採納是我繼續答題的動力。
Ⅷ 一個主力機構操縱一隻股票需要多長時間
一個主力機構操縱一隻股票,從最初低吸進駐到最後賣出清倉大約需要回一年時間吧!這事不可答一概而論,既要看操作標的(上市公司)的盈利收入狀況、未來前景預期,又要看市場整體行情,還要看個股走勢趨勢,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Ⅸ 請教大家 機構如何操作 來拉升一隻股票
不管機構還是營業部,設為A,B,舉例上市首日的股票,A,B機構買入,A,B機構約好明日競價高開,A機構明日要拋做短線,那B機構給個漲幅,這樣,在A機構拋得時候會有個跌幅,B機構進,降低成本,期間還會一起散戶跟風,當B機構進完貨,已經有一段漲幅,這時股價離成本不遠。此後會有網上唱多報道,利好信息,引起散戶買入,股價升起,這時技術指標良好,跟風增多,機構派發,所以機構只用一小部分錢就能拉起整個盤子的股票價格
Ⅹ 大戶怎樣操縱股票
在股市中,機構大戶操縱股價的常用手段有以下幾種:
壟斷。機構大戶為了宰割散戶,常以龐大的資金收購某種股票,使其在市面上流通的數量減少,然後放出謠言,引誘散戶跟進,使市場形成一種利多氣氛,哄托市價,待股價達到相當高度時,再不聲不響地將股票悉數拋出,從中牟利。而由於機構大戶持有的股票數量較多,一旦沽出,必定導致股價的急劇下跌,造成散戶的套牢。另一種方式就是機構大戶先賣出大量股票,增加市面股票籌碼,同時放出利空消息,造成散戶的恐慌心理,跟著大戶拋售,形成跌勢,此時大戶再暗中吸納,高出促進,獲取利潤。
聯手。兩個以上的機構大戶在私下竄通,同時買賣同一種股票,來製造股票的虛假供求關系,以影響股票價格的波動。
聯手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聯手的大戶同時拿出大量的資金購入某種股票或同時拋出某種股票以使價格上漲或下跌;另一種方式就是以拉鋸方式進行交易,即幾個大戶輪流向上拉抬價格或向下打壓價格。如大戶A先以10元價格買進,大戶B再以11元的價格買進,然後大戶A再以12元的價格買進,將價格輪流往上拉。
對敲。兩個機構大戶在同一支股票上作反向操作,一方賣,另一方買,從而控制股價向自己有利的方向發展,當股價到達其預定的目標時,再大量買進或拋出,以牟取暴利。
轉帳。一個機構大戶同時在多個券商處設立帳戶,一個帳戶賣,另一個帳戶就買。通過互相對倒的方法進行虛假的股票交易,製造虛假的股市供求關系,從而提高股票價格予以出售或降低股票價格以便買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