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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製法規

發布時間:2021-01-02 23:22:40

『壹』 限制進口的非關稅壁壘有哪些A海關估價制B徵收國內稅C進口押金制D進口最低限價制E外匯管制

非關稅壁壘形式多樣,且更為隱蔽。根據美國、歐盟等WTO成員貿易壁壘調查的實踐,非關稅壁壘主要表現為以下12種形式:
1.通關環節壁壘
通關環節壁壘-Customs & Administrative Entry Proceres通關環節壁壘通常表現在,進口國有關當局在進口商辦理通關手續時,要求其提供非常復雜或難以獲得的資料,甚至商業秘密資料,從而增加進口產品的成本,影響其順利進入進口國市場;通關程序耗時冗長,使得應季的進口產品(如應季服裝、農產品等)失去貿易機會;對進口產品徵收不合理的海關稅費。
2.知識產權措施
知識產權措施-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Measures實踐中,一些WTO成員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方面不符合《TRIPs協定》並構成貿易壁壘的做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①立法不完善,對《TRIPs協定》要求保護的某些知識產權缺乏法律規定,或其規定違反《TRIPs協定》的基本原則。
②行政執法程序繁瑣、拖沓或費用高昂。
③司法救濟措施不力,或剝奪當事方司法復審的請求權,未能給知識產權提供充分的保護。
3.進口禁令
進口禁令指超出WTO規則相關例外條款(如GATT第20條規定的一般例外、第2l條規定的安全例外等)規定而實施的限制或禁止進口的措施。
4.進口許可
進口許可分為自動許可和非自動許可兩種。自動許可指不需要通過審批程序就能獲得的許可;非自動許可指必須通過審批程序才能獲得的許可,具體可分為含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進口配額管理)和不含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單一的進口許可證管理)。進口配額管理中的貿易壁壘經常表現為:配額量不合理;配額發放標准不合理或分配不公正。在單一的進口許可管理中,貿易壁壘主要表現為:管理程序不透明;審查及發放許可證的程序過於復雜或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文件;審批時間過長等。
5.技術性貿易壁壘
技術性貿易壁壘-Standards (Technical Trade Barriers)根據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以下簡稱《TBT協議》)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制定和實施旨在保護國家或地區安全利益、保障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出口產品質量等的技術法規、標准以及確定產品是否符合這些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上述措施總稱為TBT措施,具體可分為三類,即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
技術法規:指規定強制執行的產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的文件,以及規定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的文件。這些文件可以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規范性文件,以及經政府授權由非政府組織制定的技術規范、指南、准則等。技術法規具有強制性特徵,即只有滿足技術法規要求的產品方能銷售或進出口。例如,某國頒布技術法規,要求低於某一價格的打火機必須安裝防止兒童開啟的裝置。這種將商品價格和技術標准聯系起來的做法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從而構成了貿易壁壘。
標准:指經公認機構批準的、非強制執行的、供通用或重復使用的產品或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的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該文件還可包括專門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按照《TBT協議》的規定,標準是自願性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有些國家將標准分為強制標准和推薦標准兩種,其強制標准具有技術法規的性質。一些國家特別是某些發達國家,利用其經濟和科技優勢,將標准作為構築貿易壁壘的重要手段,以限制其它貿易夥伴、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進口。例如,有的國家制定了進口產品很難達到的苛刻標准,並以此影響消費者偏好,事實上對進口產品構成了障礙。
合格評定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間接用以確定是否滿足技術法規或標准中相關要求的程序。《TBT協議》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檢測和檢驗程序;符合性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程序;注冊、認可和批准以及它們的組合。實踐中,不透明或歧視性的合格評定程序往往對進口產品構成障礙。例如,根據《TBT協議》,成員在頒布沒有國際標准或與國際標准不一致且可能對其它成員的貿易產生重大影響的技術法規或合格評定程序前,需向 WTO/TBT委員會提前通報,給予其它成員一定的評議時間並盡可能考慮它們的合理意見。但有的成員在未徵求其它成員意見的情況下即發布和實施有關技術法規、標准或合格評定程序,從而使其它成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因其出口產品不符合進口國相關規定而被退回、扣留、降價處理或銷毀。這種做法違反了《TBT協議》的透明度原則,嚴重影響了其它成員對其出口貿易,構成了貿易壁壘。還有的成員在抽樣、檢測和檢驗等具體程序中,無故拖延時間,對進口產品構成不合理的限制。
《TBT協議》要求WTO各成員在制定和實施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等TBT措施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避免對貿易造成不必要障礙的原則(對貿易影響最小原則)、非歧視性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與國際標准協調一致原則、技術法規等效性原則、合格評定程序的相互認可原則和透明度原則等。但在實踐中,一些國家(地區)並未嚴格遵守上述原則,制定復雜、苛刻、多變的TBT措施,限制其它國家(地區)的產品進入其市場。例如,某國對進口產品的技術要求高於該國產品,或對從特定國家進口的產品的技術要求高於從其它國家進口的同類產品,違反了《TBT協議》的非歧視原則。因此,凡是違反《TBT協議》有關原則所制定和實施的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均構成技術性貿易壁壘。
6.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Standards (Government Acceptance & Testing Methods and Standards)根據WTO《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以下簡稱《SPS協議》)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採取如下措施,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①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蟲害或病害、帶病有機體或致病有機體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
②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人類或動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飲料或飼料中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機體所產生的風險;
③保護WTO成員領土內人類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動物、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攜帶的病害或蟲害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
④防止或控制WTO成員領土內有害生物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其它損害。
上述措施總稱為SPS措施,具體包括:所有相關的法律、法令、法規、要求和程序,特別是最終產品標准;工序和生產方法;檢驗、檢疫、檢查、出證和批准程序;各種檢疫處理,包括與動物或植物運輸有關的或與在運輸過程中為維持動植物生存所需物質有關的要求;有關統計方法、抽樣程序和風險評估方法的規定;與食品安全直接有關的包裝和標簽要求等。
根據《SPS協議》,WTO成員制定和實施SPS措施必須遵循科學性原則、等效性原則、與國際標准協調一致原則、透明度原則、SPS措施的一致性原則、對貿易影響最小原則、動植物疫情區域化原則等。因此,缺乏科學依據,不符合上述原則的SPS措施均構成貿易壁壘。
例如,某國僅以從來自某另一國的個別批次產品中檢測出不符合《SPS協議》的污染物為由,全面禁止從該國進口該類產品,違反了《SPS協議》關於SPS措施的實施要基於必要且對貿易影響最小的原則,構成了貿易壁壘;某國以某另一國的個別農場或地區發生動植物疫情為由,全面禁止從該國進口所有的動植物及其產品,違反了《SPS協議》的區域化原則,構成了對貿易的變相限制;某國對進口的三文魚的檢疫要求嚴於對該國產品的檢疫要求,或嚴於進口的可能感染了與三文魚相同疾病的其它魚類的檢疫要求,從而限制或禁止三文魚的進口,違反了《SPS協議》的一致性原則,構成了貿易壁壘。
7.貿易救濟措施
貿易救濟措施包括對進口產品實施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不合理地使用或濫用這些救濟措施,就會對進口產品形成貿易壁壘。
在反傾銷、反補貼調查中,一些國家在傾銷和補貼的調查及認定中,往往以所謂"非市場經濟"問題歧視中國產品,有的進而在標准採用,替代國選擇上採取更不合理的做法。在反傾銷調查中,進口國還可採取反規避和反吸收措施;如這些措施被濫用,也會對進口產品構成不合理的障礙。
①反規避。所謂規避,是指一種出口產品在被另一國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情況下,出口商通過各種形式減少或避免出口產品被徵收反傾銷稅或被適用其它形式的反傾銷措施的行為;反規避是指進口國為防止國外出口商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而採取的措施。
②反吸收。所謂吸收,是指在進口國已對某一進口產品徵收反傾銷稅的情況下,出口商採取低報出口價格的方法減輕進口商因承擔反傾銷稅產生的負擔,從而降低反傾銷稅對其產品在進口國市場份額的影響。此種情況下,進口國可以進行反吸收調查,即如進口國發現反傾銷措施對傾銷產品的售價未能產生預期影響,可通過重新調查確定新的傾銷幅度,並最終提高反傾銷稅率。
一國在採取反規避、反吸收調查時,如果在進口產品原產地、出口價格的認定等方面採取的標准不夠客觀、公正,導致不適當或不合理地採取反規避、反吸收的措施,限制產品的進口,反規避、反吸收措施就可能起到貿易壁壘的作用。如某WTO成員方曾對原產於中國的草柑膦進行過不合理的反傾銷、反規避和反吸收調查,在反傾銷調查中裁定徵收24%的反傾銷稅,繼而又在反吸收調查中將該稅率提高到48%,迫使我產品退出該成員市場。
在保障措施調查中,一些國家往往在進口增長、產業損害等問題的認定方面帶有較大的隨意性,並進而根據這種隨意性的認定對我出口產品採取不合理的保障措施。
8.進口產品歧視
政府采購中對進口產品的歧視可分為兩種情況:
①WTO《政府采購協議》的簽署方間所採取的對進口產品的歧視措施。《政府采購協議》是一個諸邊協議,即只有簽署了該協議的成員方受協議規則的約束。該協議規定,協議的簽署方必須保持政府采購的透明度,並給其它成員在參與政府采購方面同等的待遇。實踐中,一些WTO成員往往以不太透明的采購程序阻礙外國產品公平地參與采購。例如,某國有大量的法律規定在政府采購中實施國內優先原則;對采購該國產品予以某些特殊優惠;制定復雜的采購程序,使國外產品無法公平地參與采購競標;以「國家安全」為由武斷地剝奪外國產品參與采購的機會。
②非WTO《政府采購協議》的簽署方間採取的對進口產品的歧視措施。在各國自願對外國開放該國政府采購的領域中,也會存在對進口產品的歧視。這些歧視措施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違反最惠國待遇,對不同國家的產品採取差別待遇,從而構成對特定國家產品的歧視。
9.出口限制
具體表現形式有:
①通過該國國內立法上的治外法權條款,限制或阻礙其它國家與第三國的貿易,從而給其它國家產品出口到該國或第三國市場構成貿易障礙。例如,某國根據其出口管理立法,建立了一整套針對軍民兩用產品的出口控制體系,並限制其它國家的企業將此類產品銷往沒有經過授權的目的地。制裁違反該國出口控製法規的其它國家的企業,限制此類企業向特定第三國的出口,甚至禁止進口此類企業的全部產品。
②對一些原材料、半製成品任意實施出口限制,使得這些原材料、半製品進口國的相關製成品的生產及出口受到限制。
10.補貼
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成員方使用補貼確立了比較嚴格的制約,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被明確地列入禁止范疇。但是,實踐中,一些WTO成員仍採用各種形式的出口補貼刺激出口,嚴重扭曲了貿易。
在農產品補貼方面,WTO《農業協議》對農業的國內支持和出口補貼制定了基本規則。如一成員對農產品的國內支持或出口補貼不符合《農業協議》的規定,即構成對進口農產品的貿易壁壘。
農產品補貼的具體情況為:
①國內支持。《農業協議》根據各種國內支持措施的貿易扭曲程度將其分為三類,即「綠箱」措施、「藍箱」措施和「黃箱」措施。「綠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費用不轉嫁給消費者,且對生產者不具有價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務計劃,主要包括政府的一般服務、用於糧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儲備補貼等措施。這些措施對農產品貿易不會產生或僅產生微小的扭曲影響,成員方無須承擔約束和削減義務。「藍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積和產量給予的補貼(如休耕補貼)、按基期生產水平的85%或85%以下給予的補貼、按固定牲畜頭數給予的補貼。這些補貼通常是農產品限產計劃的組成部分,成員方無須承擔削減義務。「黃箱」措施是指政府對農產品的直接價格干預和補貼,包括對種子、肥料、灌溉等農業投入品的補貼、對農產品營銷貸款的補貼等。「黃箱」措施對農產品貿易產生扭曲,成員方須承擔約束和削減的義務。《農業協議》要求各成員方用綜合支持量來計算其「黃箱」措施的貨幣價值,並以此為尺度,逐步予以削減。但對於發展中國家,部分「黃箱」措施也被列入免於削減的范圍,主要包括農業投資補貼、對低收入或資源貧乏地區生產者提供的農業投入品補貼、為鼓勵生產者不生產違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等。實踐中,一些國家未能依照規則逐步削減「黃箱」措施,而仍維持著較高水平的補貼,從而構成貿易壁壘。
②出口補貼。《農業協議》規定,應以減讓基期的農業出口補貼為基礎,在實施期內逐步削減出口補貼;《農業協議》還詳細規定了列入減讓承諾的出口補貼的范圍、控制補貼的擴大等內容。然而,一些國家未能嚴格遵守《農業協議》有關規定。如某國根據其「乳製品出口鼓勵計劃」,在此領域維持著大量補貼,不僅阻礙了其它國家同類產品的進口,也削弱了其它國家同類產品在第三國市場上的競爭力,構成貿易壁壘。
11.服務貿易
實踐中,造成阻礙國外服務或服務供應商進入該國市場的壁壘措施可能有:
①准入條件過於嚴格或缺乏透明度。
②冗長的審批程序。
③對服務供應商服務經營設置各種形式的限制,或增加其經營負擔。
④外國服務供應商所面臨的不公平競爭。
12.其它壁壘
實踐中,還存在著種種很難歸類於以上各類貿易壁壘的其它壁壘。

『貳』 香港 外匯沒有外匯管制是哪條法律法規規定的呀

香港是一個信抄息極為發達的國際大都市,是世界上享有最自由的貿易通商港口。香港沒有外匯管理局,對貨幣買賣和國際資金流動,包括外國投資者將股息或資金調回本國,都沒有限制。資金可隨時進出香港。而國內公司匯款出境一直都是受限制,大金額需外管局審批方可,主要是為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離岸公司屬於境外公司,這跟國內公司是不同,辦理的是離岸賬戶,離岸賬戶收付外匯自由,無須核銷,無須擔心。

『叄』 居民與非居民有什麼區別

居民與非居民的區別有:概念不同;包含對象不同;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界定不同;在外匯管製法規中區別外匯持有者身份不同。

1、概念不同。

居民是指:在本國長期從事生產和消費的人或法人,符合上述情況他國的公民也可能屬於本國居民。非居民指除居民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2、包含對象不同。

自然人居民是指那些在本國居住時間長達一年以上的個人,但官方外交使節、駐外軍事人員等一律是所在國的非居民。

法人居民是指在本國從事經濟活動的各級政府機構、企業和非營利團體,但是國際性機構,諸如聯合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組織,是任何國家的非居民。

3、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界定不同。

作此界定的主要意義在於正確並且口徑統一地反映各國的國際收支情況。根據這一界定,只有發生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經濟交易才是國際經濟交易。

4、在外匯管製法規中區別外匯持有者身份不同。

一般而言,由於居民的外匯收支涉及居住國的國際收支問題,管匯當局對之管制較嚴。由於非居民的外匯收支與居住國的國際收支無涉,管匯當局對之管制較松。

(3)外匯管製法規擴展閱讀:

在一個主權國家境內長期或永久居住,並受居住國法律保護和管轄的自然人(包括本國人、外國人、雙重國籍人和多重國籍人)、法人和法人團體。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說明,居民是指在某個國家或地區居住期限達一年以上者,否則即為非居民。

居民和非居民都包括個人、企業、非營利團體和政府四類。一國的外交使節和駐外軍事人員等,即使在外國居住長達一年以上,仍屬派出國的居民、駐在國的非居民。一個公司的國外子公司是其經營所在國的居民,其母公司所在國的非居民。國際性機構如聯合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對於任何國家來說都是非居民。

『肆』 外匯管製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入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

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徵利息所得稅。

四:對資本輸入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採取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通常是為了穩定金融市場和穩定匯率,避免資本流入造成國際儲備過多和通貨膨脹。它們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規定較高的存款准備金;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數利息;限制非居民購買該國有價證券等。

五:對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一般採取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但是它們在特定時期,如面臨國際收支嚴重逆差之時,也採取一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規定銀行對外貸款的最高額度;限制企業對外投資的國別和部門;對居民境外投資徵收利息平衡稅等。

六:對黃金、現鈔輸出入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禁止個人和企業攜帶、托帶或郵寄黃金、白金或白銀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數量。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入,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往往實行登記制度,規定輸入的限額並要求用於指定用途。

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出則由外匯管制機構進行審批,規定相應的限額。不允許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禁止該國現鈔輸出。

七:復匯率制

對外匯進行價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實上的各種各樣的復匯率制。復匯率制指一國規章制度和政府行為導致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的貨幣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

(4)外匯管製法規擴展閱讀:

按受限程度:分為自由兌換外匯、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和記帳外匯。

自由兌換外匯,就是在國際結算中用得最多、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在國際金融中可以用於償清債權債務、並可以自由兌換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匯。例如美元、港幣、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則是指未經貨幣發行國批准,不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或對第三國進行支付的外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凡對國際性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有一定限制的貨幣均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國家貨幣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包括人民幣

記賬外匯,又稱清算外匯或雙邊外匯,是指記賬在雙方指定銀行賬戶上的外匯,不能兌換成其他貨幣,也不能對第三國進行支付。

按來源用途:分為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和金融外匯。

貿易外匯,也稱實物貿易外匯,是指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即由於國際間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種國際支付手段。

非貿易外匯是指貿易外匯以外的一切外匯,即一切非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如勞務外匯、僑匯和捐贈外匯等。

金融外匯與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不同,是屬於一種金融資產外匯,例如銀行同業間買賣的外匯,既非來源於有形貿易或無形貿易,也非用於有形貿易,而是為了各種貨幣頭寸的管理和擺布。

按市場走勢:分為硬外匯和軟外匯,或叫強勢貨幣和弱勢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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