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財政法規》如何定性「截留財政專項資金」
如果是工程竣工決算後,工程決算較工程預算多出11.5萬元,則財政局及鎮財政所均版無過錯,不權存在專項資金截留問題;如果是工程決算數較工程撥款數額少11.5萬元,則財政局和鎮財政所均存在過錯,鎮財政所在明知多撥款的情況下不向財政局上報情況,不及時上交多撥付款項的行為已可定性為截留財政專項資金。
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截留、挪用財政資金;)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㈡ 政府專項資金閑置違法什麼法律法規
專項資金可以在一定時期內閑置,但是不能挪為他用,專項資金只能專用
㈢ 審計發現單位套取財政資金怎樣處理
(一)「小金庫復」問題定性依制據。
「小金庫」問題定性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
《會計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財務、預算、資產、稅收、規范津補貼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二)「小金庫」問題處理處罰依據。
「小金庫」問題處理處罰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
《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的規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等的規定。
㈣ 《財政法規》如何定性"截留財政專項資金"
如果是工程竣工決算後,工程決算較工程預算多出11.5萬元,則財政局及鎮財政所均回無過錯,不存答在專項資金截留問題;如果是工程決算數較工程撥款數額少11.5萬元,則財政局和鎮財政所均存在過錯,鎮財政所在明知多撥款的情況下不向財政局上報情況,不及時上交多撥付款項的行為已可定性為截留財政專項資金。
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截留、挪用財政資金)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項目支出預算是在基本支出預算之外編制的年度項目支出計劃(或專項資金支出計劃)。項目按照其性質可以分為基本建設類項目、行政事業類項目和其他類項目。對於地方而言,專項資金分類與中央項目支出分類基本一致,只是在資金來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別。
地方專項資金來源主要是地方財政部門安排的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上級補助或上級撥款的資金、政府性基金及轉移支付資金等;地方專項資金的使用主要是地方政府承擔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發展及其他專項事業支出等。
㈤ 滯留專項資金違反了什麼政策
滯留專項資金違反了《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回作人員有下列違反答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㈥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將財政資金套出存放在酒店行為如何定性
這種違法行為屬於騙取財政資金和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應該按照《財政違法行專為處罰處分條例》進屬行處罰,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
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規定的財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㈦ 套取財政資金違反了什麼法規
套取財政資金違反了《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2、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3、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4、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5、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7)財政資金閑置定性擴展閱讀
可能出現套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專項資金支出也稱項目支出,是單位人員經費支出和公用經費支出以外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的支出。各單位業務性質不一,所反映項目支出也大不相同,要從中套取資金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
1、加大工程量套取。正常情況下,所做工程事先都會編制預算,達到法定額度工程還要按程序進行招投標後實施。工程結束後,會編制工程決算書和經過審計後出具報告作為付款依據。
如果預算和決算數據相差較大,且增加的工程量理由不很充分,就要考慮是否存在虛增或加大工程量套取了,可能會在一些隱蔽工程上做文章,因為隱蔽工程在完工後已掩埋無法看見全貌,很容易偽造數據,這需要審計人員對所檢查的項目業務熟悉,情況了解,會計算工程量,能看懂預決算表反映的數據狀況。
2、以撥代支轉移支出套取。專項資金的檢查從中央到地方都很嚴格,有些單位看著一筆筆專項資金全部用於項目建設上,而單位的公用經費嚴重不足,或者一些不能見陽光的開支無法支付,就會想辦法轉移資金,把款撥付到個體私營企業或基層單位,或採取迂迴戰術,打亂資金撥付的來龍去脈,然後套取或直接把支出票據拿到所撥款單位報銷。
在審計時,首先要看所撥付的單位資金是否帶帽,大多專項款在下達時會明確是項目名稱和使用范圍,其次要看所撥付的單位是否符合撥款要求,有無超標准或重復撥付,再次就是要跟蹤到所撥付單位審計,看是否進行了項目建設,實施的量有多大,最後看所撥付單位有沒有專款專用,是否報銷了不是該項目開支的票據等。
3、虛報民生資金套取。近年來國家對民生資金投入數額加大,特別對農村和農民的支農資金和救災救濟資金投入佔比高,財政一卡通發放對於杜絕弄虛作假,規范支出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有些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還是會監守自盜,將應發放農民的一卡通資金截留,或者虛報冒領,或者改變姓名領取。
對於這項資金的審計,我們應先核對申請情況和批復,其次核對實有人數和發放金額,再次對一卡通的發放到位情況進行核對檢查,看是否有改變用途、改變姓名或通過其它方式套取資金的情況和問題發生。
㈧ 滯留專項資金 什麼是滯留專項資金
是滯留來?還是挪用?滯留是被審計單位自有錢而暫時未撥,挪用是未撥而賬上已經沒錢了(看銀行存款和現金之和夠不夠支付)
如果是部門滯留應轉撥下屬單位(或項目)的財政預算內資金,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四十七條可定性為『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或『向下屬單位撥款不及時,滯留財政資金』
滯留的責令限期撥付,挪用的收回歸還原渠道,再重下撥給下屬單位
滯留專項資金違反了《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