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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資金

發布時間:2020-12-31 11:04:36

A. 國家南水北調工程對地方有什麼補貼

回答於2009-5-7 16:05 舉報 2005年6月8日,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印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國調辦經財〔2005〕39號),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障移民合法權益,確保南水北調工程建設順利實施,根據《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和相關財經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以下簡稱征地移民)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征地移民資金包括直接費用、其他費用、預備費和有關稅費。
第三條 征地移民資金是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建設資金的組成部分,由南水北調主體工程項目法人(以下簡稱項目法人)統一負責籌集。
第四條 征地移民資金管理遵循責權統一、計劃管理、專款專用、包干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依據國務院確定的「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領導、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南水北調工程征地移民管理體制,各級主管部門和各項目法人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征地移民資金管理。
各級主管部門是指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南水北調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部門。
第二章 投資包干管理

第六條 征地移民資金實行與征地移民任務相對應的包干使用制度。征地移民資金包干數額按國家核定的初步設計概算確定。除國家已批準的因政策調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投資增加外,不得突破包干數額。
第七條 項目法人應與省級主管部門簽訂征地移民投資包干總協議或單項、設計單元工程征地移民投資包干協議。
征地移民中的中央和軍隊所屬的工業企業或專項設施(以下簡稱非地方項目)的遷建,由項目法人與非地方項目遷建單位簽訂遷建投資包干協議。項目法人委託給省級主管部門實施的非地方項目,則由省級主管部門與非地方項目遷建單位簽訂遷建投資包干協議。非地方項目在征地移民投資包干協議中明確。
第八條 征地移民中的文物保護項目由省級主管部門與省(直轄市)文物主管部門簽訂文物保護投資包干協議。
第九條 征地移民投資包干協議中必須明確規定下列內容:
(一)征地移民任務的具體內容;
(二)征地移民工作的進度要求;
(三)征地移民資金包干額度和費用組成;
(四)征地移民資金撥(支)付方式;
(五)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直接費用由省級主管部門和項目遷建單位包干使用。
第十一條 其他費用按照「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由省級主管部門、項目法人按各自職責和承擔的工作量分塊包干使用,具體劃分比例在簽訂投資包干協議時確定。
省級主管部門、項目法人應根據征地移民投資包干協議確定的工作內容及地方國土資源等部門參與征地移民工作的職責和工作量合理安排有關費用。
第十二條 預備費按照征地移民任務(包括非地方項目遷建)分配額度,並考慮特殊因素作適當調整。
中線水源工程30%的預備費隨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匹配下達,需動用預備費,由省級主管部門審批,並經項目法人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備案;其餘70%預備費的動用,省級主管部門應提出書面申請,由項目法人審核後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審批。
東線工程和中線干線工程50%的預備費隨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匹配下達,需動用預備費,由省級主管部門審批,並經項目法人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備案;其餘50%預備費的動用,省級主管部門應提出書面申請,由項目法人審核後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審批。
由項目法人組織實施的非地方項目,其預備費隨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匹配下達的比例按本條第二、三款執行。需動用隨年度投資計劃匹配下達預備費的,由項目法人審批並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備案;需動用其餘預備費的,由項目法人提出申請,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審批。
第十三條 有關稅費由項目法人按已批準的征地移民投資概算中核定的金額支付給省級主管部門和非地方項目遷建單位,省級主管部門和非地方項目遷建單位按規定繳納給有關部門或單位。
第三章 計劃管理
第十四條 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依據經批準的初步設計階段征地移民規劃及投資概算、移民安置實施方案、南水北調工程項目開工及建設進度的要求進行編制,並納入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五條 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的內容應包括農村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企事業單位和專項設施遷建、防護工程、庫底清理和文物保護等的規模和投資。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的報表編制格式和編報要求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省級主管部門商項目法人編制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包括受項目法人委託的非地方項目投資計劃),項目法人組織編制非地方項目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並由項目法人匯總後一並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
第十七條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將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下達項目法人。
依據已簽訂的征地移民投資包干協議和征地移民工作進度,項目法人將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分解到省級主管部門和非地方項目遷建單位。
第十八條 省級主管部門和非地方項目遷建單位依據分解的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結合工程建設進展情況和相關協議,組織計劃的實施。
第十九條 各級主管部門、各項目法人、非地方項目遷建單位和相關單位應維護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的嚴肅性,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的項目由省級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意見,非地方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調整意見,由項目法人按原程序報批。
第二十條 省級以下各級主管部門應及時統計計劃執行情況,逐級定期報送給上一級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負責匯總統計資料並經項目法人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主管部門、各項目法人應按其職責負責征地移民資金的財務管理,設立專門的財務管理機構或配備會計人員,建立完善的財務內控制度,加強票據、印章管理,實行會計、出納分設,嚴格資金收支程序,嚴肅財務紀律,嚴禁設立小金庫。
第二十二條 項目法人應依據征地移民投資包干協議,按照批准下達的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和征地移民工作進度,及時將資金支付給省級主管部門、非地方項目遷建單位。
省級主管部門按年度征地移民投資計劃和征地移民工作進度,及時向下級主管部門撥付資金,並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或單位繳納有關稅費。
第二十三條 各級主管部門、各項目法人應在一家國有或國家控股商業銀行開設征地移民資金專用賬戶,專門用於征地移民資金的管理。
省級主管部門、各項目法人開設、變更、撤銷銀行賬戶應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備案,省級以下主管部門開設、變更、撤銷銀行賬戶應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各級主管部門、各項目法人應確保征地移民資金專項用於南水北調工程征地移民工作,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征地移民資金。
各級主管部門、各項目法人應嚴格執行經批準的征地移民規劃及移民安置實施方案,不得超標准、超規模使用征地移民資金。
第二十五條 各級主管部門、各項目法人應設置專門的會計賬簿核算征地移民資金,執行統一的會計制度。
第二十六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報告。項目法人對省級主管部門和非地方項目遷建單位的財務報告匯總後上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
第二十七條 省級主管部門在單項、設計單元工程完工後,審核匯總並向項目法人報送該工程項目的征地移民資金財務決算報告,項目法人對省級主管部門和非地方項目遷建單位的財務決算報告匯總後上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
第二十八條 各級主管部門、各項目法人的征地移民資金形成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應用於征地移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和檢查,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征地移民資金使用情況。
省級主管部門、項目法人應對征地移民資金及時到位、使用和管理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各級主管部門、項目法人及非地方項目遷建單位應接受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對征地移民資金及時到位、使用和管理情況等的監督檢查和稽察。
第三十一條 各級主管部門、項目法人及非地方項目遷建單位有義務接受審計、監察和財政部門依法對征地移民資金進行審計、監察和監督,並按要求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對征地移民的調查、補償、安置、資金兌付等情況,應以村或居委會為單位及時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三條 對監督檢查、稽察、審計和監察中發現的問題,責任單位應及時整改。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征地移民資金的單位,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責任人,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省級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征地移民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備案。
第三十五條 南水北調工程總體規劃范圍內的漢江中下游工程和治污工程征地移民資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的征地移民資金管理規定,由有關省(直轄市)自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施行。

B. 南水北調基金是什麼

南水北調工程具有公益性和經營性雙重特徵,這決定了工程建設資金既要有政專府財政性資屬金投入,同時對於經營性工程可以利用一定規模的信貸資金,用市場手段融資籌集部分建設資金。

政府財政性資金的投入,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要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籌集。中央提出通過提高水價,建立政府性專門基金來籌資。因此,《南水北調總體規劃》最終確定了南水北調工程由中央預算內資金、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和銀行貸款三部分組成的籌集方案,其中,南水北調工程基金佔到工程投資的25%左右。

據粗略估算,石家莊市市在2005-2010年這6年內需要徵收南水北調乾渠工程基金14億元左右,其中,2005-2006年度將徵收2.48億元。基金將直接附加到水價上,由物價部門統一收取,並全部上繳國庫用於工程建設。

C. 股市裡面,什麼是北向資金什麼是南向資金

北向資金,就是從南方來的資金,通常指通過香港市場流入A股的資金,也就是所謂外資。南向資金,自然是南下流入香港市場的資金了。

在股市中,「南」代表中國香港,「北」代表中國大陸。從滬港通衍生出來的概念。香港買滬市叫北上,滬市買香港叫南下。

2019年8月19日,北向資金凈流入84.83億元,為今年以來北向資金第六大單日凈流入規模。同時,近期央行披露數據顯示,北向資金占外資持股比例達63.71%。

值得注意的是,二季度末境外機構和個人持有境內股票16473.00億元,較一季度末的16838.88億元減少365.88億元。此外,二季度大盤呈下跌態勢,北向資金整體出現凈流出,不過持股市值不降反升,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出北向資金的選股能力。



(3)南水資金擴展閱讀:

中國大陸資本流動是受到管制不是自由流動的,但是香港的資本流動是自由流動的,人民幣升值期間會有很多香港資金和國際資金通過各種非正常渠道進入內地,博取人民幣升值的收益。

二季度大盤呈下跌態勢,北向資金整體出現凈流出,不過持股市值不降反升,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出北向資金的選股能力。

D. 南水北調中線 拆遷賠償

這個南水北調工程是有國家的評估局具體處理的,在地稅局那裡也有登記,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建設征地拆遷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石家莊、保定、邢台、邯鄲市人民政府,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建設征地拆遷安置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河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建設
征地拆遷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建設征地和拆遷安置(以下簡稱征遷安置)工作,保證南水北調工程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征遷安置工作應嚴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進行,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征遷安置工作按照國務院確定的管理體制實施,結合我省實際,實行分級、分部門負責,條塊結合,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南水北調工程本著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耕地的原則,按照國家批準的數量、類別徵收土地,任何單位不得借機多征多佔。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被佔地農民進行妥善安置,並堅持以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利益。
(二)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願,維護被佔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被佔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因地制宜,統籌考慮農業安置、就業安置、貨幣安置、養老保險安置、投親靠友安置等方式,優先考慮本村農業安置。
第六條 專項設施和企事業單位恢復,嚴格執行國家確定的「原標准、原規模或恢復原功能」政策。第七條 占壓文物發掘與保護,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八條 征遷安置工作實行任務與投資包干責任制,堅持責權統一、計劃管理的原則。
第九條 省、有關設區市(以下簡稱市)及縣(市、區)(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應確定負責征遷安置的工作機構。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初步設計批復後的征遷安置工作。
第二章 各級各部門責任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對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省內征遷安置工作負總責,研究制定重大方針政策,與有關市人民政府簽訂征遷安置責任書,落實征遷安置任務。
第十二條 有關市人民政府為轄區內征遷安置責任主體,領導轄區內征遷安置工作,與沿線各縣人民政府簽訂責任書,將任務分解落實到縣。
第十三條 有關縣人民政府為轄區內征遷安置實施主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期完成本轄區征遷安置任務,及時提供工程建設用地,為工程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十四條 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南水北調辦)是省征遷安置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編制計劃,落實資金,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各級各部門按期、保質完成征遷安置各項工作。
第十五條 有關市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南水北調辦)是轄區內征遷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市有關部門和縣征遷安置各項工作,組織縣編制實施計劃,控制進度與投資,及時處理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六條 有關縣確定的南水北調征遷安置工作機構是縣征遷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落實征遷安置實施計劃,完成承擔的具體征遷安置工作,督促、檢查、協調相關行業部門完成各自承擔的征遷安置任務。
第十七條 省國土資源、林業、通信、電力、文物、水利、交通、農業等部門(以下簡稱省行業主管部門)是本系統、本行業所涉及征遷安置工作的責任部門,負責協調解決本系統征遷安置工作中的問題,管理本行業遷建、恢復項目的實施工作。市、縣有關部門要按市、縣人民政府及省行業主管部門的部署和要求,按期、保質完成任務。
第十八條 各級各部門都要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做好宣傳和沿線群眾的思想工作,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市、縣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轄區內預防和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的預案,確保社會穩定。
第三章 工程建設用地徵收
第十九條 永久性建設用地徵收。
(一)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項目法人(以下簡稱項目法人),在工程建設計劃下達後,向工程所在地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國土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涉及佔用林地的還應向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佔用林地申請。各單項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初步設計批復、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占壓礦產資源審核意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佔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等共性用地報批材料,由項目法人直接提供給省國土資源廳。被佔地群眾異地安置、城鎮和企事業單位遷建、專項設施恢復用地,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向縣國土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二)縣國土主管部門按規定實行預公告,會同縣林業主管部門、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企事業單位)、項目法人,對擬用地塊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並勘界埋標,共同簽字確認。耕地與林地類別的劃分,由縣國土、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現狀和相關規劃現場協商確定,遇有爭議時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土地權屬有爭議時,按《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處理。
(三)市、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組織項目法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縣有關部門及被占壓企事業法人、鄉(鎮)人民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隨同土地勘界,對地上附著物和占壓影響的各類專項設施情況進行清點,共同確認,並由產權人簽字。對主體工程外的附屬工程永久用地,應按照節約和保護土地的原則,商項目法人與設計單位進行優化。
(四)縣國土主管部門依法編制《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沿線具有開發補充耕地條件的區域,應優先列入縣《補充耕地方案》,並與被佔地農民生產安置有機結合。《徵收土地方案》由縣國土主管部門會同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按市政府依據國家批復的有關政策所確定的具體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並聽取意見後編制。
(五)縣國土主管部門完成上述方案編制並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後,按規定組卷並逐級上報,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核匯總後,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
(六)縣國土主管部門會同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口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填寫省南水北調辦統一印製的分村、分戶兌現卡,3個月內完成土地、青苗、地上附著物等各項補償費兌付,並及時落實安置方案。(七)市、縣國土主管部門按批準的《供地方案》依法供地。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建設用地批准書》。
(八)對控制工期的工程,可按有關規定先行用地。在確認所需使用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兌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妥善處理好先行用地有關問題的前提下,項目法人向省國土資源廳提出先行用地申請,並抄送用地涉及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省國土資源廳報國土資源部審查同意後,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可先行用地。
第二十條 臨時使用土地。
(一)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向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報送臨時用地數量、使用目的、擬佔用區域等相關材料。
(二)市南水北調辦根據國家批復及現場實際,組織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和設計單位,按照方便和滿足施工要求、減少對當地居民影響、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對臨時用地方案進行優化。
(三)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根據優化後的臨時用地方案,向縣國土主管部門報送臨時用地申請。(四)縣國土、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進行實地勘察,確認地類、權屬和面積。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被佔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對用地范圍內地上附著物和專項設施進行清點,並簽字確認。(五)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與被佔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三方共同簽訂佔用協議,明確臨時佔地的位置、面積、類別、補償標准和數額、支付方式及佔用時間等。
(六)縣國土主管部門與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簽訂《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明確責任和復墾要求等。
(七)縣國土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頒發《臨時用地批准書》。
第四章 生活和生產安置
第二十一條 居民生活安置。
(一)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以2004年核查成果為基礎,對被占壓情況進行核實,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居委會)和被占壓房屋戶主,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或村鎮規劃選址並制定恢復方案,簽訂恢復協議。鄉(鎮)人民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居委會)負責落實宅基地,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二)根據恢復方案和簽訂的恢復協議,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場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組織被占壓房屋戶主按期自行拆建房屋,有條件的可本著群眾自願原則建設村民住宅樓,任何部門不得強行規定建房標准。
(三)被佔地農民需成建制異地安置且不出縣的,由市南水北調辦會同縣人民政府組織設計單位編制異地安置實施方案(含生產安置),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抄省南水北調辦備案。
市、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組織設計單位,編制異地安置居民點及生產安置的基礎設施建設設計,並審查批復。其設計應嚴格控制在國家批準的初步設計范圍內。
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和設計組織開展場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含生產安置基礎設施建設)。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組織被安置農民自行拆建房屋。
第二十二條 農民生產安置,應結合當地實際,因地制宜,選取適當方式,妥善安置。
(一)本村農業安置。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資源比較豐富,所留機動地、新開墾的耕地和依法收回的耕地,能基本滿足被佔地農民生產需要的,應當依法落實被佔地農民生產用地,重新簽訂土地承包合同,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本村農業安置由縣人民政府組織農業、國土、征遷安置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
(二)就業安置。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按國家批復組織實施。
(三)投親靠友安置。投親靠友仍從事農業生產的,本人需出具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同意接收、提供土地證明和戶籍准遷證,經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同意,三方簽訂合同,辦理相關手續。
(四)自謀職業自主安置(含投親靠友非農業安置)。需出具居住地(投親接收地)有關單位對其職業與住房情況的證明,經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審查,確認其具備自謀職業條件後,辦理相關手續並予以公證。
(五)貨幣安置。村集體經濟組織無耕地資源或不足的,可實行貨幣安置。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六)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安置。由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參保對象,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審批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異地農業生產安置。由縣人民政府組織農業、國土、征遷安置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
第五章 城鎮、企事業單位和專項設施恢復
第二十三條 省南水北調辦以書面形式向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通報專項設施占壓情況。電力、通信、水利等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協調、落實本行業、本部門專項設施恢復工作,明確專項設施恢復的具體要求,管理恢復項目的前期工作,並組織實施、指導驗收。
第二十四條 電力、通信、水利等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專項設施恢復要求,安排本行業的恢復項目設計,會同省南水北調辦審查專項設施恢復方案和投資,審查成果作為市、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與市、縣行業主管部門簽訂恢復協議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根據工程建設需要,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占壓專項設施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明確遷建時間和技術要求,並簽訂恢復協議。第二十六條 企事業單位恢復,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與企事業主管部門或企事業法人簽訂恢復協議,企事業主管部門或企事業法人按協議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城鎮恢復工作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具備條件的電力、通信、水利等專項設施恢復項目,應實行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九條 中央和軍隊所屬企業和專項設施遷建恢復,由項目法人或委託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鄉(鎮)、村小型專項設施恢復,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不需恢復的專項設施和企事業單位,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將補償資金按協議撥付權屬所有者。
第三十二條 文物保護與發掘工作,由省南水北調辦與省文物部門簽訂工作協議,省文物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章 計劃和資金管理
第三十三條 征遷安置工作實行計劃管理,除國家政策調整、重大設計變更和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外,投資規模不作調整。
第三十四條 征遷安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市、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應在一家國有或國家控股商業銀行開設專用賬戶,開設、變更、撤銷銀行賬戶應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根據國家確定的投資規模和項目法人提出的工程建設任務,省南水北調辦商項目法人編制年度征遷安置計劃,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核定。省南水北調辦將核定的計劃分解下達到市。
第三十六條 市南水北調辦根據省下達的計劃,編制分縣征遷安置實施計劃。
第三十七條 省南水北調辦按照工作進度,及時將資金撥付市南水北調辦。市南水北調辦依據實施進度將資金撥付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 征遷安置資金兌付方案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和設計單位編制。由市南水北調辦審查批復後,抄報省南水北調辦備案。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分解兌付辦法。
第三十九條 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限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張榜公示後,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兌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兌付給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所有者;按協議撥付居民房屋補償資金;按協議撥付城鎮、企事業單位、專項設施恢復補償資金。
第四十條 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按《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4〕37號)執行。各級政府及農業、民政、征遷安置等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符合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征遷安置補償資金中的直接費,市南水北調辦可在單項工程內部、縣之間調劑使用,並報省南水北調辦備案。調劑後的節余資金,由市南水北調辦安排用於征遷安置工作。
第四十二條 其他費用的使用按國家有關辦法執行。
(一)管理費由省南水北調辦按省、市、縣各自承擔的工作任務合理分配。國土等部門的工作經費由縣人民政府確定,從縣級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掌握的管理費中解決。
(二)勘測設計科研費由勘測設計單位使用,地方協作、配合工作經費由設計單位支付給市南水北調辦,具體支付比例由省南水北調辦根據地方工作量核定。
(三)監理監測費由項目法人會同省南水北調辦按招標或委託協議撥付給監理監測單位。
(四)技術培訓費用於被佔地農民勞動技能和征遷安置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由省南水北調辦按工作任務劃分各級使用比例。
第四十三條 預備費的50%由省統一管理,其餘50%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管理。各市在通過項目、縣際間直接費調劑後仍不足,確需動用預備費時,向省南水北調辦申請,按國家確定的程序審批。
第四十四條 耕地佔用稅、耕地開墾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新菜地開發基金,按《關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有關稅費計列問題的通知》(國調委發〔2005〕3號)及國家批復繳納。由地方掌握使用的稅費,應按有關規定優先用於南水北調征遷安置區。國家未批准計列的稅費不予繳納。
第四十五條 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應派駐現場設計代表和征遷安置監理工程師。遇有錯漏項和用地方案調整等情況時,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組織設計單位提出設計變更,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按程序上報。(一)征遷安置方案等重大設計變更,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逐級按程序上報審批。
(二)農村的補償方案變更包括:永久用地、臨時用地、房屋及附屬建築物、基礎設施、樹木、墳墓、小型水利電力設施等補償方案變更,不突破已批復直接費概算的,由市南水北調辦負責批復,在項目內或項目間調劑資金,並報省南水北調辦備案。
(三)專項設施的設計變更,由縣行業主管部門或企業法人向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提出設計變更的書面說明,經征遷安置設計代表和現場監理核實確認,報原恢復方案審批單位批准實施,在市、縣內調劑資金。
(四)設計變更需動用預備費的,報省南水北調辦按程序審批。
第四十六條 因故工期後延,造成臨時用地補償費增加,應分清原因,分別處理。因征遷安置原因造成的,可先在市、縣掌握的直接費中調劑解決,仍有資金缺口可申請動用預備費解決;因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施工單位造成的,由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施工單位解決。
第四十七條 征遷安置工作節余資金,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征遷安置資金形成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應用於征遷安置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階段驗收和土地使用權移交
第四十八條 征遷安置驗收以縣為單位、以國家批準的標段劃分為最小單元進行。驗收內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設用地徵收,被佔地農民生活和生產安置,城鎮、企事業單位和專項設施恢復,資金使用等。
第四十九條 南水北調征遷安置驗收工作分為實施單位自查、縣人民政府自驗、市復驗、省初驗和國家終驗五個階段。各實施單位必須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各實施單位在單項工程完成後開展自查,其中專項設施自查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指導完成。自查完成具備驗收條件後,向縣人民政府提出驗收申請。
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自驗,寫出自驗報告,報市南水北調辦申請市復驗。
市南水北調辦組織轄區內征遷安置復驗,寫出復驗報告,向省南水北調辦申請進行省初驗。
省初驗由省南水北調辦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後,由省南水北調辦申請國家終驗。
第五十條 文物發掘與保護驗收由省文物部門負責,驗收報告由省南水北調辦納入省初驗報告。
第五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自驗工作完成後,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填寫《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佔地移交清單》,向項目法人移交永久用地與臨時用地。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在完成規定工作後向項目法人移交用地。
第五十二條 項目法人向縣國土主管部門依法申請土地登記,縣國土主管部門依法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征遷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各級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應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征遷安置實施情況。
第五十四條 各級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應主動接受財政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征遷安置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的監督和審計。
第五十五條 各級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應加強征遷安置工作的檢查、督促、指導、協調,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第五十六條 南水北調征遷安置實行全過程監理。監理監測單位由項目法人會同省南水北調辦招標選擇。
(一)監理監測單位依據有關法規、辦法及經批準的征遷安置規劃、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等文件,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作。
(二)監理監測單位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監督政策執行情況,控制征遷安置的進度、質量和投資,進行合同和信息管理,協調有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對被征地居民生產生活安置、收入水平恢復,專業項目遷建恢復等情況進行監測評估。
(三)征遷安置監理在征遷安置工作高峰期採用旁站監理,一般工作採用巡視檢查的方式,征遷安置監測評估採用定期檢查的方式。
(四)占壓實物數量變化和補償兌付,需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方可開展後續工作。
(五)監理單位應按《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監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定期向有關單位提交監理月報、半年報、年報等材料。
第五十七條 各級管理和實施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征遷安置文書、技術、財務等類別檔案,確保檔案的規范完整、系統、准確和安全。
第五十八條 各實施單位應及時向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財務報表。
第五十九條 建立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會議制度和省南水北調辦每月通報、調度制度,建立縣人民政府與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的協調聯系機制,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六十條 對在南水北調工程征遷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一條 征遷安置所涉及的單位、個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依法向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或信訪部門反映,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及信訪部門對反映的問題,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責成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核實並妥善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有關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 南水北調工程,國家投資的資金來源於國民收入的哪一部分

南水北調工程的資金應該是來源於國民收入中用於積累的部分,這些資金通常包括用於擴大再生產、非生產性基本建設和社會物資儲備三個方面。

F. 初中語文:南水北調工程將建立良好的運營管理和籌資機制,引導社會各方資金投入,從而形成水利建設和用水

將「運營」與「管理」兩個詞互換位置

G. 南水北調工程是由誰投資的其資金主要來源是什麼

央企中國太平保險公司投資550億元

H. 南水北調至今年總花費多少資金

南水忙調工程是國家的一個戰略工程,主要是參與西部大開發建設的一個重要項目。
這種工程耗資巨大,牽涉很多范圍,總共分為42個板塊。
每一個板塊然後再分為小的項目,耗資幾千千億美元。

I. 太平人壽有參與南水北調項目投資嗎,該公司推出的理財產品可靠嗎

您好。太平人壽有參與南水北調項目投資。是太平集團投資管理公司獨家發起的南水回北調債權計劃。且答8月26日即將全國上市專項產品「太平人壽盛世金享-南水一號」,短期理財,長期養老。
至於說20年的時間讓人感覺長,是我們習慣了短,頻,快的投資思想。正確合理的理財是長期,短期,中期相結合的。從理財角度說,20年僅是屬於中期投資。
我們不僅要把握當下,更需未雨綢繆,實現創富的祖先,並能使財富安全,有效的代代相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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