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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企改資金文件

發布時間:2020-12-12 01:07:09

A. 政府財政給予養殖企業(公司)的棚舍改造資金補貼怎樣核算

1。政府財政給予養殖企業(公司)的棚舍改造資金補貼怎樣核算專?
發生時應做營業外屬收入或按文件要求做專項資金存款收支: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銀行存款:專項資金存款
一、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2.對基建投資的補貼要交所得稅嗎?
「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並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要看你公司的財政補貼是否在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范圍,否則,就得繳所得稅。

B. 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具體內容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特色產業資金)是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於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聚集區內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節能減排、協作配套,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特色產業是指以地域和資源優勢條件為基礎,圍繞特色產品的生產、銷售、服務等而形成的市場化、規模化、集約化和鏈條化的生產經營群體。
第四條 中小企業的劃分標准,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特色產業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支持內容及方式
第六條 特色產業資金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聚集區內中小企業開展的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創新水平較高、市場競爭力較強、預期經濟和社會效益較好、知識產權清晰的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二)鼓勵中小企業節能減排。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聚集區內中小企業生產或應用節能減排產品的技術改造項目,集群和聚集區內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綜合治理利用項目的建設、改擴建和技術改造等。
(三)加強中小企業與骨幹企業專業化協作。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聚集區內有較強協作配套關系的中小龍頭骨幹企業重點產品技術改造和改擴建項目,中小企業為建立和加強與龍頭骨幹企業協作配套關系、提高專業化生產水平而進行的技術改造和改擴建項目。
(四)支持中小企業產業升級和延伸。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聚集區內中小企業產業升級改造,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生物醫葯、信息網路及高端製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中小企業項目建設和技術改造,集群和聚集區內主導性產業中小企業向附加值高的產業前端和後端延伸而進行的技術改造項目。
(五)改善中小企業服務環境。重點支持為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聚集區內中小企業提供研究開發、設計、知識產權保護、工程技術管理、商務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務項目。
同一年度,每個項目單位只能選擇以上一項內容申請支持。
第七條 特色產業資金的支持方式採用無償資助、貸款貼息方式。同一年度,每個項目只能申請一種支持方式。
第八條 特色產業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一般不超過300萬元。
特色產業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年貼息率不超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貼息額度一般不超過300萬元。 項目資金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特色產業資金的企業或單位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位於地方特色產業集群或特色產業聚集區內;
(二)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三)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四)會計信息准確完整,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五)申報項目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支持內容。
第十條 特色產業資金的申報材料一般應包括:
(一)資金申請文件;
(二)項目可行性報告;
(三)生產經營情況或業務開展情況;
(四)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會計報表;
(五)承擔項目單位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項目審核及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特色產業資金的項目申報、評審工作,並建立項目庫。
項目評審費用在特色產業資金中列支,按照不超過下達各地特色產業資金額度的0.5%從嚴控制。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和特色產業發展規劃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產業資金需求、扶持重點、扶持計劃和組織實施方案,連同本年度特色產業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在每年12月底前上報財政部。
第十三條 財政部按照因素法,根據當年預算和各地有關經濟發展指標等分配特色產業資金。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下達的預算指標和項目申報評審情況,公示結束後,提出本地區特色產業資金年度使用計劃,並於當年4月底前上報財政部備案。具體包括:計劃支持單位和項目名稱、支持內容、歸屬產業、地區、產業集群(或聚集區)名稱、計劃支持方式及金額等。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將本地區特色產業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報財政部備案後,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將特色產業資金撥付給項目單位。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財政部根據省級財政部門上報備案的本地區特色產業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對支持內容、支持方式及金額等進行審查。如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有關省級財政部門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 財政部對特色產業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特色產業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建立特色產業資金使用跟蹤問效和績效評估機制,並將特色產業資金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及政策建議等,於每年3月底前上報財政部。
第十九條 特色產業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特色產業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附則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具體操作辦法,並在本辦法下發後2個月內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C. "國有企業改制經提取職工經濟補償金,應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這一條規定是出自哪一個文件,誠心感謝!

編輯詞條 國有企業改制 國有企業改制,是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包括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為國有資本控股、相對控股、參股和不設置國有資本的公司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改制)。即改變原有國有企業的體制和經營方式,以便適應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一、改制方案的制訂
(一)國有企業改制採取重組、聯合、兼並、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讓國有產權和股份制等多種形式進行,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等,必須制訂改制方案。
(二)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或主管部門制訂,也可由其委託改制企業或者中介機構制訂,但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的改制方案不得委託該改制企業制訂。
(三)國有企業改制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企業概況及近三年資產和財務狀況,改制的基本原則、目標和程序,資產處置和職工安置方案,改制後企業股權設置方案和企業發展規劃等。
(四)國有企業改制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並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浙國資企改〔2004〕10號文件的規定報經批准。改制方案未經批准不得實施。
(五)國有企業改制涉及財政、稅務、勞動保障、國土資源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等相關審批事項的,應先報經市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報市深化辦協調審批。
二、資產清查和評估
(一)國有企業改制必須對企業進行清產核資和評估,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認真核實和界定國有產權,嚴禁隱匿國有資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對提交的清產核資的范圍、資產及其財務會計報表的完整性、真實性、准確性出具承諾書,並對其結果負責。在前一次清產核資有效期內的,經市國資委同意,可不再進行清產核資。凡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二)國有企業改制中清理出來的不良資產,經中介機構經濟鑒證後,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向企業主管部門申報,經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國資委審批。按照審批許可權,對申報核銷不良資產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內的,由市國資委審批。200萬元以上,由市國資委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在批准核銷後,企業需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對「賬銷案存」收回的款項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三)國有企業改制,必須在清產核資和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上,依照《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第12號令)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評估。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必須納入評估范圍。經濟責任審計和資產評估不得委託同一家中介機構進行。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和資產評估結果在出具正式報告前,必須由其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或主管部門組織在改制企業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資產評估結果經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國資委核准或備案。涉及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其評估結果應報市國土資源局確認。重大評估項目由市國資委組織專家評審。
(四)國有企業改制,由市國資委選聘和委託中介機構對改制企業實施清產核資、經濟責任審計和資產評估。
(五)企業改制涉及資產剝離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國有產權轉讓
(一)改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要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第3號令),在具有國有產權交易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並公開信息,競價轉讓。轉讓方式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經市國資委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方式。實行協議轉讓的,對受讓主體的基本情況、交易價格的確定、受讓股權比例等進行公示。
(二)向本企業管理層轉讓國有產權必須按《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5〕78號)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受讓意向、參與人員、認購份額、參與形式等。經營管理者不得參與轉讓國有產權的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產權。經營管理者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
(三)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原則上應一次性支付,如確有困難的,經轉讓和受讓方協商,並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國資委批准,可分期支付,但不超過一年,並且首期付款不得低於轉讓價款的30%,其餘價款應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凡轉讓國有產權的,一律不得採取一定比例的優惠。
(四)國有企業採取產權轉讓方式改制的,涉及職工養老、醫療費用和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等,按規定核准後,經市國資委批准,從產權轉讓收入專戶中支付。
四、職工合法權益的維護
(一)企業改制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職工安置方案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改制企業理順職工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及離退休人員的費用支付等,按有關政策執行。
(二)國有企業改制經提取的理順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和補貼,應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資產形式建立職工保障基金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對原留在改制後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經濟補償金的安全性負責,建立保障機制,並接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會等部門的監督,以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五、加強組織領導
(一)國有企業改制是一項系統工程,要正確處理國有企業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從加快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穩定的大局出發,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形成合力,努力做到在穩定中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在改革中促進穩定和發展。要建立競爭機制,積極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民營資本等多種所有制經濟參與國有企業改制,形成股權多元化,推動企業制度創新、機制轉換。要積極引入外部戰略投資人,引進先進管理、技術和人才,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健全和完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要加強對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建立重要事項通報制度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及時發現和嚴肅查處國有企業改制中的違紀違法案件
《中國國有企業效能監察啟示錄》
第一集:《紅色警戒線》
通過部分國有企業曾經發生的腐敗案例,揭示少數企業經營管理者腐敗的軌跡,反映了由於制度建設不完善、監管不到位、履職不規范而發生的腐敗問題,以及效能監察在完善經營機制、促進企業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集:《嶄新的軌道》
回顧和總結國有企業開展效能監察工作的歷程,以及效能監察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的發展與創新。
第三集:《綠色的航程》
介紹效能監察在企業反腐倡廉建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第四集:《延伸的航線》
反映在改革開放新形勢下,效能監察在中外合資企業、境外中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揮的重要作用。
第五集:《絢麗的樂章》
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精神,論述企業效能監察工作的地位、作用、特點,指導企業紀檢監察部門更加有力、更加有效、更加科學地開展效能監察工作。

D. 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涉及資金賬簿的印花稅如何繳納

問題描述:
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涉及資金賬簿的印花稅應當如何繳納?
問題答復: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文件規定:
(一)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成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改造成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企業將債務留在原企業,而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三)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四)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五)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E. 財政部有關於國有企業改制的財務審計規定嗎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其中就國有企回業改制工作中的財務審答計和資產評估做出規定,現摘要如下:

財務審計。國有企業改制,必須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凡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改制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會計師事務所或政府審計部門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不得妨礙其辦理業務。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改制企業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提供虛假資料文件或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資產評估。國有企業改制,必須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聘請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評估。國有控股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要嚴格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資產評估事務所。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必須納入評估范圍。評估結果由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核准。

F.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1號 修改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1號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樓繼偉

2016年4月26日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基本建設財務行為,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財政資金安全,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使用財政資金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

基本建設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擴大生產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新建、續建、改擴建、遷建、大型維修改造工程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實效,正確處理資金使用效益與資金供給的關系。

第四條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依法籌集和使用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建設資金,防範財務風險;

(二)合理編制項目資金預算,加強預算審核,嚴格預算執行;

(三)加強項目核算管理,規范和控制建設成本;

(四)及時准確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設財務狀況;

(五)加強對基本建設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實施績效評價。

第五條財政部負責制定並指導實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基本建設財務活動實施全過程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各級項目主管部門(含一級預算單位,下同)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本部門或者本行業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監督,指導和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按項目單獨核算,按照規定將核算情況納入單位賬簿和財務報表;

(三)按照規定編制項目資金預算,根據批準的項目概(預)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時掌握建設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做好核算資料檔案管理;

(四)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報送基本建設財務報表和資料;

(五)及時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六)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工作。

按照規定實行代理記賬和項目代建制的,代理記賬單位和代建單位應當配合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二章 建設資金籌集與使用管理

第八條
建設資金是指為滿足項目建設需要籌集和使用的資金,按照來源分為財政資金和自籌資金。其中,財政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資金和其他專項建設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以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資金。

第九條
財政資金管理應當遵循專款專用原則,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預算執行,不得擠占挪用。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加強項目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財政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綜合考慮項目財政資金預算、建設進度等因素執行。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項目概(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和預算、建設進度等控制項目投資規模。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決策階段應當明確建設資金來源,落實建設資金,合理控制籌資成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籌集;經營性項目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籌集。

具體項目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性質劃分,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建設目的、運營模式和盈利能力等因素核定。

第十三條核定為經營性項目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管理的規定,籌集一定比例的非債務性資金作為項目資本。

在項目建設期間,項目資本的投資者除依法轉讓、依法終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出資。

經營性項目的投資者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委託具有專業能力的資產評估機構依法評估作價。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取得的財政資金,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經營性項目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按照國家有關企業財務規定處理。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屬於國家直接投資的,作為項目國家資本管理;屬於投資補助的,國家撥款時對權屬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項目投資者享有;屬於有償性資助的,作為項目負債管理。

經營性項目取得的財政貼息,項目建設期間收到的,沖減項目建設成本;項目竣工後收到的,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非經營性項目取得的財政資金,按照國家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項目收到的社會捐贈,有捐贈協議或者捐贈者有指定要求的,按照協議或者要求處理;無協議和要求的,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編制項目預算應當以批準的概算為基礎, 按照項目實際建設資金需求編制,並控制在批準的概算總投資規模、范圍和標准以內。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細化項目預算,分解項目各年度預算和財政資金預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項目資金預算應當納入項目主管部門的部門預算或者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統一管理。列入部門預算的項目,一般應當從項目庫中產生。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概算、建設工期、年度投資和自籌資金計劃、以前年度項目各類資金結轉情況等,提出項目財政資金預算建議數,按照規定程序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後執行。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項目財政資金預算。對發生停建、緩建、遷移、合並、分立、重大設計變更等變動事項和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後,向財政部門申請調整項目財政資金預算。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資金預算審核和執行管理,嚴格預算約束。

財政資金預算安排應當以項目以前年度財政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項目預算評審意見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重要依據。項目財政資金未按預算要求執行的,按照有關規定調減或者收回。

第二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管理規定,督促和指導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財政資金預算編制、執行和調整,嚴格審核項目財政資金預算、細化預算和預算調整的申請,及時掌握項目預算執行動態,跟蹤分析項目進度,按照要求向財政部門報送執行情況。

第四章 建設成本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設成本是指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由項目建設資金安排的各項支出,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

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

設備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

待攤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應當分攤計入相關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和稅金支出。

其他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房屋購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購置、飼養、培育支出,辦公生活用傢具、器具購置支出,軟體研發和不能計入設備投資的軟體購置等支出。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建設成本的范圍、標准和支出責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項目建設成本:

(一)超過批准建設內容發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協議的支出;

(三)非法收費和攤派;

(四)無發票或者發票項目不全、無審批手續、無責任人員簽字的支出;

(五)因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供貨單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報廢等損失,以及未按照規定報經批準的損失;

(六)項目符合規定的驗收條件之日起3個月後發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屬於本項目應當負擔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
財政資金用於項目前期工作經費部分,在項目批准建設後,列入項目建設成本。

沒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後又被取消的項目,財政資金如有結余,全部繳回國庫。

第五章 基建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條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收入、負荷試車和試運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收入包括礦山建設中的礦產品收入,油氣、油田鑽井建設中的原油氣收入,林業工程建設中的路影材收入,以及其他項目建設過程中產生或者伴生的副產品、試驗產品的變價收入。

負荷試車和試運行收入包括水利、電力建設移交生產前的供水、供電、供熱收入,原材料、機電輕紡、農林建設移交生產前的產品收入,交通臨時運營收入等。

其他收入包括項目總體建設尚未完成或者移交生產,但其中部分工程簡易投產而發生的經營性收入等。

符合驗收條件而未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竣工驗收的經營性項目所實現的收入,不得作為項目基建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條項目所取得的基建收入扣除相關費用並依法納稅後,其凈收入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項目發生的各項索賠、違約金等收入,首先用於彌補工程損失,結余部分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工程價款結算管理

第二十七條
工程價款結算是指依據基本建設工程發承包合同等進行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工程價款結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價款結算一般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後2個月內完成,大型項目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

第二十九條項目建設單位可以與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按照不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責任期滿後清算。資信好的施工單位可以用銀行保函替代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三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重點審查工程招投標文件、工程量及各項費用的計取、合同協議、施工變更簽證、人工和材料價差、工程索賠等。

第七章 竣工財務決算管理

第三十一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項目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的依據,包括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以及相關材料。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應當數字准確、內容完整。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要求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項目年度資金使用情況應當按照要求編入部門決算或者國有資本經營決算。

第三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後,應當及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並按照規定報送項目主管部門。

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項目建設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大型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以編報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項目全部竣工後應當編報竣工財務總決算。

第三十四條在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包括賬目核對及賬務調整、財產物資核實處理、債權實現和債務清償、檔案資料歸集整理等。

第三十五條
在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時,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待攤投資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轉出投資價值和待核銷基建支出。

第三十六條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管理職責和程序要求由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後批復的辦法,可以委託預算評審機構或者有專業能力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6個月內批復。

第三十八條
項目一般不得預留尾工工程,確需預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資不得超過批準的項目概(預)算總投資的5%。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抓緊實施項目尾工工程,加強對尾工工程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應當及時組織驗收,移交生產和使用。

第四十條項目隸屬關系發生變化時,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財務關系劃轉,主要包括各項資金來源、已交付使用資產、在建工程、結余資金、各項債權及債務等的清理交接。

第八章 資產交付管理

第四十一條
資產交付是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將形成的資產交付或者轉交生產使用單位的行為。

交付使用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

第四十二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並依據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賬務調整。

第四十三條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疏浚、航道整治、飛播造林、退耕還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綠化、毀損道路修復、護坡及清理等不能形成資產的支出,以及項目未被批准、項目取消和項目報廢前已發生的支出,作為待核銷基建支出處理;形成資產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形成資產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為轉出投資處理。

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農村沼氣工程、農村安全飲水工程、農村危房改造工程、游牧民定居工程、漁民上岸工程等涉及家庭或者個人的支出,形成資產產權歸屬家庭或者個人的,作為待核銷基建支出處理;形成資產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形成資產產權歸屬其他單位的,作為轉出投資處理。

第四十四條
非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建設的專用設施,包括專用道路、專用通訊設施、專用電力設施、地下管道等,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為轉出投資處理。

非經營性項目移民安置補償中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建設並形成的實物資產,產權歸屬集體或者單位的,作為轉出投資處理;產權歸屬移民的,作為待核銷基建支出處理。

第四十五條
經營性項目發生的項目取消和報廢等不能形成資產的支出,以及設備采購和系統集成(軟體)中包含的交付使用後運行維護等費用,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建設的專用設施,包括專用鐵路線、專用道路、專用通訊設施、專用電力設施、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與有關部門明確產權關系,並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結余資金管理

第四十七條
結余資金是指項目竣工結余的建設資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資金。

第四十八條
經營性項目結余資金,轉入單位的相關資產。

非經營性項目結余資金,首先用於歸還項目貸款。如有結余,按照項目資金來源屬於財政資金的部分,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3個月內,按照預算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收回財政。

第四十九條
項目終止、報廢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建設形成的剩餘建設資金中,按照項目實際資金來源比例確認的財政資金應當收回財政。

第十章 績效評價

第五十條項目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根據設定的項目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和評價標准,對項目建設全過程中資金籌集、使用及核算的規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運營效果等進行評價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項目績效評價應當堅持科學規范、公正公開、分級分類和績效相關的原則,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項目績效評價應當重點對項目建設成本、工程造價、投資控制、達產能力與設計能力差異、償債能力、持續經營能力等實施績效評價,根據管理需要和項目特點選用社會效益指標、財務效益指標、工程質量指標、建設工期指標、資金來源指標、資金使用指標、實際投資回收期指標、實際單位生產(營運)能力投資指標等評價指標。

第五十三條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項目績效評價管理辦法,對項目績效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選擇部分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依法公開績效評價結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財政資金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四條
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部門或者本行業項目績效評價具體實施辦法,建立具體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確定項目績效目標,具體組織實施本部門或者本行業績效評價工作,並向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評價結果。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項目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對項目資金籌集與使用、預算編制與執行、建設成本控制、工程價款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編報審核、資產交付等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項目財務信息報告制度,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等的財務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項目的監督管理,採取事前、事中、事後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對項目財務行為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基本建設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的管理,按照規定對項目資產開展登記、核算、評估、處置、統計、報告等資產管理基礎工作。

第五十九條
對於違反本規則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依照《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以及非國有企業使用財政資金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參照本規則執行。

使用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執行本規則。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項目建設內容僅為設備購置的,不執行本規則;項目建設內容以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築物購置為主並附有部分建築安裝工程的,可以簡化執行本規則。

經營性項目的項目資本中,財政資金所佔比例未超過50%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以簡化執行本規則,但應當按照要求向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報送相關財務資料。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中央項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本行業、本地區的項目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六十三條本規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7日財政部發布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及其解釋同時廢止。

本規則施行前財政部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則執行。《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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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向發改委申請項目撥款需通過財政部,財政資金通過零餘額賬戶嗎

一般資金下達到市縣一級財政後再撥付給企業,財政部的零餘額賬戶可忙不過來,全國的項目太多了。

H. 政府給公司轉入的中小企業扶持資金應該作為營業外收入入賬並且繳納企業所得稅嗎有具體的文件嗎

可以查看抄財政部 國家襲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企業取得的扶持資金如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否則,需要並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I. 誰知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文件

關於印發《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財企[2002]313號
2002-7-27
國務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央直管企業:

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促進國有經濟結構調整,規范企業在公司制改建中有關國有資本與財務處理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1〕325號)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們制定了《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促進國有經濟結構調整,規范企業公司制改建中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司制改建,是指國有企業經批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規定所稱改建企業,是指經批准實行公司制改建的國有企業。

本規定所稱公司制企業,是指實行公司制改建以後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規定所稱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是指直接持有或者直接管理改建企業國有資本的國家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國有企業以及其他組織。

本規定所稱存續企業,是指企業採取分立式改建後繼續保留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應當由國有資本持有單位負責組織實施,並遵循《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內部議事規范。

第四條、改建企業的產權應當清晰。對於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產權糾紛的改建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先進行產權界定或者產權糾紛調處。

對於出資證據齊全但尚未明確產權歸屬關系的,應當由原佔有單位按照國家規定補辦相應手續。

第五條、改建企業應當對各類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登記,對各類資產以及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核對查實,編制改建日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冊。

在資產清查中,對擁有實際控制權的長期投資,應當延伸清查至被投資企業。

資產清查的結果由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委託中介機構所發生的費用由改建企業支付。

第六條、改建企業清查出來的資產損失,包括壞賬損失;存貨損失、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損失、擔保損失、股權投資損失或者債權投資損失以及經營證券、期貨外匯交易損失等,按照財政部有關企業資產損失管理的規定確認處理。

第七條、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評估機構,對改建企業所涉及的全部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年11月16日國務院令第91號)、《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2001年12月31日財政部令第14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第八條、資產評估結果是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出資折股的依據,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效。

自評估基準日到公司制企業設立登記日的有效期內,原企業實現利潤而增加的凈資產,應當上繳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或經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同意,作為公司制企業國家獨享資本公積管理,留待以後年度擴股時轉增國有股份;對原企業經營虧損而減少的凈資產,由國有資本持有單位補足,或者由公司制企業用以後年度國有股份應分得的股利補足。

企業超過有效期未能注冊登記,或者在有效期內被評估資產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第九條、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不得將國有資本低價折股或者低價轉讓給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個人。

企業實行整體改建的,改建企業的國有資本應當按照評估結果全部折算為國有股份,由原企業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持有,並將改建企業全部資產轉入公司制企業。

企業實行分立式改建的,應當按照轉入公司制企業的資產、負債經過評估後的凈資產摺合為國有股份,並可以由原企業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持有,也可以由存續企業持有。分立後沒有納入改建范圍的資產,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進行處理。

企業實行合並式改建的,經過評估後的凈資產摺合的國有股份,合並前各方如果屬於同一投資主體,應當由原共同的國有資本持有單位一並持有;如果分屬不同投資主體,應當由合並前各方原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分別持有。企業合並後沒有納入改建范圍的資產,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進行處理。

第十條、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的股權設置方案,應當由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制定;在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有資本持有單位的情況下,應當由具有控制權的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會同其他的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協商制定。

股權設置方案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股本總數及其股權結構;

(二)國有資本折股以及股份認購;

(三)股份轉讓條件及其定價;

(四)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企業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許可權,向國有資本變動的審批單位提出書面報告,並附送以下文件資料:

(一)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的批准文件;(二)改建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三)改建企業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決議;(四)改建企業資產清查結果以及資產重組方案;(五)改建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六)資產評估報告核准文件或者備案表;(七)公司制企業國有股權設置方案;(八)公司制企業股東認購股份的協議;(九)公司制企業的公司章程。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報送的資料,按照財政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管字〔2000〕200號)執行。

第十二條、經批准實行內部職工持股的企業,內部職工股份的認購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改建企業或者公司制企業不得為個人認購股份墊付款項,也不得為個人貸款提供擔保。

內部職工(包括經營者)持有股份尚未繳付認股資金的,不得參與分紅;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尚未繳付認股資金的,應當調整公司制企業的股權比例,並依法承擔出資違約的責任。

第十三條、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對佔有的國有劃撥土地應當進行評估並按照土地主管機關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後,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採取作價入股方式的,評估後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投資,隨同改建企業國有資本一並折股,增加公司制企業的國有股份;

(二)採取出讓方式的,由公司制企業購買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採取租賃方式的,由公司制企業租賃使用,按照規定支付租金。

第十四條、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對沒有納入改建企業范圍、具備經營條件的剝離資產,可以其組建企業法人,獨立核算,依法經營;對不具備經營條件的剝離資產,可以按以下方法處置:

(一)整體出售,即以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基礎,向其他單位和個人公開出售。出售價格低於評估結果10%以上的,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應當向國有資本變動的審批單位作出書面說明。所得出售凈收益,應當作為本期損益處理。

(二)租賃經營,即向公司制企業或者有條件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租賃經營,並簽定租賃合同。租賃費可以參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約定。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所得租賃收益,應當按照規定納入財務預算管理。

(三)無償移交,即與當地政府部門充分協商後,將改建企業原承擔社會職能的相關資產,無償移交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或所在社區管理,相應核減改建企業的國有資本。

凡是不能按照前款規定處置的剝離資產,可以由存續企業管理,也可以由國有資本持有單位直接管理。

第十五條、改建企業清理核實的各項債權債務,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確定債權債務承繼關系,並與債務人或者債權人訂立債務保全協議:

(一)企業實行整體改建,應當由公司制企業承繼原企業的全部債權債務;

(二)企業實行分立式改建,應當由分立的各方承繼原企業的相關債權債務;

(三)企業實行合並式改建,應當由合並後的企業承繼合並前各方的全部債權債務。

第十六條、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時,經批准或者與債權人協商,可以實施債權轉為股權。

(一)經國家批準的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債權,可以實行債權轉股權,原企業相應的債務轉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企業相應增加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二)經銀行以外的其他債權人協商同意,可以按照有關協議和公司章程將其債權轉為股權,企業相應增加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改建企業經過充分協商,債權人同意給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債務,應當轉作資本公積。

第十七條、改建企業賬面原有的應付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余額,仍作為流動負債管理,不得轉為職工個人投資。因醫療費超支產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和資本金彌補。

改建企業賬面原有應付工資余額中欠發職工工資部分,在符合國家政策、職工自願的條件下,依法扣除個人所得稅後可轉為個人投資。不屬於欠發職工工資的應付工資余額,作為工資基金使用,不得轉為個人投資。

改建企業未退還的職工集資款、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應當以現有資產清償。在符合國家政策、職工自願的條件下,改建企業也可以將未退還的職工集資款轉作個人投資。

第十八條、改建企業原由國家財政專項撥款、其他各類財政性資金投入以及實行先征後返政策返給企業的稅收等,按照規定形成資本公積的,應當計入國有資本。對其中尚未形成資本公積而在專項應付款賬戶單獨反映的部分,繼續作為負債管理,形成資本公積後作為國家投資單獨反映,留待以後年度按規定程序轉增國有股份。

公司制企業享受國家財政扶持政策,收到財政撥給的資本性補助資金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在公司制改建過程中,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金,以及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可從改建企業凈資產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業剝離資產的出售收入優先支付。

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規定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原勞動部印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的標准執行。企業支付的社會保險費,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繳費比例執行。

第二十條、企業實行分立式改建,應當理順存續企業與公司制企業的產權關系,明確存續企業及分立的公司制企業國有股權持有單位。

存續企業和分立後的公司制企業應當根據資產相關性和業務相關性的原則分離資產及其債權、債務,不得相互轉嫁債權、債務。

存續企業和分立後的公司制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嚴格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活動和市場價格結算,不得相互轉移收入。

存續企業和分立後的公司制企業應當實行人員分開,經營人員不得相互兼職、轉嫁工資性費用。

存續企業和分立後的公司制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分賬,建立新賬,分別編制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後,應當及時依法辦理國有產權登記。

第二十二條、公司制企業吸收新的段東而增資,或者由部分股東增資,新增出資應當按照公司制企業賬面每股凈資產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東協商的比例折股。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實行內部職工持股的公司制企業,因吸收其他單位投資或者進行資本重組、經營者任期屆滿或者任期未滿而離職、因故調離、解除職務或者離退休時,經與股份持有人協商一致,有關股份可以在公司制企業內部轉讓。

第二十四條、公司制企業應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資本與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利潤分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應當堅持同股同利的原則,國家股紅利的具體收繳辦法按財政部、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頒發〈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辦法〉的通知》〔(94)財工字第295號〕及財政部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企業整體或者合並改建為公司制企業的,改建前的會計檔案、資料應當由公司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保管、處理。

第二十六條、主管財政機關對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中涉及的國有資本變動行為,應當進行檢查監督。

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實行公司制改建的,或者在公司制改建過程中未按照本規定執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主管財政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主管財政機關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施行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02年8月27日起執行。財政部《關於印發〈國有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工字〔1995〕第29號)文件即予廢止。財政部、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

J. 如何編寫企業資金管理細則

公司現金流量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加強公司現金流量管理,提高公司資金使用效率,落實預算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公司財務管理責任制,特製定本規定。
2. 范圍
2.1本規定涵蓋了公司工程(包括二期工程)、勞務、燃材料采購、工資及獎金發放、資金調度、成本費用開支等現金管理,規定了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現金流入和流出的具體內容和編制方法,明確各歸口部門在現金收支過程中所負的責任和行使的許可權,同時也規定了日常現金流量管理的具體要求。
2.2公司的現金流量管理,僅指狹義的貨幣資金管理,即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銀行匯票等管理。
3. 依據
根據財政部發布的《財務通則》、《企業會計制度》,《公司全面預算管理辦法》、《公司預算指標及其管理責任劃分實施細則(暫行)》、《公司費用開支管理規定》和2003年11月23日董事會二屆十二次會議批準的《會計政策》。
4. 編制原則
4.1公司的現金流量管理是通過現金流量計劃進行控制。
4.2公司採取「統一計劃、分級管理、統籌調劑、綜合平衡」的管理原則,公司及所屬各部門的各項資金收支均應納入現金收支計劃管理,各部門應按時編制現金流量計劃報公司財務部。
5.現金流量計劃分為年度和月度現金流量計劃
5.1年度現金流量計劃編制
每年10月份,各部門應提供下年度經費用歸口分管領導審核的分季用款計劃。財務部在分析和平衡基礎上,編制下年度現金流量計劃和分季現金流量計劃,財務部將編制完成的現金流量預算和編制說明報送管理策劃部。管理策劃部審核後,報預算管理委員會,經審查同意後報董事會批准。財務部根據董事會批准後的現金流量下達給各部門。
5.2月度現金流量計劃編制
5.2.1部門月度現金流量的編制
5.2.1.1每月25日前(節假日順延),各部門在年度現金流量計劃的基礎上,結合部門實際工作,編制下月現金流量用款計劃。
5.2.1.2各費用歸口部門應按規定的科目及項目填報編制下月度現金流量計劃。(各部門編制的現金流量范圍見附表1,部門現金流量計劃表見附表2)
5.2.1.2.1總經理工作部、運行部、綜合部、營銷部、管理部、技術部應按本部門編制范圍內每個不同科目填報現金流量。
5.2.1.2.2商務部應按本部門編制范圍內每個不同科目填報現金流量,另外對燃煤需填報每船次的用款計劃,對技改、科技開發、兩措、技術開發、設備大中小修等工程需按項目填報的用款計劃,對土木修繕及材料款中單筆結算金額超過1萬元的用款項目,還需按明細填列。
5.2.1.2.3財務部應按本部門編制范圍內每個不同科目填列現金流量外,對融資還本分利付息需按股東方名稱進行填列,對借款及付息應按銀行名稱進行填列。
5.2.1.2.4二期工程指揮部填列現金流量計劃時,對建安工程應按標段、對設備工程按廠家、對其他費用按項目填列,對一般性的費用按總數填列。
5.2.1.3各部門編制的現金流量表經費用歸口分管領導審批後,報送財務部。
5.2.2公司月度現金流量計劃編制
5.2.2.1財務部應對各部門編制的現金流量進行匯總平衡,編制公司月度現金流量計劃,經公司財務分管領導審批後,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具體見附表3公司月度現金流量計劃表。
5.2.2.2現金流量計劃的餘缺處理:對於現金流量計劃餘缺,財務部要安排好資金調度管理。對於現金流量計劃缺口,財務部應及時擬定籌資方案,經總經理批准後,上報董事長。
5.2.2.3根據董事長授權的貸款額度,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的相關手續。
5.2.2.4構成要素
分為經營活動的現金流入和流出,投資活動的現金流入和流出,以及籌資活動的現金流入和流出,分別反映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和籌資活動的現金流量。
5.2.2.4.1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的項目內容
1)「電費收入」項目:指公司的電費收入(含稅價),以及施工單位直供電費收入。
2)「其它收入」項目:指公司出租固定資產的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稅收返還收入、施工單位違規收入、財產保險索賠收入、流動資產損失中應由個人賠償收入、其它收入等。
3)「燃料采購支出」項目:指公司燃料采購中的燃煤、燃油、運費、清倉裝卸費用、煤場、輸煤棧橋衛生費、駐港費用等。
4)「材料采購支出」項目:指公司購入原材料、事故備品、低值易耗品、以及購入材料所發生的裝卸、運輸、整理和挑選等費用。
5)「修理費用」項目:指公司日常修繕、設備及家器俱修理、設備和備品返修、機組的A、B、C、D級檢修、設備檢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等。
6)「工資及福利費用支出」項目:指公司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補貼、津貼以及按國家規定的福利支出等。
7)「勞動保險支出」項目:指公司為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
8)「增值稅及其他稅費」項目:指公司當期應上交稅務部門的增值稅、地方教育費附加、房產稅、營業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
9)「車輛費用」項目:指公司的生產、管理部門發生車輛費用,包括油料費、養路費、年檢費、過橋費、修理費等。
10)「財產保險費支出」項目:指公司財產、物資及特殊工種等參加保險所支付的費用。
11)「其他管理費用和支付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指公司支付的管理費用項目和營業外支出項目,如:警衛消防費、物業管理費、綠化費、衛生費、外部勞務費排污費、灰渣處理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會議費、駐外辦費用、行政管理部門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咨詢費、修志費、顧問費、審計費、董事會費、書報費、科技開發費、試驗研究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住房公積金、辦公用品費、電話費、廣告宣傳費用、黨團活動費、匯兌損益支出等。
5.2.2.4.2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的項目內容:
1)「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而收到的現金凈額」項目:指公司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而收到的現金,扣除支付的相關費用後的凈額。
2)「收到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指公司收到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流入。
3)「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項目:指公司購買固定資產、取得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含技術改造工程和二期擴建工程支出。
4)「支付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指公司與投資有關的其他投資活動支出的現金。
5.2.2.4.3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的項目內容:
1)「借款所收到的現金」項目:指公司從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取得的長、短期借款所收到的現金、以及委託金融機構發行債券所籌集的借款。
2)「收到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指公司接受捐贈等收到的現金等。
3)「償還債務所支付的現金」項目:指公司支付投資方的融資借款本金、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的長期和短期借款本金、以及委託金融機構發行債券所籌集的借款本金。
4)「分配股利或利潤所支付的現金」項目:指公司支付投資方分利、提前收回投資等。
5)「償付利息所支付的現金」項目:指公司實際支付投資方的融資借款利息、融資費用、支付金融機構的長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利息、債券利息等。
6)「其他籌資所支付的現金」項目:指公司支付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支付的現金,如:融資固定資產租賃所支付的租金、減少注冊資本所支付的現金、捐贈現金支出等。
5.3月度現金流量計劃執行:
公司的各項現金流出,由公司財務部根據批准後的現金流量計劃進行合理安排和調度,資金調度應以保證重點和兼顧一般的原則,講求經濟效益。並採用項目和總量控制原則,根據《公司付款審批許可權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5.4 月度現金流量偏差控制與分析
5.4.1部門月度現金流量執行情況分析:
為了及時發現在現金流量計劃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各費用歸口部門在編制下月現金流量計劃的同時,必須對當月的現金流量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書面分析,分析本部門現金流量計劃表(見附表2)中的計劃完成情況,特別對完成率超過±10%的科目、項目應重點分析,剖析偏差存在的原因,並提出解決的方法。
5.4.2公司月度現金流量執行情況分析:
財務部根據各費用歸口部門上報的現金流量分析報告,對總體情況進行全面分析,並提出解決的方法,書面報送總經理。
6. 現金使用的監督機制
日常的現金使用管理由財務部相關崗位嚴格按現金流量計劃使用。
7. 檢查與考核
本工作由財務部定期負責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報送管理部,列入公司月度績效考核。
8. 附則
8.1 本規定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8.2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9. 附表
附表1:現金流量歸口部門及編制范圍
附表2:月份部門現金流量計劃表
附表3:月份公司現金流量計劃表
附件4:現金流量管理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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