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挪用資金多少構成犯罪
挪用資金一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法律依據:
一、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25 法發[1995]23號)
根據《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Ⅱ 挪用資金標准多少才可以定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內企業或容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貸款給他人,有以情形的應予追訴:
1、挪用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上述都會被認定為挪用資金罪。
Ⅲ 發現公司有人挪用資金1000以下可以立案嗎
您好!應分不同的情形:
1、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立案標准在五千元以上。
2、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的,立案標准在一萬元以上並未超過3 個月退還的,才成立犯罪。
挪用資金一千元的不構成犯罪。希望能幫助您!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Ⅳ 挪用資金1500元能判多少年。我自己偷偷走了。行嗎
要我是你的話,我得挪用1500後面再加個萬,才跑,看你那點出息,1500就跑了,還能幹什麼事。要我是你老闆的話,我是不會報警逮你的,1500丟不起那人,隨便找人揍你一頓就行了
Ⅳ 挪用資金罪的數額較大量刑的標準是多少
你好,
挪用資來金罪自量刑標准
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Ⅵ 一個私人小公司的采購,拿了1500元采購款走了算犯罪嗎會受到怎樣的處罰采購款在財務那寫了欠條的!
1500元不算犯罪,而且寫了欠條。換回去就好了
Ⅶ 挪用資金22000元 歸還期限已過兩個月且未歸還 法律上會怎樣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內(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規定容,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起點;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如果挪用公款未達到以上標準的,一般可不認為構成犯罪。
這個你可明白,如果歸還 ,是不會犯罪的。
但是你這個歸還期限兩個月過了還沒有還,是現在還沒有還嗎?期限一般都是三個月,所以您還是盡快在這最後一個月內歸還,要麼觸犯刑法可不是開玩笑的。給你看一下法律條文: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三個月內解決這個問題!兩萬塊錢而已,犯不著啊!
Ⅷ 我用公司的1500多的公款 請問一下有什麼刑事責任
挪用資金或挪用公款1500元還不夠刑事追述標准,但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管理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罰或責任追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Ⅸ 挪用公司資金1萬2千元還了5千元,現在公司報警了會怎樣
問題不是很大,對照一下吧!
一、概念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三)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主要表現在:
一是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是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
三是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
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埋、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埋、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二、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對挪用資金罪相關情節的理解
1、追訴標准(數額較大):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江蘇省規定:對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以挪用資金30000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對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資金15O00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
2、數額巨大: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
江蘇省規定:對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以挪用資金300000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對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資金1O0000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3、歸個人使用:
(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4、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
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一切經營活動;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