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行業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如何提取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為: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一)提取呆帳准備金時,按規定的計算方法和比例計算應提數額,填制特種轉帳收、付記帳憑證各一聯(註明計提呆帳准備金字樣)辦理轉帳,「計算表」作付方記帳憑證附件。會計分錄: 付:營業外支出 貸款呆帳准備金支出戶 收: 貸款呆帳准備金 准備金戶 貸款呆帳 (二)縣以下行處自提貸款呆帳准備金的,應填制特種轉帳收、付憑證和聯行往來憑證(或有關憑證),將提取的准備金上劃地(市)分支行。轉帳時會計分錄: 付:營業外支出 貸款呆帳准備金支出戶 收:聯行往帳 ××行往帳戶 或:××往來 ××往來戶 預提的各類貸款呆帳准備金,當年如有結余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次年年初應根據上年決算資金平衡表各類應提呆帳准備金的年末貸款余額,重新計算應提取數。如上年結轉數少於應提取數部分應予補提;上年結轉數大於應提取數部分應沖減貸款呆帳准備金。沖減呆帳准備金時會計分錄: 付:貸款呆帳准備金 貸款呆帳准備金戶 收:營業外支出 貸款呆帳准備金支出戶
Ⅱ 哪些准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3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證券行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證券類准備金和期貨類准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一、證券類准備金
(一)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按證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經手費的20%、會員年費的10%提取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1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所屬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3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證券公司作為結算會員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3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五、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二十、7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十、1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一、28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二、9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六、18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十二逐日交納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按交易經手費的20%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0.5%~5%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期貨類准備金
(一)期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
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分別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的風險准備金,在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期貨公司風險准備金。
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收入減去應付期貨交易所手續費後的凈收入的5%提取的期貨公司風險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3%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千萬分之十的比例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險公司按照以下規定繳納或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等,准予稅前扣除:
⑴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依據精算師或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確定的金額提取。
⑵未決賠款准備金分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和理賠費用准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擔保賠償准備、未到期責任准備,准予稅前扣除:
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准備和在稅後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准予稅前扣除:
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如下: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5.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提取農業巨災風險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0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險公司按照以下規定計提的巨災風險准備金,准予稅前扣除:
按不超過補貼險種當年保費收入25%的比例計提的巨災風險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具體計算公式為:本年度扣除的巨災風險准備金=本年度保費收入×25%一上年度已在稅前扣除的巨災風險准備金結存余額。
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6.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專項准備金,准予稅前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准備金是納稅人所得稅申報時的主要納稅調整項目,納稅人要關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於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即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但是行業財務會計制度允許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應及時調整,以避開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目前除上述6類准備金外,其他各類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均不得稅前扣除。
Ⅲ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如何稅前扣除
【問題】 財稅[2009]99號《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與財稅[2009]64號《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在執行上矛盾嗎?我理解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按財稅[2009]99號文件計提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年末貸款資產余額減去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後的余額按財稅[2009]64號文件計提稅前扣除貸款損失准備金,不知是否正確? 【解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 「一、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規定: 「二、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余額」 這里的計提比例是1%,是針對金融企業的一般貸款和風險資產計提的損失准備,而針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考慮其風險程度,給予了更大的計提比例,以上規定與一般貸款比例1%不沖突。 根據以上政策,您的理解是正確的。
Ⅳ 關於財稅[2009]64號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
減除的余額表示的是已經在上年扣除掉的損失的金額。
之所以減除,就是為了防止重復扣除。
你可以理解為只對本年新增的損失部分可以扣除。
Ⅳ 金融企業哪些貸款資產可以提取貸款損失准備
根據《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企業所得稅稅內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容知〉的通知》(滬財稅[2009]21號)(財稅[2009]64號)的規定,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范圍如下:1. 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2. 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3. 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在稅前扣除。
Ⅵ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准備能在稅前扣除嗎
申請貸款建議通過正規渠道:例如農行,網捷貸定義是指農業銀行現金方專式向符合特定條屬件的農業銀行個人客戶發放的,由客戶自助申請、快速到賬、自動審批、自助用信的小額消費貸款。申請條件(一)基本條件 1.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60周歲,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3.我行電子銀行客戶,且持有我行頒發的安全認證工具。(目前只支持二代K寶客戶) 4.信用狀況良好, 5.不存在未到期的「網捷貸」貸款額度,不存在未結清的「網捷貸」貸款余額。 6.收入穩定,具有按期償還信用的能力。 7.貸款用途合理、明確
申請網捷貸貸款額度為3000元—30萬元;貸款額度有效期為30天,借款人需在額度有效期內使用貸款,貸款額度不可循環申請、審批、放款幾分鍾以內就可以完成。
Ⅶ 金融企業的哪些資產可以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
問:抄金融企業的哪些資產可以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計提並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應如何計算?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1)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2)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3)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Ⅷ 金融企業的貸款損失准備如何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貸款的減值准備。
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的資產包括貼現資版產、拆出資金、客戶貸權款、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和墊款等。
企業(保險)的保戶質押貸款計提的減值准備,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業(典當)的質押貸款、抵押貸款計提的減值准備,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業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計提的減值准備,可將本科目改為1304 委託貸款損失准備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的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貸款損失准備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資產負債表日,貸款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各項貸款,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轉銷各項貸款,借記本科目,貸記貸款、貼現資產、拆出資金等科目。
(三)已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價值以後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貸款損失准備。
Ⅸ 金融企業貸款轉讓損失可稅前抵扣嗎
以下金融企業呆賬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對借款人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4)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5)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6)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後,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與借款人和擔保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借款人和擔保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後,無法追償的剩餘債權
(7)由於上述(1)至(6)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8)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於上述(1)至(7)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Ⅹ 請教新企業所得稅中對壞賬准備扣除限額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政策是針對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政策,適用於金融企業,而小額貸款公司沒有金融許可證,雖然從事貸款業務,但國家有關部門未按金融企業對其進行管理,因此,稅收上小額貸款公司不允許貸款損失准備金,如果計提需作納稅調增處理。小額貸款公司可選擇兩種方法:一是實際發生壞賬時會計作為損失稅收上進行稅前扣除處理;二是會計上按百分比或分類計提法計提壞賬准備,稅收上進行納稅調整,實際發生壞賬時稅收上進行稅前扣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