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企業委託銀行發放委託貸款的會計分錄是什麼2、企業從銀行借入委託貸款的會計分錄是什麼;
銀行發放時:借:長期債權投資或短期投資 貸:銀行存款
貸款方通過銀行歸還貸款 做相反的分錄 如果有利息入財務費用
企業問銀行貸款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借款或短期借款
2. 公司通過母公司向銀行借款時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一般都是掛往來科目:其它應收或其它應付款都可以。
借:現金或等價物
貸:其它應收內款——XX公司
利息:
借:容財務費用-借款利費
貸:其它應收款——XX公司
還款:
借:其它應收款——XX公司
貸:現金或等價物
對所得稅影響不大,只有財務費用涉及所得稅,如金額很小問題不大,如很大,又長期不付,而影響利潤率,可以會要求付款。
(2)企業委託銀行貸款會計處理擴展閱讀: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除存出保證金、拆出資金、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保戶儲金、應收代位追償款、應收分保賬款、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應收分保保險責任准備金、長期應收款等經營活動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和對方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或轉銷各種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賠付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3. 1、企業委託銀行發放貸款的會計分錄是什麼2、企業從銀行借入委託貸款的會計分錄是什麼;
發放時:
借:委託貸款-本金
貸:銀行存款
到期一次還本付息計提利息時
借:委託貸款-應計利息
貸:投資收益
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
借:應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
收到利息: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利息
收回本金:
借:銀行存款
貸:委託貸款-本金
-應計利息
2.借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
計提利息
借:財務費用/在建工程
貸:應付利息
支付利息
借:應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
歸還時
借:短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
3.同時出具雙方傳票
4.委託方要按照收到利息金額按5.5%繳納營業稅及教育費城建稅附加。借款方支付的利息納稅申報時可以抵扣。
4. 關於受託代銷商品的會計分錄如何做賬
一、委託方的賬務處理如下:
(1)發出商品時:
借:委託代銷商品
貸:庫存商品
(2)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委託代銷商品
借:銷售費用
貸:應收賬款
(3)收到支付的貸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二、受託方的賬務處理如下:
(1)收到商品時:
借:受託代銷商品
貸:受託代銷商品款
(2)銷售時: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借:受託代銷商品款10 000
貸:受託代銷商品 10 000
(4)支付貨款並計算代銷手續費時: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主營業務收入
(4)企業委託銀行貸款會計處理擴展閱讀
受託代銷商品的核算:
1、受託代銷商品採用進價核算
(1)發行企業收到受託代銷出版物驗收入庫時,按進價,借記本科目(按受託代銷出版物類別設置的明細科目),貸記「代銷商品款」科目。
(2)發行企業將受託代銷出版物委託外單位代銷,出版物發出時,借記本科目(按委託代銷單位設置的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按受託代銷出版物類別設置的二級科目)。
(3)結轉當月銷售成本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按受託代銷出版物類別或委託代銷單位設置的明細科目)。
2、受託代銷採用售價(或碼價)核算
(1)發行企業收到受託代銷出版物驗收入庫時,按售價(或碼價)。
(2)貸記本科目(按受託代銷出版物類別設置的明細科目)。
(3)結轉當月銷售成本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及「商品進銷差價」科目。
5. 委託貸款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2006年版)應用指南》有關科目及賬務處理的規定,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一般地,委託貸款是指企業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發放委託貸款的企業通過「1303委託貸款」核算委託貸款。
6. 企業向銀行貸款的會計處理
收到貸款時分錄
借:抄銀行存款
貸:長期借款
計提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利息
每月還款和利息時
借:應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
借:長期貸款
貸:銀行存款
(6)企業委託銀行貸款會計處理擴展閱讀:
1、為了核算和反映企業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設置"銀行存款"科目,該科目的借方反映企業存款的增加,貸方反映企業存款的減少。
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期末存款的余額。企業應嚴格按照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和管理,企業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現金"等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現金"等有關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銀行存款日記賬"應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展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
"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企業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調節表",調節相符。
7. 請教委託貸款,放款方和貸款方的會計處理方法及會計分錄,謝謝!~
《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
1303
貸款 一、本科目核回算企業(銀答行)按規定發放的各種客戶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等。 …… 企業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委託貸款」科目。
公司發放貸款時:
借:委託貸款——本金
貸:銀行存款
支付銀行委託貸款手續費: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按月計提利息:
借:應收利息
貸:利息收入
收回發放的貸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利息
委託貸款
8. 委託貸款的會計處理是怎樣的呢
在之前,企業可以通過設立「委託貸款」一級科目,下設「本金」、「利息」、「減值准備」三個明細科目對委託貸款進行核算,但是在2007年實行的新《企業會計准則》中取消了「委託貸款」會計科目,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准則》及《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並未單獨說明公司委託貸款的賬務處理,但《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規定,企業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可將「1303 貸款」科目改為「1303 委託貸款」科目 。這說明,企業的委託貸款應設置科目單獨進行核算,而非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委託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計入投資收益,一般情況下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這是因為委託貸款在新會計准則下不再被定義為一項「投資」,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報為「投資收益」,從另一方面講,委託貸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中對於「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定義和確認條件,因此屬於《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的規范范圍,鑒於委託貸款對於多數一般非金融企業而言並非主營業務,因此委託貸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潤表上應作為「其他業務收入」列報;相應地,按稅法規定計繳的營業稅及附加在利潤表上列報於「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中。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A公司於2007年1月1日,委託銀行發放貸款500萬元,在發放委託貸款的時候支付銀行手續費18萬元。銀行將這筆500萬的資金貸給B企業並按季進行結息,委託貸款的期限為1年,年利率為6%。
那麼A公司的帳務處理如下:
1.匯出存款並支付相關的手續費
借:委託貸款 5,000,000
財務費用------手續費180,000
貸:銀行存款5,180,000
2.每月月末企業計提利息
借:應收利息25,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25,000
3.銀行每季度末向B企業收回貸款利息(5,000,000×6%÷4=75,000),並按照《營業稅》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75,000×5%=3,750)。銀行同時還要向A公司支付利息,該利息是扣除營業稅後的數額(75,000-3,750=71,250)。收回利息後,A公司根據銀行轉來的相關的代扣稅款通知單及相關原始憑證做相應的會計處理。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3,75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3,750
借:銀行存款71,250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3,750
貸:應收利息75,000
5.收回貸款本金時
借:銀行存款 5,000,000
貸: 委託貸款 5,000,000
9. 委託貸款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
會計處理方面:《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委託貸款應視同短期投資進行核算,按期計提利息。但是如果應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應當停止計提利息,將已確認的利息收入予以沖回,並在備查簿中登記沖回的利息金額;以後收回已沖減利息收入的利息時,沖減委託貸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夠收回時,才能確認委託貸款的投資收益。期末時,企業的委託貸款應按資產減值的要求,計提相應的減值准備。」根據新會計准則的規定,企業可以設置「委託貸款」、「委託貸款損失准備」科目。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委託銀行發放貸款時, 借:委託貸款-本金 貸:銀行存款 (2)計提利息時 借:委託貸款-利息 貸:投資收益-委託貸款利息收入 (3)收到銀行轉來的貸款利息(已扣過相關稅金) 借:銀行存款 貸:委託貸款-利息 (4)期滿收回本金及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委託貸款--本金 投資收益-委託貸款利息收入 (5)計提委託貸款的損失准備 借:投資收益--委託貸款損失准備 貸:委託貸款損失准備 稅務處理方面: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及《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依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以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規定:「金融企業承辦委託貸款業務營業稅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代委託人收訖貸款利息的當天。」 此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委託貸款收入做為一項投資收益應並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