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犯罪的危害有哪些,如何防範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指發生在金融活動過程中的,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諸如洗錢、金融詐騙等均是我們日常生活里所熟悉的金融犯罪類型。 從中國過去五年審判金融犯罪實踐看,金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金融犯罪案件總體數量下降,但絕對數量大,發案率較高。2006年,全國各級法院審判破壞金融秩序犯罪案件1607件,金融詐騙犯罪案件是1633件。 第二,犯罪總額很大。金融詐騙犯罪,包括信用證詐騙、票據詐騙、貸款詐騙、集資詐騙等案件,犯罪總額都很大,動輒幾百萬、幾千萬甚至上億。去年全國法院判處金融犯罪案件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達43。52%。 第三,不僅擾亂了金融秩序,而且往往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影響社會穩定。近年來,像非法集資、集資詐騙這些案件往往涉及的被害人都是上萬的,而且被害人大部分都是下崗工人、普通老百姓,對老百姓的生活、生產造成很大的危害。 (一)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 我國目前的金融體制的改革尚處於「瓶頸階段」,許多金融犯罪的滋生與金融體制的不完善直接有關。因此,要遏制和減少金融犯罪的發生,就必須不斷加快改革的步伐,盡快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新體制。為此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1)強化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使中央銀行真正起到對全國的各專業銀行進行領導和指導作用;(2)加快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變的進程,消除轉軌時間過長而衍生的種種弊端;(3)完善市場利率機制,在銀行利率方面充分利用價值規律來調節。與此同時,應加大對金融秩序混亂的整治力度,為此應重點抓好以下幾項工作:(1)禁止亂集資,對社會閑散資金的管理應納入法律化管理的渠道,從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防止某些人利用集資進行詐騙活動;(2)規范同業拆借市場,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行事,對非法拆借行為觸犯罪刑律的,要嚴懲不貸;(3)嚴肅結算紀律,徹底消除多頭戶現象和跨行貸款現象,加強對銀行現金的有效管理,嚴防資金的「體外循環」。 (二)強化金融管理,堵塞各種漏洞 我國當前各種金融犯罪的滋生與金融管理疏漏和有章不循有密切的關系。為此必須加強金融監督與管理工作。從金融系統內部來看,應加強支票、印鑒的管理,信貸管理,假幣甄別的行業管理和信用卡業務的管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各種管理環節上存在的漏洞進行犯罪活動。從金融系統外部來看,應加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管理制度,把好申請執照關、年檢關和考查關,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種證照為掩護從事非法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還應加強對印章篆刻行業的日常管理,堅決取締非法從事印章篆刻的黑店,防止社會上不法之徒利用各種虛假印章進行偽造活動,從而杜絕各種偽造型犯罪滋生的渠道。 (三)加強思想教育,提高業務素質 要切實提高金融部門的工作人員的素質,增強他們抵禦和防範金融犯罪的能力,必須加強對他們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技能的培訓。從思想政治教育的角度來考察,當前在金融工作人員中應加強思想與宗旨教育,幫助他們正確地認識人生的價值,從而自覺地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自覺地抵禦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思想的侵蝕。此外,結合行業紀律和普法教育,還應加強法制與職業道德、制度和紀律等方面的教育,從而更好地規范他們的行為,保證國家金融方針、政策的全面貫徹執行,防止金融犯罪的發生。同時,還應當抓好對他們的業務技能培訓,通過不斷地學習新的業務知識,得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從而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增加識騙防騙的能力,杜絕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從業人員素質差而大肆實施金融犯罪活動的可能性。 (四)完善金融立法,增強執法力度 健全法制、嚴格執行是抗制金融犯罪最有效的方法。鑒於我國以往在金融立法與司法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我們認為,為了更好地防範金融犯罪的發生,當務之急應當健全金融立法,使金融業務活動在各個不同層次均能做到有法可依。在這里,主要應著手搞好以下四個方面的立法工作:(1)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快金融立法的步伐,凡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尚未納入法制軌道的金融活動,均應及時制定相應的法律予以規范。諸如金融法、金融監督法、證券法、期貨交易法、信託法、結演算法等尚付厥如,應趕緊制定出台。(2)完善和健全金融管理體制的立法,強化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在這一方面,主要應根據銀行法的規定和金融改革方向,制定一些與銀行法相配套的管理法規,從而加強中央銀行對各專業銀行的非銀行金融部門的依法管理。(3)完善各項金融業務管理的立法。這一方面主要是指應把儲蓄業務管理、借貸業務管理、結算業務管理、現金管理納入立法的視野,使其管理法律化。(4)完善和補充金融崗位責任和法律責任制度的立法。通過這一方面的立法,強化金融部門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從而做到獎懲有據,賞罰分明。在做好金融立法工作的同時,為了消除金融犯罪分子僥幸、冒險的心理,還應當加大對金融犯罪的懲治力度。司法機關在辦理金融犯罪案件時,應主動出擊,發現疑點要及時查清,發現一起就應查處一起,不留後患。對於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從重從快判處,對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刑事案件,也不能等閑視之,不問不判。另外,對某些金融機構有案不報、有案不查、以罰代刑、自行消化的行為也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惟有如此,方能將金融犯罪控制在最低限度,從而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廓清道路。
㈡ 拿了金融犯罪人的錢是不是犯罪
金融犯罪多少錢算數額巨大
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相關知識:金融犯罪構成
(1)犯罪客體:金融犯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銀行、貨幣、外匯、信貸、證券、票據、保險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的對象,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單位、「公眾」等),也可以是各種金融工具(包括貨幣、各種金融票證、有價證券、信用證、信用卡等)。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金融管理法規(客觀特徵),非法從事貨幣資金融通活動(表現形式),危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可分為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特殊主體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本身及其工作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時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金融犯罪特點
多元化
不僅僅是各商業銀行時有金融犯罪案件發生,行使監管協調職能的人民銀行系統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樣發生各類金融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活動遍及整個金融行業。其犯罪主體不僅涉及自然人,還涉及單位;既有懂金融專業知識的人員,也有不懂金融專業知識的人員;既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也有非金融機構的社會閑散人員;既有國內不法分子,也有國外不法分子。
隱蔽性
1、犯罪手段的隱蔽性,多數金融犯罪是採取欺詐行為,表面上風平浪靜,實際暗藏危機。
2、金融犯罪危害結果的隱蔽性,金融犯罪的危害結果往往是過一個時期以後才出現。
3、犯罪主體身份的隱蔽性,犯罪主體多為金融機構內部工作人員,以合法身份為掩護,乘熟悉業務之便或執行業務之機違反金融法規、制度或者利用法律與管理制度上的疏漏伺機作案,不易被人懷疑和發現。
智能性
金融犯罪是一種帶有明顯智能型的犯罪,犯罪手段具有復雜性。犯罪人除了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識外,還利用高技術、高科技手段作案,還有一些是利用國內聯行、國際信貸結算業務等作案,其智能性高於一般刑事犯罪。
㈢ 刑法對金融犯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金融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九十七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㈣ 金融機構涉及犯罪問題的現象主要有哪些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謂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是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經濟活動的總稱。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根據《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銀行法規的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有關分行發給《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始得營業。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開業或者經營金融業務,構成犯罪的,以本罪論處。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刑罰。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都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設立金融機構應當經過批准,擅自設立屬於違法的行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設立金融機構而仍決意設立之,並希望發生金融機構擅自設立成功的危害結果。至於設立的目的,則是為了牟取非法利潤。如果設立後又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的,則又牽連觸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這時,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處罰。
㈤ 什麼是金融犯罪,金融犯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您好,
一、什麼是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是指以偽造、詐騙及其他方法侵犯銀行管理、貨幣管理、票據管理、信貸管理、證券管理、外匯管理、保險管理及其他金融管理,破壞金融秩序,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1997年新刑法頒布之前,金融犯罪是一個模糊的概念。新刑法頒布,「金融犯罪」也有了明確的涵義和界定。在新刑法中,金融犯罪以2節32個罪名規定在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包括「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罪」,是新刑法分則中占條文數最多的一類犯罪。為了維護金融秩序,新刑法將金融詐騙罪列入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這不僅說明打擊金融犯罪對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體現了金融犯罪在新刑法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二、金融犯罪的犯罪構成
(1)犯罪客體:金融犯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銀行、貨幣、外匯、信貸、證券、票據、保險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的對象,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單位、"公眾"等),也可以是各種金融工具(包括貨幣、各種金融票證、有價證券、信用證、信用卡等)。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金融管理法規(客觀特徵),非法從事貨幣資金融通活動(表現形式),危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可分為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特殊主體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本身及其工作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時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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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金融領域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特點、原因及預防對策
2011-04-08
乾縣人民檢察院 李保華
發生在金融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不僅對金融事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誘發和加劇了金融風險,危害了社會的穩定與發展。銀行是金融管理貨幣資金的機構,責任重大。銀行幹部員工整天與現金、票據打交道,其工作人員既有各崗位各職級相關職責及權利,同時又存在各崗位各職級人員利用職務進行非法活動的土壤。因此,預防銀行工作人員高科技、高智能職務犯罪不能忽視。筆者結合典型案例,淺談銀行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特點、原因及防範對策。
一、 金融領域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特點
2006年,我縣某郵政貯蓄部王某在為縣人壽保險公司代理國壽養老年金險和國壽永泰年金險當保險到期兌付時,利用職務之便私自將5281.81元的養老金險利息和33883.59元的永泰年金險紅利予以隱匿並保存在葛某處,並於2007年底予以私分。通過對此案的調查分析,筆者發現銀行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具有一下特點:
(一)具備現金來源和接受現金的便利,打「現金」的主意。發案一般在金融基層一線要害部門的工作人員中間。銀行一線工作人員直接經手掌握公共資金,具備隱蔽作案的便利條件。他們每天從早到晚都和現金打交道,工作中手裡整點的錢和班後自己兜里消費的錢反差特別大,環境的熏染和金錢的誘惑,往往會使個別從業人員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嚴重錯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治思想上的免疫功能。於是,個別人在「錢來錢去」中尋機作案。如某支行出納負責人辛某利用職務之便做陰陽帳,盜用密碼,互劃帳款等手法,使帳款相符、帳面假平,掩蓋庫存余額實存數。6年中辛在其崗位,累計竊取庫房現金256萬元,已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二)具備資金劃撥和業務運作的便利,打「票據」的主意。由於職務犯罪的專業性強,犯罪嫌疑人,特別是領導幹部,對業務較為熟悉,對於辦理業務手續、操作程序及審查要件等都了如指掌。銀行業務運作流程更新換代較快,特別是綜合處理系統和儲蓄(3、0版)處理系統上線後,「5031轄內往來」科目的核算和管理發生了一定的變化,個別人在系統升級後鑽「5031轄內往來」報單當日未達到空子,在「報單往來」中尋機作案。如某銀行上半年通報的6起案件中,多數是利用職務及綜合櫃員運作之便,通過儲蓄與對公「5031轄內往來」票據挪用資金,累計涉案總金額1518、3萬元。
(三)具備「貸款發放權」和參與(三查)的便利,打「回扣」的主意。由於金融是管理和經管貨幣資金的特殊行業,金融職務犯罪及金額造成的損失往往是巨大的,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是十分嚴重的。隨著世行項目的開發運用,銀行的信貸業務進一步趨於完善,貸款運作的安全系數明顯提高。但由於貸款生效後,貸款資產質量在帳面反映存在滯後性,潛在風險形成的最終損失,要在貸款發放若干年後才能顯現出來。這樣,給心存僥幸見錢眼開、「胳膊肘往外扭」尋求既得利益的個別從業人員,提供了利用其職務幫助企業對付銀行,套取銀行信用。如某支行信貸員張某負責貸前調查,為企業貸款二百萬元,放款後的第三天便收受該企業20萬元。事隔一年半後,張某的腐敗行為才暴露,現已被法院以公司、企業人員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二、金融領域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原因
(一)用人失察、失教、失管。從銀行的各項業務來看,在選人、用人上雖然要經過「要害崗位各級審查」的把關,但人員上崗定位以後,其失察、失教、失管的現象比較嚴重。如前述辛某自入行以來,表面上勤勤懇懇、任勞任怨,是行的歷年的先進個人,曾被推薦為總行先進個人。給人的印象,他是一個十分可靠和值得信任的好同志,工作中對其根本沒有絲毫介意。在出納崗位幹了12年,支行領導已換了4 任。當領導找其談話要給予調換工作時,曾被本人拒絕,並主動提出不調動崗位,「願為出納作貢獻」。這種「積極、向上、進步的假象,給領導用人造成錯覺,對「紅人」、「能人」、「名人」的問題姑息遷就,結果陷入「失查於禍起之時,震驚於案發之後」的被動局面,辛作案長達6年,之所以長期不被人察覺,一再矇混過關,其重要原因是,監督用人、管人的制度措施沒有得到落實。
(二)「金錢」的誘惑,喪失職業道德。法律觀念淡漠、個人貪欲膨脹、以權謀私、鋌而走險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特別是信貸、營業部門工作人員發生職務犯罪的思想根源。他們大都手中掌握一定的資金分配權,很容易成為某些不法分子覬覦的目標。如銀行個別信貸員不能正確認識和處理工作關系,把銀企關系混同人情關系,將手中的權力同人際交往混淆在一起,最終感情超越原則,抵擋不住「金錢」的誘惑,以至成了企業的「內線」。更有甚者「同企業穿一條褲子」,幫助企業對付銀行,惡意套取銀行資金,並從中撈取好處。其表現:一是個別信貸員把正當的銀企關系逐步演變成夥伴關系;二是由夥伴關系逐步蛻化成利害關系。在利益的驅動下,步入腐敗的泥潭。
(三)監督制約機制形同虛設,業務檢查不到位,流於形式。規章制度落實不力、有章不循、違章操作給金融職務犯罪以可乘之機。不少案件表現為作案時間的持續性和作案次數的連續性,有的長時間不能被發現,反映出事後監督不細,崗位制約不嚴,自查、互查,檢查有的流於形式,不能及時發現問題,或發現疑點後也沒有深究,或責任追究失之以軟、失之以寬,未達到警示教育的目的進而導致案件的發生。在銀行各項業務中,特別是「敏感」部門的崗位,在內控和防範上,對業務中每個環節、每個步驟、每道關卡都制定了相應的制度和措施,規定的又細又全,手續嚴密,責任分明。然而,在落實這些監管措施時不到位,有斷檔和錯位現象,而來自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也存在走過場的形式主義,致使作案人在上級監督不到位、同級監督不了、下級監督無效的情況下,在職務犯罪「自由王國」里,任意作為。這是對銀行崗位監管失控而誘發職務犯罪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
三、金融領域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
近幾年來,銀行系統職務犯罪案件不斷增多,涉案金額越來越大,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響了社會的穩定,給國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如何減少和預防銀行系統職務犯罪的發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課題。銀行系統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復雜的,要遏制職務犯罪就必須從防範入手,實現管理人、管規章、管監督三管齊下的預防工作格局,防患於未然。
(一)預防目標之一,管人。培育一支高素質的銀行幹部員工隊伍是預防職務犯罪的關鍵。銀行所有的經營活動都必須靠人來運作,每一個崗位的人員都負有重要的職責。崗位職責的重要性決定了銀行必須建設一支具有較高道德、職業素質和法律意識的幹部員工隊伍。要圍繞金融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素質加強教育,夯實拒腐防變的思想基礎。抓政治理論教育,用科學的理論武裝頭腦,使之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抓職業道德教育,以職業道德力量抵禦腐敗侵蝕;抓警示教育,用法律和紀律約束廣大幹部職工的言行。一是嚴把進人用人關。要堅持德才兼備、用人唯賢的原則,聘用綜合素質高的員工,把道德規范、作風正派、既懂業務、又會管理的幹部提拔到領導崗位上來。同時,合理調配人員,對重要崗位人員實行月度風險津貼和風險考核,實行強制休假和崗位交流。二是加強崗前培訓。崗前培訓不僅是提高幹部員工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強化幹部員工按規章制度操作、按業務流程辦事的意識和依法經營理念。三是開展經常性的法制教育和規章制度學習。不斷地讓幹部員工了解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使幹部員工對每一項業務、每一個工作環節和每一個流程的規定、要求、風險提示、處罰力度都明明白白,消除因不知法而犯法、不知規章而違規的盲區,逐步提高員工職業素質。同時採取以案示教、案例分析,在內部信息網上通報違紀違規人員等靈活多樣的形式,教育員工把鐵規章、鐵算盤、鐵帳本視為銀行的生命,把遵紀守法視為基本的職業道德,幫助員工逐步樹立自律意識,自覺遵紀守法。
(二)預防目標之二,管規章。建立一套以防為主的內部控制機制,這是預防職務犯罪的根本。一是找准一線業務中存在薄弱環節和風險點,建章立制,有針對性地防範。通過建章立制,從內部堵塞管理細節上、工作作為上存在的漏洞,搭起縱向橫向環環相扣防範犯罪的籬笆牆,從客觀上減少犯罪的可能性。對發生違規問題多的單位,重點進行整頓,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規定的程序實地整改,加強預防措施,達到舉一反三的整改效果。二是強化員工遵守法律、遵守銀行規章制度的意識。經過多年的法制建設,規章制度的不斷完善,銀行已經不缺少成文的法律和規章制度。從對銀行職務犯罪內部原因來看,缺乏的是嚴格按法律和規章制度辦事的意識和態度,使職務犯罪有機可乘。銀行的各級管理人員要樹立依法經營、按章辦事的意識,既要對規章制度的內涵、重要性及其與經營效益的關系有清醒的認識,又要在經營中自覺維護規章制度和金融法規的嚴肅性。
(三)預防目標之三,管監督。加強對銀行經營秩序的監控,在依法制行上狠下功夫,這是預防職務犯罪的保障。在新舊體制交替過程中,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是難免的,只有加強監督才能減少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問題。當前應著重解決好三個問題:一是加大監管的力度,制止違法經營和不正當競爭。要把銀行的經營活動統統納入法制化軌道,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依法治行。要對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特別對管理混亂、案件頻發的單位更要進行重點整頓,發現問題限期整改。必須將各項經營活動嚴格限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二是發揮內控機制的作用,強化內部管理和監督。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是商業銀行為實現業務經營的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而形成的一種自我調整、自我制約、自我控制的制衡機制,隨著銀行內部專業化分工越來越細,銀行內部的控制顯得更為重要,特別是現代化科技手段在銀行業的廣泛應用,內控制度也應與時俱進,與之相適應。三是及時正確的處理違法犯罪行為。要主動與檢察機關聯系,對銀行內部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早發現,早解決,依法加大查辦銀行職務犯罪的力度,充分發揮法律的震懾作用。對違法犯罪人員,要准確有力地給予打擊,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該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的要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該除名的一定要除名,決不能姑息遷就,保持銀行幹部員工隊伍的純潔性。
㈦ 以下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明知清洗的資金
您好,您說的清洗資金在刑法概念上稱為洗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洗錢罪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斷,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3)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4)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
(5)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
(6)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7)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㈧ 如何打擊金融違法犯罪
騙局其實是很難打擊的,運營者的信息是秘密。
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提示:
近期國內多地出現以「金融互助」為名,承諾高額收益,引誘公眾投入資金的行為。其主要特點包括;
一、名目繁多。常見的有:「XX 金融互助社區」、「XX 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理財」、「XX慈善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投資」、「XX互助社區」、「XX財富互助平台」等。
二、發展迅速。依託互聯網,通過網站、博客、微信、QQ等平台公開宣傳,波及范圍廣。
三、迷惑性強。有的打著「境外名人」旗號,聲稱以「摧毀不公正世界金融體系、打破金融家的控制、創建普通人的社區」為目標,通過建立所謂「公平、公正、互惠、誠實的人助人金融平台」,讓社會公眾通過資助別人從而得到更多人的幫助。同時妄稱「經過市場檢驗,已在多個國家成熟運作多年,擁有全球數億會員」等等。
四、利誘性強。宣稱投資門檻低、周期短、收益高。例如,免費注冊後,投資60元-6萬元,滿15天可提現,日收益1%,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無手續費。此外,參與者發展他人加入,還可獲得推薦獎(下線投資額的10%)、管理獎(根據會員等級確定相應比例)等額外收益,發展人員無上限、返利無上限。
五、隱蔽性強。多由境外人員遠程操控,投資款往往通過個人銀行賬戶網銀轉賬或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轉。
此類運作模式違背價值規律,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一旦資金鏈斷裂,投資者將面臨嚴重損失。請廣大公眾切實提高風險意識,理性審慎投資,防止利益受損。同時,對掌握的違法犯罪線索,可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
幣圈比特幣之家網也曾報道過多個類似的虛擬貨幣傳銷騙局,可以去查閱一下。
㈨ 請列出十項以上金融違法犯罪的罪名
認定貸款詐騙罪應注意劃清的界限:詐騙行為與民事欺詐行為在手段上均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為其表現形式。詐騙行為,刑法理論表達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欺詐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㈩ 金融詐騙罪中具體犯罪包括什麼
金融詐騙罪包括了哪些犯罪
(一)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金融憑證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四)信用證詐騙罪
信用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五)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六)有價證券詐騙罪
有價證券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七)保險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一般金融詐騙罪包括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等七種,具體的內容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各位可以適當了解一下。無論是在構成怎樣的金融詐騙罪,其實都是要根據實際的犯罪情節追究刑事責任的。